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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讲好保险公司的基本法

发布时间:2021-11-03 02:58:06

保险公司基本法的设计理念是什么主要可以从哪些方面着手分析谢谢了!

为保险公司控制最低人工成本,激励代理人冲刺业绩增长。
1、代理人的业务考核指标:保险合同业绩数量、保费收入、考核期限、续交保费情况
2、代理人的晋升、降级要求:业绩考核要求、团队人员数量及业绩要求、考核期限

❷ 保险公司讲解基本法

我就是泰康人寿的一名员工,基本法是不可以随便对外公布的,其他保险公司的基本法也是一样,这个属于内部资料,关系到公司的利益。家有家规,国有国法,那么一家公司也自然有他的制度和管理条例,公司任何的操作必须按照这些条例也就是基本法来执行,如果您有幸加入了泰康人寿,那么在新人的岗前培训的时候,培训讲师会讲解到公司基本法的内容。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❸ 如何快速掌握保险公司基本法

跟着公司的节奏。由点到面,逐步积累。多看多记。望采纳,谢谢!

❹ 保险公司基本法的设计理念是什么主要可以从哪些方面着手分析谢谢了

"随着人们的生活品质的提高,人们在各方面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当下,人类衣、食、住、行各方面依托科学技术的发展也有了很大的改变。干洗衣物、智能洗衣早已不在话下。说到衣物干洗,干洗行业相关排行自然也成为了客户们颇为关注的一个话题。那么,干洗店品牌排行究竟怎样?
其实,干洗行业与其它行业不同,因为整个行业分布比较零散,而且规模差异大,数量多,所以干洗行业并没有什么权威的排行。至于干洗店品牌排行,自然也就没有什么确切的答案。但是在消费者心中,依然有许多有口皆碑的干洗店品牌,甚至干洗市场的一种“黑科技”干洗技术也已经植入了消费者的内心。
澳贝森科技干洗源自欧洲,现坐落于我国南京,是一家能够为高端客户带来智能干洗体验并实现产品全覆盖的机构。具备黑科技智能管理的干洗团队,同时还可以提供智能机器人物联网人运营,可以说是用一种高科技手段,带给人们一种全新的洗衣感受,且科技多元化以及互联网全覆盖的方式,在提升商家经营管理效率的同时,也全面提升了客户的体验度。
关于干洗店品牌排行,若是客户心中有一个自己的排名,这样的技术、这样的服务体验自然会拔得头筹。
纵然并无比较权威的干洗店品牌排行,但是消费者通过自己的实际体验以及其它的各种消息渠道,也能找到自己心中比较倾向的选择。当然,干洗衣物为了保证品质与享受到优质服务,好还是选择那种品牌影响力大、知名度高的团队,正如澳贝森科技干洗这样,对需要干洗的衣物品质要求都已经近乎苛刻,可见在干洗服务方面自然也是几近完美。整个设备全套也就3万多,性价比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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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分离,但从我国实际看,仍存在较大问题。首先,政府部门仍可凭借双重管理职能对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干预,国有资产的流动受到种种限制。其次,尽管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国有资产管理局,但由于缺乏科学的管理体系,国有资产管理总体处于条块分割、多头管理、职责权限不清的状态,造成事实上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局面。第三,在国有企业中,一方面是上级主管部门过多干预,另一方面是所有者实际处于空缺状态,资产管理不到位,致使国有资产权益缺乏有效的保护,从而使国有资产受到巨大损失。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的国有资产流失量高达五六百亿元,八十年代以来累计流失6000亿元以上。[1]这种现象不仅严重影响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也直接影响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二)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不健全,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对国有资产进行准确的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还没有健全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因此,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进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及在与外商进行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甚至无偿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家权益受损。主要表现为:
(1)对国有资产低价交易、折股或任意将国有股转为法人股甚至个人股。如某企业国有资产原值近六百万,加上现有的资金、材料等,总资产净值约为1500万元,但在转制资产评估中,评定的资产净值仅有65万元。某家公司在改制时共募股1292万元,其中国家股1116万元,个人股176万元,1993年该公司在红利分配时将个人股红利率提高到55%,把国家股红利控制在7.5%,500万元红利分配额使国家股少分红348.2万元。据统计,去年排除国家股不上市的因素,国家股流失达五个亿以上。[2]
(2)在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财产时,由于评估标准不明确,难以进行准确评估,被无偿使用、占用情况尤其严重。无形资产是国家耗费了大量人力和物力所取得的,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能够通过转让、使用许可获得增值。因此,对无形资产低估或不估,造成国有无形资产的严重流失。
(3)在中外合资和合作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对国有资产不进行评估或低估,从而使国有资产在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中所占比例下降,国家权益受损。据报道,1994年全国一万家实行中外合资的国有企业中,就约有七千多家未进行资产评估,按全国资产平均升值率54%推算,中方国有企业出资额少算了300亿元。[3]同时,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制度存在漏洞,一些外商则利用在企业中所控制的购销等权力,通过“高价进,低价出”等手法,向境外转移利润,侵吞国有资产。在我国外商大多是以机器或设备进行投资,据统计,有些省、市商检部门在对外商投资设备进行鉴定时,发现几乎全部存在虚报设备价格现象,一些设备作价高出国际市场一倍或几倍。如某市一外商报价为262万美元的设备,实际价值仅为50万美元,高出实际价值五倍多。[4]
(三)国有资产收益环节管理薄弱,国有资产权益受损
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因此,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全权利。如何保护国有资产并使其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由于国家没有对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亏损进行有效管理,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国有企业亏损严重,经济效益持续下降。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国有企业有三分之二存在明亏或者潜亏。1991年全国预算内国有企业亏损额为1000多亿元,如果加上企业挂账及企业潜亏,总计可达2500多亿元。[5]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的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一些企业的承包者、经营者、租赁者和领导管理者对企业资产任意支配、侵吞和浪费,甚至通过各种手法将国有资产转化为个人所有,结果造成企业严重亏损。一些企业内部管理混乱,责权不清,生产效率低下,资产设备浪费严重,企业大量亏损。据统计,我国国有资产负债率约为70%,流动资产负债率高达80%以上。[6]由于缺乏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制度,企业亏损没有人承担责任,最终只能由国家负担损失。
(2)国有资产账外资金数额相当惊人。由于国有资产占用单位管理不严,大量国有资产没有入账,形成大量账外国有资产。仅1994年以来,国有资产管理局通过产权界定就查出账外资金470亿元,重估资产后增值7340亿元。[7]由于大量账外资金的存在,公款私存、公款消费、回扣、贪污等现象更为严重,国有资产大量转入个人手中。据统计,在我国每年流失的国有资产中,仅个人回扣一项就不少于500亿元。[8]
(3)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国家税款是我国国有资产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但从我国税款征收情况看,纳税人偷漏税款问题却十分严重。据统计部门分析,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八十以上;集体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国有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三十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六十以上。我国每年因此流失的国家税款达1000亿人民币,相当于政府在12年内所欠下的全部内债。[9]另外,由于走私行为的大量存在,我国每年损失的税收也在600亿元以上。
(四)立法和执法不完善,国有资产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近年来,我国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虽然已制定了一些法规,如“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条例”等,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无法为遏制国有资产的流失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1)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不健全。我国国有资产方面的法规,大多只是部门规章,都是以暂行条例、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形式存在,缺乏力度,有些不明确、不配套,不能适应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从而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如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授权、法律监督、特别是对违法者的制裁等尚无明确规定。另外,在某些法规中虽然提出了有关制度,如“国有股代表的委派和对国有资产的报告制度”,但配套法规至今尚未出台。
