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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法律科

发布时间:2021-03-18 09:32:58

A.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统筹协调全局工作和督办重大工作事项;负责机关文电、保密、机要、档案、财务、会务、接待、政务公开、安全保卫等日常工作;负责日常综合性业务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户头管理工作;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议案的协调和牵头办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综合调研工作和理论动态、应用性研究,组织业务理论学习和学术交流,提出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政策性建议;拟订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草案;负责重要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牵头组织对政策法规的评估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法规汇编的合法性审核;负责组织政策法规培训与咨询、普法工作,协调专家咨询等工作;承办有关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检查、指导政策法规的实施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宣传处。
负责统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舆情收集、分析及组织应对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突发事件、热点问题的新闻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本局政务网站、政务微博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局系统新闻发言人助理、政务微博管理员等队伍开展工作,承担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务统计分析、数据信息发布和发展预测工作;负责制定局系统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和部门经费预决算,并管理相关专项经费;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规划财务、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就业促进处。
拟订统筹城乡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定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负责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到本市就业管理政策;负责拟订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就业许可审批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人力资源市场处。
负责拟订人才发展规划,指导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审批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资质标准、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实施办法;指导监督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活动;拟订人力资源调配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国家特殊需要人员、政策性安置人员和紧缺专业高技能人才的引进、调配、安置工作;指导、协调企业职工流转安置工作;负责按规定承办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人力资源户头单位调配人员和接收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事宜;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七)军官转业安置处(挂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承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工作;承担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指导协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职业技能分类、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拟订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负责公共实训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协调工作;拟订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审批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行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预备制度;拟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和技能竞赛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九)技工教育管理处。
拟订全市技工教育的发展规划、政策和规章并组织实施;拟订技工学校的教材建设规划、评估认定制度以及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负责技工学校学籍综合管理;负责指导技工学校技能竞赛和师资队伍、教材建设;承担技工学校办学资格审核、设立审批相关工作;拟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学校审批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技工学校招生和毕业生推荐就业工作;负责市属技工学校的综合管理。
(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牌子)。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拟订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组织实施并指导管理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拟订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指导管理各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资格核准发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和证书核发;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负责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本市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有突出贡献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本市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的推荐遴选工作;承担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
(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和岗位聘用的审核备案事宜;指导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管理;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考核、培训、奖惩等有关工作。
(十二)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农民工劳动保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负责我市跨地区对口劳务帮扶和劳务协作的业务指导以及管理工作;承担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十三)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调整政策、制度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制;负责指导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协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实施规范;指导劳动关系处理工作;负责对企业工资的宏观调控工作;审核市属企业关闭、破产、改制等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指导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拟订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相关政策及实施办法。
(十四)工资福利处。
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和福利政策及企业劳动工资政策;拟订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负责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核工作;承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并组织实施;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前退休审批事宜;负责退休人员享受特殊贡献的审批工作;指导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协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疗养体检工作;负责企业工资结构、水平的调查工作;拟订企业最低工资政策、标准和内部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制定工资指导线及相应政策;负责统计并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及人工成本;负责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企业工资总额、工资标准审核工作;负责监控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
(十五)公务员职位管理处。
组织实施公务员分类及职位管理、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与回避和聘任制公务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实施公务员法工作;办理市直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设置、非领导职数核定等工作;承办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宜;负责机关工作人员计划管理;按规定承办和监督指导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
(十六)公务员考试录用处。
完善全市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综合管理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拟订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公务员交流政策,指导监督政府机关公务员交流工作;承担市直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任、转任、日常登记和特殊人员的选调安置工作。
(十七)公务员培训与考核奖惩处。
组织实施公务员考核、奖励、惩戒、辞职辞退、申诉控告和培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作风能力建设政策;办理市直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事宜;拟订市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相关事宜;建立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完善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综合管理全市公务员培训工作,负责公务员施教机构的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市直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八)对外交流合作处(挂市外国专家局牌子)。
拟订引进国(境)外智力、吸引留学人员政策和因公出国(境)培训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引进国(境)外智力行政许可事项在本市的实施工作;负责编报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规划、计划和项目,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管理和审批使用专项经费;负责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和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工作;负责来穗国(境)外专家(含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留学人员的管理服务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工作;负责国(境)外专家(含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和出国(境)培训工作的经验推广、表彰奖励工作;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国际交流合作工作及与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
(十九)养老和失业保险处。
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费用征缴政策、待遇项目、领取条件和给付标准;拟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养老保险参保单位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和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及监督、检查、指导;负责推进企业年金工作,承担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费用征缴政策、待遇项目、领取条件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政策;拟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疾病、生育、死亡等有关待遇并组织实施;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十)医疗保险处。
拟订医疗保险发展规划、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有关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拟订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统筹办法、个人帐户管理和相应的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的管理实施办法;拟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牵头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和费用结算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公费医疗管理政策。
(二十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拟订工伤、生育保险的发展规划、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有关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基金调剂(储备)金政策并提出调剂方案;拟订生育保险费用统筹办法和相应的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工伤、生育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的管理实施办法;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工伤、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牵头拟订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资格认定和费用结算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康复机构、康复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审定标准、管理政策和结算办法;牵头拟订劳动能力鉴定和职工伤(病)等级鉴定标准,以及伤病医疗期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并依法实施;负责工伤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拟订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运营办法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订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待遇的支付和基金的运营投资;拟订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参与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待遇的支付和基金的运营投资。
(二十三)监督审计处(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牌子)。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社会保险及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基金、专项经费的审计监督政策、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政策;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审计、基金管理、运行要情专报工作;组织查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和专项经费管理、使用中出现的案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和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估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物价收费和票据使用情况的管理监督;承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劳动监察处。
负责拟订劳动监察的规划、政策、制度和执法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指导信访、举报、投诉工作;指导12333劳动保障专线电话咨询管理工作;组织劳动保障执法大检查和年审;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劳动违法案件和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建立健全劳动监察体系和监察网络;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的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五)信息管理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规划、政策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系统向基层经办服务网点及相关单位延伸使用的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制定信息化建设相关技术的应用标准;负责组织统筹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负责信息化工程项目立项、验收的初审工作;负责信息安全保护体系建设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承担电子政务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协调做好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和设备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统计工作。
(二十六)党委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局党委日常工作;承办党委会议以及其他党务会议、活动;负责局党委决定、决议事项的检查落实工作;负责局党委重要文件、中心组学习、党务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协助党委做好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和党的宣传工作;负责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和党的信息统计分析、专报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作风建设、行风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联系、指导本局工青妇工作。
(二十七)人事处(与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合署)。
负责拟订干部人事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按权限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干部职工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动、招聘、录用、辞职、辞退、回避、交流、挂职、工资福利、职称评定、请销假、干部档案、人事信访、公费医疗管理和出国(境)管理、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局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统战、侨务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十八)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广州市监察局派驻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
负责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

