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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可以变更签名吗

发布时间:2021-10-17 01:25:07

『壹』 买保险签名变更有效吗

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发生问题保险公司也不会理赔
有两个方法来处理:一.投保人去保险公司变更签名,这样保单就有效了;
二.去保险公司退保。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贰』 保险合同可以更改吗

保险合同可以变更。

保险合同变更是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变更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等。

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

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叁』 保险合同上不是本人的签名,是卖保险的给代签的,说去变更一下签名风格就可以,是吗,那我在外地能变更

这是违规的行为。按原则来讲保单自始无效,不过也不用紧张你可以亲笔签名更改。麻烦的话 就用快递邮寄吧。

『肆』 在保险公司签字后双方都反悔可以去更改签字无效吗

如果在保险公司签合同的话,双方都产生反悔了,那么这样协商一致就可以取消原来订的合同。

『伍』 人保寿险的保单签名可以更改字迹吗

可以。办理保全项目变更签名手续即可。

『陆』 保险合同为代签名,可以重签一份吗

可以去客服中心补签名,不需要重新签

『柒』 保险合同,签名变更麻烦吗

要变更什么签名?由被保险人申请批改,个人携带身份证,企业携带三证去柜台办理。具体可打电话咨询个保险公司的客服热线

『捌』 不是本人签名的保险合同有效吗

买了一份保险,拿到合同才知道,投保书不是我本人的签名,合同继续有效吗? 专家分析: 具体什么情况?如果是电销产品,电话录音视同你本人签名,合同有效。如果觉得产品不适合自己,在收到合同后10天内可以退掉。 如果不是电销产品,产品又不适合自己,可以退掉,如果觉得不错,又适合自己的需求,带上身份证去保险公司柜面,办理补签名手续,合同有效。 带上合同原件,身份证原件,投保人和被保人一起去保险公司客服做签名变更即可。 合同的保险责任可以让代理人给您讲述一遍或者打合同上客服电话咨询。 看是具体是什么情况,如果是代理人恶意行为,你可以要求全额退保。如果只是偶尔过时代签名,您可以做一个签名变更。但是在签名变更前发生的风险,保险公司可以有理由不赔的。 这个代理人胆子太大了,按保险法您这个合同是没有效的。请尽快处理。如果认为是自己需要的,带上资料去柜台办理一下相关手续,如果不需要,直接投诉退掉。 不是本人签名暂时还有效,但是万一出了事需要理赔的时候就很难说了,所以要尽快更改签名。让业务员帮你办个保全自己再亲自签字就可以了。不用担心,早发现早解决了。

『玖』 保险合同可以变更吗

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
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
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客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为投保人所有,其变更一定是投保人的变更所致。
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事项的变更。《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这一规定是内容变更的总原则,即须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保险人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双方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须经保险人同意,这样会出现保险人故意或是无意拖延的情况,为求实际便利和保险关系的确定,有些国家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如仅限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经一定期间如保险人并无反对之意即视为同意。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两类情况,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二是因一定法定情况的发生,保险合同一方须予提出变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绝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保费的变更及其他内容的变更,主要是保费的变更。法定须予变更的情况有:
(1)保费的增加: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五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六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第五十三条)。
(2)保费的减少: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是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请求,主要是因变更保险金额而变更保费。
(1)保险金额的增加:如保险价值因市场价格上涨,投保人可提出按照或者不按照保险价值的增加比例增加保险金额,当然亦需增加保费;投保人亦可在保险价值并无增加的情况下,在保险价值限度内提出增加保险金额的请求。
(2)保险金额的减少:如因有保险价值减少的情况或者虽无减少情况,投保人亦可提出减少保险金额的请求,只是一些保单规定保险人并不受理保险金额减少的请求,此种保单多为人寿保险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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