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包括哪些答案
(5)超额保险条款。由于健康保险的保险金具有补偿性质,因此为防止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残疾后获利,在合同中可规定超额保险条款,即对于超额保险,保险人可减少保险金额,但要退还超额保险的保费部分。(6)防卫原因时间限制条款。防卫是指投保书上所列明的重大不实告知事项。根据此条款,保单生效经过一定时间后,除非被保险人有欺诈行为,否则保险人不得以重大不实告知为由决定保单无效或拒绝赔付。典型的防卫原因时间限制条款如下:“保单生效2年后,仅限于欺诈性的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才可终止合同;否则,不能以保单生效前的既存状况而拒绝赔付,除非既存状况属于保单列举的除外责任。”该条款与不可抗辩条款具有相似之处,但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保单经过不可抗辩期后,即使投保书内重大不实告知属于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也不得拒赔。。3.团体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团体健康保险是保险公司与团体保单持有人(雇主或其他法定代表)之间订立的健康保险合同,它对主契约下的人群提供保障。为此,保险人可以在一份团体健康保险单中提供多种团体保障,也可以为每一种保险保障签发独立的团体保单。团体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有:(1)既存状况条款。该条款的具体内容与个人健康保险有所不同。在团体险中,该条款规定除非被保险人享受保险保障已达到约定的期限,保险人不负对被保险人的既存状况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如果对某一既存状况已连续3个月未因此而接受治疗,或者参加团体保险的时间已达12个月,则该病症不属于既存状况,由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赔付申请。(2)转换条款。转换条款允许团体被保险人在脱离团体后若购买个人医疗保险,可不提供可保证明。但是,被保险人不得以此进行重复保险。将团体健康保险转换为个人健康保险时,被保险人通常要缴纳较高的保费,有关保险金的给付也有更多的限制。(3)协调给付条款。该条款在美国和加拿大的团体健康保险中较常见,因为在这些国家,有资格享受多种团体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较普遍,如双职工家庭可能享有双重团体医疗费用保险。该条款主要是为解决享有双重团体医疗费用的团体被保险人获得的双重保险金给付问题,而将两份保单分别规定为优先给付计划和第二给付计划。优先给付计划必须给付它所承诺的全额保险金;若其给付的保险金额不足被保险人所应花费的全部合理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就可要求第二给付计划履行赔付差额部分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告知保险人优先给付计划的给付金额,第二给付计划根据协调给付条款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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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团体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有哪些
团体健康保险是保险公司与团体保单持有人(雇主或其他法定代表)之间订立的健康保险合同,它对主契约下的人群提供保障。为此,保险人可以在一份团体健康保险单中提供多种团体保障,也可以为每一种保险保障签发独立的团体保单。团体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有:
『叁』 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包括哪些
一、年龄范围
不同保险有不同的保险年龄范围,甚至同样的险种之间不同产品的年龄范围都有所差异。而一般保险的年龄保障范围大致在0~60岁之间,其中0岁特指出生满28天的婴儿;平安健康险能够保障的最高年龄达到了85岁。
二、是否体检
某些保险在投保前需要指定医生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以确保满足投保条件;平安健康的运动卫士属于意外保险,无需体检也能投保,投保更加方便快捷。
三、犹豫期
有些健康保险从承保开始的次日起,有一段时间犹豫期;在这段期间内,您可以提出解约合同,并且保险公司会全额退还您支付的保险费。如平安健康险的平安e生保家庭健康险,在承保后拥有10日的犹豫期,能让您认真考虑好是否投保,让您的保险投资更理性。
四、等待期
等待期也称免赔期间,是指首次投保或者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一段时间内重新投保的,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具体一段时间内,被保险人产生的医疗费用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以上是健康保险的部分特殊条款!