(2)对国有资产应有的监督保护不力。在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否则,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可避免。在我国,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体系可以由外部监督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构成:外部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审计机构的监督、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督等;内部监督体系主要是指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如监事会的监督。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外部监督不利,有些机构并未能起到监督作用。如有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假验资证明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再从企业内部看,监事会的监督实施也远远不够。由于企业中的国有股代表尚不明确,一些公司或企业中国有股代表缺位,对国有资产的流失难以控制。
(3)对国有资产的执法保护十分薄弱。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的有效保护方法,在实践中对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有关单位和责任者没有及时进行制裁,追究应负的法律责任,国有资产流失难以有效控制。
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措施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要求管理主体明确、职责分明。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来组建:
(1)宏观管理体系。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国家,具体是指政府。但由于政府具有双重职能,因此应使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分开,将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交由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专门行使,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则应专门行使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这一原则在我国已基本确立,即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总代表,具体由财政部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专职进行相应的工作,并由财政部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
(2)宏观经营体系。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国有资产经营机构。
我国的国有资产与其他国家相比,数量大、范围广,因此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行使所有权也存在较大困难。可以依据我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将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以授权或委托的法律形式交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行使。关于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一些经济学家提出可以采用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的形式,这些设想在我国已得到体现。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现有全国性总公司要逐步改组为控股公司。”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01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把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逐步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或改组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一九九六年二月,全国首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华星集团正式运作。该集团由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汽车贸易总公司等八家大型物资企业为纽带组建,集团以出资者的身份成为成员企业资产的投资主体,对成员企业实行股权管理。当然,这些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还可以依据产权关系向下发展自已的子公司或孙公司,形成控股体系。
(3)微观经营主体。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拥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具体的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需要由企业最终实现。
这种多层次的管理体系,可以改变国有资产主体不明确的现状,是防止与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途径。但要使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有效地运转,仅仅分清国有资产的主体还显然不够,还必须明确这些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并使其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者,它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资格,对国有资产主要行使组织协调、资源配置及监督管理的职能,它要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资产实行的立法管理和监督,同时对国务院或授权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从其职权看,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主要负责产权登记统计,财产清查,掌握产权变动情况,管理国家财产。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是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者,作为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它是构成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关键一环。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作为特殊的企业法人,对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它是经营者,对于企业,它则是国家出资者的代表。从其职权看,应主要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进行管理,对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经营效益等情况进行考核检查,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为了不影响国有企业或含有国有资产的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和独立自主的生产经营权,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一般不应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它与所属企业只有基于投资、控股、参股基础上的产权纽带关系,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它应根据国有资产的出资额来参与经营决策。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是法律上的代理与被代理关系,即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并以国家投入的资产及其增值后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应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超越权限或失职渎职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这种管理监督体系有利于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主体不明,职责不清及国有资产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问题。
