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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违法行为处罚案例

发布时间:2021-04-03 12:16:56

㈠ 中国保险监管违规的案例

业务佣金返还就是营销员把自己的佣金(俗话说就是提成)返还给客户一部分或者是全部,这是恶性竞争的一种手段,目的就是讨好以及拉拢客户。
还有就是诋毁其他同业公司,也就是在客户面前说别的公司种种的不好,以达到打到竞争对手让客户购买自己的产品
私自降低保额,也就是私自篡改保单,降低客户的保额,从而赚取其中的差价,不过现在大部分购买方式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如果有大额现金必须客户亲自去公司总部的前台交账(这是我们公司的规定,不知道其他公司是不是)
。。。目前就想到这么几个。。。呵呵。。。

㈡ 违反保险法什么,处罚十万以上五十万一下

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

《保险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2)保险公司违法行为处罚案例扩展阅读:

《保险法》相关法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一百二十九条 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佣金只限于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㈢ 关于保险的违反损失赔偿原则的案例

案例1: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投保如何获赔

2002年5月孙某和王某共同出资购得东风牌卡车一辆,其中孙某出资3万元,王某出资5万元。孙某负责卡车驾驶,王某负责联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得知孙某购车后,多次向其推销车辆保险。在赵某多次劝说下,孙某同意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随后,保险公司向孙某签发保单,列孙某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2002年10月,孙某驾车与他人车辆相撞,卡车全部毁损,孙某当场死亡。事发后,王某自赵某处了解孙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于是与孙某家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单,孙某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孙某赔付。王某非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且,因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其出资额部分享有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能赔偿孙某出资额部分赔款。王某与孙某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孙某负责投保车辆的驾驶及实际运营,因此可以认定孙某对投保车辆具有完全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主张部分赔付不能成立。同时,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因此孙某不能获得全部赔款,而应将保险赔款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分析 :

对于上案争议,我们认为,首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额赔偿。孙某作为卡车的共有人之一,虽然仅享有该车辆的部分所有权,但其实际保管和经营该车辆,其对该卡车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该车辆订立保险合同。并且,此种行为可以视为其代表王某为车辆进行投保。故该份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其次,在程序上,王某不享有原告资格,无权请求保险金。虽然王某享有该车辆部分所有权,但鉴于保单上并没有注明其为被保险人,故王某并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即从法律程序上,王某不应作为该案的原告起诉。再次,虽然王某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并不意味着其不享有保险金的受益权。由于财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额外获益。而且,孙某投保的行为可以视为其代表王某为车辆办理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孙某家人不能独享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而应将保险赔款按照孙某和王某的出资比例在孙某的家人和王某之间进行分配。因此,就结果而言,上案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合理的。

㈣ 2015 2016保监处罚单位 大地保险违规处罚情况

故意遮挡机动车车牌的,不会被拘留。但可由交警部门处罚款200元、记12分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二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㈤ 违反保险法应该受到什么处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应承担什么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应承担什么责任?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㈥ 全国非法经营保险案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是够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对于何谓“非法经营活动”,刑法第225条有明确规定,即(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在1997年刑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一系列立法解释或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颁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刑法第225条进一步补充,对“非法经营活动”作了进一步列举,主要包括: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行为也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罗仑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牟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是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对擅自经营国际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牟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㈦ 保险公司常见违法行为

你好,保险公司常见的违法行为,有欺上瞒下,对用户进行高额收取费用,帮用户一起骗保,谢谢

㈧ 保险公司在销售费用上有哪些违规行为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
第五十六条 保险机构不得委托非法的保险代理人为其展业;不得接受非法的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保险业务;不得向任何非法的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支付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的费用。

第六十条 保险机构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提供或者承诺提供保险费回扣或者违法、违规的其他利益。
《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监管部门一般按照此条处罚经常为虚列经营费用)
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㈨ 被处罚保险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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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大假结束后,中国保监会继续延续着“强监管”的作风,2月23日保监会在其官网上连续公布了10张罚单,涉及紫金财险、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平财险和太平洋财险5家公司。其中,三家险企的四川本地机构因存在报表数据虚假或违规返利遭到重罚,均被罚款并被责令暂停车险业务3个月。
人保、平安、太平因编制虚假报表被责令停业3个月
根据处罚决定书显示,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和太平财险三家公司的四川分支机构在监管部门的检查过程中被发现问题遭到处罚。
其中,人保财险四川分公司存在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以及通过手工调账的方式编制提交虚假报表这两项违法行为,保监会对该机构开出了罚款79万元,机构负责人撤销任职资格,同时责令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的处罚决定。
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存在编制提交虚假报表的违法行为,根据保监会公布的内容,该机构通过增加浮动成数分保增加摊回分保费用、调低历史的年度分出车险保单的评估保单赔付率、调高摊回分保费用等方式降低综合费用率,同时调高2016-2017车险保单的保单赔付率,调高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调高综合赔付率。这一行为违法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为此保监会对其做出了罚款70万元,机构负责人撤销任职资格,同时责令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的处罚。
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存在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2017年1月-6月,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参加太平财险统一在某车险平台开展的集分宝抵扣商业车险保费营销活动,并制定当地活动营销方案。在此期间,该机构在某车险平台销售商业车险,对应商业车险保费收入11097566元,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使用集分宝抵扣商业车险保费共计3941147元。该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被处罚金40万元,机构负责人撤销任职资格,同时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
紫金财险因电销欺骗投保人被罚20万
除了上述三家机构外,保监会还对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平财险、太平洋财险及其部分地方分支机构开具了6张罚单。其中平安财险宁波分公司和太平洋财险福建分公司均因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被处罚金50万元,机构负责人撤销任职资格,同时暂停车险业务3个月。
紫金财险也在此次下发的处罚决定书名单里。根据保监会处罚决定书内容,紫金财险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2015年紫金财险在开展电话销售业务中,部分保单的承保录音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作虚假宣传,以限期促销等阶段性活动为由进行虚假宣传销售等。时任紫金财险电商渠道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尹建桥对上述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上述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监会决定对紫金财险予以罚款1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尹建桥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影响:暂停业务期间投保人无法续保
上述三家公司有关人士表示,停止的新业务,原有投保人的保险权益不会有任何,车险的查勘、定损、理赔等都不会有任何变化。
不过,在平安投保车险的陈先生表示,保险公司并未通知其业务已暂停,而他的车险将在3月到期,刚好在平安被暂停业务的时间段内,他不得不换公司投保。
数据显示,2017年,人保、平安以及太平三家公司车险市场,占据了大部分市场份额,三家公司同时暂停业务,对于当地市场格局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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