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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账户拖管账户

发布时间:2021-10-27 23:52:06

1. 基金的托管账户转账要多长时间到账

你好,
基金的托管账户转账,一般72小时以内到账。
如果是银行的话:
中国各大银行跨行转账到账时间
跨行周一到周五如果是9-17点之间,四小时内到账;如果是17点后要次日到账,周六周日要到周一才能到账。
跨行转账什么时候到账?从工行到上行,再从上行到工行,基本都市秒到。都选择同城跨行转帐即可。
缺点:工 行到上行转帐要收钱高额费用(具体参考工行收费标准)。
上行到工 行只收取0.75元/笔费用(白金卡账户),每笔限额50W,一天限额200W。
针对缺点另行对策:办理个光 大银 行商务理 财卡或其它免费转帐的卡种,然后在光大网银签约工行扣款功能。之后就可以在光 大网 银把工行的钱全部免费吸到光大,然后再光 大免费转帐到上行。全程实现了免费转帐。(光 大一次吸工行款限额5W,一个月好像是200W)
一般工作日的9:00——16:00,资金实时到达收款行,但达到收款人账户时间取决于收款行系统。节假日及除上述时间以外的时间段,如果您办理的转账金额在两(含)万元以下且系统转账成功(未提示因人行或收款行原因造成转账失败的,即通过人行小额支付系统处理),资金24小时内到达收款行,但到达收款人账户时间取决于收款行系统;如果您办理的转账金额在两万元以上且转账成功(未提示因人行或收款行原因造成转账失败的,即仍通过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处理),资金自动受理并在下一工作日提交人 行系统处理,但达到收款人账户时间取决于收款行系统。
“工 行内转账汇款”有收款账号:实时到账。
“工 行内转账汇款”无收款账号:如果汇款信息完全正确,第二个工作日到汇款人指定的网点。
“跨行汇款”:正常情况下资金当日到收款银行,具体到账时间取决于收款行系统。
如果选择无收款账号汇款,且汇款信息输入完全正确,则资金将在第二个工作日到汇款人指定的我行营业网点。
如果是在个人网上银行进行跨行汇款,请通知您的收款人于24小时后查看收款账户到账情况即可。

2. 公募基金如何托管

目前的公募基金是最透明、最规范的基金。公募基金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有严格的规定,对基金资产的托管人也有严格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在中国实际上就是银行,因为它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80亿元。封闭式公募基金每周还要公布一次资产净值,每季度还要公布投资组合。公募基金因为在光天化日之下,所以还要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所以,一般公募基金的资产安全性在一般人看来更安全,也容易接受。
公募基金的托管就是将银行与其他渠道筹集的所有资金汇总于基金托管专户,全部沉淀于托管行,增加本行的储蓄余额。

3. 私募基金托管账户给付的钱怎么开发票

本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梳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募集机构、募集账户和募集行为等法律合规要点,部分内容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撰写。供各位读者参考。

主要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私募监管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简称《登记备案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简称《规范登记公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简称《内部控制指引》)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简称《基金外包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简称《执业自律准则》)

一、合格投资者

1、投资者人数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契约型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有限合伙型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均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为2人以上且不超过200人。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述规定。

2、合格投资者

(1)认定标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第二,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第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第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第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第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2)穿透计算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募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等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拆分转让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的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为其自己购买私募基金,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条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二、募集机构

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机构应当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请没有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以及推荐客户、代理收付等变相募集的活动。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募集机构均应当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履行职责,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法定责任,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三、募集账户

1、募集结算资金

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归集的,在合格投资者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合格投资者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法财产。

2、开户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大型机构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可以以自身名义开立募集结算专用账户,但须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相关风控制度。

3、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的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监督协议,监督机构负责对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需明确反洗钱义务、责任划分及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4、财产独立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四、募集行为

募集行为包含宣传推介、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购/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1、特定对象调查