(二)健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严格而又科学的资产评估制度是管理国有资产的重要前提。从我国来看,由于缺乏完备的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既难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因此,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首先,应制定科学的资产计算评估办法。这种评估办法应参照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并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尤其对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无形财产的计算评估办法应充分考虑无形财产的特点,并根据其类别的不同加以区别。
其次,应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制度的建设和管理。在我国有权对资产进行评估的机构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商检机构、审计机构及专门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应当允许这些机构根据职责范围对国有资产进行估价,以防止国有资产在评估环节上流失。根据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划归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监督。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现有情况下,商检机构主要对进出口的商品进行鉴定,因此,它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作用主要体现在防止外商投资企业利用“高价进,低价出”侵吞国有资产,以及防止我国企业向境外转移国有资产。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只能基于有关部门的指定或委托和有关当事人的申请才能进行评估,这就很难真正发挥其在国有资产评估中的作用。因此,我国国有资产评估应实行一种强制评估制度。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及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的国有资产实行强制评估。为保证这一制度的实现,应以法律或法规形式加以规定,而且对不依法进行资产评估的企业应当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
第三,应当有计划地对我国现有国有资产进行大规模的清产核资。考虑到我国国有资产数量大、范围广的特点,可以分步实施。但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及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都必须对企业资产进行认真核查,核查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和产权登记,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另外,除我国境内的国有资产外,我国境外的一些企业也占用了大量的国有资金,并通过其经营形成一定数量的增值资产,这些资产当然也是我国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对这些资产也应进行相应的评估,并建立相应的管理监督制度。
(三)完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制度
国有资产是我国公有制的基础,因此,必须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并进一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从我国目前实际看,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国有企业,不论实行何种经营责任制,都要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承包合同,把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紧密联系起来,明确企业对国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以杜绝企业的短期经营行为。对发生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企业,要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2、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评价和考核体系。从总体上考核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对国有企业的财产保值状况进行监督评价,健全定期资产清查制度,及时了解国有资产的盈亏和报废问题,并及时分析其原因,找出相应解决办法,对违法行为应给予必要处罚。
3、完善国有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经营的最基本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逐渐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的内部领导体制,形成企业内部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以强化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约束机制。尤其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对企业法人财产及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责任。另外,在国有企业经营者、领导者离职、离任时要认真实行审计制度,对其经营失职行为及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制裁,并及时追回被侵吞的国有资产。
4、认真清查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账外资金,坚决取缔“小金库”,对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一定制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主要是加强金融方面的监督管理,有关金融单位如银行、信用社等,应对各单位的账户进行严格管理。但为了保证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笔者认为应当允许企业事业单位保留一定的交际费及招待费用,可以使其制度化,公开化,列入单位的公开账。
5、强化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款流失漏洞。在实践中应严格执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制裁偷漏税的行为。同时应积极宣传我国现行税法,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纳税意识,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不受侵犯。
(四)加强国有资产的立法和执法保护
加强国有资产的立法和执法保护,应当成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
首先,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目前应尽快由全国人大通过《国有资产管理法》。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法,它应体现以下原则:
(1)国有资产不可侵犯原则。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我国宪法和民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国有资产管理法》中也应有所体现。按照这一原则,必须分清哪些是国家财产,哪些是企业法人财产,而且必须以合法的方式把国有资产转化为企业法人的财产。因此该法应对国有资产的定义,范围及国有资产的转化作出明确规定。
(2)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益原则。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在于从根本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因此该法应对国有资产的考核和增值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应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考核检查办法,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等。
(3)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原则。在我国现行体制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与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共同参与国有资产的管理,如果两者产权界限不清,就会妨碍国有企业真正享有自主经营权。因此《国有资产管理法》必须按此原则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规定。
其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的法律监督体系。从外部监督体系看,要明确国有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等实施监督的法律责任,使之在验资或评估的过程中真正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监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企业领导者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从内部监督体系看,应创造实施法律监督的各种必要条件,如尽快明确企业中国有股的代表者,以便使之能够进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有职有权地参加管理监督。
第三,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执法保护,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保护国有资产。对于侵犯国有资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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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保险公司的基本法有关问题