B. 怎么联系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联系方式见下图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隶属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正处级,公益一类。

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法规,负责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拟定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业务操作规程、管理办法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的经办管理工作;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社会化发放、财务核算及管理工作,为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提供合理性建议;开展与社会保险业务相关的数据测算、调研、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信息系统和网办等外部应用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的配套管理;负责社会保险审计稽核、社会保险待遇反欺诈反冒领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追偿工作;负责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内部控制和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整体管理工作;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和提前退休审批工作;开展社会保险业务有关宣传、咨询、信访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保管和服务,规范和指导全市社保档案工作;负责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以及企业年金审核管理工作;承担各类全市性补贴、津贴的社会化发放工作;对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和业务监督。

C.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请帮忙查一下(朱学忠)的工伤鉴定结果,评了几级伤残

在这帮忙查询这个你走错门了,这不是广州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局官方网站,管理中心也不在这办公,更不在这转悠。还是自己到在哪申请工伤鉴定的机构咨询去吧。

D.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暂停发放高级职称专项津贴的通知各区(县级市)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暂停发放高级职称专项津贴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市中心各科:
根据《关于2014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51号)要求,我市对2014年以前(含2014年新退休的企业高级职称人员)企业退休高工的历年倾斜形成的累积额(称高级职称专项津贴)已保留原标准继续发放。由于2015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文件还未下发,2015年新退休的企业高级职称人员加发依据及标准尚未明确。按市局养老处意见,对此类人员先暂停发放高级职称专项津贴。具体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2015年1月1日之后(含当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高级职称人员。
二、处理办法
1、对应申领待遇时间在2015年1月1日之后的(含当日)退休申请人员,如技术等级为高级技师或技术职称为高级职称的,月定期养老待遇先暂停计发高级职称专项津贴。
2、对应申领待遇时间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的(含当日)退休申请人员,如技术等级为高级技师或技术职称为高级职称的,月定期养老待遇保留计发高级职称专项津贴。
三、注意事项
1、各区对高级职称的审核与录入、个人技术等级的维护与修改按照已有的标准,维持原做法。
2、2015年1月16日起,新增月定期待遇核定时高级职称暂不参与养老金计发程序已实现。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已对高级职称人员办理退休的,经后台统计有三人,名单详见附件1,请区前台回退业务后重新办理。如有同类人员,请按以上办法处理。

