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户收到徐州市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什么意思
公户如果收到徐州市的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说明你是失业的,然后才会给你发这个基金的。
Ⅱ 失业保险基金的作用
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
1.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
2.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失业保险的五大作用
符合条件的失业参保人员可享受5项优惠政策:
一、可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缴费年限计算期限,期限为4~24个月,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领取个人月失业保险金5%%的门诊医疗费,住院的可申领住院医疗补助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保金期间死亡的,可按在职职工同等待遇对其家属发放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怃恤金;
四、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保金期间生育且符合国家计生政策规定的,可领取生育补助金;
五、领取失保金期间,免费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
Ⅲ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有哪些
失业保险基金的性质
失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保障职工暂时失业工作或转换职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专项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这项基金属于社会救济性质,是国家对救济对象基本生活的保证金,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要使其来源和使用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上。所以,作为社会上每一独立的经济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与形式,及时足额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挪用。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根据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第四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
①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指按照规定的标准,国有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部分省市扩大范围后的县、区级集体企业等)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这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②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指将已筹集来的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由银行按国家的规定利率支付的利息。这是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充部分。
③财政补贴。指已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在使用后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时,按照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地方财政进行补贴。这是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足部分。此外,还包括对失业保险基金储备金进行增值的收入,运用生产自救费开展生产自救活动所获的纯收入,以及对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进行处罚的滞纳金收入等。
Ⅳ 管理费用中什么叫待业保险费,什么叫劳动保险费
劳动、待业保险费指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所支付的劳动保险、待业保险的费用。该指标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归纳计算填列。
劳动待业保险是以前的说法,现在是指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
1、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养老保险金,是指职工因在一个企业工作到一定年限,不愿继续任职或因年老体衰、工残事故导致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企业为保证其老有所养而付给的年金或一次付清所得金。其来源是由职工所在企业以及职工在职时按一定比例共同交纳的,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与专门机构管理。
Ⅳ 职工养老保险及待业费应计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试行)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工作,特制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下简称扣除)项目,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在税收规定标准内的,允许扣除。税收规定不明确,财务会计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暂按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分行业财务、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两则”及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允许扣除。税收和财务会计制度均没有规定的,由地税局明确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
一、存货成本的扣除
存货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有形资产。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商品等。
纳税人在权责发生制原则下,按“两则”及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方法核算并转销售产品的存货成本,允许扣除。
二、计税工资的扣除
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具体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一)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强以按实际提取数扣除。
纳税人工效挂钩的工资、效益指标,因国家政策影响需要调整时,年终由省地税局统一确定调整项目后,各地可按调整后的效益指标计算“两低于”计税工资扣除额。
(二)凡未实行工效挂钩的纳税人,其计税工资在月人均550元之内,按各市政府制定的标准据实扣除,高于月人均550元的,按550元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三)饮食服务业纳税人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允许扣除。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扣除
纳税人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和“两则”及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允许扣除。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按以下规定扣除
1、纳税人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2、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3、纳税人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在保证上缴税款不低落于上年的前提下,经省地税局审批,其加速折旧额允许扣除,但折旧年限不得短于以下规定: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二)固定资产(不包括土地)经国家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发生重估增值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允许扣除。
(三)纳税人购置移动电话话机,凡有控购手续的,可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提取折旧,允许扣除。
四、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其租赁费应在折旧费中列支,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五、转让固定资产支出费用的扣除
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费用,是指纳税人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新发生的拆卸、搬迁、整理等费用。
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的支出费用,允许扣除。
六、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扣除
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是指在改进固定资产的质量和功能的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净支出,即全部支出扣除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的差额。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扣除。
(一)纳税人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并提取折旧,允许扣除。
(二)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在“剃延资产”科目核算,按照租赁有效期或改良工程有效使用期孰短的原则进行核销允许扣除。
七、无形资产摊销的扣除
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和商誉等。
(一)纳税人应按照取得无形资产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1、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3、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5、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二)无形资产应采取直线法摊销,在规定的年限内允许扣除:
1、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凡法律、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2、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受益年限确定。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3、单独购入的计算机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法律或合同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
八、递延资产的扣除
递延资产是指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而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一)开办费的扣除。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汇总损益和利息支出。
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同时开始进行摊销,在不短于5年期间内分期平均摊入管理费用,允许扣除。
(二)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扣除。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理的间隔时间内平均摊销,允许扣除。