(1)调查程序和风险评估

募集机构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2)调查问卷的内容

募集机构设计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时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调查问卷的主要内容可以参见基金业协会制定的内容与格式指引,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应以投资者自愿为前提获取上述信息。

(3)在线调查程序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的,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调查程序,投资者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前述认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第二,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第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第四,投资者阅读并确认其自身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

第五,投资者在线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问卷;

第六,募集机构根据调查问卷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者适当性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并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风险评估的具体标准,主要由主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制定。

3、非公开宣传推介

募集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为确保宣传推介合法合规,应注意以下两个要点:

第一,宣传推介的对象须为合格投资者。要求募集机构在实施宣传推介前对目标对象进行调查了解,通过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取得其书面承诺等方式,确认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第二,宣传推介的范围须为特定主体。举例说明,在微博、博客中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由于任何互联网用户均有权限、有可能接收宣传推介信息,受众范围不特定,因此属于违规行为;而通过实名认证的微信公众平台,向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特定订阅用户推送宣传推介信息,则不违反非公开募集的规定。

此外,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4、宣传推介材料

推介材料应由募集机构制作使用,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募集机构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5、禁止的推介行为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恶意贬低同行;

(7)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

(8)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6、基金合同的签署

(1)合格投资者确认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投资者应当向募集机构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募集机构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2)风险揭示书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须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主要内容可以参见基金业协会制定的内容与格式指引,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未托管风险、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等;

第二,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中面临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等;

第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3)回访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后,指令本机构的非基金推介业务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等适当方式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须客观确认合格投资者的身份及投资决定。未经回访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签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可以约定,经回访确认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4)资金来源合法性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除持有各类金融牌照或资质的金融机构外,其他主体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汇集他人资金。
干货】私募基金投资者、募集机构、募集账户和募集行为法律规范汇总

2016-03-27 信泽金智库

本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梳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募集机构、募集账户和募集行为等法律合规要点,部分内容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撰写。供各位读者参考。

主要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私募监管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简称《登记备案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简称《规范登记公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简称《内部控制指引》)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简称《基金外包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简称《执业自律准则》)

一、合格投资者

1、投资者人数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契约型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有限合伙型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均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为2人以上且不超过200人。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述规定。

2、合格投资者

(1)认定标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第二,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第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第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第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第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2)穿透计算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募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等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拆分转让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的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为其自己购买私募基金,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条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二、募集机构

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机构应当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请没有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以及推荐客户、代理收付等变相募集的活动。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募集机构均应当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履行职责,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法定责任,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三、募集账户

1、募集结算资金

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归集的,在合格投资者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合格投资者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法财产。

2、开户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大型机构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可以以自身名义开立募集结算专用账户,但须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相关风控制度。

3、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的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监督协议,监督机构负责对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需明确反洗钱义务、责任划分及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4、财产独立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四、募集行为

募集行为包含宣传推介、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购/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1、特定对象调查

(1)调查程序和风险评估

募集机构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2)调查问卷的内容

募集机构设计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时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调查问卷的主要内容可以参见基金业协会制定的内容与格式指引,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应以投资者自愿为前提获取上述信息。

(3)在线调查程序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的,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调查程序,投资者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前述认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第二,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第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第四,投资者阅读并确认其自身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

第五,投资者在线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问卷;

第六,募集机构根据调查问卷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者适当性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并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风险评估的具体标准,主要由主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制定。

3、非公开宣传推介

募集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为确保宣传推介合法合规,应注意以下两个要点:

第一,宣传推介的对象须为合格投资者。要求募集机构在实施宣传推介前对目标对象进行调查了解,通过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取得其书面承诺等方式,确认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第二,宣传推介的范围须为特定主体。举例说明,在微博、博客中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由于任何互联网用户均有权限、有可能接收宣传推介信息,受众范围不特定,因此属于违规行为;而通过实名认证的微信公众平台,向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特定订阅用户推送宣传推介信息,则不违反非公开募集的规定。

