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理财保险 > 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基金

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基金

发布时间:2021-10-25 18:47:21

❶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有哪些

选择投资渠道的原则应是:降低风险、增加赢利、保证流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负债资金,在若干年后需要返还给投保人,这就决定了基金运营要以稳妥安全为原则;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储蓄积累模式,保险金的给付主要依靠基金的增值收益,因此各基金运营单位必须要保证基金的保值与增值,实现基金的赢利;基金不管投资什么渠道,在向农民支付时,都需要变现,为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应保证在需要时能够及时变现,满足支付的要求,这就需要有一定的流动性。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在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基金运营以地方为主,主要是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一部分社保基金投资于资本市场。

❷ 养老保险转养老基金养老基金是怎么缴纳怎么算的

是这样的,养老保险由2个帐户构成,一是统筹帐户,二就是个人帐户。
而80%金额进入了统筹帐户,通俗的讲,就叫养老基金。

你提到你是单位方式交纳的社保,那么交纳多少,以本人实际工资作为交纳基数计算。
都交往社保局,单位代扣员工的社保费。

以单位买全社保为准,计算如下所示:
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
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20%;
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
公积金:个人7%,单位7%。
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举个例子,为了计算方便,以工资为2000元/每月,那么其需要交纳的保费为:
医疗保险:个人交纳2000*2%=40元,单位2000*8%=160元;
养老保险:个人交纳2000*8%=160元,单位2000*20%=400元;
失业保险:个人2000*1%=20元,单位2000*2%=40元;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2000*1%=20元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2000*1%=20元
公积金:2000*7%=140元,2000*7%=140元。
因此个人总计为:360元,单位总计为:780元。
计算的数据可能会与实际的有出入,但计算的方式是这样的.

辞职之后,凭身份证原件,社保材料,比如医保卡,养老保险手册申请社保转移手续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按个人方式续交,或者转移到新单位续交社保2种处理方式。

国家政策,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养老保险不允许退保,只能转移关系。

所有手续需要45个工作日就可以完成。

依照这个《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流程》,一个正常参保人员从提出申请,到最后完成办结,在所有材料准备到位的状况下,最快在一周之内就可以办理完成,最慢也不会超过45个工作日就可以完成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而且,在办理转移过程中,90%的工作是由申请人转入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操作。

第一步:参保人跨省流动前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第二步:参保人持缴费凭证、户口、身份证等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申请接续关系。

第三步: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第四步: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将清理申请人的参保缴费是否有欠费并办理养老保险基金划转,终止申请人在当地的参保关系,向新参保地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最后一步: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

❸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是什么意思

养老保险在社保中心分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如果调动工作,仍然在一个统筹区,转移养老保险只需转移个人帐户,把个人帐户转移到新单位,统筹基金不用转移。因为都在同一统筹区。

❹ 养老保险基金是按照什么标准上解和下拨的

建立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各省最关注的就是上解、下拨的具体办法是不是合理,是不是体现激励和约束机制在里头。这也是我们进行制度设计的时候重点考虑的问题,特别是上解和下拨主要靠一些参数,到底选哪些指标,这些指标基数如何确定。总的思路和想法是对那些贡献的省份不能“鞭打快牛”,又不能使一些地方产生依赖想法。

在资金拨付方式上,中央调剂基金实行以收定支,也就是当年筹集的资金全部拨付到地方。拨付时根据筹集调剂基金的总额和全国离退休人数计算一个人均拨付额,然后再乘以各地离退休人数来拨付资金。这样做既简单明了,也做到了公平统一。所以根据这个办法,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高、参保职工和就业人数多的省份上解的资金就较多,离退休人数多的省份得到的拨付资金也多。通过制度的内在机制就实现了养老保险基金在养老保险负担较轻的省份和养老保险负担较重的省份进行调剂,达到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的目的,也达到了东部发达地区来支持中西部和老工业基地省份的效果。我们做了初步测算,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抚养比情况相似的省份,贡献或者受益的金额是大体相当的。这样的制度设计较好地体现了公平原则,应该说也是稳妥的,各地都是接受的。

来源:澎湃新闻

❺ 湖北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部分流动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按现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是不用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湖北是否在试点啊?下面是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试行办法,你可学习参考一下.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社部发[2001]13号、劳办发[1997]116号、鄂政发[1997]73号合鄂劳险[1996]4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经办机构必须按照职工身份证为其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
二、职工个人帐户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帐利息及个人帐户贮存额情况大呢感。
三、职工个人帐户从1995年1月1日其开始建立。1995年1月1日其按本人月缴费工资11%的数额划入个人帐户,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个人上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1995年1月1日前,单位合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均不记入个人帐户,单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四、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利率计算利息,年结算一次。记帐利率参考银行同其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由省劳动保障厅每年予以公布。
五、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雷击储存额计算方法:即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雷击储存额在每个缴费年限结束以后按年度计算。其计算公式:至本年底止个人上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个人帐户本年记帐金额×(1+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六、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暂不记入个人帐户,待其按规定补齐欠缴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帐户。
七、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根据职工个人帐户的记录,为每个参保职工打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给职工本人,由职工审核签字后,依年保存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省劳动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发。
八、个人帐户的转移。职工调动时,职工须持《养老保险手册》到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转移手续。转移办法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保险经办机构转移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基金。
(二)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保险经办机构转移时,除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外,相应转移职工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包括上年个人帐户本息之和当年个人帐户划入本金。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三)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未开展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参保职工办理中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封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后,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手续。
(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个人帐户的建帐及转移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执行。
(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调动工作时,单位和职工本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必须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齐,否则不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
九、个人帐户的继承。
(一)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继承额为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的,继承额为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
职工个人帐户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处理完后,予以封存。
十、经办机构应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数据库,将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基本情况、缴费情况以及职工个人帐户增减变动情况纳入数据库管理。
十一、本办法生效以前已建立个人帐户的予以保留,本办法生效后按本办法执行。
十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仍按现行计发办法执行,今后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十三、本办法由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从下文之日其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❻ 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1、职工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职工离开本市,到其他地区就业的,先由缴费单位或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

