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安装工程险的被保险人包括( )。
正确答案:C,D,E
解析: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针对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的保险。安装工程险的被保险人包括承包人、分承包人和所有人。
② 工程保险费建安工程费多少
工程保险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根据需要实施工程保险所需的费用,包括以各种建筑工程及其在施工过程中的物料、机器设备为保险标的的建筑工程一切险,以安装工程中的各种机器、机械设备为保险标的的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机器损坏保险等。
工程保险费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别,分别以其建筑、安装工程费乘以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费率计算。民用建筑(住宅楼、综合性大楼、商场、旅馆、医院、学校)占建筑工程费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四;其他建筑(工业厂房、仓库、道路、码头、水坝、隧道、桥梁、管道等)占建筑工程费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六,安装工程(农业、工业、机械、电子、电器、纺织、矿山、石油、化学及钢铁工业、钢结构桥梁)占建筑工程费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六。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③ 工程保险费怎么计算
四、国内外标准(示范)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保险条款特点
1、1999版部分FIDIC工程合同条款中的风险分担与保险安排
我国常用的FIDIC《施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两种合同条件,这两种合同条款均是由最有能力承担风险的一方承担风险,从而有利于降低造价。
(1)施工合同条件下风险分担与保险安排
在施工合同条件下,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风险分担情况为:
业主承担自然、经济、社会及政策风险,业主自身行为以及业主能控制的行为产生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如不可预见的自然条件、物价上涨、后续法规、设备采购、勘察设计等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承包商承担自身行为风险,如报价、施工方案及工艺、劳务及材料采购等风险,以及承包商自己的设计部分的风险等。
在以上风险分担条件下,根据专业条款中的风险范围约定,应投保方应就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办理保险。
(2)在EPC交钥匙合同条件下风险分担与保险安排
在EPC交钥匙合同条件下,承包商除了承担施工合同条件下的风险外,还承担设计责任风险。业主承担部分不可抗力风险及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尤其承担的风险。
在以上风险分担条件下,根据专业条款中的风险范围约定,应投保方应就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办理保险以及承保上人员额保险。
以上两种合同条件下各方具体风险分担和保险安排见FIDIC合同标准格式1999版本。
2、我国目前流行的工程承包合同条款中保险安排
(1)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通用条款中保险安排:
发包人的投保责任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承包人的投保责任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保险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报告制度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2011年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中保险安排:
承包商的投保责任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发包人的投保责任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3)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合同条款中保险安排:
承包商投保责任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发包人投保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发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④ 工程保险费包括哪些
由于一些工程的保险费用很高,这让很多企业难以承受,也让保险遭受到冷遇。然而,工程保险对于企业和职工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工程保险费如何计算的?
如果不了解怎么配置保险,可以看看这篇文章《保险怎么买?这些套路一定要避开 》
工程保险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根据需要实施工程保险所需的费用,包括以各种建筑工程及其在施工过程中的物料、机器设备为保险标的的建筑工程一切险,以安装工程中的各种机器、机械设备为保险标的的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机器损坏保险等。
建筑工程保险费率的组成:
(1)建筑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等,为一个总的费率,整个工期实行一次性费率。
(2)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度费率,如果保期不足一年,按短期费率计收保费。
(3)保证期费率,实行整个保证期的一次性费率。
(4)第三者责任险,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确定建筑工程保险费率的依据
(1)保险责任范围的大小,它与保险费率成正比。
(2)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
(3)承包人及其他工程关系方的资信、经营管理水平及经验条件。
(4)保险人本人以往承保同类工程损失的记录。
(5)工程免赔额的高低及第三者责任和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免赔额的高低与费率成反比,第三者责任和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则与费率成正比。
⑤ 工程保险费怎么计算呢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有三种:观察法,分类法,增减法保险费。通常包括两部分:纯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附加保险费指各种业务费用、佣金支出、预计利润,以及安全费。在纯保险费中加入附加保险费,而由保险加入者缴付,称为总保险费。
保险费通常包括两部分:纯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附加保险费指各种业务费用、佣金支出、预计利润,以及安全费。在纯保险费中加入附加保险费,而由保险加入者缴付,称为总保险费。
保险费与保险费率:
前者为某一保险单所应缴的总费,后者为某一危险单位的费用。
计算保险费须以保险费率为标准。
二者的关系: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费。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应用版》
⑥ 为了确定保险金额的方便安装工程险保单明细表中列出的保险项目包括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已经逐步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今社会,各行各业基本上有保险提供全面保障,建筑工程也不例外。建筑工程业作为风险性较大的行业,保障尤为重要。目前建筑工程险由国家强制建筑施工购买。
建筑工程保险是以承保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整个建设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保险工程项目的物质损失和列明费用损失的保险。
建筑工程险有哪些条款
1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
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2.雷电、火灾、爆炸;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4.盗窃;
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7.除本条款第二条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然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保险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2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4.自然磨损、氧化、锈蚀;
5.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6.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
7.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灵;
8、.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9.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丧失合同;
10.文件、帐簿、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
