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信用保险项下国内保理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是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唯一一家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该公司成立一年多来,外经贸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认识逐步提高,但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企业还存在着一些疑虑和问题。为此,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中国信保总经理唐若昕先生。
记者:中国信保业务的政策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唐总:2001年国务院批准成立我公司的方案中,提出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一家政策性公司。那么,中国信保的政策性究竟体现在哪些方面呢?首先,中国信保的政策性是由其主要任务决定的。中国信保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等政策,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特别是高科技和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出口。因此,我们有责任支持和推动国家对外开放的一系列政策和战略的落实。如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走出去”
战略的贯彻,外经贸市场多元化战略、以质取胜战略、科技兴贸战略和大经贸战略等的实施;外交方面的国别政策、金融方面的国家外汇储备和国家金融安全也与我公司业务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通过信用保险支持高科技和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还可以改善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贯彻国内产业方面的政策。
其次,国家为确保我公司能够顺利完成上述政策性任务,也给予了我公司多种财税优惠政策:一是由财政部从预算中列支了我公司的资本金;二是对我公司的经营业务免征营业税等流转税;三是对公司企业所得税实现“先征后返”。投保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则可以通过我们的丰富产品和优惠费率而享受到这些政策优惠。
记者:据了解,贵公司把提高业务增长速度作为今年的重要工作目标。对此,贵公司是怎样考虑的?
唐总:多年以来,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规模一直徘徊在占出口总额的1%左右的水平,与世界平均12%的水平相距甚远,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出口的力度过小已经引起多方面的关注。为此,我公司经过内部有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反复研究,初步勾画出了三年发展的篮图,具体设定了今年的预定目标,总体设想是:要使出口信用保险的规模实现超越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和超越出口发展速度的大幅度增长,最终实现跳跃式发展。公司今年的具体业务目标是:承保额比去年翻一番。
记者:您能否介绍一下今年一季度中国信保的业务发展情况?
唐总:去年下半年开始,我公司业务开始有所起色。今年一季度,我们的业务已经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在沿海地区,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发展迅速,与去年同期相比,承保额增加了150%左右。其主要原因是:前一阶段,有关部门和我公司的营销宣传开始逐步见效;不少企业对信用保险的认识有所提高,对信用保险的积极作用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各级政府对信用保险的支持力度不断增强;我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已经制定,运作机制正常,服务更加规范,效率有所提高。业务的快速发展也是我们预料之中的情况。
记者:中国信保打算如何实现多种业务全面发展和积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融资功能?
唐总: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有三种业务,即一年以内的短期险业务、一年以上至十年的中长期业务和与出口相关的担保业务。目前,这三种业务发展的情况还处于起步阶段,我们要确保各种业务的全面增长,同时,我们以短期险业务方面有突破性进展为重点。中长期业务量也要配合国家“走出去”战略有成倍的增长。由于担保业务是中国信保的新业务,我们要大胆探索直接为企业出口提供担保的融资业务,积极推动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功能发挥。融资功能的发挥也有利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当前,外贸企业的资金紧张状况依然严重,加上欠退税情况十分严重,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功能的发挥有相当大的空间,也有利于外经贸企业的壮大发展。目前,我公司已经与中国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和招商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我们还正在与其他商业银行积极探讨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发展融资业务的可能。
记者:去年下半年,中国信保推出了“优先支持重点和优质客户”
战略,目前进展情况如何?
唐总:去年,我公司适时推出了“优先支持重点和优质客户”战略,其目的是尽可能在公司发展的起步阶段,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扩大出口的支持力度。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这一战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我们为“重点和优质客户”提供了更加优质的服务,更加便捷的通道,更加灵活的费率。截止到2002年年底,我公司共有“重点和优质客户”
51家,只占我公司保户的5%,但其短险保险金额已经占到我公司总体规模的40%。
记者:据说,中国信保最近将推出一系列短险新产品,这些产品有什么特点?