《参保职工跨省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至本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申请,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3、再由本人持《参保缴费凭证》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双方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不用往返奔波。

(6)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扩展阅读:

200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在29日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一)转入地养老金支付压力大。

但在实际操作中,转移的大部分统筹基金仍不足以支付老龄化带来的资金需求,给转入地带来很大的支付压力。

(二)各省异地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政策仍存在分歧。

例如深圳地区,条例规定只有办理了户籍调动的人员,外地的视同缴费年限才予以确认,对于一些非户籍的参保人员,他们之前在老家的视同缴费年限深圳市是不予认定的。

各个统筹地区关于重新招工就业后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相关规定都有所不同,损害了部分参保人员的利益。

(三)信息传递不顺畅。对于企业职工跨省正常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从办理转移手续时间上看,目前还是不“圆满”。

对于转移时限问题,采取电话联系和邮寄方式,由于沟通上存在障碍,时效上的确存在困难。

❼ 由单位转成流动人口养老保险需要什么手续和资料急

因工作调动转医保和养老保险关系需要的手续:
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申请》
(2)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7)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一),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四、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人在提出社保异地转移申请后,再进行下一步办理即可。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❽ 养老保险基金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十条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部负责制定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政策,监督检查全国基金管理情况。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基金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本地区基金管理情况。
第三条 劳动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基金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基金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基金管理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部门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总公司的直属国有企业基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定管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第五条 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三)职工自愿缴纳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
(四)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基金存款利息;
(六)基金保值增值的收入;
(七)财政给予的补贴;
(八)劳动合同制职工基金转移的收入;
(九)其它收入。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支付养老保险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逐步实行企业全部职工按统一比例筹集。基金应留有部分积累,积累率为工资总额的3%,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再逐步调整。
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与工资总额同口径)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一部分,并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企业和职工必须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才能计算职工缴费年限。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第九条 经济困难的企业确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能力时,在规定的缴费期间,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手续,经批准后执行。缓缴的具体办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因破产或关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清算企业财产中,优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一次性拨付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一次性拨付离退休费用的具体数额,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统筹项目,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费用。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养老保险费用,仍按现行规定的标准由原单位支付,不得在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性予以支付。职工在退休前死亡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 第十三条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国家给予的财政补贴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对存入银行的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分别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对到期的基金银行存款和用基金购买的债券,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必须及时办理转存或兑付。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基金月平均全额结算收入数额,从基金中留足1-15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周转金。
第十六条 凡跨地区流动的新招劳动合同制职工,转出与转入地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予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转出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纳标准(不扣管理费,不计利息)转移。新招劳动合同制职工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内部审计等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编制基金年度收支和管理服务费预、决算,报当地人民政府在预算中列收列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的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的预、计算和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间上报劳动部。
第十八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节约的原则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服务费,具体的提取比例由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车辆购置费、房屋基建修缮费、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和其他必需开支的费用。管理服务费的使用,要符合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有关规定,必须先提后支。管理服务费年度收支预算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有权稽核参加统筹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企业工资总额、离退休费用和在职职工、退休人员花名册、核准计提基金的各个基数以及应支付的离退休费用。 第二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对历年滚存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在保证各项离退休费用正常开支六个月的需要,并留足必要的周转金的情况下,按照安全有效的原则,可运用一部分结余基金增值。基金增值所获得的纯收益不计税费。基金增值部分应全部转入基金,不准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
(一)购买国库券及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
(二)委托国家银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放款。
第二十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得经办放款业务,不得经商、办企业和购买各种股票,也不得为各经济活动作经济担保。
第六章 基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管理服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四条 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管理服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向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汇报基金管理情况必须事前听取监事会意见。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机关和工会对养老保险基金以及管理服务费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帐目和原始凭证等资料。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单位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日加收应缴数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位缴纳的滞纳金在该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职工弄虚作假,少数、不缴、拒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期补缴。对逾期仍不缴纳的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以非法手段领取养老保险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违反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费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阅读全文

与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炒股可以赚回本钱吗 浏览:367
出生孩子买什么保险 浏览:258
炒股表图怎么看 浏览:694
股票交易的盲区 浏览:486
12款轩逸保险丝盒位置图片 浏览:481
p2p金融理财图片素材下载 浏览:466
金融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属于什么 浏览:577
那个证券公司理财收益高 浏览:534
投资理财产品怎么缴个人所得税呢 浏览:12
卖理财产品怎么单爆 浏览:467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浏览:531
保险基础管理指的是什么样的 浏览:146
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的种类 浏览:719
行驶证丢了保险理赔吗 浏览:497
基金会招募会员说明书 浏览:666
私募股权基金与风险投资 浏览:224
怎么推销理财型保险产品 浏览:261
基金的风险和方差 浏览: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见 浏览:610
银行五万理财一年收益多少 浏览: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