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期限和保险期限的区别是什么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指的是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保险有效时间。也就是投保人投保之后,保险从生效那一刻开始,到终止的日期。如果投保人在这段时间以外,遭遇到任何的意外伤害,或者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而如果是在保险期限中发生了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就要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保障金的理赔。而这个规定的范围,就是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规定的责任期限。
一般来说,意外伤害保险期限是由投保人决定的。比如购买一年期的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其他时间段的保险。而责任期限一般都是在报案后的180天内,保险公司的理赔时间。事情发生后,由于责任期限比较久,所以就算保险期限超过了,保险公司一样会履行相应的责任。
B. 在保险有效期和保险责任约定的范围内以及保险
这个问题打算问什么呢?
C. 再保险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以及保险金额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失给与补偿的依据是
再保险合同业务包括分出业务和分人业务。
再保险分出业务涉及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摊回赔付成本等基本业务。同原保险转嫁风险需要支付保费相同,再保险分出人转嫁保险风险责任也要向再保险接受人支付一定的保费,这种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同时,由于再保险分出人在销售原保险保单以及维护和管理保险业务过程中发生了一定的费用,再保险分出人需要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一部分费用予以补偿,这种由再保险接受人支付给再保险分出人的费用称为分保手续费。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再保险分出人按原保险合同约定负责向保险受益人提供赔偿或给付,再将应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份额摊回,此为摊回赔付成本。
与再保险分出业务相对应,再保险分入业务涉及收取分保费、支付分保手续费、支付分保赔付款等基本业务。
此外,再保险接受人与再保险分出人之间还有支付和收取纯益手续费的业务。纯益手续费是指再保险接受人为鼓励再保险分出人谨慎地选择原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业务,在其取得纯益基础上付给再保险分出人一定比例(即纯益手续费率)的报酬。”纯益”指某个业务年度的再保险分人业务获得的纯收益,即该年度分人业务收人项目合计减去支出项目合计的差额。
保险人之间履行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办理再保险业务和进行再保险资金结算的主要凭据是分保业务账单(基本格式及内容见表27—1)。分保业务账单一般由再保险分出人按季度编制。为了减少付款次数和不必要的汇款费用,再保险合同双方通常约定按照账单上各项应收应付款相抵后的净额结算。表27—1中“应付你方余额”为账单贷方金额合计减去借方金额合计后的净额,是再保险分出人应向再保险接受人实际支付的金额;“应付我方余额”为账单借方金额减去贷方金额合计后的净额,是再保险接受人应向再保险分出人实际支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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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在保险有效期和保险责任约定的范围内,以及保险金额内保险人对保被保险人给予补偿的依据是
结论:通常保险人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进行补偿。保险一共有4大补偿原则,
我们先简单了解下,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
1、 损失补偿原则
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之后,对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损害,可以获得充分的补偿。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赔偿金额应公平合理,合法合情,并经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②损失价值的估计,应以发生危险事故的当时当地市价估计为准则;
③当损失价值无法估计,或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岐时,可以采用恢复原状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
④保险标的物多于一项时,应逐项分开计算,各项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⑤除定值保险外,应按危险事故发生时实际损失价值为准则,并以保险金额为限,以防道德危险的发生;
⑥严格核对保险单的时效、财产存放地点、保险项目、被保险人,并分析出险的真正原因,努力做到该赔则赔,不该赔则绝不赔。
2、损失补偿原则赔付方式
(1)现金赔付: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人采用现金赔付的方式,这样既可以减少很多麻烦,也符合大多数被保险人的意愿。
(2)修理:某些有形财产保险,只是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便可以委托有关修理部门对受损害的被保险标的物予以修复,其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如机动车辆保险。
(3)更换:因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采用替换的办法,对损失的物予以补偿。
(4)重置:被保险人的财产毁损或灭失,保险人重新购置与所保标的,以恢复被保险人财产本来面目的补偿方式。
3、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
实际损失是根据损失当时的财产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的,财产的价值与市价有关,通常根据市价来估计和确定实际损失额,损失多少赔多少。
(2)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是保险人承担陪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所以保险赔款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3)以保险利益为限
可保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保险赔款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对遭受损失的财产所具有的可保利益。
E. 医疗保险中的保险期限和责任期限是什么关系
二者的关系如下:只有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的保险事故才能享受责任期限待遇。
1.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患病,在保险期限内治愈出院,则无所谓责任期限;
2.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患病且在保险期限内没治愈,则从患病之日起的不超过责任期限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提供补偿。具体情况根据条款约定,详情可咨询保险公司。
F. 再保险有限期和保险责任约定的范围内以及保险金额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予补偿的依据是
依据是实际损失。
相关介绍:
实际赔偿原则是指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由于保险人的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其核心是保险人的赔偿只能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恢复到损失发生之前的状态。
保险人在处理保险的赔偿申请时,为了贯彻赔偿原则的基本要求,主要采取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和以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拥有的保险利益为限的方式进行赔偿金额限度的控制。
(6)在保险有效期和保险责任扩展阅读
由于人身保险实行的是给付原则,从保险补偿的一般意义上分析,给付原则符合实际赔偿原则的一般要求。
保险人对于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的给付以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而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通常是由投保人在保险人限定的保险金额额度内,根据保障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的。经过货币标定价值而形成的保险金额对于被保险人而言是一种实际的保障。
G. 责任期限和保险期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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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关系如下:只有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的保险事故才能享受责任期限待遇。
1.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患病,在保险期限内治愈出院,则无所谓责任期限;
2.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患病且在保险期限内没治愈,则从患病之日起的不超过责任期限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提供补偿。具体情况根据条款约定,详情可咨询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