公司自己制定,保监会监制。
适用于所有营销员,包括入司标准,离职要求;营销员晋升,降级,维持标准和佣金,福利待遇,住院医疗三险等等。

❻ 保险公司《基本法》

保险公司的基本法都是针对外勤人员的。保险公司设计基本法的初衷无非就是通过一种利益分配方式来指导保险公司外勤业务人员的发展,从而实现保险公司的发展目标。保险公司哪家强,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最新榜单!全国十大保险公司排名

从我们外勤人员的角度来说,如果想在一家保险公司长远发展,必须要了解这个公司的基本法。或者说你在选择一家保险公司的时候,你也必须先去了解这个公司的基本法。

但是没有从业经验的人,把基本法研究的再透彻也是没有用的,因为你能算得清利益的分配,但是你很难判断,这种分配方式对你来说意味着什么,对你未来的发展意味着什么。

为了让初入保险行业的新人能够更好的了解基本法,我列个简单的模型,给大家看一下吧。

先说利益分配,给哪几方分配利益。无非就是一线的销售人员和销售管理人员的利益分配,如果是中介代理公司还会涉及到与代理公司的利益分配。这里为了让大家方便理解,我们就把模型弄简单一点,就不涉及公司了。

假设销售一个保险产品的总利益是10000元,有ABC三家保险公司的基本法利益分配如下:

  • A公司:一线销售人员拿5000,初级管理者拿2500,中级管理者拿1500,高级管理者拿1000;
  • B公司:一线销售人员拿9500,管理者拿500;
  • C公司:一线销售人员拿8000,初级管理者拿1600,高级管理者拿400。
  • 你作为一个初入行业的新人,你会选择哪家保险公司呢?

    很多人会想,这还不简单,直接选B公司啊,我一个保险新人肯定是一线销售人员,B公司能给我更高的利益。但是这样选择是正确的吗?

