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政府强制要求购买城投公司理财产品,不买不发工资,是否违法,可以向什么部门汇报
答:强制要求购买城投公司理财产品,不买不发工资,事实应该就是违法。
要向更上一级的反映,最好留足证据。
② 什么是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效力
一、什么是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
(一)什么是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
(二)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从协议的名称看,有委托投资、合作经营、合伙经营、借款等,但其实际内容大都约定了保本、支付固定收益等条款。尽管协议所用名称不一样,但协议的内容基本为委托理财。
2、从协议签定的主体看,有委托双方签定的协议,有委托双方加监管人或者担保人三方签定的协议。委托人,有法人、自然人;受托人有既有民间的委托理财如自然人、一般的有限公司、各类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私募基金等等,也有金融机构的受托理财,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等等。
(三)最高法院在其召开的《关于审理金融市场上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第二次研讨会上,对这类纠纷,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将其分为四种:
1、凡是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间借贷无异,应将其认定为借贷纠纷;
2、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
3、凡是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4、凡是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将其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二、委托理财合同效力的界定《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的效力,应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法律的颁布机关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的颁布机关为国务院。
目前对于委托理财,只有《证券法》及证监会的一些规章、文件。而《证券法》并未对委托理财的主体作出规定。因此,只要委托双方签定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同时,由于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无效,应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认定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时,除了保底条款无效外,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是有效的。
③ 咨询公司做理财业务签订的合同属于合同诈骗吗
在咨询公司做理财业务签订的合同,不一定就属于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④ 2015年被所谓理财合同诈骗100多万元。2007年,公安已经撤案了,公安也没通知受害人,怎么办!
警方撤案需要给受害人书面通知的!没有的话你可以投诉他们!只是很难有效果!你可以请律师和媒体一起向他们施压!迫于压力或许会给你个合理的解释!
⑤ 十堰市开发区城投公司发行的理财有风险吗
理财不是银行存款肯定有风险,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都有风险何况城投公司,关键看收益和你的风险承受能力
⑥ 委托理财案件有哪些纠纷类型,案由及法律适
您好,法院在立案时以“委托理财纠纷”暂定案由,在具体审理委托理财案件过程中,进一步区分不同权利义务约定,以界定其法律关系并确定案由。具体而言:
1.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实际上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的,应认定双方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并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2.委托监管合同案件。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接受委托理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或资产委托人的委托,承诺对委托资产的交易账户进行监督管理的,应认定成立委托监管合同关系,并以委托监管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在委托理财合同案件和委托监管合同案件中,在法律适用方面宜遵循如下思路:首先,应主要以《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律作为法律适用依据。其次,从《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金融法律、法规中寻找有关证券、期货等交易规则,作为处理案件之依据。再次,从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制订的相关金融行政规章中援引有关营业资质、禁止性交易行为等规定作为判案的参照依据。目前这类参照依据主要包括: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1] 265号《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107号《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2003 年中国证监会第17号《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最后,对于具体案件中出现的新型疑难法律问题,应结合国家宏观经济和金融政策,综合运用委托理财案件审理原则、民商法基本原则、原理和法律解释学的方法予以分析和处理。
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均归受托人所有的(即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的情形,应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4.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提供专业理财服务,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认定双方成立以委托理财合同为表现形式的合伙关系,以合伙协议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
5.信托合同纠纷案件。在委托理财合同实践中,若合同约定委托人将其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并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委托资产与委托人资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资产相互分离,以使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获得收益,且受托人具备法定资质的信托投资机构等《信托法》所规定的信托行为构成要件的,应认定成立信托合同关系,以信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信托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⑦ 理财产品有纠纷怎么办
想要维权,必须证明自己当初被误导了,一切都需要证据。
录音录像。因为很少有人在买理财产品时会特意录音,一般情况下是拿不出这种证据的,事实上,由于大多数误导发生在银行,所以多半会被监控录像拍到,声音则有可能一起录下,遗憾的是,如果没有立案的话,银行一般会拒绝提供监控录像。然而,一旦拥有这种证据,形势立刻就会逆转,作为一种预防措施是非常合适的。
其他记录。如果实在没有录音,只能退而求其次,如果保留了购买产品时的相关文件,比如宣传页或利益演示之类,或许可以通过当初留下的笔迹证明销售人员描述过的一些内容,但这种证据同样难以找到。
是否被代签字?某些金融产品在销售过程中不仅需要一个签名而已,还需要客户签署表示了解风险或其他内容的文件,比如保险产品会要求客户亲笔在合同中书写“了解收益是不确定的”这样一段文字,而误导你的销售人员很有可能并未让你书写,那么情况一定是你被代签字了。这时可以主张自己并未被销售人员提示过风险,当代签字被确认之后,事情就好办了。这个道理适用于其他“该有的东西却没有”这类情况。
电话回访也有录音。买了保险产品除了要额外写一段话,在犹豫期内保险公司还会进行电话回访,从而了解你是否真的知道相关风险,遗憾的是大多数人对回访电话都是敷衍了事,对方说什么都是“嗯”的回答,由于回访电话都有录音,反而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但有一种情况另当别论,即回访电话本身就有违规问题,比如并没有明确告知风险。
⑧ 理财产品合同问题。。
在实务中这类情况很多,一般都是有效的。
⑨ 理财产品的合同丢了不要紧吧
如果是封闭式理财,就是那种到期不用任何操作就回自动回到你的投资账户中的产品,合同只是你产品更了解的说明,合同还在不在都没有问题。
或者你有没有网银或是手机银行 有些产品需要赎回才能到账,你可以通过电子渠道来操作,也是不需要纸质合同的。同样不用担心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