『肆』 健康保险合同特有的特殊条款有哪些
(5)超额保险条款。由于健康保险的保险金具有补偿性质,因此为防止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残疾后获利,在合同中可规定超额保险条款,即对于超额保险,保险人可减少保险金额,但要退还超额保险的保费部分。 (6)防卫原因时间限制条款。防卫是指投保书上所列明的重大不实告知事项。根据此条款,保单生效经过一定时间后,除非被保险人有欺诈行为,否则保险人不得以重大不实告知为由决定保单无效或拒绝赔付。典型的防卫原因时间限制条款如下: “保单生效2年后,仅限于欺诈性的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才可终止合同;否则,不能以保单生效前的既存状况而拒绝赔付,除非既存状况属于保单列举的除外责任。” 该条款与不可抗辩条款具有相似之处,但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保单经过不可抗辩期后,即使投保书内重大不实告知属于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也不得拒赔。。 3.团体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 团体健康保险是保险公司与团体保单持有人(雇主或其他法定代表)之间订立的健康保险合同,它对主契约下的人群提供保障。为此,保险人可以在一份团体健康保险单中提供多种团体保障,也可以为每一种保险保障签发独立的团体保单。团体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有: (1)既存状况条款。该条款的具体内容与个人健康保险有所不同。在团体险中,该条款规定除非被保险人享受保险保障已达到约定的期限,保险人不负对被保险人的既存状况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如果对某一既存状况已连续3个月未因此而接受治疗,或者参加团体保险的时间已达12个月,则该病症不属于既存状况,由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赔付申请。 (2)转换条款。转换条款允许团体被保险人在脱离团体后若购买个人医疗保险,可不提供可保证明。但是,被保险人不得以此进行重复保险。将团体健康保险转换为个人健康保险时,被保险人通常要缴纳较高的保费,有关保险金的给付也有更多的限制。 (3)协调给付条款。该条款在美国和加拿大的团体健康保险中较常见,因为在这些国家,有资格享受多种团体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较普遍,如双职工家庭可能享有双重团体医疗费用保险。该条款主要是为解决享有双重团体医疗费用的团体被保险人获得的双重保险金给付问题,而将两份保单分别规定为优先给付计划和第二给付计划。优先给付计划必须给付它所承诺的全额保险金;若其给付的保险金额不足被保险人所应花费的全部合理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就可要求第二给付计划履行赔付差额部分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告知保险人优先给付计划的给付金额,第二给付计划根据协调给付条款支付保险金。
『伍』 列举人身保险的常见特殊条款
(12)受益人条款。受益人条款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指定、资格、顺序、变更及受益人的权利等内容的具体规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十分重要的关系人,很多国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都有受益人条款。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通常分为指定受益人和未指定受益人两类。指定受益人按其请求权的顺序分为原始受益人与后继受益人。许多国家在受益人条款中都规定,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这个受益人的权利将转回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再指定另外的受益人。这个再指定受益人就是后继受益人。当被保险人没有遗嘱指定受益人时,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成为受益人,这时保险金就变成被保险人的遗产。(13)红利任选条款。红利任选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投保分红保险,便可享受保险公司的红利分配权利,且对此权利有不同的选择方式。分红保单的红利来源主要是三差收益,即利差益、死差益和费差益。利差益是实际利率大于预定利率的差额;死差益是实际死亡率小于预定死亡率而产生的收益;费差益是实际费用率小于预定费用率的差额。但从性质上讲,红利来源于被保险人多缴的保费,因为与不分红保单相比,分红保单采取更保守的精算方式,即采取更高的预定死亡率、更低的预定利率和更高的预定费用率。(14)保险金给付的任选条款。寿险的最基本目的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时,提供给受益人一笔可靠的收入。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保单条款通常列有保险金给付的选择方式,供投保人自由选择。最为普遍使用的保险金给付方式有以下五种:①一次支付现金方式。这种方式有两种缺陷: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共同死亡的情况下,或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后不久死亡的情况下,不能起到充分保障作用;不能使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免除其债权人索债。②利息收入方式。