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的区别
什么是重复保险?解读重复保险的累积赔偿情形-工保网
重复保险,常涉及道德风险,保险人应正确区分重复保险、复合保险与共同保险的不同;同时,重复保险下可重复累积赔偿的保险情形,能够有效为各类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险保障,因此保险消费者也应重视相应的保险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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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1.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但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可能超过保险价值。正因如此,重复保险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法律对重复保险的要求和规定也比较严格。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简称“共保”,是指投保人和两个以上的保险人之间,就同一可保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在保险损失发生时,各保险人按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摊损失。共同保险是对可保风险的横向转移,但仍是第一次转移,这是它与再保险的主要区别。
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都存在多个保险人,但共同保险只签订一份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不高于保险价值,而重复保险则签订数份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超出保险价值。
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有重大的区别,一是共同保险是投保人的风险一次性转移,而重复保险则是二次或二次以上的转移。二是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紧密。因为,在共同保险中,尽管保险人为数人,但它们和投保人之间只存在一个保险合同。而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上没有,因为,在重复保险中,各保险人和投保人存在数个保险合同,但数个保险合同彼此没有任何联系。三是共同保险中,保险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重复保险则相反,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
Ⅲ 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的区别
以港珠澳大桥建设为例,这座打破世界海上桥梁工程极限的大桥,造价1269亿,历时8年建成,建造过程中多项技术应用都是世界首例,客观上面临着很大的工程建设风险。
国内6家大型保险公司参与了港珠澳大桥的共同保险,保险金额高达人民币278亿元,同时项目还确定了瑞士再保险公司、苏黎世保险有限公司作为联合首席再保险公司,共同分担项目风险。
在整个港珠澳大桥施工过程中,项目累计保险赔付金额高达数亿元。这些赔偿损失,分别由6家国内保险公司与2家国外保险公司,通过共同保险与再保险机制共同分担,有效的实现了各保险人主体间的风险转移与分散。
此外,再以近年来我国工程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工程保证保险为例,各地在政策试点文件中普遍要求保险机构采用保险联合体(共同保险)的形式进行业务承保,其目的即为提高保险机构在开展工程保证保险业务时的风险管理能力,有效分散全新工程险种的市场业务承保风险。
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各项新技术、新材料、新管理模式的快速发展应用,令国内保险机构在开展工程保险业务中,日益面临着更加严峻的业务经营风险。而实践证明,保险机构通过运用共同保险与再保险机制,能够有效分散、转移相应责任风险,提高业务经营的安全性。因此,进一步深入探索工程保险中的共同保险与再保险机制,应成为未来我国工程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Ⅳ 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的区别
1.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但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可能超过保险价值。正因如此,重复保险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法律对重复保险的要求和规定也比较严格。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简称“共保”,是指投保人和两个以上的保险人之间,就同一可保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在保险损失发生时,各保险人按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摊损失。共同保险是对可保风险的横向转移,但仍是第一次转移,这是它与再保险的主要区别。
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都存在多个保险人,但共同保险只签订一份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不高于保险价值,而重复保险则签订数份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超出保险价值。
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有重大的区别,一是共同保险是投保人的风险一次性转移,而重复保险则是二次或二次以上的转移。二是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紧密。因为,在共同保险中,尽管保险人为数人,但它们和投保人之间只存在一个保险合同。而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上没有,因为,在重复保险中,各保险人和投保人存在数个保险合同,但数个保险合同彼此没有任何联系。三是共同保险中,保险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重复保险则相反,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
Ⅳ 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不同之处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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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复保险有哪些种类
重复保险往往会造成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情况。重复保险并不要求保单承保完全相同的利益、危险或期限。各保单之间只要存在重叠现象,便属重复保险。例如,同一房主以同一家财投保一年期家财险,在第十一个月底又向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保,那么这两张保单有一个月期属重复保险。
投保人进行重复保险的动机多样,有的是为了攫取不当利益,有的是为了增加安全度,根据投保人的主观状态,将重复保险分为善意重复保险和恶意重复保险:
1、善意复保险是指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并非为了获取超额保险赔偿金,旨在增加安全度,提升对某一危险的防范能力,减少损失而进行的重复保险;
2、恶意复保险是指投保人旨在为了攫取超额保险赔偿金而进行的重复保险。
二、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有什么区别
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有相似之处,尤其与未超额的重复保险极为相似。但是,两者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区别:
1、共同保险指多数保险人主动就同一标的共同承保同一风险的保险,而重复保险指投保人积极就同一保险利益重复投保之结果;
2、共同保险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一个保险合同,而重复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3、共同保险一般不构成超额保险,而实质意义上的重复保险必然为超额保险;
4、共同保险中没有同时保险和异时保险之区分,而重复保险根据合同订立的时间不同,分为同时重复保险和异时重复保险。
Ⅵ 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有什么不同
这个题目是我考公估人时最头疼的题目啦:
1.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但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可能超过保险价值。正因如此,重复保险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法律对重复保险的要求和规定也比较严格。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简称“共保”,是指投保人和两个以上的保险人之间,就同一可保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在保险损失发生时,各保险人按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摊损失。共同保险是对可保风险的横向转移,但仍是第一次转移,这是它与再保险的主要区别。
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都存在多个保险人,但共同保险只签订一份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不高于保险价值,而重复保险则签订数份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超出保险价值。
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有重大的区别,一是共同保险是投保人的风险一次性转移,而重复保险则是二次或二次以上的转移。二是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紧密。因为,在共同保险中,尽管保险人为数人,但它们和投保人之间只存在一个保险合同。而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上没有,因为,在重复保险中,各保险人和投保人存在数个保险合同,但数个保险合同彼此没有任何联系。三是共同保险中,保险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重复保险则相反,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
Ⅶ 什么是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与原保险的关系如何
原保险:客户到保险公司买的保险,不管是哪类,都叫原保险。
再保险:保险公司为分散客户原保险给公司带来的可能的经营风险,而给这个原保险买的保险,叫再保险。所以再保险也叫保险的保险,相对于原保险的区别是,再保险只能由保险公司来买,分担的是保险公司的风险。
共同保险:他是指保险公司对于风险单位比较大的保险标的,为分散自己的承保风险,联合2家以上的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同时进行承保的保险。和再保险的区别是分散风险的方式不同,在保险是纵向的风险分散,而共同保险是横向的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