唐总:要履行国家赋予中国信保的职责,就必须加强对外经贸企业的支持力度,就必须使产品更加贴近市场,满足出口企业的各种不同需求。因此,公司从初建伊始就狠抓新产品的开发,专门设立了产品开发部门。今年5月8日,我们将向市场推出五项短险新产品,它们具有不同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出口企业的多种需求。新产品的条款充分考虑了保户的利益。例如: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统保保险这一产品可以最大程度支持企业以非信用证方式扩大出口。在这一产品项下,企业将其出口的所有非信用证出口业务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投保额达到相当规模;中国信保则会给企业一个非常优惠的费率,这一费率使应用该产品的企业大大降低相关费用。再如:我们专门推出了短期出口信用证保险产品。一些企业往往认为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出口应收账款的收汇风险是很低的。但是,国际市场风云变幻,信用证的贸易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和最近的阿根廷金融风暴等无不说明,信用证贸易也不是绝对安全的,也不能高枕无忧,更何况投保信用证保险的费率只相当于统保费率的一半左右,是企业完全能够承受的。山东是我公司业务规模最大的地区,其主要经验就是企业投保信用证保险业务的规模较大。为了特别支持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的出口,我们还专门设计了短险的“特定合同保险”,以此满足出口企业以非信用证的支付方式的出口。同时,为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分期交货收款方式进行贸易,我们还推出“买方违约保险”,以满足企业扩大出口的需要。
记者:在理赔方面,中国信保有什么新的服务措施吗?
唐总:保险公司的赔付一直是保户十分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某些保户对保险公司有意见的地方。中国信保作为政策性公司,一直十分重视对保户的赔付工作。例如: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企业应收账款的拖欠接受可能损失的报告时间一般为四个月,也就是说,只有在应收账逾期四个月后,保险公司才接受企业的可损报告,中国信保成立以后认真研究了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逾期账款问题,作出了应收账款一过期就可以向我公司提出可损报告决定。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一是为企业尽快取得理赔作准备;二是有利于尽最大可能降低此笔业务的可能损失;三是如果损失真的发生,也可以为下一阶段的商账追收创造有利条件。这样的做法在国际上也属先进的,是不多见的,同时,也是把应收账款的管理寓于过程之中,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发生损失的可能。
记者:中国信保在支持西部大开发方面有什么举措?
唐总:西部地区市场发育尚不充分,对外开放的程度不够,对外贸易规模仍然偏小,外经贸企业风险意识不强,对出口信用保险的利用率很低。因此,我们决定对西部地区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采取更加灵活和优惠的费率政策,这有利于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西部地区出口的积极作用,也完全符合国家对西部的大开发政策。国际上不少发达国家对其欠发达地区也采取了类似的优惠和扶持政策,也就是说,对西部地区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给予更多的灵活措施和优惠办法完全符合国际通行作法。
记者:那么,中国信保如何支持中小企业出口呢?
唐总:公司成立以来,中小企业的扩大出口一直是我公司的支持重点,在我们的保户中,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属于中小企业(按原外经贸部标准,年度出口额低于1500万美元的企业)。从保险的大数原理出发,我们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有一定的规模要求,如投保短期险统保一般要求投保险金额达到100万美元,对投保短期险的“票保”需要达到50万美元的合同金额。这种做法也是国外一些信保机构的习惯做法。但是,对中小企业来说,在很多情况下,投保规模达不到规定的水平,有的只有几十万或十几万美元。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扩大出口,我们主动降低了“门槛”,中小企业投保小金额的业务我们也将积极受理,这样做既符合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也是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通行作法。
记者:据我所知,有些外经贸企业认为中国信保保险费率水平偏高,您对此有何看法?
