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国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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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初步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养老保险。我国现已基本形成以基本养老保险为核心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框架。按现行制度规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8%左右缴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失业保险。我国的失业保险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为本人工资收入的1%。在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财政给予必要补贴。
医疗保险。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奠定了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引入医疗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分担机制和个人账户的约束机制,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并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来源主要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此外,我国还设立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我国所有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已全部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标准的制定主要依据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和人均生活消费水平、上年物价水平等基本生存所需物品、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地方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中央财政给予支持。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特点,我国在农村实行与城镇有别的社会保障办法。目前,正在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社会救助措施,以及探索并逐步解决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具有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的特征。
⑵ 试论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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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行了一系列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基本形成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框架。
2004年,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从辽宁扩大到吉林、黑龙江;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进入新阶段。2005年,在总结东北三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做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2006年,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原则要求和基本政策。2007年,在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并在全国启动了试点工作,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逐步将城镇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劳动保障部负责人指出,通过努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在城镇,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实施;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开始全面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正在积极探索,新型合作医疗改革试点正在加快推进。
这一时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体制转轨和结构调整过程中的突出矛盾逐步得到化解,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基金支撑能力逐步增强,筹资渠道逐步拓宽,基金监管逐步加强。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年均增长20%左右,是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增长最快的时期。
到2006年末,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8766万人、15732万人、11187万人、10268万人、6459万人,分别比2002年末增加4029万人、6331万人、1005万人、5862万人和2971万人。2006年,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总规模达到15099亿元,比2002年翻了一番。
同时,为应对将来人口老龄化可能带来的资金支付压力,国家建立了具有战略储备性质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截至2007年6月底,按市值计算的总规模已经超过了4000亿元。中央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助也逐年增加,由2002年的408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774亿元,增长了90%。
农民工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人数大幅增加。截至2006年底,全国已有2537万和2367万农民工分别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
⑶ 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主要包括
1、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现金补助主要是指给予生育妇女发放的生育津贴。有些国家还包括一次性现金补助或家庭津贴。实物供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以及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提供的范围、条件和标准主要根据本国的经济势力而确定
2、现行生育保险制度主要内容是什么?
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分别于1951、1955年建立之后,经过30多年的实践,国家为了进一步保护妇女和婴儿的身体健康,提高民族整体素质,经过医学专家和妇幼保健专家对产后妇女及新生儿身体情况及营养保健等多方面的科学论证,并参考其他国家妇幼保健的经验做法,于1988年7月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98年第9号令)。这是我国建国以来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减少和解决她们在劳动中因生理机能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和健康的第一部比较完整和综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主要明确了“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将产假由56天延长到90天,产假期间的工资以及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该规定的颁布,统一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生育保险制度。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将生育保险的管理模式由用人单位管理逐步转变为实行社会统筹,由各地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管理生育保险工作。
3、生育保险的作用是什么?
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在生育和流产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保障她们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家庭传宗接代的同时,也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努力,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因此对妇女生育权益的保护,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和给予政策上支持。目前世界上有135个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妇女的生育的合法权益。
二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她们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享受有关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以及孕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给予的特殊保护政策。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的顺利分娩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是,实行生育保险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妇女生育体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补充营养。生育保险为她们提供了基本工资,使她们的生活水平没有因为离开工作岗位而降低,同时为她们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产期检查,围产期保健指导等,为胎儿的正常生长进行监测。对于在妊娠期间患病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妇女,做必要的检查。如发现畸形儿,可以及早中止妊娠。对于在孕期出现异常现象的妇女,进行重点保护和治疗。以达到保护胎儿正常生长,提高人口质量的作用。
4、生育保险主要待遇有那些?
(一)产假。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具体解释为女职工在分娩前和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假期。产假主要作用是使女职工在生育时期得到适当的休息,使其逐步恢复体力,并使婴儿得以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
我国在80年代以前,把怀孕、生育和产后照料婴儿的假期规定为56天。1988年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后,对原规定作了很大的修改。现法定正常产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很多地区还采取了对晚婚、晚育的职工给予奖励政策,假期延长到180天。
(二)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三)医疗服务。生育医疗服务是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合格的助产士向职业妇女和男工之妻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生育医疗服务是生育保险待遇之一。各国的生育保险提供给怀孕妇女的医疗服务的项目不同,一般是根据本国的经济实力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服务范围。大多数国家为女职工提供从怀孕到产后的医疗保健及治疗。我国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
5、我国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企业包括全民、集体、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乡镇、农村联户企业以及私营和城镇街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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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生育保险制度有哪几部分组成
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⑸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何时建立
我国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1951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1955年,即前政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规定》。企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虽然分别建立,但其项目和待遇水平是相同。当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56天;产假期间由所在单位照发工资;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出台后,统一了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内容是将正常产假由原来的56天延长为90天。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