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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保险理赔

发布时间:2021-10-19 12:10:56

㈠ 人身伤害保险理赔与侵权赔偿相矛盾吗

人身伤害保险理赔与侵权赔偿可并行
案情
覃林和赵凯均是某小学六年级学生。2004年9月覃林之父覃某为覃林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学生平安险,保险金额最高为30000元,期限为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
2005年3月27日放学后,覃林和赵凯等同学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覃林一脚踢飞足球,射在赵凯脸上,使其受伤跌倒。在老师的帮助下,赵凯被及时送到医院就诊,诊断为“脑外伤,中度异常”。
自当天至4月16日,赵凯在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共计12340余元。出院后,赵某向人寿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向赵某支付了保险金9000元。随后,赵某找到覃林的法定代理人覃某,要求覃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万余元。
两家协商未成,赵某即以赵凯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覃林其法定代理人覃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覃某对覃林踢足球致伤赵凯无异议,但得知人寿保险公司已向赵家支付了保险金后,认为赵家的损失已得到了补偿,自己仅应赔偿不足的部分。

人身伤害保险理赔与侵权赔偿相矛盾吗
法院审理:
覃林与同学踢足球时造成了赵凯人身损害,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由于人身损害赔偿和人身保险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不能相互取代或者补充,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覃某向赵凯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4000余元。
法院说法
本案的焦点在于:受害人作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能否既向保险公司索取保险金,又向侵权行为责任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一、侵权法律关系和人身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第一个法律关系是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因违法行为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物质性人格权,造成了受害人身体的损伤或生命的丧失,侵害人应当依法承担受害人因此所受到的财产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
第二个法律关系是因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人身保险合同关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残、废、疾病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当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因意外事故、意外灾害、疾病、衰老等原因,以致死亡、残废或丧失劳动能力、年老退休或保险期满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
因此,人身保险不仅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还是一种半强制性的储蓄,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保险人最终都将以各种形式返还给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而且,人身保险不存在重复保险问题,投保人无论向多少人投保,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均可同时按约取得保险金。
二、两种法律关系性质不同,不能相互取代、相互补充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可以看出,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并不因受害人获得保险金而予以减少或免除。
因为这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民法保护的客体是公民享有的物质性人格权,侵害人赔偿的不是人身损害或死亡这一损害事实的本身,而是这种损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当事人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受害人向侵权人索赔损失的事实根据是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而在人身保险中,当事人之间是合同关系,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取保险金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事实依据是双方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而且保险事故已经发生。
其次,人身保险的性质、特征决定了其不适用补偿原则。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得到的补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
实行补偿原则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得到额外的利益,以致不合理地扩大保险人的责任,防止诱发人为危险,这是财产保险特有的原则。
如果在人身保险中适用补偿原则,不仅在理论上不能说通,而且,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获取保险金后,加害人不赔偿或不全额赔偿,客观上等于助长了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其危害社会的后果是可以想象的。相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此种情况中被保险人的请求赔偿权。
《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综上,在本案中,覃林的法定代理人向赵凯赔偿是基于其侵权行为,而赵凯获取保险金是由于其法定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二者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不可混为一谈。赵凯在获取保险金后,仍可基于侵权关系依法向覃林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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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理赔的功能
人身保险的理赔工作从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损失通知时开始,经过现场查勘,责任审定、赔款计算,保险金给付等主要过程来完成,是一项比较复杂而又繁重的工作。人身保险理赔的功能表现在三个方面:
1.实现保障功能
人身保险本身的内涵决定了购买人身保险,对个人和家庭来说,目的是为了寻求未来的保障;对企业来说,目的是稳定企业的经营,而理赔是实现人寿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最终体现。
2.规范经营行为
保险理赔是对承保、保全风险控制的监督和检验,行使着“内部审计”的工作职责。通过理赔可以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制定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有利于规范保险公司的业务行为,为业务核保和风险管理提供依据,减少和杜绝不规范业务和高风险业务,提高保险公司整体风险控制水平,促进保险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3.树立保险公司品牌
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和声誉,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良好、及时、合理的理赔服务品质来树立和维持的。因为高品质的理赔服务最能反映保险公司对客户的尊重,每一件满意的理赔案件都是推动人身保险展业的最好广告。
4。防范保险欺诈和骗赔
保险理赔是以事实为依据,以保险责任为准绳,既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又要通过保险理赔防范保险欺诈,避免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不法分子的侵犯。尤其在团体保险理赔时最容易出现利用团体的社会影响进行骗赔或者强行索赔。