(三)其它递延费用的扣除。其它递延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允许扣除。
九、简易建筑费的扣除
简易建筑费在第平方米200元标准以内(含200元)允许据实扣除。
十、矿山维简费的扣除
计入成本的矿山维简费允许扣除。具体标准为:
(一)金属矿:
1、有色金属矿:
锰矿石每吨9元
镁矿石每吨5元
铬矿每吨5元
脉金矿石每吨9元
砂金矿石每吨0.3元
其他有色矿坑内每吨8元,露天每吨7.2元,砂矿每吨3元
2、黑色金属矿:
铁矿石每吨6元
(二)非金属矿:
粘土矿每吨7元
萤石每吨7元
石灰石每吨2元
白云石每吨5元
硅石每吨5元
硫铁、硼、磷、矾矿每吨7元
榆山石矿每吨1.5元
石棉、石膏、石墨、滑石矿每吨5元
其他非金属矿每吨5元
(三)煤每吨10元
十一、保险费的扣除
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允许扣除。
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允许扣除。
十二、差旅费的扣除
纳税人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的,其差旅费包干办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在包干标准内发生的差旅费允许扣除。
纳税人未制定差旅费包干办法的,凭合法票据据实扣除。
十三、劳动保护费用的扣除
纳税人按照辽宁省劳动局、财政厅、税务局《辽宁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辽劳安字(1990)79号)购买劳保用品发生的劳保费用,允许扣除。其中劳保服年人均支出在150元以内部分允许扣除。特殊工种劳保用品必须到劳保商店购买,据实扣除。
十四、取暖费的的扣除
纳税人直接支付给供暖部门的取暖费,按当地政府制定标准据实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本企业无取暖设备职工的冬煤补贴,在年人均150元标准内据实扣除。
十五、防暑降温费的扣除
纳税人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防暑降温费,在年人均180元标准内据实扣除。
十六、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费的扣除
纳税人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必须是列入市及市以上各级经贸委或科委根据产业政策或宏观发展纲要制定的各项技术规划项目。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分为国家、省、市三级。
(一)纳税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实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允许扣除。企业当年某一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如获国家专项拨款,则此项费用的扣除额应是实际支出总额抵减拨款后的余额。
(二)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三)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四)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允许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十七、职工子弟学校经费的扣除
纳税人实际支付给职工子弟学校教职员工的工资、奖金、学校的办公用品、教学用品、差旅费、房屋的租金、维修费以及水费、电费等允许扣除。
十八、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
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按允许扣除计税工资额总额的2%、14%、15%分别计算扣除。
季节性生产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工作时间超过一个生产经营周期并有劳动部门出具用工合同的,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九、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
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允许扣除。
二十、职工死亡丧葬补助的扣除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按各市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按各市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按职工困难补助标准发给,供养子女至18周岁为止,供养没有工作的父母至死亡为止。
纳税人在标准内实际支付的上述费用允许扣除。
二十一、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纳税人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扣除:
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内的(含1500万元),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超过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含1亿元),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2‰;超过1亿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1‰。
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其中工业企业按销售净即销售收入扣除销售折让与销售折扣后的收入额为基数计算扣除。
二十二、诉讼费用的扣除
纳税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标准支付的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允许扣除。
二十三、住房补贴的扣除
纳税人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住房周转金中支付。纳税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工资总额的5%)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扣除。无住房周转金的纳税人给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据实扣除。
二十四、资产损失的扣除
纳税人的资产在使用和存储过程中,由于各种不可抗拒的原因使资产遭到毁坏和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允许扣除:
(一)固定资产的损失。包括经营用、非经营用、在建工程、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损失。
(二)流动资产的损失。包括存货(含因材料毁损而转入待处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现金、其它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帐款、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等损失。其中坏帐损失和商品削价损失按以下规定处理:
1、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咽回的应收帐款。纳税人按规定提取坏帐准备金(工交企业按年未应收帐款余额的3‰-5‰计提,其他行业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以内计提)的,按年末应计管理费用的坏帐准备金数额扣除。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应提坏帐准备金的部分,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允许扣除;纳税人不建立坏帐准备金的,其发生的坏帐损失,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一次或分次扣除。
2、商品削价准备金是指商业企业按规定提取用于弥补商品削价损失的准备金。纳税人可按月预提商品削价准备金,年末按库存商品余额的3-5‰清算,计入当期商品销售成本,允许扣除。
纳税人资产损失不履行报批手续、资产损失原因不明以及由于个人渎职造成的损失,不允许扣除。
二十五、赔偿金和违约金的扣除
纳税人依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的标准,实际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允许扣除。
二十六、税金的扣除
纳税人按税收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允许扣除。
二十七、管理费的扣除
管理费是指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或主管部门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用。
(一)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允许按下列标准扣除。
1、经批准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其中,工业企业可按商品销售收入1%以内提取;商品流通企业可按商品销售收入净额的0.5%以内提取;旅游及饮食服务企业可按营业收入的0.5%以内提取;修理修配企业可按营业收入的2%以内提取。
2、经批准按确定的合理数额支付的。
(二)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在不超过其销售收入1%以内或按确定的数额支付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允许扣除。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内未上缴的管理费不允许扣除。
二十八、工商管理费的扣除
私营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允许扣除。
二十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扣除
纳税人应按不低于上年底在职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总数1.7%的比例(含已安排人数)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1名盲人或重残疾人按2名残疾人算。
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差额部分,应按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市上一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额的50%标准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允许扣除。
三十、河道维护费的扣除
纳税人按销售或营业收入的1‰比例缴纳的河道维护费,允许扣除。
三十一、各项收费、基金的扣除
纳税人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允许扣除。
纳税人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允许扣除。
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扣除。
三十二、贷款利息的扣除
贷款利息按下列不同情况扣除:
(一)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银行规定利率应提取的利息数额扣除。
(二)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扣除。
(三)纳税人逾期贷款发生的加罚息,允许扣除。
(四)纳税人向职工集资的利息支出,按年利率10%标准扣除。如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高于10%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扣除。
三十三、汇总损益的扣除
汇兑损益是指纳税人外币存款、外币现金以及外币债权、债务等外币帐户,由于记帐的时间和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差额。纳税人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区分不同情况计入当期损益或有关资产价值。汇兑净损失允许扣除。
(一)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如果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如果为净收益,从企业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清算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按税法规定计入清算期间应纳税所得额。
(四)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该项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可直接计入该资产的成本。
三十四、资金占用费的扣除
