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交警部门开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上面写:事故原因无法查清。 我该怎么办呢
对事故认定不满,可以向上一级的交警部门要求重新出具,但是希望不大。下一步就报保险,因为事故原因无法查明可能存在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什么的,那就只有通过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贰』 单方事故交警认定书写无法查清事故事实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你好。现场是否有保险公司过来查勘,如果没有,按70%赔付。
『叁』 事故认定书上写着该事故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断保险公司会赔吗
这种情况,需要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会根据保护受害者的原则进行裁定,裁定后保险公司就会赔偿了。
『肆』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无法查清的怎样赔偿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确定责任和进行后续处理的重要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般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对责任主体应对事故承担的责任具体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这几种。除之外,还出现了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种类。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了“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无法认定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或者“无法确定双方谁有过错,无法作出事故认定”的事故认定书。何为交通事故无法认定?顾名思义,就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有的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证明事故的任何一方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无法判断事故责任。那么,当事人一方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由于交通事故的突发性、环境的变化性、个案的特殊性等情况,会造成一部分交通事故发生后,连第一时间赶赴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警察都无法取得事故相关证据,进而无法认定事故责任,这是客观存在的。那么,是否交警作出事故无法认定的认定书就意味着任何一方都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无法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该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机动车一方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因此,在该类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推定机动车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如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故意造成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事故责任。
因此,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是过错原则,于是在责任无法认定的前提下,任何一方都可举证对方存在过错,并要求对方根据该过错承担责任,如经举证并证实发现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换言之,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有过错,那么也可以凭合法、有效、充分的证据去推翻交警已经作出的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责任认定书。但如果双方都没有相应的证据足以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如何分配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没有进一步进行规定,湖州律师李广健提醒,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由双方承担公平责任。虽说,从事故的实际发生情况来说,确实可能发生一方责任小于另一方的情况,但由于事故现场没有留下相应的证据足以证明这一点,导致交警以及当事人双方都无法对事故举证,并还原出事故现场,从而证明一方存在过错,因此,从法律程序角度出发,以公平责任分配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是较为合理的模式。
三、至于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首先,在实践操作中常有一个误区,即交通事故都是在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发生、或者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但是不少人通常忽视了另外一种情况,就是非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对于“车辆”的定义,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交通事故的发生只要满足道路、车辆、当事人一方存在过错并造成了损害后果的构成要件,即可以构成交通事故。基于以上这一点,如发生在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并且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同样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首先,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另一方存在过错的,就可以减轻己方的责任,如果能进一步举证对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己方可以不承担责任。至于双方都无法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那么同样的,也应当按照公平责任,分担赔偿责任。
在新道路交通法实施后,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从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转化为一份证据,而只要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的,就可减轻己方的责任。因此,在交通事故赔偿过程中,并非仅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就可以作为最终赔偿责任认定的标准。
那么在上述几种情况下,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书不服,是否可以进行救济?如果可以救济,则如何进行救济?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是可以进行救济的,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由此可见,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如经查实,确实存在错误的,可以重新作出事故认定书。
事实上,在实践操作中,很少会发生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当事人另外一种救济手段即是通过向法院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取证、举证,推翻同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如果公安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上无法认定,就会导致在事故处理的民事赔偿方面比较复杂。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浙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本省依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相应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属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应当相应减轻责任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十至二十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的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七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对于事故无法作出事故认定的交通事故,在起诉到法院后,由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进一步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相对方有过错的,负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如果能证明另一方有过错,则应减轻己方的赔偿责任,即己方承担80%左右赔偿责任;如果一方能证明另一方违反了交通法规,且己方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伍』 无法查明事故事实保险该如何赔付
恐怕不行,一般保险公司对这种情况赔偿70%
『陆』 交通事故出证明事故无法查清保险公司不给修车为什么
无法认定事故原因的,拒赔或者减少赔偿比例。
『柒』 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五十条指的是什么意思
当事人一方双方行为至证据灭失
『捌』 员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该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无法查清。 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认定该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无法查清,并不影响该员工工伤认定申报,因为上下班途中必经路线只要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工伤;重点是上下班途中,因为该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无法查清,所以也不能认定该员工应承担主要责任,既然无法认定员工承担主要责任,就符合申报工伤条件!
『玖』 在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会怎样宣判
法院会根据原告方的其他证据情况及被告方的答辩做出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根据这一精神,《规定》第31条规定:”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如何正确理解“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是正确理解定期宣判制度的核心和关键。首先,定期宣判是开庭的一种方式,而当事人到庭参讼是其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既然按时到庭是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当庭送达裁判文书就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所做的一种制度安排。其次,定期宣判前人民法院已经告知了当事人“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的内容,当事人对定期宣判的后果已经有足够的心理预期。如果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再次,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充分体现了定期宣判制度本身的严肃性和对拒不到庭行为的惩罚性。当事人在定期宣判之日未到庭的,其行为的性质与开庭时拒不到庭相同,其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应与缺席判决制度相同。
『拾』 发生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无法查清
无法查清那就上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这是法院推定的。如果证据确实可以证实,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责任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