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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推行

发布时间:2021-10-17 07:30:11

⑴ 在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推行的“零时起保制”的含义之一是指保险合同生效的开始时间为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开始对订立合同的双方都开始产生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约束力。在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推行的合同生效制度是零时生效制,即保险合同的效力产生于保险合同订立后的次日零时或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生效日的零时开始生效。例如在车辆保险里面,客户如果是在1号订立的保险合同并缴纳保费,则保险的生效日期为2号的零时。人寿保险里也是这样,1号投保缴费,生效的日期为2号零时。
但随着技术进步和客户需求的增多,保险公司也适时的选用了一些新的生效制度,如约定生效制和即时生效制。例如现行的交强险,可以选择2小时生效,或在一个约定的时间生效。而现在平安在使用了E承保的方式下,选用了即时生效制,即保费转账成功后,即时生效。
而另一种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约定条件生效的情况,即要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保险效力才开始有效,例如在人寿保险里的重大疾病保险,就专门对重大疾病保险设置了观察期(一般都是要合同生效,且有90天-1年的重大疾病免责期),只有在满足了以上列明的条件以后,重大疾病保险的效力才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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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在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推行的“零时起保制”的含义之一是指保险合同生效的开始时间为(

为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

依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2)在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推行扩展阅读:

保险实务的相关要求规定:

1、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2、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3、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⑶ 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推行的一种合同生效制度是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开始对订立合同的双方都开始产生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约束力。在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推行的合同生效制度是零时生效制,即保险合同的效力产生于保险合同订立后的次日零时或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生效日的零时开始生效。例如在车辆保险里面,客户如果是在1号订立的保险合同并缴纳保费,则保险的生效日期为2号的零时。人寿保险里也是这样,1号投保缴费,生效的日期为2号零时。
但随着技术进步和客户需求的增多,保险公司也适时的选用了一些新的生效制度,如约定生效制和即时生效制。例如现行的交强险,可以选择2小时生效,或在一个约定的时间生效。而现在平安在使用了E承保的方式下,选用了即时生效制,即保费转账成功后,即时生效。
而另一种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约定条件生效的情况,即要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保险效力才开始有效,例如在人寿保险里的重大疾病保险,就专门对重大疾病保险设置了观察期(一般都是要合同生效,且有90天-1年的重大疾病免责期),只有在满足了以上列明的条件以后,重大疾病保险的效力才开始生效。

⑷ 在保险实务中,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仓至仓条款”通常限制的是()。

在保险实务中,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仓至仓条款”通常限制的是保险期限长短。“仓至仓”条款所指的运输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的整个运输过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

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满60日为止。在货物未经运抵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并在卸离海轮60天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4)在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推行扩展阅读

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直至该项货物被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

海运进出口货物运输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不是象财产、人身等保险险种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终止,它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上列明的装货港发货人仓库开始。

直到“送交”保险单上列明的目的港收货人仓库时终止,中间包括:多次的转运、海轮与港口间的驳船运输责任、港口与仓库间的陆上运输责任、存放在港口码头库场待运期间的责任。

⑸ 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推行的一种合同生效制度是()。 合同成立当日零时起保制 缴纳保费次日零时起保制

由于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一般保险合同都规定了在投保人按约定缴清保费时保险合同才产生效力。而在具体的保险合同期限方面, 则一般是在投保时以后的某个时间才起保的。交强险有例外,田 家规定可以即时起保。即投保人与保险合同后,保险可以立刻生效的

⑹ 在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推行的:零时起保制的含义之一是指开始时间为

约定时日的零时起保险合同开始生效.

⑺ 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推行的一种合同生效制度是…

由于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一般保险合同都规定了在投保人按约定缴清保费时保险合同才产生效力。而在具体的保险合同期限方面, 则一般是在投保时以后的某个时间才起保的。交强险有例外,田 家规定可以即时起保。即投保人与保险合同后,保险可以立刻生效的。

⑻ 保险试卷题

1a2b3c4c5b6c

⑼ 在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推行的:零时起保制的含义之一是指开始时间为

为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

保险合同成立,为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为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我国采取的是“零时起保制”,合同成立后的次日零时,或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为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9)在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推行扩展阅读:

保险合同的相关要求规定:

1、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2、保险人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符合专业意义,或者虽不符合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3、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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