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成都市基本保险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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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籍人员
(1)持本市《居住证》人员:到原单位参保社保经办机构或居住证登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接续参保。所需资料:身份证、社保卡、居住证(均需原件),并按参保社保局要求提供银行账号用于扣款缴费。
(2)未办理《居住证》人员:到原单位参保社保经办机构接续参保。所需资料:身份证及社保卡原件,并按参保社保局要求提供银行账号用于扣款缴费。
参保人员也可登陆成都市社会保险个人网上经办系统,点击“个人经办用户注册”,完成用户注册后,使用成都市社会保险个体网上经办系统办理日常业务。《操作指南》可在“个人网上经办系统”登陆页面查阅或下载。
目前成都市个体参保包含养老、医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共分四个档次,已于2016年6月作出调整,缴费金额分别为:40%一档每月缴纳767.44元,60%一档每月缴纳969.24元,80%一档每月缴纳1170.84元,100%一档每月缴纳1372.64元。
其中,养老保险40%一档每月为403.4元,60%一档每月为605.2元,80%一档每月缴纳806.8元,100%一档每月缴纳1008.6元;医疗保险(含大病)每月缴纳364.04元。
㈡ 成都有哪些保险公司!!
中资公司:中国人寿,平安人寿,太平洋人寿,太平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人民人寿,生命人寿,民生人寿,嘉禾人寿,长城人寿,华泰人寿,人保健康
合资公司:中英人寿,中德安联,海尔纽约,中宏人寿
㈢ 成都社保综合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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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保保险有关问题》中提到: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综合保险缴费年限按对应年度记录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也就是说,你以前买的社保和综合保险的时间全按买的社保来算,时间也累计计算,相当于你以前一直买的是社保,只是缴的费稍微少些而已。
现在转成社保后,全部享受购买社保的待遇。也就是说,你可以当你以前没买过综合保险,全买的社保。
㈣ 四川省综合保险与成都市社保的区别
简单点说,综合保险的待遇没有社保的高,尤其是在将来的养老金上,差距很大,医保、工伤,差距不是太大的,失业的差距也大。综合保险应该有综合保险卡,每月会有20块钱到卡里面给买药用。
综合保险的交费基数是在成都社平工资的60%、80%和100%三个档次选择,根据员工的工资决定,最接近哪个档次,就用哪个基数,交费比例,单位14.5%,个人5.5%
累积缴纳满1年可以得到一张养老金支取凭证,等退休后凭这个领取一定的养老金。如果没拿到综合保险卡和支取凭证,就要去找公司了。目前外地户籍的基本都是缴纳综合保险的,社保只有少数符合条件的人才能缴,所以即使要求,公司也可以只缴纳综合保险。
根据成都社保的规定,农户(无论本地外地),只能参加综合保险,以前参加社保的,单位愿意,可以继续参加社保,也就是说,单位也可以转综合保险的,城镇户口(无论本地外地),都必须参加社保。
(4)成都保险扩展阅读:
参加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享受的待遇如下
参加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老年补贴待遇和日常药费补贴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
1、对经认定为工伤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如果发生致残可按规定享受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工伤复发医疗费,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后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
2、对经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外来从业人员,相关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医疗费用以及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合计标准为10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住院医疗保险
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个人承担;超过起付线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个人承担20%。最高享受额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月份数确定。
老年补贴待遇
从2005年4月1日起,只要单位为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在三年内累计满十二个月的,外来从业人员可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在本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凭老年补贴凭证上所载的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一次性兑现。
日常药费补贴
从2005年4月1日起,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可享受综合保险基金支付的每人每月20元的日常药费补贴,并获得一张“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个人可以持卡到全市使用银联卡POS机的药房购买药品。
㈤ 成都比较好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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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我不知道你们成都有没有哈!可以给你提供几个大部分城市都有的。
中国人民财产,太平洋财产,平安财产,华泰财产,天安保险,永安财产,中华联合,阳光财产,安邦财产,都邦财产······我觉得这些就够你选的了。
ps:给你些建议吧,中国人民财产老牌子靠得住,家大业大,值得信赖。
平安财产最近几年的成长很好,据说现在的利润已经超过人民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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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成都市综合保险保障内容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简称《综合保险办法》)是根据《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3号)制定,并从2003年3月开始实施的。截止目前,成都市综合保险参保人数33.5万人,已为34576人支付各项待遇9509万元,并为参保农民工建立了个人账户,目前扣除个人账户仍有一定结余。我市综合保险办法实施以来,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制定《成都市非城镇户籍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的必要性