唐总:保险费率水平高低一直是企业和保户十分关注的问题。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水平与出口贸易的信用期限有着密切的联系,与出口对象国家或地区的风险情况有很大的关联,与买家的经济实力和信用等级直接相关。因此,当企业产品、技术或服务出口到新兴市场,采取非信用证结算方式,又是“票保”,而且回款期限又较长,那么保险费率水平自然较高一些;反之,当我们出口到美、日和欧盟等传统市场,以信用证结算,又采取统保的方式,回款期又较短,其费率肯定是较低的。
就一般而言,如果把国家扶持因素考虑进去,我们的费率同国际平均水平基本一致。当然,有些企业,采取“逆选择”的方式,投保的都是高风险国家,或资信差的买家,自然感到费率较高。如果这些企业采用统保方式,费率就会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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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人保保险基础知识书
财产保险基本险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保障的一个险种。任何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都可在保险标的范围内。投保金银珠宝等珍贵物品须事先与人保财险公司进行特别约定,但有价证券等不在本保险范围内。在本保险项下,人保财险对火灾、爆炸、雷击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对由于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被保险人故意行为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需履行一定的义务,这是人保财险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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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买了一份保险中的保险是什么意思
保额就是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
“基本保额”的概念,在我国《保险法》中并无体现,但是按照保险原理,“保额”一词应是保险金额的简称,所以“基本保额”应该就是指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额与投保金额的不同在于:基本保额是保险合同项下计算不同保险项目之最终保险责任的基本参数,而投保金额不过是当事人约定这一基本参数时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也就是说,基本保额既可以被双方当事人约定为等同于投保金额,也可以被约定为大于或小于投保金额,甚至在同一份保险合同的不同保险项目中可以出现不同的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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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公众责任险保单终止后,我司将按比例退还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公路、桥梁、电站、港口、宾馆、住宅等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土木建筑工程项目均可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一、物质损失部分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三者责任部分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3、下列原因引起的赔偿责任:
1)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3)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4)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保险金额
(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一一被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一一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其他保险项目一一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被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被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被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本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否则,针对以上各条,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六)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
四、总除外责任
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五、赔偿处理
(一)对被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被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被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被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3、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与物质损失赔偿金额之和以受损的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六、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在被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6、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被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被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七、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六)比例赔偿
在发生本保险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被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见四.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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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给付了重大疾病险后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身故保险金是什么意思
这就是寿险给付型重疾保险的竞合条款
投保人重大疾病给付与身故给付是不可以兼得的,这类保险触发理赔的情况有两种:1,客户发生保险规定的疾病,一次性给付客户保险约定的金额,保险终止;2,客户未发生保险约定的疾病直到死亡,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尽,终止合同
通俗的说,这个条款就是:这份保险只给付一次保险金,如果客户发生重大疾病,那么就给付大病保险金,终止合同,未来客户去世时不再给付死亡保险金。如果客户无疾而终或意外死亡,而合同没有发生过重疾给付的话,那么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死亡保险金。
⑹ 保险合同上的基本保险金额是什么意思
基本保险金额是保单上明确标注的金额,保险金额是能拿到的保险赔付金额,有些保险条款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是一致的,有些条款的保险金额是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单位计算的。实际上基本保险金额是一个计算单位。
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保险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6)本保险项下指扩展阅读:
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的区别:
1、概念不同:
基本保险金额实际上一个计算单位。而保险金额则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后期实际能领取到的保险金额最低不能低于基本保额。
2、理赔金额不同:
在有些保险合同的条款中,基本保额和保险金额的区别并不明显,例如在人身意外险的保险条款中,基本保额往往和保险费是一致的,但在有些保险合同的条款说明中,保险金额往往是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单位进行计算的。
例如在一些分红型保险产品中,保险金额往往是以基本保额为参数进行计算的,而后期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金额往往也是大于基本保额的。
⑺ 保险合同项下权利是个人财产吗
抵押合同
抵押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邮政编码:传真:
抵押权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邮政编码:传真:
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省(市)市县(区)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
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
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详见抵押财产清单及财产有效证书):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大写)
元整,抵押率为百分之,实际抵押额为元整。
第三条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1.抵押财产中的待甲、乙双方封存后,
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2.抵押财产中的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元整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第四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中的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项下借款延期,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押贷款。第五条甲方用作抵押的有价证券在抵押期内到期时的处理方式,甲、乙双方约定如下: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的;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第十一条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乙方保管的甲方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甲方。第十二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1项的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2.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2项的约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的,乙方可以停止发放主合同项下贷款,或视情况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4.甲方违反第五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5.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6.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十二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8.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第十四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
法院起诉。第十六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
加盖单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时自动
失效。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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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是什么意思
劳动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劳动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举办社会保险事业而筹集的,用于支付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所享受的保险金和津贴的资金。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⑼ 平安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内容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9)本保险项下指扩展阅读
1、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2、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3、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承保风险扩大。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4、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5、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6、比例赔偿
在发生本保险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
7、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8、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9、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⑽ 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是什么意思
要看国企还是个企,
国企国家担,个企个人担,
不过他们都不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