㈠ 哪些项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甲类药物是指全国基本统一的、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乙类药物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情况调整,这类药物先由职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以下药品不在基本医保报销范围:(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确定。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报销涵盖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所必须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4)膳食费;(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㈡ 什么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交通事故、集体食物中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他杀、酗酒、未经参保地医保批准在外地就医的等都不支付
㈢ 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有哪些情形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办理条件:
1、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
2、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工读学校和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参保缴费当年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
3、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 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 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居民;
4、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见义勇为的城镇居民。
㈣ 医疗保险里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请问是什么情形不予支付
自杀、自戕、自残。
有犯罪行为的。比如刑事案件中的行凶人员和受害者。
交通事故等。
㈤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诊疗项目有哪些
诊疗项目是指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如超声波检查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诊疗项目有5类:
一是服务项目类。包括: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二是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包括: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是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包括: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是治疗项目类。包括: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是其它类。包括: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㈥ 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项目有哪些
按照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共有五类,具体如下:
1、服务项目类: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检查治疗加急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2、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皮肤、血管、心脏瓣膜、角膜、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保健性的营养疗法、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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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减肥、增高、增胖项目;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型手术等;各种健康体可偿还;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4、诊疗设备及医有用材料类:电子束 CT、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义齿、义眼、眼镜、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检查、按摩和治疗器械。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5、其他类: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㈦ 什么情况下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票据报销时限没具体规定,要求及时就行。、医疗保险要求在、住院才可以享受报销,且个人首付一部分(各地不同,根据医院级别,我们着一般是),其余部分分几类药,有些药物不能全额报销,比较复杂,皮肤病不住院的话,报销不了。、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法各地有一定差异。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法》(市政府令第号),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法》(市政府令第号),制定本法。第二条我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或者生育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由参保人及其亲属以现金先行支付,需要报销的,适用本法。第三条参保人就医有下列情形之一,先行支付现金的,可以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本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报销手续:(一)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职工社会保险证损坏不能记帐的;(二)因急、危重病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三)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的;(四)因在市外出差、探亲、休假、学习期间患急病在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含参保人在市外分娩的);(五)被长期派驻市外工作或者退休后在市外定居时在当地就诊的。第四条参保人就医有本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报销时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原始收费收据;(二)费用明细清单;(三)门诊病历或者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四)疾病诊断证明书;(五)本人职工社会保险证。被长期派驻市外工作或者退休后在市外定居时在当地就诊发生医疗费用,报销时,除应提交前款资料外,还应当事先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异地工作(定居)登记手续。第五条参保人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就诊发生医疗费用,报销时,除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第四条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签有核准意见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并按以下程序核准报销:(一)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转诊的,将上述资料直接送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报销;(二)经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转诊的,将上述资料送至转出的医疗机构,核定报销方案后,再上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复核,以复核后的报销费用为准。凡未按规定核准同意而自行转往市外或自找医院、自购药品以及到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治(急诊抢救除外)的,其费用一律不予报销。第六条参保人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除外)需要报销的,应当自发生费用之日(住院的以出院之日,下同)起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报销,逾期不予报销。第七条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市外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分娩住院费用、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结婚证、单位证明和准生证(第二胎)外,报销分娩住院费用还要凭出生证;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还要凭节育手术证,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核准报销。产前检查包括以下基本项目:第一次检查:(周之前)建立《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尿HCG、妇科检查、血常规(分类)、尿常规(分类)、心电图、B超;第二次检查:(—周)产科检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项)、肝功能(项)、乙肝两对半、丙肝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血糖;第三次检查:(—周)产科检查、尿常规、彩色B超;第四次检查:(—周)产科检查、尿常规;第五次检查:(—周)产科检查、尿常规;第六次检查:(—周)产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第七次检查:(—周)产科检查、尿常规;第八次检查:(—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第九次检查:(周)产科检查、尿常规;第十次检查:(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第十一次检查:(周)产科检查、尿常规、B超;第十二次检查:(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包括:(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二)人工终止妊娠(流产术),包括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钳刮术)、中期妊娠引产术、药物终止妊娠;(三)放置、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四)输卵管绝育术、输精管绝育术;(五)输卵管复通术、输精管复通术。第八条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公干或探亲期间所发生的急诊住院费用,按本市市级医院偿付标准报销,门诊和购药费用不予报销。报销时,除需要提供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单位证明、出国护照或港、澳、台地区特别通行证。第九条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以支付的,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超额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在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上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自付%。参保人应于下一医疗保险年度内,凭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报销。第十条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在住院期间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经核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个人自付%。第十一条因病情需要输血(全血、成份血)的费用,由个人垫付现金,凭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和抢救用血证明,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报销,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自付%。第十二条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在基本医疗保险项目中使用单价在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国产普及型(含国产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支付%,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按进口普及型价格支付%。第十三条器官移植手术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核准报销。购买器官或组织源的费用自理。器官移植范围包括: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和骨髓移植。第十四条安置和置换人工器官的费用凭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核准报销。人工器官包括人工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等。人工器官费用按国产普及型价格的%报销;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按进口普及型价格的%报销。报销最高限额为:心脏起搏器元、人工心脏瓣膜元、人工关节元、人工晶体元。第十五条特殊医用材料包括心血管内导管、心血管内支架和心脏血管内球囊。特殊医用材料费按国产普及型价格的%报销;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按进口普及型价格的%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心血管内导管元、心血管内支架元、心脏血管内球囊元。第十六条参保人因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血透、腹透),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斥治疗用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费用,由患者先垫付现金,然后凭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报销,其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自付%。第十七条本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退休手续比较麻烦,是这样:单位需要、查看职工人事档案是否到了退休年龄和月份,确实到了。女:周岁(工人)或周岁(管理)。男:周岁或周岁(特殊工种,还要公式一个月)就可以、到所在区的社保中心打印养老保险结算单(做减少),、单位人事部门管理退休的人员根据结算单计算出退休金、上报到单位所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保险科审批无误后拿者退休审批表、到社保中心退休增加录入退休数据和医保手续(上交加盖医保公章的退休审批表)把在职改为退休(报销比例增加)。、单位通知职工退休下通知单职工退休手续厂发退休证。、下一个月号左右单位通知职工到企业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存折。企业支付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来定。注:今年管理女干部也可退休,本人须写出申请,并内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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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诊疗项目有哪些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甲类药物是指全国基本统一的、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乙类药物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情况调整,这类药物先由职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以下药品不在基本医保报销范围:(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确定。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报销涵盖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所必须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4)膳食费;(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㈨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以下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有: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㈩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里面第三条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这里的公共卫生指什么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里面第三条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这里的公共卫生指政府组织全社会共同努力,改善社会卫生条件,预防控制传染病和其他疾病流行,培养良好卫生习惯和文明生活方式,达到预防疾病、促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所提供的医疗服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工伤保险是社保体系中立法最完善、制度最成熟、模式最统一的一项制度。工伤保险待遇大体可分为四类,即工伤医疗康复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在工伤医疗康复待遇中,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康复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该部分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这主要是指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参保人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前述医疗费用应由侵权人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公共卫生是指政府组织全社会共同努力,改善社会卫生条件,预防控制传染病和其他疾病流行,培养良好卫生习惯和文明生活方式,达到预防疾病、促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公共卫生主要由政府提供,主要包括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应急救治、采供血以及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的预防控制等。凡是现阶段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向公众免费提供的项目,不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4)在境外就医的。公民因旅游、探亲、学习培训、从事商务活动等出境,其在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可以通过参加所在国的医疗保险或者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解决。此处的“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