《综合保险办法》的出台,保障了农民工合法利益,得到了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农民工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四川省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并受到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认可。随着我市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市政府93号令贯彻实施的不断深入,《综合保险办法》在运行中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综合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综合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综合保险费即可享受工伤(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从实际情况看,这3项待遇是农民工最需要的基本待遇,但同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保险相比,在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2、《综合保险办法》规定,综合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依据农民工的收入情况和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200%,分为八个档次。但从实际参保缴费情况看,绝大多数参保农民工都只选择二至三个档次,参保缴费结构不尽合理。
3、《综合保险办法》规定,综合保险费统一按缴费基数的20%征收,没有考虑建筑行业的特殊性。根据国家建设部门的现行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此,在我市开工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的是商业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险,大量从事建筑工作的农民工没有参加综合保险。据统计,目前全市建筑行业参加我市综合保险的人数仅有4941人,其中施工企业1355人。
4、《综合保险办法》规定,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未参加综合保险和未按时足额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在滞纳金方面未作明确规定,不利于综合保险的扩面征缴。
鉴于上述理由,有必要制定《成都市非城镇户籍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简称《规定》),对现行《综合保险办法》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制定《补充规定》的依据和条件
1、今年1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对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是修订和补充《综合保险办法》的指导性文件。
2、《综合保险办法》通过3年的成功运行,在为参保农民工建立个人帐户的基础上仍有一定结余,具备了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3、据统计,我市综合保险实际参保人员的平均年龄为28.7岁,大都处于身强体壮时期,发生大病的几率较小。3年来,全市共有3256人报销了住院医疗费,综合保险中心的医疗保险费结余较多。按现行《综合保险办法》运行,综合保险中心医疗保险费结余量还将持续增长。
(三)《补充规定》对《综合保险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
《补充规定》对《综合保险办法》主要在以下方面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
1、扩大了保障范围。《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医疗个人账户和女职工生育补贴等5项待遇。在不提高缴费比例的前提下,使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保障范围与城镇职工一致,增强了综合保险的保障能力,提高了农民工享受综合保险待遇的水平。
2、减少了缴费档次。《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将综合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三个档次,更加符合农民工实际,减小了享受待遇间的差别。
3、明确了高流动性行业的缴费比例和缴费主体。《补充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4%,全部由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建筑施工企业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享受工伤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两项待遇。这样做,不仅降低了高流动性行业的缴费比例,使综合保险更具可操作性,而且有利于将建筑施工行业的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从事高风险工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4、明确了新增待遇标准和用途。《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综合保险每月为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2%划拨医疗个人账户金额,对生育后的女职工实行定额补贴。这样做,解决了农民工日常门诊费用和生育女职工无法享受现行生育保险政策的空白,使农民工得到更多的实惠和更有效的保障,能有效杜绝单位扣减生育补贴现象的发生。
5、明确了享受新增待遇的时限。《补充规定》第六条规定:欠缴综合保险费未超过三个月的,补缴综合保险费后,享受所规定的待遇。这样做,可以有效杜绝医疗个人账户和申领女职工生育补贴可能发生的政策漏洞。
6、明确了违规处罚的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对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可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未缴纳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对逾期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补缴综合保险费之前,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因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者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个人承担。这样规定,有利于增强企业参加综合保险的责任,遏制不参保、欠缴综合保险费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