11.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2.领有公共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13.盘点货物当时发现的短缺;
14.保险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3保险期限
建工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经验收时终止。但建工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
4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应为保险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其他承保项目应按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商定的金额。
5被保险人的义务
1.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对保险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2.发生建工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3.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4.为防止损失扩大,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保险公司可予偿付。但本项费用和赔款总额以不超过受损的被保险项目保额为限。
5.保险内容如有变化(如保险项目有增减、工程期限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应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6.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的义务,如故意不执行,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6索赔和赔款
1.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2.保险公司的赔款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3.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4.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保险公司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5.保险公司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部分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6.建工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公司保险的存在,不论为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7争议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建工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
国家规定,建筑工程必须有建工险提供保障,否则是无法通过建委验收的。
建工险如何理赔
1建工险的理赔基本程序包括:出险通知、现场查勘、责任审核、核定损失、损余处理、计算赔款、赔付结案。即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尽快赶到事故现场予以查勘定损,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原因来审核是否属于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如果属于保险事故的损失,则应按保险单赔付。
2对各承保项目的损失,按发生损失的账面金额或实际损失赔付;对于第三者责任事故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分别按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对于施救、保护、清理费用,应与保险项目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分别计算,且以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当天的账面金额为限,同时,保险人支付赔款时要扣除有关财产物质的残值。
3物质损失免赔额。建筑工程免赔额,一般为保险金额的0.5%~2%,对自然灾害的免赔额大一些,对其他灾害的免赔额则小一些;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免赔额一般为保险金额的5%,或者刚十规定损失金额的15%~20%,以高者为准;其余保险项目的免赔额一般为保险金额的2%,而对场地清理费一般不单独规定免赔额。
4第三者责任免赔额。仅对财产损失部分有免赔额规定,可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2‰计算,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除非另有规定,人身伤亡部分一般不规定免赔额。以上每项免赔额,均为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损失赔付后,保额应相应减少,要出立批单说明保险财产哪一项从何时起减少多少保额,要与明细表中的保险财产项目取得一致。对减少部分的保额不退回保费,若被保险人要求恢复保额,则应出具批单说明,并对恢复部分按日比例增收保费。
建工险费率如何计算
1费率(‰)
1)建筑工程部分(工期费率)
住宅大楼1.4-1.8
综合性大楼1.6-2.2
商场、办公大楼1.7-2.2
旅馆、医院、学校大楼2.1-2.8
厘定上述费率范围的基点是:(1)无特种巨灾风险区;(2)保险金额为UD$1500以下的项目;(3)施工期限为1-1年半(不含保证期);(4)楼高在20层以下;(5)免赔额UD$2500左右。
若超过以上范围,承保公司需要在此费率基础上加费30%-50%
仓库及普通工厂厂房2.4-2.8
道路2.6-3
码头3-3.5
水坝隧道、桥梁、管道的工建部分3.2-4.5
2)建筑用施工机器、设备部分(年度费率)
A.各类起重机、升降机、传送设备9-14
B.各类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铲车、特种车辆8-10
C.其他各种施工机具6-8
3)加保第三者责任(工期费率)
有累计赔偿限额者为累计赔偿限额的2.8-3.2
无累计赔偿限额者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3.5-5
加保“交叉责任”,视危险大小加收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的10-25
4)加保保证期保险(保证期为12至24个月不等,属一次性费率)有限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0%-15%加收。扩大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5%-25%加收。
5)附加保障部分(工期费率)
附加保障的费率应视具体危险程度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无特别风险,每增加一项附加保障,应加收0.2%。
2免赔额
1)物质损失部分的免赔额有两类:各保险项目的免赔额和特种危险的免赔额。免赔额的高低,工地自然地理条件,工期长短因素等,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现将各项免赔额的掌握幅度规定如下:
(1)建筑工程部分:一般为US$2000-US$50000。也可以分别规定自然灾害的免赔额与其他损失的免赔额。自然灾害免赔额一般比较大些(如US$50000),其他损失免赔额一般比较小些(如US$2000)。
(2)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一般为US$500-US$1000,或同时再规定损失金额的15%-20%,以高者为准。
(3)其他保险项目:一般为US$500-US$2000。场地清理费用一般不规定单独的免赔额。
(4)特种危险:一般这和美元在US$10000-US$50000左右。特种危险指地震、海啸、洪水、暴雨和暴风造成的危险。除免赔额外,为控制巨灾损失,还有一个免赔额的规定,即特种危险造成的保险财产物质损失的赔偿总额。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事故,赔款均不能超过限额。总的幅度,一般可按物质损失部分总保险金额的80%上下掌握。对于这类风险不大或基本上没有的地区,也可不规定。
2)第三者责任部分只对财产损失固定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具体可参照安装工程险部分的有关规定),对人身伤亡无免赔额的规定。
3)上述规定的免赔额,均为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如一次事故同时涉及一项以上的的保险项目时,选其中最高的一个免赔额。
4)免赔额的规定与费率的增减有直接关系。如上述基础上免赔额增加两倍(即为原来的三倍),费率最多可在原有基础上降低百分之五;(如原费率为3‰,可降低为2.85‰)如免赔额增加三倍,费率最多可降低百分之十。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⑦ 工程保险费包括那些
工程保险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根据需要实施工程保险所需的费用,包括以各种建筑工程及其在施工过程中的物料、机器设备为保险标的的建筑工程一切险,以安装工程中的各种机器、机械设备为保险标的的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机器损坏保险等。
工程保险费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别,分别以其建筑、安装工程费乘以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费率计算。民用建筑(住宅楼、综合性大楼、商场、旅馆、医院、学校)占建筑工程费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四;其他建筑(工业厂房、仓库、道路、码头、水坝、隧道、桥梁、管道等)占建筑工程费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六,安装工程(农业、工业、机械、电子、电器、纺织、矿山、石油、化学及钢铁工业、钢结构桥梁)占建筑工程费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