E.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怎么样

简介: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是广州市人社局直属单位。
注册资本:20918万人民币

F. 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怎么样

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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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电话

第一 你可以问下当地社会保险中心的电话12333

第二 各地情况不同 网上回答五花八门 只有当地解答最权威 最准确

第三 同时建议你问下公司 一般公司都有相关的人事给你根据单位的情况给解答

第四 还可以问下相关的企业了解下

第五 祝福你工作顺利 事业发达 生活那康 家庭幸福

附带说明个建议你平时多买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和提高

H. 广州市社保法规有哪些

每月平均工资超过社会职工每人每月平均工资的用人单位,可对劳动者建立企业补充保险,办理个人储蓄性保险,两项均设立个人帐户制度,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因工死亡的; (二)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因工伤残,并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的; (三)其他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因工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因工伤残医疗期间的医疗费、一次性残废补偿金、残废退休金、离岗退养费。 第二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辞退的; (三)用人单位撤销、关闭、歇业而被辞退的; (四)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依法被除名、解雇的; (六)其他按规定应享受失业保险的。 第二十七条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和丧葬费。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一次享受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因患病、负伤时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医疗保险分大额医疗保险统筹金、单位医疗保险调剂金和个人专户金。 大额医疗保险统筹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统一管理,集中调剂使用。主要用于劳动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患大病时按规定开支的医疗费用。 单位医疗保险调剂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劳动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开支。 个人专户金从劳动者工资收入中扣缴,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用于劳动者患病就医时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个人专户金超支而本人又确有困难时,可向用人单位申请医疗保险调剂金补助。 第三十条 符合国家行划生育规定的女劳动者,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分娩住院费、医疗费、产假期间生活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第五章 基金监督 第三十二条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由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社会团体及劳动者的代表组成。其职能: (一)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运营情况; (三)接受申诉,反映社会各方面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解决; (四)每年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建立和健全会计、统计、审计制度,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监督,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在同级范围内有权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有权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查询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支付情况。 劳动者有权向本单位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查询有关本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反映意见及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属本条例实施范围而不按规定依时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发出催办通知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内仍不办理参 加手续的,除责令立即参加外,处以应缴社会保险基金一至三倍罚款,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瞒报社会保险基金缴费基数的,劳动行政部门除追回应缴的社会保险基金外,并对其处以应缴金额一至三倍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按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规定的日期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每逾一日由劳动行政部门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缴纳者,除责令立即补缴外,处以应缴社会保险基金一至三倍罚款,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截留扣发劳动者社会保险基金的,劳动行政部门除如数追回外,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截留、扣发金额一至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的日期支付社会保险基金,逾期十五日仍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票据。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截留、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及管理费,或因玩忽职守造成基金运营严重亏损,由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执行本条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商业性保险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第十条中的“工资总额”、“社会每人每月平均工资”均按市统计部门规定的统计范围和公布的数字执行。“缴费工资”指个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费基数。个人工资收入在社会每人每月平均工资300%以下,按个人实际工资收入作缴费基数;个人工资收入超过社会每人每月平均工资300%,按社会每人每月平均工资300%作缴费基数。“缴费工资总额”指单位、个人缴费工资总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人民政府1993年7月1日施行的《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劳动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I. 请问广州市社保中心人工咨询服务电话是多少

1、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83555664,投诉电话:8355664。

2、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联系电话:12333

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

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12345

5、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4449602/84480422

6、海珠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12345

7、越秀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3396806

8、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6092304

9、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处:87963237

10、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87965308

11、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2752102、82738989

12、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4985419

13、天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37690355/37690370

14、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4645660

15、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82112099

16、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6969113

(9)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法律科扩展阅读:

1、华南人才市场:85586998

2、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83992049

3、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83557297

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83126088

5、市政府系统培训中心:83557673 83553873 83553050 83550508

6、广州留学生服务管理中心:83517343

7、市人事考试中心:83543605

8、城市工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心:83543605 83517107

9、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85598396

10、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83824003

11、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83304838

12、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流动人员就业管理部:86322723

13、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020-87656275

J. 公司的账户收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是什么打款

如果单位账户上收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打款,那一般只有这种情况。就是你们单位有没有人,在社保中心报过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费用,只有这种情况,社保中心会给你打款,其他不会有打款的情况,当然这个你可以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财务部门,去核实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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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法律科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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