纳税人上缴的资金占用费,资产所有者与纳税人是投资关系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若是借贷关系的,年利息率在10%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
三十五、广告费的扣除
纳税人为宣传本单位产品及经营项目等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凡取得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广告专用发票的,允许扣除。
三十六、销售大包干费用的扣除
财务管理健全、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工业企业专门从事销售的机构和人员实行“销售大包干”的,其包干方案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包干费用允许扣除:
“销售大包干”费用一般控制在纳税人当年销售收入额的3%以内。个别纳税人需要提高提取比例的销售大包干,经市地税局审批后,可做适当调整。
“销售大包干”费用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差旅费、电报电话费、业务洽谈会等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它费用。
实行“销售大包干”人员的计税工资不得重复扣除。
三十七、外贸企业佣金的扣除
佣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是付给中间商的一种报酬。外贸企业付给国外企业或个人的佣金是根据出中合同规定的佣金率和付佣金方法进行支付的。付佣方法一般有明佣、暗佣、累计佣金三种。
纳税人支付的佣金,凭收款方出据的合法凭证,在不高于出口交易额5%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
三十八、进出口商品配额费的扣除
进出口商品配额费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有配额限制的商品地进出口业务中,为有偿取得配额而向中国进出口商会交纳的投标支出款项。配额分主动配额和被动配额两种。
纳税人按投标书所规定的价款支出的进出口商品配额费允许扣除。
三十九、地方所得税的扣除
投资方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回利润补缴税款时,外商投资企业按应纳税的所得额3%计算上缴的地方所得税,允许投资方扣除。
四十、捐赠的扣除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所称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所称社会团体,主要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
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四十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一)资本性支出。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包括纳税人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开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二)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指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并已形成无形资产所发生的费用。
(三)各项行政性处罚支出
1、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2、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和罚金。指纳税人违犯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
3、其他行政性处罚支出
(四)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五)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指纳税人超出税法规定的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范围,以及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
(六)各种赞助支出。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七)担保损失支出。指纳税人为其他单位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因被担保方不能依法履行合同而由纳税人承担责任发生的损失。
(八)各种福利性支出。指职工宿舍修理费支出、人寿保险费支出等。
(九)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指除上述各项外,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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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企业收到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该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职工失业保险费在列支的时候是记入管理费用的。
管理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在发生的当期就计入当期的损失或是利益。
企业应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管理费用的发生和结转情况。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管理费用,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该科目按管理费用的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具体项目
公司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税金、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咨询费、诉讼费、开办费摊销、上缴上级管理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财务报告审计费、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
公司经费
总部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董事会会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
劳动保险费
指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基金。
Ⅶ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您好,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但该规定仅限于国营企业,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和企业辞退的职工等四类人员。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其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四类人员扩大到七类九种人员,即:撤消和解散企业的职工,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企业辞退、除名或开除的职工,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也纳入失业保险范围。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事业单位在单位所在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该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失业保险制度已形成了完整的体系,按照条例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和各类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都在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之内,对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和抵御失业风险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除上述立法之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先后颁布了《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方面也取得了明显进展。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失业保险法律体系。但由于我国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窄,基金承受能力弱,统筹程度不高等弊端,不能完全适应建立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失业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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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什么是失业保险基金,其来源是什么
失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保障职工在暂时失业工作期间的基本生活而设置的一项专项基金,是实施失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和保证,是失业人员领取保险金等待遇以及参加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的资金来源。失业保险基金是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最核心内容,否则,失业保险制度就会落空。 失业保险基金的特点:一是强制性。即:缴费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否则构成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无偿性。即:国家征收社会保险费后,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缴费义务人支付任何代价。三是固定性。即:国家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实现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在征收时,不因缴费义务人的具体情况而调整。固定性还体现在失业保险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的使用制度上。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指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的用于失业保险的款项。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指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的用于失业保险的款项。这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得的利息收入。将征缴上来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并如基金,这是保证基金不贬值的重要措施。 (3)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发展失业保险事业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失业保险费不能满足需要时,也有责任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保证基金支出的需要。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主要指滞纳金。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事业单位、个人拖欠失业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滞纳金不包括罚款收入。
Ⅸ 什么是劳动待业保险费
劳动、待业保险费指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所支付的劳动保险、待业保险的费用。该指标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归纳计算填列
Ⅹ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保险基金问题
错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