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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

发布时间:2021-10-24 06:10:26

① 车险中保险标的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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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是2004年5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一家全国性、综合性保险中介机构,具有河北省发改委核发的价格评估机构乙级资质,是河北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副会长兼公估委员会主任单位,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河北省高速交警总队备案认可的服务企业。公司经营范围: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勘验、鉴定、估损及理算;保险事故疑难案件调查;二手车及车辆贬值的评估;其他社会资产价格评估等。

② 与财产保险合同相比,人身保险合同具有( )的特点。

A,B,C,D
答案解析:
[解析]
与财产保险合同相比,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五个方面的特点: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保险金额的定额性、保险金义务履行的给付性、保险期限的长期性和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储蓄性。

③ 保险经营中为何要规定保险利益原则拜托各位了 3Q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而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有两层含义: 1、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 2、)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此所谓的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 1、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3、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是为了通过法律防止保险活动成为一些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确保保险活动可以发挥分散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因此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作用不可偏废。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保险合同是投机性合同(射悻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发生或是不发生,即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为条件,具有一定的投机性,这与赌博相类似。如果允许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以他人的生命或是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以自己作为收益方进行投保,那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他就不承担任何损失而获取远远超过保险费的保险给付,保险活动就完全成为投机赌博行为,而丧失了具有转移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受益方是保险赔偿金的接受者,对保险合同有直接的利益,如果不规定受益方须有保险利益,必然使得投机性大大增加。 〈二〉依通说,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是防止道德危险的必备要件。道德危险是保险理论中的固有名词,是指被保险人为了索取保险人赔款而故意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放任损失的扩大。受益方是保险金给付的直接承受者。如果保险合同不以受益方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那么为了获取保险赔偿,往往会出现故意破坏作为保险标的人或物的行为,从而导致道德危险。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较好地避免了这个问题。 〈三〉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如若不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受益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额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也就是说获得和所受损失不相称的利益,这将损害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更深层次将否认或是减损保险活动的价值。值得一提的是,有人否认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使用,诚然,人身保险中并没有超额保险或是重复保险,这一切源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不可估价性,但是笔者认为,损失补偿原则毕竟是保险活动的根基,无论人身保险或是财产保险均受其影响,只是所受影响的程度不同罢了。即使人身保险中也不能大大超过保险利益投保,也应有个额度的限制,此额度的基础就是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凡可使投保人产生经济利害关系的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

④ 怎样理解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而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有两层含义:
1、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
2、)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此所谓的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
1、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3、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与意义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是为了通过法律防止保险活动成为一些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确保保险活动可以发挥分散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因此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作用不可偏废。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保险合同是投机性合同(射悻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发生或是不发生,即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为条件,具有一定的投机性,这与赌博相类似。如果允许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以他人的生命或是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以自己作为收益方进行投保,那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他就不承担任何损失而获取远远超过保险费的保险给付,保险活动就完全成为投机赌博行为,而丧失了具有转移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受益方是保险赔偿金的接受者,对保险合同有直接的利益,如果不规定受益方须有保险利益,必然使得投机性大大增加。
〈二〉依通说,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是防止道德危险的必备要件。道德危险是保险理论中的固有名词,是指被保险人为了索取保险人赔款而故意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放任损失的扩大。受益方是保险金给付的直接承受者。如果保险合同不以受益方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那么为了获取保险赔偿,往往会出现故意破坏作为保险标的人或物的行为,从而导致道德危险。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较好地避免了这个问题。
〈三〉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如若不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受益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额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也就是说获得和所受损失不相称的利益,这将损害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更深层次将否认或是减损保险活动的价值。值得一提的是,有人否认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使用,诚然,人身保险中并没有超额保险或是重复保险,这一切源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不可估价性,但是笔者认为,损失补偿原则毕竟是保险活动的根基,无论人身保险或是财产保险均受其影响,只是所受影响的程度不同罢了。即使人身保险中也不能大大超过保险利益投保,也应有个额度的限制,此额度的基础就是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凡可使投保人产生经济利害关系的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

⑤ 保险产品的特殊性有哪些

具有以下特征:
1、人寿保险采取均衡保费,即保险人在整个保险期间的死亡成本按寿险精算原理重新分摊计算而得的,每期都缴纳相同的保费,不随年龄的变化而相应地变化。
2、它具备人身保险的一般特征,如保险标的的风险不可估价、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保险利益只是合同订立的前提而非效力条件等。
3、风险特殊,经营稳定。
4、以长期性业务为主体。
5、具备储蓄的性质,日渐成为投资手段的一种。
6、制定科学的、合理的保险费标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⑥ 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医疗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保险可以简单的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医疗保险都属于人身保险,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者生存作为人身保险的业务,医疗保险以被保险人就医治疗发生的费用为保险标的,财产保险是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
我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利益的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及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此之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视为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对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在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金。
人身保险合同一般是长期性保险合同,除了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是短期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都是短期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不可估价性,其价值无法用货币来衡量。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是定额给付的,财产保险的赔偿金是不确定的。
。。。。。。

⑦ 如何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而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有两层含义:
1、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
2、)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此所谓的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
1、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3、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是为了通过法律防止保险活动成为一些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确保保险活动可以发挥分散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因此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作用不可偏废。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保险合同是投机性合同(射悻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发生或是不发生,即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为条件,具有一定的投机性,这与赌博相类似。如果允许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以他人的生命或是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以自己作为收益方进行投保,那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他就不承担任何损失而获取远远超过保险费的保险给付,保险活动就完全成为投机赌博行为,而丧失了具有转移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受益方是保险赔偿金的接受者,对保险合同有直接的利益,如果不规定受益方须有保险利益,必然使得投机性大大增加。
〈二〉依通说,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是防止道德危险的必备要件。道德危险是保险理论中的固有名词,是指被保险人为了索取保险人赔款而故意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放任损失的扩大。受益方是保险金给付的直接承受者。如果保险合同不以受益方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那么为了获取保险赔偿,往往会出现故意破坏作为保险标的人或物的行为,从而导致道德危险。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较好地避免了这个问题。
〈三〉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如若不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受益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额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也就是说获得和所受损失不相称的利益,这将损害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更深层次将否认或是减损保险活动的价值。值得一提的是,有人否认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使用,诚然,人身保险中并没有超额保险或是重复保险,这一切源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不可估价性,但是笔者认为,损失补偿原则毕竟是保险活动的根基,无论人身保险或是财产保险均受其影响,只是所受影响的程度不同罢了。即使人身保险中也不能大大超过保险利益投保,也应有个额度的限制,此额度的基础就是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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