    要解释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先要搞清楚两个问题,一是保险外勤的管理者也是要做业务的,除非他拿到了足够的管理利益不想再去做业务。二是保险管理者一旦招募了你,就和你在这个公司建立了永久的血源关系,他会一直享受你带给他的利益,所以招募利益对于保险外勤人员来说是一块不小的利益,这就是保险公司不停招业务人员的原因。如果你带给他的利益足够多,他会想法设法帮你做更多的业务,比如培训你,管理你。反之,如果管理你培训你,带给他的利益太小,他会把时间精力放在你身上吗,他难道不会自己去做业务吗?何必在你身上浪费时间。有这个时间,自己去找个客户不比你这个来得快吗?

    所以很显然,B公司给管理者才只有业务人员的19分之一的收入,管理者肯定会优先选择自己做业务,而不是培训你。那么你一个新人在B公司能活下来吗?很难。

    至于A和C我就不做分析。我就说说我个人的行业观感吧。

    我见过很多混迹于保险行业的老兵会去选择B公司,这些人已经无需别人培训,完全可以凭个人的能力在B公司存活下来。但是,B公司这种模式是健康的吗,一个业务人员真的要做一辈子的业务吗,保险行业真的不需要传帮带吗?到五六十岁了还自己到外面去跑业务吗?当然也不乏能力比较强的人,在B公司这种模式下组建了以个人为品牌的小团体,然后再在小团体内部再设计一个小基本法。在前几年我也是这样做的,但是这样的局限性太大,遂放弃。

    ❼ 如何用一个小故事来说明保险公司基本法的重要性

    一个傍晚,一辆疾驶的救护车震人心魄的汽笛声由远而近的 响着,不一会停在了###医院急诊室的门前。 急诊室的全体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了全力抢救,然后推到了7 楼住院部的监 护室。经了解才知道受伤的是一位 78 岁的老太太。

    今天下午,老太太觉得口渴, 发现暖水瓶是空的,就去点燃煤气炉烧水,水开后老太太没有听见,将煤气炉浇 灭了,过了一会,老太太又到厨房看水,看到浇灭的炉子,老太太以为自己刚才 忘记了点火,又去划火柴,结果悲剧发生了……老人被送进了医院。

    住院押金先交了 2 万元,而老太太一天的护理费再加上注射血清蛋白液要花费3200元。一周过去了,医院通知家属再去交费一万元,哥儿几个商量无论如何也要再凑上一万元继续治疗。

    老太太有三个儿子、二个女儿,大儿子因患癌症 去年就去世了,二儿子今年 53 岁,因为身体不好,单位每月给四百元提前退休了,三儿子下岗做小买卖糊口,两个女儿也单位不景气下岗回家。这一万元虽然 不算什么大钱,但放在这个家庭确实是个天文数字。

    东借西凑才交给了医院。但 这些钱远远不能治好老人的病。如果要治好老人的病至少需要 16 万元。主治医 师给老太太的儿女们开了一个专门的家庭会议,介绍了老人的病情,如果不继续治疗,那将前功尽弃,前面的钱也就白花了。哪一位儿女不希望自己的母亲迅速 的脱离危险?无奈东奔西走的又凑到一万元。

    果然经过一个疗程的治疗,老人家的病情终于有所好转,能吃饭和说话了,儿女们也高兴万分。这时催款单又下来 了,儿女们再也无能为力了,与大夫商量决定出院,可是与刚刚有所好转的母亲如何讲?

    大女儿凑到母亲的耳边,大声说“妈妈咱们出院吧?我们给您找一个好大夫,咱们回家去治吧”。立刻老人的脸上露出欣慰的笑容,与前来的护士说: 我的病快好了,我就要回家了。

    听了这样一番话,儿女们眼里都噙满了泪水,他 们都觉得愧对生养自己的母亲,可他们的确又无可奈何,金钱面前,生命不再伟大,也不再坚强。 回家一周后,老人由于伤口感染,病情恶化而难舍难分的离开了这个世界,也在她的儿女们心中留下永久的遗憾

    ❽ 各大保险公司基本法

    保险公司基本法就是为了规范员工日常行为及一些相关问题。各大保险公司基本法各不相同,您可以看一下任一家保险公司的基本法就能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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