此外,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4、宣传推介材料

推介材料应由募集机构制作使用,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募集机构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5、禁止的推介行为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恶意贬低同行;

(7)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

(8)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6、基金合同的签署

(1)合格投资者确认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投资者应当向募集机构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募集机构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2)风险揭示书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须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主要内容可以参见基金业协会制定的内容与格式指引,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未托管风险、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等;

第二,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中面临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等;

第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3)回访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后,指令本机构的非基金推介业务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等适当方式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须客观确认合格投资者的身份及投资决定。未经回访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签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可以约定,经回访确认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4)资金来源合法性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除持有各类金融牌照或资质的金融机构外,其他主体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汇集他人资金。

4. 基金托管人的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一般是商业银行承担的。如果你是普通投资者,开的A股账户或者基金账户都可以买卖基金。一个人只能开一个证券账户(上海和深圳)和一个对应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是管理证券用的,资金账户是用于资金的清算。在实际的应用中其实是非常简单的,相信你通过实践一定会很快了解这些。另外推荐你看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证券交易这本书,书上讲的很详细。

5. 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能否将基金财产纳入自己的财产管理范围

1,银行要收取规定的托管费.
2.有国家法规,银行肯定不能用作其他途径!想犯罪都很困难,各种规章制度制约着啊.

6. 基金资产账户的种类及管理具体有哪些

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并管理基金资产账户。基金资产账户开立前,托管人应刻制基金的印章和准备开户资料。基金资产账户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账户、结算备付金帐户和证券账户三类。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是指以基金名义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基金名下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该类账户是托管人为办理资金清算需要而设立,由托管人开立并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在银行开立了银行存款账户。该类账户属投资类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结算备付金账户和深圳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是以托管人名义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分别开立的、用于所托管基金在交易所买卖证券的资金结算账户。托管人以基金名义设立结算备付金二级账户,由托管人再与基金进行二级结算。基金的证券账户包括交易所证券账户和全国银行问市场债券托管账户。交易所证券账户是指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登记存管基金持有的、在交易所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全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账户是指以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的乙类债券托管账户,用于登记存管基金持有的、在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的债券。

7. 什么是银行托管账户

托管账户是针对家庭集约化财务管理、伙伴朋友间合伙投资、创业中对资金的监督汇划等需求,推出的一项新型金融服务,客户(授权人)可以通过柜面授权方式将本人账户授权给他人(管理人)。授权成功后,管理人可通过工行的个人网上银行管理授权人的账户,并进行转账汇款、投资理财等操作。

(7)基金财产账户拖管账户扩展阅读:

银行托管账户的特点和优势

1、操作简单:

授权人只需持本人有效证件和相关账户前往柜台办理即可,无需管理人的到场,且授权人也不必是网上银行的注册客户,方便客户的办理。

2、功能强大:

管理者只需使用自己的U盾进行验证,即可管理授权人的账户,进行转账汇款、基金、黄金、国债等理财产品的购买,实现银行账户的集约化管理。

3、扩展理财手段:

授权人不必再亲自往返银行网点或学习网银操作,一切均可由管理人代劳,避免了路途奔波和网点排队之苦。同时,授权人仍然可以操作自己的账户,亦可亲自办理各项业务。

8. 私募基金为什么要托管在银行账户

因为这是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8)基金财产账户拖管账户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9. 企业年金托管人以什么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通常以资金和证券两种形式存在。资金一般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和本办法允许投资的其它证券品种。要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和便于核算,托管人就必须应受托人要求按照规定为企业年金基金分别开立相应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资金应存入资金账户,证券存入证券账户,预留印鉴和账户卡由托管人保管。为了与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维护参与企业年金计划职工的利益,企业年金基金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都应当以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而不能以其他人的名义开设。 【独家稿件声明】凡注明“中国养老金网”来源之作品(文字、图片、图表),未经中国养老金网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者部分转载。如需转载,请与[email protected]联系;经许可后转载务必请注明出处,并添加源链接,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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