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们国家是哪一年开始执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
1998年政府搭建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平台,之后又分别在2005年和2007年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而在框架上让医保制度得以完整。
1988年,中国政府开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国有企业的劳保医疗制度进行改革。1998年,中国政府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各地实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各地的启动时间有早有晚,全国没有统一的时间。
长期以来,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三种:
1、适用于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
2、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制度;
3、适用于农村居民的合作医疗制度。
(1)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扩展阅读
自1994年国务院决定在江苏镇江、江西九江试点开始,我国拉开了从计划经济下劳保医疗与公费医疗体系向市场经济下社会医疗保险体系转变的改革历程,逐步建立起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内的三大医保制度。
初步构成了覆盖全体国民的医保体系。在覆盖对象的划分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1998年为国有企业改革解困而出台的一项配套措施,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是自然的考虑,但也在客观上造成该制度覆盖面较为狭窄,仅限于城镇正规就业职工。
2003年出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对象是广大农村居民;2007年出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为不属于职工医保制度覆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从制度设计的初衷来看,三大医保制度各自的覆盖范围应当是清晰的。
然而随着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调整、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使得三大险种的覆盖对象之间开始出现不同程度的交叉,尤其对农民工、失地农民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特殊人群应当纳入哪种制度范围缺乏明确的规定,各地做法不一。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医疗保险制度
② “三项”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什么
养老、医疗、失业
若说五险 再加 工伤、生育
没有看清楚是基本医疗保险楼下说得对。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
③ 社会医疗保险分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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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统一性原则
所谓法制统一,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要相互协调和互相一致。社会医疗保险法是部门法,它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立法中,应避免不同类别或者同一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矛盾,注意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衔接和配合,同时应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此外,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劳动法对保障公民及劳动者合法权益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医疗保险立法时,都不能违背这些基本精神,立法工作要遵循和现这些规定。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深化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保持社会稳定,顺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城乡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这应是社会医疗保险立法遵循的基本思想。
2.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实际上就是平衡个体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冲突。可以这样认为,“社会必须为个人而存在,或个人必须遵循社会为他所设定的各种目标和生活方法,或社会和个人是相关的。社会需要个人的效用和从属,而同时亦需要为那务于个人而存在。’,④正因为社会和个人之间这种互动关系的存在,如何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一直是社会保障这一领域争论较多的问题。对此,笔者同意有些学者的观点,即在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中,效率与公平并不存在质的冲突,个别人利益的得失不能作为衡蚤这一问题的标准、,由于公费医疗制度改革,会使一部分人利益受损,却能使更多人得益从深层次来讲,平衡利益才是社会保阵的公平性所在,而实现绝大多数人利益的保障又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效率性体现。所以,从公平与效率的一般标准来看,就是要实现医疗保障的充分社会化,实现个人对科会的贡献与从社会的获得挂钩,而不是在小部分人群中实行平均化或特权化。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应是尽量覆盖社会全体成员,同时体现个人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效率性。
④ 医疗保险制度是以什么形式设立的
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为什么社会保险制度是保险体系的最重要的一项内容
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草案,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立法进程又迈进了一大步。作为社保体系的核心法律,新草案将涵盖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个保险领域。
我国社会保障改革已延续十几年了,但基本法律的缺位,使这一改革始终缺乏“尚方宝剑”。现代社保体系在中国的发展,与市场化转型密切相关,在与计划体制相应的、传统板块式社保制度被触动后,需要进行重大改革来维系国民福利和社会稳定。1990年代,与社保改革相关的一系列立法活动开始出现,如《劳动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以及国务院1991年通过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都构成了社保体系的立法基础。
然而,十几年过去了,虽然社保改革取得了重要成就,但与让公众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比,还远远没有达到要求,其原因之一,就是立法基础的不完善。现有对社保的法律支持,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为主,法律法规数量少、层次低,立法分散,难以形成体系,尤其缺乏综合性社会保险基本法,这使得国民福利保障只能通过行政手段,弱化了社会保障体系的严肃性和运行效率。
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通过法治化来保证政府为公众服务,其中社保立法本质上是为了明确规定政府的责权。从此角度看,现代社保立法的原则,除了增加政府的职责,更要明确限制政府的权力,避免以社保名义侵害国民福利的政府行为。1883年,德国颁布《疾病保险法》,标志着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内容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社会保障法》,促使社会保障制度在美国得到全面实施。如今,欧美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进入成熟阶段,无论是“福利国家”的北欧模式,还是政府与市场结合的美国中间模式,或者“完全积累制”下的拉美模式,虽然各自都有不如人意之处,但毋庸置疑地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基石。
我国多年社保改革举步维艰,但值得庆幸的是,《社会保险法》已呼之欲出,或许将带来一个全新的中国特色社保制度的改革时代。当然,为了弥补我国社保改革的法律缺位,不仅需要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还需要一系列单项法律和实施细则的配合,由于涉及众多主体的利益,这一立法过程必然困难重重。需要强调的是,制定这些法律,根本目的是为了以法治来保障国民基本福利,其中应该充分贯彻几个原则。
首先,应在立法精神中充分体现社保的制度化特征。所谓制度化,表明社保不仅是经济制度,而且是政治和社会制度的核心要素。改革开放带来经济总量的迅速增长、富裕阶层的规模增加,而收入两极分化和贫困问题也更严重。社保制度是面向中低收入阶层的制度,目的是为了尽可能使国民分享国家强大的成果,只有上升到如此高度,才能使社保改革真正被各界重视起来。其次,也应借此尽快强化社保体系的法律化特征。相关政府条例和部门规章是不可能真正约束政府自身权力的,以法律替代行政规章,是我国社保改革的出发点。如果有人担心,通过法律会使政府在社保方面套上“财政枷锁”,那么我们认为这个枷锁是必需的,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政府在首先保证社保支出的基础上,通过其他收支结构优化改革来实现公共财政的意义。
此外,社保立法也应体现出全民化。这要求立法过程不仅是部门主导推动,而且要充分向社会听证,使切身利益相关的大众都尽量参与。同时,全民化还意味着要以法律手段来保证大多数国民被纳入保障体系。人们只看到发达国家“福利国家”带来的财政困境,却没看到这对于许多国家向现代社会平稳过渡的意义。在转轨中的当前特定阶段,为了真正实现社会和谐,普惠的福利保障是理应承受的成本,要想直接跨越发达国家社保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不现实的
⑤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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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是: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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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由哪几部分组成
社会医疗保险体系是由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统筹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三部分组成:
基本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险体系的基础,实行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能够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门诊、急诊、住院费用;
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是借鉴项商业保险机制为职工建立的大额医疗费命现保险形式;
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为保障公务员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而建立的医疗补助制度;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商业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补充形式,是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