㈡ 人身损害赔偿金与保险金的区别

首先,它们最根本的区别就是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中的一种,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属于人身保险的一种。下面就他们的定义来说明,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适用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但又具有自己的独特内容和经营特点,从而是一类可以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它主要可以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意外伤害险: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量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可从他们的的定义看出,它们之间区别还是很大的。
1、承保内容不同: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这种利益损失因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人身意外伤害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造成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
2、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不同: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以灵活的赔偿限额作为被保险人转嫁法律风险和保险人承担法律风险的最高限额。而人身意外伤害险不问被保险人有无损失以及损失金额是多少,只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
3、保险的费率不同:责任的保险的费率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及其产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法律制度对损害补偿的规定、赔偿的限额高低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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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商业保险理赔和人身损害赔偿有什么区别

首先,它们最根本的区别就是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中的一种,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属于人身保险的一种。下面就他们的定义来说明,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适用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但又具有自己的独特内容和经营特点,从而是一类可以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它主要可以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意外伤害险: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量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可从他们的的定义看出,它们之间区别还是很大的。
1、承保内容不同: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这种利益损失因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人身意外伤害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造成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
2、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不同: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以灵活的赔偿限额作为被保险人转嫁法律风险和保险人承担法律风险的最高限额。而人身意外伤害险不问被保险人有无损失以及损失金额是多少,只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
3、保险的费率不同:责任的保险的费率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及其产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法律制度对损害补偿的规定、赔偿的限额高低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

㈣ 人身损害保险如何赔偿多少钱

这种赔偿并无高低之分,关键是看伤残等级
但是,对于人身伤害赔偿来说,工伤赔偿具有一些人身伤害赔偿不具备的特性
1,无责任原则
工伤的认定和赔付,与劳动者在工伤过程中是否有一般过错无关,如劳动者因为操作失误导致工伤,同样可以被认定,并且享受对应的待遇;而在人身伤害赔偿中,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的,需要承担对应的责任
2,持久性
被鉴定为1-4级工伤的劳动者,可以依法退出工作岗位,除了享受工伤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定期的工伤补助直至退休年龄,而多数人身伤害赔偿是一次性的,即便因此引发并发症,再度主张赔偿还需要举证等
因此,一般来说,如果同时构成工伤和人身意外伤害(一般是交通事故或侵权责任)时,工伤的待遇总体要比侵权伤害待遇高一些
但是有一点:在工伤事故中,如果是侵权伤害(例如保安在履行职责时被不法分子殴打)或交通事故(如上班途中被车撞伤)伤害的,工伤保险仅仅承担补充责任,即优先处理的是事故伤害,即侵权处理优先于工伤,只有在侵权责任赔付不足的情况下工伤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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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人身损害去保险公司理赔需要什么手续

要身份证及买保险的票据,在有在当地保险公司只定有权三甲医院所受伤害的证明,才能去保险公司办理理赔。

㈥ 人身损害保险如何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其中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
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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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意外人身伤害保险的理赔程序都有哪些的

您好,
人身意外保险理赔程序如下:
1、发生意外伤害或住院后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了解需要准备的单证,以便保险公司快速理赔,需在3日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办理理赔时所须手续(住院医疗保险需在保险公司规定的认可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住院就诊)。
(1)医学诊断证明;
(2)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3)医疗费原始收据及处方;
(4)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3、保险公司在所有单证齐全的情况下,在7日内会作出结案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接到通知后,可凭本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款。
现在中民保险网上投保意外险之后,理赔流程十分方便,将有专业人士全程协助您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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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如何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依据伤者实际产生的合理医疗费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但非医保用药不予理赔。另,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分责任大小先予承担壹万元医疗费,不足部分,按责任大小在商业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予以承担。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㈨ 人身损害保险如何赔偿

如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处理比较简单,正常赔偿,在累积保额内按计算公式赔偿。
如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则比较麻烦。保险事故发生时,数个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对象为同一被保险人的为保险竞合。
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关于保险竞合责任分配的规定和处理方式,在保险条款中主要有以下3种方式:
1.溢额保险条款。即发生损失时,如有其他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人仅就全部损失扣除其他保险人应负担赔偿额之后的余额(即超额部分)负责赔偿。
2.不负责任条款。即当发生损失时,如有其他保险人的,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比例分摊条款。根据保险金额进行比例分摊。
比例分摊条款在我国保险公司条款中比较多见,但比例分摊的赔偿方式,给被保险人索赔带来不便。因为被保险人必须向多家保险公司分别索赔。在我国保险理赔实务中,发生保险竞合时,一般都是依照惯例或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处理,无从遵循法律规定。
建议你根据条款规定,选择索赔对象。实际赔偿的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其他保险公司根据保险金额进行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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