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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如何定罪

发布时间:2021-10-22 17:27:52

1. 有关机构,单位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骗取社会保险补贴有什么处罚

我国政策条例关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需了解更多,请拨打各地社保局服务热线12333。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工伤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处罚,也是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我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的公告,明确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意味着,骗取社会保险金等行为将正式“入罪”,司法机关将可以据此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3. 骗取医保基金的如何处理

骗取医保基金的处理措施: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依法追回被骗取的医保统筹基金;

二、对定点医院处以骗取金额两倍的罚款;

三、责令医院进行书面检查,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为期3个月的整改,并要求整改期间不得收治参保病人,整改期满如达不到要求,将按规定取消该院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医疗保险基金是指国家为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单位和个人筹集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专项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两部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定比例共同缴纳。

医疗保险工作属劳动保障业务范围。参保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外,全部作为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和购药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及部分慢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

我国目前推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筹集模式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即通过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形成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基金。

4. 骗取医保入刑法前按什么定罪

骗取社保的犯罪行为将以诈骗罪论处。

刑法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该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医院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如何定罪扩展阅读

【骗保案例】大地通赔破获涉案金额超140万的车险团伙诈骗案

2016年5月17日,齐某报案称其驾驶被保险人为某公司的解放货车鲁BT2XXX(青岛承保),在辽宁沈阳某高速路口左转时,与姜某驾驶的辽CGR6XX奔驰车相撞。奔驰车受损严重,标的车全责。后奔驰车主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金额936559元。

案件真实性存疑,于此同时,三者奔驰涉及的另一起事故进入了调查人员的视线。

2016年1月24日,孟某报案称其驾驶被保险人为某车队的解放牵引车冀DB2XXX(河北承保),在辽宁沈阳某高速路口左转时,与邢某驾驶的该奔驰车相撞,标的车全责,16年3月1日赔付30万元结案。

5. 骗医保要承担什么责任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五倍的罚款;属于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如何处罚要入刑吗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的公告,明确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

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意味着,骗取社会保险金等行为将正式“入罪”,司法机关将可以据此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6)医院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如何定罪扩展阅读

八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1、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

2、隐瞒、编造病史,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以及其他虚构社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

3、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者丧失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未如实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4、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的。

5、将本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交给他人,供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6、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服务项目和金额,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7、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鉴定意见,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或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提供帮助的。

8、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其他行为。

7. 诈骗医保多少钱够上判刑

诈骗医保资金,数额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涉嫌诈骗罪。各地的数额幅度不一致,山西省为五千元以上达到入刑标准。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晋高法【2011】100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在《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我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为:

1、诈骗公私财物五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八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参照诈骗罪确定的数额标准执行。

(7)医院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如何定罪扩展阅读:

涉嫌诈骗医保基金139万余元这伙人终于站上了被告席

浙江省嘉兴一家民营医院上至医院法定代表人、院长、副院长,下至医生、护士、检验人员等各环节人员集体进行造假,以免费体检、康复的名义吸引持有医保卡的老人来医院,并办理虚假住院,以此骗取医保基金。近日,这个16人的诈骗团伙在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接受审判。

2015年4月,马某和老丈人郭某等人一起投资在嘉兴南湖区开了一家民营医院,马某是股东,父亲马某根是法定代表人,老丈人郭某担任院长职务。经营期间,医院业务量较少,一度难以维持。

到了10月份,马某和岳父郭某几个人想到了一个挽救的“政策”:通过搞一个关爱老人的活动,印一些价值3000元的优惠券,让办公室王某还有外联部的一些工作人员去发放,召集有医保卡、身体有慢性病的老人到医院假住院。

据了解,老人到医院做康复治疗,医院工作人员都会帮忙办理住院手续,每张床位可以得到100元的补贴,医生、护士、康复师可以虚开各种治疗费用的单据,通过这样的方式套取老人社保卡里的钱。

而事实上,这些老人并没有住院,也没有接受单据上面所有的治疗和药品。医生会给病人开化验单、配药清单等,护士会按照医生的开的单据去执行,康复师会帮病人开具康复理疗项目的单据。

医生、护士、康复师、化验员的收益都是和他们开具的消费单据挂钩的,开的越多,收益也越多,医生、护士是按照自己病区总业务量的2.5%提成,康复师是按照康复治疗项目的业务量5%。

与马某、郭某一起受审的22名被告人,都是医院的工作人员。检察机关认为,马某、郭某涉嫌以“挂空床”的方式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合计1396424.37元。而在马、郭二人的指使或安排下,李某、黄某等人作为医院的医生,为获取业务提成,对“挂空床”的老人虚开、多开检验、药品等费用。

赵某等6人作为医院的护士,在明知医生虚开、多开医药费的情况下仍执行医嘱,虚开、多开护理、吸氧、床位等费用;赵某祥作为医院的药房主任,将虚开、多开的药品整理好后列出清单交给马某、郭某,同时找医药公司虚开发票后将药品入库重新销售。

而王某某作为医院的检验员,在明知“挂空床”的老人没有做检验的情况下,伪造检验报告。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郭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结伙骗取国家医保基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骗医疗保险如何定罪

没有医保诈骗罪,骗取社保的犯罪行为将以诈骗罪论处。刑法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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