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生产保险柜需要什么许可证
保险箱(柜)产品是必须经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才能上市销售的产品。保险箱(柜)产品的标准有国家标准GB10409-2001《防盗保险柜》和行业标准GA166-2006《防盗保险箱》。标准对于保险柜(箱)有明确的定义。防盗保险柜在标准中定义为在规定时间内抵抗规定条件下非正常进入装有机械、电子锁具(包括密码锁、IC卡锁等)的柜体。我们要注意一下标准中的限定和要求,需要注意的有两点,一是时间,二是手段。
C类安全级别最高,应能阻止用普通手工工具、便携式电动工具、磨头和专用便携式电动工具、割炬和炸药,在净工作时间60分钟以内打开柜门或在柜门、柜体上造成13平方厘米的通孔,其质量不小于450公斤。净工作时间60分钟以内这是一个时间限定。
只有具备国家3C认证的保险柜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柜,其防盗性能才能有所保障。它是国家的强制认证,有3C标致的可以称为保险箱,或保险柜。没有的在生产时执行的是企业标准,统称为保管箱或保管柜。
市面上常见的3C标准,大多数也是A1级别的,A1类防盗保险柜应能阻止用普通手工工具、便携式电动工具和磨头以及这些工具相互配合使用,在净工作时间15分钟以内进入。这只是外力破坏的时间,须知有些懂技术开锁的专业人士,根本不会花时间在箱体上动手脚,只需技术开启保险柜的备用钥匙。
『贰』 保险丝座属于国家强制认证3C产品吗
属于,当然属于。中国3C认证的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它是各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所谓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其英文缩写为“CCC”,故又简称“3C”认证。
不过,请您注意,3C标志并不是质量标志,而只是一种最基础的安全认证。它的某些指标代表了产品的安全质量合格,但并不意味着产品的使用性能也同样优异,因此购买商品时除了要看它有没有3C标志外,其他指标也很重要。
我国公布的首批必须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共有十九大类一百三十二种。主要包括电线电缆、低压电器、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玻璃、消防产品、机动车辆轮胎、乳胶制品等。3C标志一般贴在产品表面,或通过模压压在产品上,仔细看会发现多个小菱形的“CCC”暗记。每个3C标志后面都有一个随机码,每个随机码都有对应的厂家及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在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时,已将该编码对应的产品输入计算机数据库中,您可通过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防伪查询系统对编码进行查询。
『叁』 个人保险合同书保险公司要备案吗
给你提供我前期在青岛刚刚办理的流程,大体可以概况为,先到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就业备案的开户,再给员工办理就业备案;接下来到社保中心办理开户,随后办理员工的社保增员。
考虑到各地区有部分的差异,具体的材料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不过大的方向都是一样的。
你根据这个思路办理就可以了。
一、办理用工登记:
1、到劳动保障政务大厅一楼一号窗口,领取《单位用工登记表》,办理用工等级的开户。
2、如果想办理招聘,需要办理招聘手续:
(1)条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
(2)材料准备:※填写《单位用工登记表》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民办学校应携带办学许可证及社团登记证、机关事业及其他机构应携带批准成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就业备案:
到劳动保障政务大厅
,携带以下材料办理就业备案: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招用人员登记表》(一寸照片两张)(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3、《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化名册》(一式四份);
4、《劳动合同书》(新版一式三份);
5、招用本市城镇居民,属市内四区的应携带《失业证》、属五市三区的应携带《求职证》;招用人员属外地人员的,应携带身份证、《暂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女职工);招用人员属应届正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的,在开发区落户后提供户口本或户籍证明、人事局出具的《干部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招用人员属转移就业(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携带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户口本及《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
三、社保开户: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等级。办理程序:
1、先到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化名册》手续;
2、到社保中心领取《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社会保险登记表》;
3、企业劳工人员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化名册》、企业发放工资表或工资证明、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社会保险登记表》到区社保中心开户缴纳社会保险费。
4、城镇各类企业职工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城镇户籍和本区农业户籍的新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单位0.9%;养老保险:单位0.4—1.4%;
企业每月1—10号正常缴费(超时未交,每日加收2‰滞纳金),每月14-24号办理次月缴费增减人员。
四、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每月1至10日)
1、企业在接到“社会保险征缴通知”后,将保费于每月10日前存入建设银行或中国银行缴费专户,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网上银行划转社保费,缴费成功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邮寄“缴费票据”。对于无开设银行帐户条件的企业,提交《青岛市劳动保障管理手册》及银行转帐支票或现金,按“一票制”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逾期缴纳按日加收2‰滞纳金,跨月另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利息。
(1)新增人员属初次参保
2、办理增加投保人员手续(每月14日至24日)
企业填报《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以下简称《增减变化表》)(必须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和新增人员的《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社保业务员审核后将初次参保职工信息录入微机并核发个人社会保险编号。企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册》、《社保卡》和《医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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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要求社保吗
一般是不需要的。
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总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处罚: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伍』 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要买工伤保险吗
签订劳动合同就必须参保。
『陆』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规定人员 必须全职吗 要查保险吗
你好,应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制造许可,实际上就是生产塔式起重机的钢结构件,这个不是很复杂的。
设备类型:塔式起重机
设备型式:普通塔式起重机
详细的几句话也是说不清楚的,你最好请个顾问或找个中介比较省力。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产品型式试验;
(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
第五条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六条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七条须有申请许可制造设备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须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合格。
第八条须有一批能够保证进行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及技术工人。应任命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和检验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与取证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各类人员数量等具体要求见《基本条件》。
第九条须有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并应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厂房、实验和办公条件。具体要求见《基本条件》。
