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证券承销法律关系中承销商和发行人的义务是什么
1、材料核查义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2、禁止预留义务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为取得股票而故意使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有剩余。证券经营机构以包销方式承销股票,不得为取得股票而以下列行为故意使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有剩余:1)故意囤积或截留;2)缩短承销期;3)减少销售网点;4)限制认购申请表发放数量;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3、备案义务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的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4、保安义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不得透露未依法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告前的发行方案以及承销过程中认购数量、预计中签率等非公开信息。5、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具体来讲,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1)不当许诺;2)诋毁同行;3)借助行政干预;4)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6、禁止承销业务证券经营机构持有企业70%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不得成为该企业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7、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购买股票义务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认购股票。8、不得迎合或鼓动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发行股票义务股票发行价格或配股价由承销商与发行企业共同商定。承销商不得迎合或鼓动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9、不得虚假承销义务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进行虚假承销。所谓虚假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名义上是承销团成员,实际上并没有从事承销股票的活动和承担承销股票应尽的责任。10、其他义务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和在承销结束后股票上市前,不得以任何身份参与所承销股票及其认购证的私下交易,并不得为这些交易提供任何便利。注: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同时承销4只或4只以上的股票。
2. 如何理解银行理财业务"卖者有责,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往往会看到“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提示。作为银行理财业务的基本原则之一,“卖者有责,买者自负”被提示来主要目的,一方面是强化金融机构的责任,另一方面是防止投资者的道德风险。专业人士指出,二者必须同时强调,不能偏废任何一方。
作为理财产品的供应方,银行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有义务将产品的相关信息揭示到位,不仅应说明产品的收益特点,更重要的是要说明产品的风险属性;银行有义务通过合适的渠道向客户销售产品,应选择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员工向客户进行销售;银行有义务甄别客户是否适合购买特定产品,对于明显不适合购买某款产品的投资者,银行必须在充分揭示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投资者的书面认可,方可向投资者销售产品。一言以蔽之,银行有义务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渠道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同时,作为产品的发行方,银行也有义务按照产品说明书等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条款,将募集的资金进行审慎投资,并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收益。
而在投资者方面,在银行充分履行理财产品销售及运作过程中的各项义务的情况下,投资者应根据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考虑,在确定了解产品的收益情况和风险属性的前提下,选择适合自身投资的理财产品,并承担产品对应的风险。由于投资者事先已知晓并表示接受的风险造成的产品亏损或未达预期收益,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银行不再为此负任何责任。
3. 买理财产品出现风险介绍人有责任赔偿吗
你好,理财产品的责任承受主体一般就是产品发行者后者销售者,介绍人一般不承担风险责任;如果销售者未尽法律责任可以追究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4. 1.证券公司承销一共有几种方式各自的含义是什么发行风险各自由谁承担
从证券承销实践看,证券承销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代销、助销、包销及承销团承销。 (一)证券代销 所谓证券代销,是指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发售期结束后,将未出售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代销的特点是: (1)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代销过程中,未售出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发行人 ,承销商仅是受委托办理证券销售事务; (2)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对不能售出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是由发行人自己承担; (3)由于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相对包销而言,所得收入(手续费)也少。 (二)证券助销 所谓证券助销,是指承销商按承销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承销期满后对剩余的证券出资买进(余额包销),或者按剩余部分的数额向发行人贷款,以保证发行人的筹资、用资计划顺利实现。我国的证券法将余额包销归入包销方式。 (三)证券包销 所谓证券包销是指在证券发行时,承销商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计划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出售,承销期满时未销出部分仍由承销商自己持有的一种承销方式。证券包销又分两种方式:一种全额包销,一种是定额包销。全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的全部证券,承销商将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发行人证券的资金总额。定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人发行的部分证券。无论是全额包销,还是定额包销,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形成的关系都是证券买卖关系。在承销过程中未售出的证券,其所有权属于承销商。(四)承销团承销。 亦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由两个以上的承销商临时组成的一个承销机构称为承销团。 我国《证券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与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5. 银行理财产品如果投资失败,,是投资者承担全部责任么
你好!
银行理财产品最主要的就是看清楚理财合同描述,一定要认真看,不能轻易相信银行工作人员的忽悠,不然只能是投资者自己吃亏!
一般合同上都会把责任的划分写的很详细,所以如果投资失败可以根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投资者承担全部责任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6. 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人
商业银行可以去买进其它银行的理财产品,比如法国兴业银行负责理财产品的研发,而其他银行业可以来跟他们合作,使用法兴银行的理财产品
7. 股票包销时,股票发行的风险和责任由承销人承担 这句话对吗
应该是对的. 这就是所谓的bought deal. underwriter对bought deal是承担很大的风险和责任的.因为承销人是全额买下股票,然后再在二级市场上销售,销售得如何,跟发行公司已经没关系了.
8. 证券的发行人和承销商之间有什么关系
在证券发行活动中,证券承销商与发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证券承销协议而建立的,承销商的证券承销活动是根据其与发行人之间的承销协议进行的。
根据证券承销协议,承销商是受发行人的委托而代其向投资者发行证券。承销商在证券承销中,要履行受托人职责,替发行人向投资者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如应将招股说明书提供给认购人并有义务提醒其阅读,将招股说明书备置于其营业场所供投资者查阅等。
在证券承销关系中,证券承销商无论是包销或是代销证券,都是为发行人发行证券;发行人通过承销商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者通过承销商向发行人投资认购其证券;有关证券发行的信息公开文件是以发行人名义公开,投资者是根据发行人公开的信息文件进行投资判断。因此,在证券承销协议这一合同规定的法律关系范围内,发行人要对已公开信息向投资者负直接的法律责任,而承销商则只是根据承销协议向发行人承担责任。
9. 一个理财产品有发起人和项目方,承售方承担什么责任
什么责任也不承担,还拿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