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么是保险共保体
就共保体运作的监管体系看,以四川广元为代表的地区要求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核查共保体的经营情况、赔付情况、费率执行情况、风险防控情况,一方面为正确厘定保险费率提供数理基础,另一方面也为确保风险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维护经营的稳定性和盈利性。此外还需在监管体系中完善以行业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增加监管透明度。
在日益市场化运作的工程保证保险领域,当前“共保体”经营模式是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主流选择。而共保体模式也有不利于市场竞争的不足之处:其掩盖了各家保险公司经营水平的差异,任何一家共保成员试图创新产品或优化服务,都可能面临成本一家独担、成果多家共享的局面。因此在充分发挥共保体优势的同时,也要注意在共保体模式的积极意义与消极影响间求得平衡。
⑵ 保险的作用
一、保险必须有风险存在。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风险则无保险。
二、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三、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四、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保险的补偿基金是由参加保险的人分担的,为使各人负担公平合理,就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
一是具有自愿性,商业保险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自愿订立保险合同来实现的,而社会保险则是通过法律强制实施的;
二是具有营利性,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公司无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都是以营利为目的,而社会保险则是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
三是从业务范围及赔偿保险金和支付保障金的原则来看,商业保险既包括财产保险又包括人身保险,投入相应多的保险费,在保险价值范围内就可以取得相应多的保险金赔付,体现的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则,而社会保险则仅限于人身保险,并不以投入保险费的多少来加以差别保障,体现的是社会基本保障原则。
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 表现在:(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
从法律意义上说,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
①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
②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③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发生必须是不确定的,即具有偶然性;
④事故的发生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
⑤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给付金钱或其他类似的补偿;
⑥保险应通过保险单的形式经营。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 保险乃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这二大功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经济补偿功能是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险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鲜明的特征。资金融通功能是在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深入到社会生活诸多层面之后产生的一项重要功能,它只有在经济补偿功能
一、资金融通的功能
资金融通的功能是指将形成的保险资金中的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保证保险资金的增值与保值,这就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资金进行运用。保险资金的运用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也是可能的。一方面,由于保险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时间差;另一方面,保险事故的发生不都是同时的,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不可能一次全部赔付出去,也就是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数量差。这些都为保险资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保险资金融通要坚持:合法性、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的原则。
二、社会管理的功能
社会管理是指对整个社会及其各个环节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目的在于正常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各环节的功能,从而实现社会关系和谐、整个社会良性运行和有效管理。
1.社会保障管理: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保险通过为没有参与社会保险的人群提供保险保障,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另一方面,保险通过灵活多样的产品,为社会提供多层次的保障服务。
