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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本质上属于什么合约

发布时间:2021-10-09 14:12:07

1. 保险的本质是什么

保险是一种金融工具。保险的本质有二部分:融资功能,,组织经济基金的补偿功能。

一、融资功能

资金融通的功能是将形成的保险资金闲置部分再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保险人必须保证保险资金的增值和保值,这就要求保险人使用保险资金。

三、组织经济金补偿功能

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1)保险本质上属于什么合约扩展阅读:

保险风险是指尚未发生的、能使保险对象遭受损害的危险或事故,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事件等。被视为保险风险的事件具有可能性和偶然性。

风险是一直存在,也是一定需要解决的(比如疾病、房贷车贷、孩子教育抚养费等等)。

买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万一风险降临时,我们可以更从容应对,控制损失,不至于构成家庭重大危机事件;反之,可能要用全部收入或者全部财产直接面对风险的冲击。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前者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后者将赔偿保险人因某一特定事件或事件组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和保险的本质。本质上,保险是一种经济关系。商业保险大致可分为财产保险、人寿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津贴保险和海上保险。

按保险范围可分为人寿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担保保险。

1、火灾保险是指对储存在一定范围内的土地上基本处于静止状态的财产,如机器、建筑物、各种原材料或产品、家用电器等因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保险。

2、海上保险本质上是一种运输保险,是各类保险业务中发展最早的保险。保险人对因海上危险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货物运输保险是除海上运输外的一种货物运输保险。主要包括内陆、内河、沿海和航空运输中的货物损失。

4、工程保险包括各种工程项目中的所有意外损失和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

2. 保险签订的是什么合同

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合同后,保险合同的法定有效性便是保险合同效力,若从法律的角度理解,便是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力是需要对保险合同进行调查才可完成,保险合同的调查需要根据《保险法》等相关的法律为依据,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来进行调查过程,最后判定保险合同是有效合同或无效合同,这个调查与认定的过程没有固定的模式。
如果保险合同已经签订,但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那么保险合同则无效。而保险合同无效也存有不同的形式,主要分为三种从原因上划分,这种情形下主要有两种情况,约定无效和法定无效。约定是指如果合同双方进行了合同无效的约定,当约定的理由发生,那么合同无效如果保险合同出现了法律上规定的无效原因,那么便是法定无效的情况。
从范围上划分如果保险合同全部内容都无效那么便是全部无效,若只有部分无效,即是部分无效。比如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的保险合同的最高年龄限制,在进行理赔时,保险公司则只能按照被保险人实际的年龄进行赔付。
从时间上划分这种情况也有两种,一种是从保险合同签订开始便无效的自始无效,第二种是当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失去了效力,这种情况为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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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寿保险是什么合同

寿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死亡,或者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仍然生存,由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人寿保险合同可以划分为风险保障型人寿保险和投资理财型人寿保险。风险保障型人寿保险又可以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简易人身保险;投资理财型人寿保险主要可以分为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人寿保险。
非寿险合同: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保险人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核算要求
(1)采取一级法人,分级管理,逐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即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建账;分公司自计盈亏,总公司统一核算盈亏,并汇总统一缴纳所得税。[1]
(2)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采用表结账不结的办法按月结计盈亏;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期末,分别提取直接业务和分保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
(3)实行分险种核算损益办法。总公司分险种核算的险种为: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综合保险、农业保险、通用附加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各级公司在不影响上一级公司规定的分险核算的险种分类前提下,可将分险核算的险种进一步细化,并报上一级公司备案。
(4)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公司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公司应收款项、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贷款、抵债资产、低值易耗品、损余物资等资产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5)外币业务的核算。公司应实行外汇分账制。对各种外币业务的外汇收支均按原币填制凭证、记载账簿、编制报表。同时,按规定汇率分别将各币种折成人民币、各外币折成美元,编制折币报表。对发生的未在银行开户的外币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汇率折成美元入账。年末,应将各币种“货币兑换”科目余额分别通过“汇兑损益”科目,结计为当期损益。结转损益后,应将各种外币业务的损益,按决算日汇率,结计为人民币损希进行分配。
2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核算特点
与寿险原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相比较,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1]
(1)保费收入在签订保单时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是签单生效,其保费收入的确认是在无论是否收到保费情况下,只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就以保单签订日期为确认保费之日。
(2)只发生手续费支出。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公司除了依靠本保险公司的职员直接招揽保险业务外,还广泛地利用保险代理人争取保险业务。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可以发生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只能发生手续费支出;再保险合同不能发生上述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3)不涉及保户质押贷款核算。由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一般都是在一年或一年以内,期限短,不具有储蓄性质和现金价值,因而不能向保户提供保单质押贷款。
(4)责任准备金的提存基础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业务不同。如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各年度内的分摊是假设风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均匀分布,与时问成正比,采用分数计提比例法;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数字是根据过去的统计资料、理赔经验或对未来的趋势进行预计,依照个案法或由统计模型估算得出;而寿险原保险合同的责任准备金则需专门的精算师进行精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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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身保险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AC 由于人身的特殊性质,无法确定其价值,与财产保险相比,人身保险可以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即可以重复参保;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第56条第4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定额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确定好一定数额的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时或者约定期限届满之时,保险人即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人寿保险合同就是典型的定额保险合同。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介乎人寿保险与财产保险之间,属于中间保险。