该方式是受益人将保险金作为本金留存在保险公司,由其以预定的保证利率定期支付给受益人。受益人死亡后可由他的继承人领取保险金的全部本息。③定期收入方式。该方式是将保险金保留在保险公司,由受益人选择一个特定期间领完本金及利息。在约定的年限内,保险公司以年金方式按期给付。④定额收入方式。该方式是根据受益人的生活开支需要,确定每次领取多少金额。领款人按期领取这个金额,直到保险金的本金全部领完。该方式的特点在于给付金额的固定性。⑤终身年金方式。该方式是受益人用领取的保险金投保一份终身年金保险。以后受益人按期领取年金,直到死亡。该方式与前四种方式存在一个不同点,就是它与死亡率有关。(15)共同灾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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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关于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你知道哪些
第一条是免赔额,这项条款在合同中经常出现,是健康保险的重要特征之一。它具体的内容,当之前讲好的意外事件发生后,公司在付款之前,被报人须要自己先支付一部分费用,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支付超过免赔额的部分。
第二条是按比例付款,也可以叫做共同承担保险条款。它的具体内容是,对于超过前一条款中所规定的免赔额部分的费用,须要由保险人和被保人共同承担,共同支付。一般来说,被保人须要支付的费用为总费用的0.2到0.3之间,剩下的费用则由保险公司承担。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控制被保人在享受医疗服务时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是支付限定额度。它的具体内容是对被保人看病的一个总的费用还有被报人所享受的医疗服务量,做一个最高限额的规定。对于这个限度以内的钱由公司承担,这个限度以外的钱需要被保人自己承担了。保险公司一方面为了自己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医疗资源浪费,因而设置了这些特殊条款。那么为了更好地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也为了在遭受疾病等意外时,可以及时地得到赔款,避免保险人和被保人之间产生误会和纠纷,还希望大家在购买保险时,可以仔细阅读这些特殊条款。
『柒』 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包括哪些
您好!包括3方面,观察期/等待期条款,免赔额条款,责任免除条款。
一、观察期/等待期条款
所谓观察期/等待期也可以称为免赔期间,是指健康保险中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责任之前的一段时间。因为现如今,投保健康保险大多是无需体检就可以购买的,但是保险公司仅仅根据病历资料是很难判断被保者是在投保前患有某种疾病,还是在投保后。为了防止被保者带病投保、保障保险公司的利用,通常健康保险中会规定一个观察期,最长为180天。在此期间内,被保者因疾病支出的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责的,只有观察期满之后,保单才会正式生效。
二、免赔额条款
免赔额条款是健康保险合同中的常用条款,根据条款规定,在一定金额下的费用支出是由被保者自理,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也就是说,当发生保险事故后,在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之前,被保者须自己先支付一部分医疗费用,即保险公司只负责对其医疗费用中超过免赔额的部分进行补偿。
三、责任免除条款。
所谓责任免除,就是保险公司对某些风险造成的损失补偿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例如:遗传性疾病、外界感染、核爆炸或核污染等。当被保者因免责条款中的事项产生合同约定的疾病时,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给付责任。
『捌』 团体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有哪些
团体健康保险对主契约下的人群提供保障。团体健康保险适用的特殊条款包括有:
1、既存状况条款。此条款规定当被保者可获得的保险保障已期满,保险人对被保者的既存状况不再承担责任;但被保者若对某一既存状况已连续3个月没有因此而接受治疗,或参加团体保险的时间已满12个月,那么这病症不在既存状况的范围内,保险人对因此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要承担责任。
2、转换条款。当团体被保者在脱离团体后,想投保个人医疗保险,可不提供可保证明。可被保者不可以以此来进行重复保险。把团体健康保险转为个人健康保险时,一般被保者要缴纳的保费会增加,有关保险金的给付的限制也会增加。
3、协调给付条款。其主要解决享有双重团体医疗费用的团体被保者享受双重保险金给付的问题,而将两份保单分别规定为优先给付计划和第二给付计划。
综上所述,团体健康保险和个人健康保险区别主要表现在核保方式、费率等方面,团体健康保险适用的特殊条款包括既存状况条款、转换条款等等。
『玖』 买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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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包括年龄、体检、观察期、等待期、免赔额以及给付限额条款。健康保险合同规定这些特殊条款是为了防止恶意骗保等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