2.社会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具有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大量的风险损失资料,为社会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同时,保险公司大力宣传培养投保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帮助投保人识别和控制风险,指导其加强风险管理;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投保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提取防灾资金,资助防灾设施的添置和灾害防治的研究。
3.社会关系管理:通过保险应对灾害损失,不仅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损失进行合理补充,而且可以提高事故处理效率,减少当事人可能出现的事故纠纷。由于保险介入灾害处理的全过程,参与当社会关系的管理中,改变了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为维护良好的社会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
4.社会信用管理:保险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其经营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保险产品实质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承诺,对保险双方当事人而言,信用至关重要。保险合同履行的过程实际上就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了大量重要的信息来源,实现社会信息资源的共享。险单的局限性等忠告。因为保险经纪公司可以掌握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的情况,从而向市场上贩卖费率低保障高的保险。但是在中国,保险经纪行业刚刚起步,数量少而且很不规范。
一些保险公司开始尝试将保险条款进行通俗化的改造,以使大多数人看得懂。拥护的意见认为这是一个好的方向。但是许多业内人士和法律专家认为,这样做会导致保险条款失去法律意义上的严谨性,可能导致歧义,从而引发经济纠纷。
⑶ 共保协议”如何体现出利益共保特点
协议书编号: 共保字[2003] 号
甲方:
乙方:
为加强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区域合作,向保险客户提供更全面、专业的保险保障服务,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共保合作保险产品范围
(1)、财产保险及其附加险;
(2)、工程险及其附加险;
(3)、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
(4)、货物运输保险及其附加险;
(5)、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及其附加险;
(6)、其他甲乙双方商定同意共保的保险商品。
第二条、共保原则
甲乙双方应本着“客户第一、信誉第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开展共保合作业务。
第三条、共同承保人及经办机构
甲乙双方在开展共保业务时,由提出共保的一方作为“第一承保人”邀请签订本协议的另一方参与该笔(批)共保业务;接受邀请并同意参与承保该笔(批)共保业务的另一方作为“第二承保人”,双方作为“共同承保人”对该笔(批)共保业务进行承保;双方同时签订“共保业务确认书”(见附件1)作为共保业务确认凭证。
第四条、共保业务承保比例
“第一承保人”与“第二承保人”在“共保业务确认书”上确认该笔(批)共保业务的各方具体业务承保比例。
第五条、共保业务运作方式
(一)、共同承保人代表: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共保合同时,应各自确认一位工作人员作为以后共保业务的具体承保负责人。
甲方承保负责人:
乙方承保负责人:
甲乙双方在开展共保业务时,由“第一承保人”的承保负责人或其授权指定的其他人员作为“共同承保人代表”,全权代表共保业务双方处理“共同承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日常业务事项。
(二)、共保业务保险方案的确定:
每一笔(批)共保业务的保险方案按“第一承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执行,甲乙双方签署“共保业务确认书”后,“第二承保人”需无条件接受及执行该保险合同。
(三)、承保出单:
1、共保业务保险合同
“第一承保人”根据其所隶属的保险公司已向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报备(或报批)并已获批准可以公开销售的保险条款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签订该笔(批)共保业务的保险合同并出具相关保险单证。
该笔(批)共保业务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第一承保人”,“第一承保人”与“第二承保人”通过签订“共保业务确认书”确认共保此一(批)保险标的。同时,“第一承保人”应将其已签订的一份保险合同副本递交给“第二承保人”留存。
“第一承保人”如对该笔(批)共保业务的保险合同进行任何修改,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第二承保人”,并得到“第二承保人”同意对该保险合同进行“第一承保人”所通知修改的书面答复。否则,“第二承保人”将不承担因修改该笔(批)共保业务的保险合同而增加的任何保险赔款与费用。
2、共保业务保险费
“第一承保人”应负责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并出具其公司的正式保险费发票;“第一承保人”应于“共保业务确认书”签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第二承保人”按双方确认的业务承保比例划拨保险费。否则,双方签订的“共保业务确认书”自动作废。
“第二承保人”应在收到“第一承保人”该笔(批)共保业务的保险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所收到的该笔(批)共保业务保险费金额向“第一承保人”开具其公司的正式保险费发票。否则,“第一承保人”有权以任何合法方式向“第二承保人”追回该笔费用。
3、共保费用
“第一承保人”应向“第二承保人”提供该笔(批)共保业务的“营业税”完税证明或其他说明文件,以免“第二承保人”重复纳税。
另外,“共保业务确认书”上的“第一承保人”可向“第二承保人”收取一定比例的“共保手续费”,具体“共保手续费”金额由双方按照业务实际情况另行商定。
