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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

发布时间:2021-10-19 05:59:58

㈠ 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怎么样

简介: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于2000年11月正式组建,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的副厅级单位,是根据《山东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21 号) 和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机构编制 的批复》(鲁编[2000]13 号)等文件规定,将原省社会劳动 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和省劳动就 业办公室内设的失业保险机构合并组建的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来源为全额预算管理。 2017年11月,获评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

㈡ 山东省社会保险基数管理局网

山东省社保的基数,你需要给社保中心打电话询问一下。

㈢ 山东省劳动局监管部门投诉电话是多少工资拖欠问题相关投诉

山东省劳动局监管部门投诉电话是0531-86916116。

山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电话为0531-86916116,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

(3)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扩展阅读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㈣ 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交多少钱什么时候受益

各县标准都不同。缴费不少于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㈤ 举报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可以获得奖励的范围是什么

答:任何个人(举报人)举报参保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机构(被举报人)违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有关规定的事项,经查证属实、符合规定的,可以获得奖励。
举报的违法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或者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

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哪些监督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㈦ 对恶意举报、编造违法事实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对恶意举报、编造违法事实的行为,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举报人的责任;举报事项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政策依据(以上问题依据下列文件):
1.《关于统一2008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2008年3月25日 京社保发〔2008〕22号)
2.《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社会保险缴费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 京劳社保发〔2008〕237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 京劳社保发〔2008〕238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26日 京劳社督发〔2008〕101号)
5.《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受理和奖金申请、发放程序〉的通知》(2008年5月21日 京劳社督发〔2008〕109号)

㈧ 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哪些

答:被举报人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
(1)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
(2)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费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3)单位或个人利用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工作的机会,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费或者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将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违反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违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6)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侵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㈨ 社会保险基金查询

当地社保网了,看看能不能支持网络查询,不支持的,只能去社保中心查询

㈩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第七条 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第八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一条 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上级监督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下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四)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第十八条 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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