5. 保险的本质是什么

保障。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合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保险</B>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
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表现在: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
(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
从经济角度来看,
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从法律意义上说,</B>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
由此可见,保险乃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

6. 保险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类型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 ,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双务有偿性质以及诺成合同的特征外 ,还具有不要式合同、附合合同以及射幸合同的法律特征。 定义
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 ,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 ,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的 ,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 ,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

有效订立
即意味着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 ,否则除法定例外以外 ,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因而 ,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事实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商定了保险合同的条款 ,即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二是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即保险合同生效。但是在中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 ,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 ,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 ,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 ,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 ,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鉴于此 ,本文将对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作简要的探讨。[1]

合同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三类。

合同当事人
1、保险人保险人也称承保人 ,是指经营保险业务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收取保费 ,组织保险基金 ,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 ,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1)保险人仅指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其资格的取得只能是符合法律的严格规定;(2)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3)保险人有履行承担保险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投保人投保人也称“要保人”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要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合同关系人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俗称“保户” ,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1)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在人身保险中 ,被保险人是其生命或健康因危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直接损失的人;在财产保险中 ,被保险人必须是财产的所有人或其它权利人;(2)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3)被保险人的资格一般不受限制 ,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自己 ,也可以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在人身保险中 ,只有父母才可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受益人具有以下特征:(1)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2)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3)受益人的资格一般没有资格限制 ,受益人无需受民事行为能力或保险利益的限制;但是若投保者为与其由劳动关系的人投保人身保险时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合同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人的代理人 ,指依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在规定范围内 ,以保险人名义独立经营保险业务的人。保险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 ,表现在:

(1)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在法律上视为一人;

(2)保险代理人所知道的事情 ,都假定为保险人所知的;

(3)保险代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但须经国家主管机关核准具有代理人资格。

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 ,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收取劳务报酬的人。

3、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 ,专门从事保险标的之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合同客体
(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在一般合同中成为标的 ,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 ,而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即保险利益。

(二)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个人的寿命和身体 ,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 ,即哪些可以承保 ,哪些不予承保 ,哪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特约承保等。

合同成立
含义
按照合同法的理论 ,所谓合同的成立 ,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 ,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 ,也具有实际意义。首先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存在 ,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 ,它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其次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也是为了认定合同的效力 ,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 ,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 ,即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成立的要件
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 ,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 ,因而 ,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 ,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 ,所以 ,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中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中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成立。”依照这一规定 ,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 ,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 ,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 ,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 ,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

合同内容
保险条款: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投保人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风险、保险费率、保险期限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应尽义务与享受的权利。

a、投保人的姓名与住所:明确投保人姓名与住所 ,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前提。这里需说明几点:被保险人不是一人时 ,需在保险合同中一一列明 ,经保险人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中除载明投保人外 ,若另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还需要加以说明;在货物运输保险中 ,有特别约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有指示式和不记名两种。在指示式合同中 ,除记载投保人的姓名外 ,还有“其他指定人”字样 ,则可由投保人背书而转让第三人 ,在无记名式保险合同中 ,无须记明投保人的姓名 ,而随保险标的物的转移而同时转让第三人。

b、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 ,是保险作用的对象 ,也是可保利益的物质形式。

c、保险风险:是保险人对投保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或保险金给付的风险因素 ,也必须在合同中一一列明。

d、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标的用货币计量的实际价值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标的的承保金额或订入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 ,它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补偿或给付责任的最大限额。

e、保险费和保险费率:

f、 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给付:

g、保险期限:

h、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保险合同不能完全履行 ,或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i、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
1.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 ,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 ,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 ,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 ,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 ,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我国采取的是“零时起保制”。即合同成立后的次日零时 ,或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 ,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 ,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 ,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 ,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所缔结的保险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的约束力。无效保险合同的特点是:1、违法性 ,即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2、自始无效性 ,即因其违法而自行为开始起便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3、无效性无需考虑当事人是否主张 ,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审查 ,确认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 ,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 ,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 ,则合同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 ,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 ,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这里 ,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 ,诱使对主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 ,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 ,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 ,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

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 ,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 ,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的特征
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 ,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 ,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 ,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 ,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诚信合同
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 ,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形式
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的形式签定。合同订明的附件 ,以及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 ,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但保险单仅为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 ,并非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通常 ,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暂保单、保险凭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和附件共同组成。其中以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最为重要。

一、投保单投保单又称要保书 ,是投保人向保险人递交的书面要约 ,投保单经保险人承诺 ,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按统一的格式印制而成 ,投保人在投保书上所应填具的事项一般包括:①投保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及地址;②投保的保险标的名称和存在地点 ,③投保险别:④保险价值或确定方法及保险金额;⑤保险期限;⑥投保日期和签名等。在保险实践中 ,有些险种 ,保险人为简化手续 ,方便投保 ,投保人可不填具投保单 ,只以口头形式提出要约 ,提供有关单据或凭证 ,保险人可当即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

7. 保险的本质是什么

保障。
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合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
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表现在: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
(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
从经济角度来看,
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从法律意义上说,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
由此可见,保险乃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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