(四)、共保业务赔偿处理
1、损失通知义务
“共保业务确认书”中“第一承保人”获悉被保险人出险或接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书”(或同等效力单证)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该笔(批)业务的“第二承保人”。
2、核赔权限
共保保险业务的保险赔款确认应符合相关国家及保险行业法律、法规,并以保险合同确定的方式、方法、范围、流程、标准为限。保险合同没有确定的以保险行业惯例为准。缺乏惯例的,甲乙双方可以共同选定“保险公估人”确认事故损失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事故损失额。
(1)、损失在人民币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以下时,“第一承保人”按保险合同规定,缮制“赔款计算书”(或同等效力文件);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给付)保险赔款,“第二承保人”应在“第一承保人”支付(给付)保险赔款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共保业务承保比例向“第一承保人”划转保险赔款,同时交收相关单证。
(2)、损失在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至壹百万元以下(含壹百万元)时,“第一承保人”负责事故现场的查勘,检验,定损及定损后的一切理赔事务。“第一承保人”将最终的理赔报告以及经签章的索赔单证复印件递交给“第二承保人”,“第一承保人”先按核定的赔款金额付给被保险人赔款。“第二承保人”应在“第一承保人”支付(给付)保险赔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按照共保业务承保比例向“第一承保人”划转保险赔款。同时交收相关单证。
(3)、损失在人民币壹百万元以上时,“第一承保人”与“第二承保人”共同负责事故现场的查勘、检验、定损及定损后的一切理赔事务,但双方均不得单方面直接与被保险人接触。“第一承保人”将最终的理赔报告以及经签章的索赔单证复印件递交给“第二承保人”,“第一承保人”按核定的赔款金额付给被保险人赔款。“第二承保人”应在“第一承保人”支付(给付)保险赔款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共保业务比例向“第一承保人”划转保险赔款。同时交收相关单证。
(4)、如有特殊业务需要,“第一承保人”与“第二承保人”可事先协商有关理赔及赔款事宜。
3、赔款、检验费、聘请公估人的费用分摊
聘请保险公估及其他“共保业务确认书”各方认可的费用(如有)根据各方所占共保业务承保比例分摊。
4、 共保追偿
“第一承保人”负责一切追偿事务,实际追偿费用支出及追偿所得均按共保业务承保比例分摊。“第一承保人”应在收到追偿款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向“第二承保人”划付其应得的追偿款。
5、 拒赔答复
未经“共保业务确认书”双方同意,“共保业务确认书”任何一方不得就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代表的索赔要求提出拒赔答复。
(五)、退保、退费处理
共保业务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提出退保、退费要求时,由“第一承保人”依据合同自行处理,并将有关业务处理单据副本一份递交“第二承保人”,“第二承保人”应在收到相关单据的五个工作天内按照所占共保业务承保比例向“第一承保人”划付应退保险费及相关费用。
第六条、共保业务其它约定
1、咨询服务
“第一承保人”应按被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保险咨询服务。
2、防灾防损服务
“共保业务确认书”约定的“第一承保人”向被保险人提供防损咨询服务,如需费用,必须书面通知“第二承保人”,经“第二承保人”书面确认同意后,该笔费用由“共保业务确认书”双方所占比共保业务比例分摊。
第七条、其它
1、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周年;本协议自然或因故终止后,对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书有效期内确认共保的未失效业务,甲乙双方仍然必须遵守本协议书第四条、第五条条款的约定。
2、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各执两份为凭。
3、本协议若有其它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方式明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解决双方分歧及异议。
4、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可提交仲裁或通过诉讼解决。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协议书签订地:
⑷ 买商业保险有什么好处
1、丰厚的投资回报和安全性⑸ 买保险有什么好处呢
你好,OK保险网小编为你回答
1、保障人们无论何时何地,因任何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可避免让自己及依靠他生活的家人陷入绝境,且无需担心本身收入那里的减低或丧失谋生能力;
2、为了在年老时仍能保持经济独立和个人自尊;
3、人没有拒绝生病的特权,而明智的人懂得防患未然。疾病并不可怕,庞大的医疗负担才可怕,为自己和家人参加医疗保险是免除重大开支的另一好处;
4、因意外受伤无法工作时,保险可提供固定的家庭收入,这是其它收入来源无法处理的一项好处.。
⑹ 买商业保险有什么好处
商业保险最大的作用是规避因意外、疾病、身故或残疾等带来的极端风险。那是不是有了社保就不需要买商业保险了呢?推荐您阅读:《有了社保,还要买商业保险吗?》⑺ 保险公司对老百姓有什么好处呢
1,如果老百姓和保险公司没发生任何关系,那除非是保险公司做了公益性的贡献才对社会,对老百姓有好处。这是宏观的,保险公司也要上缴税收的,税收被国家拿来建地方基础设施嘛。
2,如果老百姓在保险公司投保,那好处就是直接的。但根据投保产品的不同,好处也不一样。比如有的品种是储蓄保障类,就是你一直分批存钱进去,等到了一定年龄就可以全部拿出来还可以得到一部分利息,万一发生重大疾病或死亡还可以得到一定倍数的赔偿;还有的品种属于投资类保险,这种保障性差一点。这类产品也有给客户赔本的!
生病了,车翻了,人挂啦等等很多突发情况,都会在有投保的前提下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险金。
毕竟保险公司属于国家的,一定会给人民带来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