第十条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取证产品的技术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具体要求见《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与现场鉴定评审记录》(附件3,以下简称《评审记录》)。
第三章制造许可的程序
第十一条制造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
(一)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完成规定程序中的备案后,申请单位即可正式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二)制造许可方式为制造单位许可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第十二条申请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目录》中规定的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申请单位向受理机构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前,应将申请材料提交本单位所在地上述受理机构的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由该机构签署意见后,上报受理机构。确认申请材料的安全监察机构不得组织对申请单位的初审。
进口特种设备的申请单位为制造工厂或符合《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代理商。
第十三条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2.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3.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出现第二十八条中除第六款之外任意一种情况的单位;
4.处于对办理《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单位;
5.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机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型式试验
申请单位可约请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被约请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型式试验规程,通报进行型式试验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与应当满足的条件。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获得型式试验合格报告的申请单位,即可汇总《申请书》和型式试验报告报送给受理机构。
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时,如型式试验的整机性能试验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后进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品。型式试验合格并在该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后,该特种设备方可进行使用登记,并投入使用。
安装2台以上(含2台)样品,应当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制造条件评审
(一)申请单位取得型式试验合格报告后,可持以下材料,约请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制造条件评审:
1.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3.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评审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及时提供《评审记录》和评审指南。申请单位可在自我评定合格后,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必须将现场评审时间通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派1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
(二)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为3~5人。
(三)评审工作包括对制造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记录》的评审项目逐项进行评审,分别给出单项评审结果并填写《评审记录》。评审组现场评审结束时,应当出具填写了评审组评定意见的《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报告》(附件4,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初稿,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请单位在场人员签字。
(四)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意见,经其负责人批准后,给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三种:
1.具备条件
《评审记录》适用项目全部符合的,评为具备条件;
2.基本具备条件
《评审记录》适用项目中重要项目全部符合、非重要项目存在不符合和有缺陷项,但认为最长6个月内经整改能够达到要求的,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
3.不具备条件
达不到基本具备条件要求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五)对评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6个月内,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原评审机构组织复评。复评时适用项目全部符合的,应评为具备条件;否则,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六)对经评审或复评提出不具备条件评审结论的,评审机构应当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七)评审机构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汇总《申请书》、型式试验合格报告、《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以及整改后复审时的《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如果经复审时),报送给受理机构。
第十六条备案或审查发证
受理机构接到产品质量或制造条件的鉴定评审材料后,应根据本规则规定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或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制造许可证》的决定。审查合格的,应办理产品型式试验备案或核发《制造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评审机构或型式试验机构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由于上述两机构原因导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责成相应评审机构或型式试验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整合程序或补齐材料后重新审查。出现此类情况,应当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二)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工作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不属实或不能达到本规则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受理、审查、办理《制造许可证》的,其证书也须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制作,统一编号并统一加盖总局印章。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在每个季度的第1周内,将本部门在本次报告前1个季度内发出证书的复印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受理机构应建立发证单位档案管理系统,保存《申请书》和必要的见证材料。评审机构应当保存制造条件评审的全部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产品及其许可范围,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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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具体要求
意外伤害保险都是企业自主给员工缴纳的,这块主要是人社局管,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时候,有保险单复印件就行。
『捌』 哪些进口保险丝需要办理免3C认证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进口报关咨询欣海报关
『玖』 什么情况下保险丝座需要有安规认证
在厂家所生产后要出厂情况下
保险丝座需要有安规认证
『拾』 汽车保险丝UL认证如何申请办理
汽车保险丝申请UL认证需提交资料
1. 产品型号
2. 规格参数
3. 外观尺寸图
4. 零部件尺寸图
5. 零部件清单
6. 熔丝尺寸和电流对照表
7. 熔丝外观图(比较复杂的熔丝)
汽车保险丝UL认证申办流程
1、项目确定:确认认证费用与时间、样品数量等
2、资料准备:根据UL的要求,企业准备好认证所需的各项资料或文件;
3、送样测试:企业将样品寄送至广东优科检测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
4、签发报告:产品检测结果符合UL标准要求,正式签发检测报告;
5、工厂审核:UL将对生产工厂进行首次工厂检查,以确保符合标准要求;
6、标志使用:审核符合要求后,申请人正式获得授权使用UL标志。
以上是优耐检测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咨询优耐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