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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

发布时间:2021-10-07 14:09:18

A. 保险合同有哪些法律规定

<1>、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般地,订立保险合同必须遵循的原则包括:自愿订立原则、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合法性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又称为投保和承保,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投保应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投保人要有缔约能力,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人不具有投保能力,不产生要约的效力;第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三,投保人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如实回答保险人所需了解的重要情况,并认可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最后将投保单交付保险人。承诺是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的意思表示。

<2>、保险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既相关联又相区别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的成立可以说是当事人的“私人行为”,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而合同的生效,意味着成立的合同在缔约的当事人间存在着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并拘束双方当事人。可见,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它是法律评价的一种积极的结果。一个合同虽然成立,但可能由于不具备合法性,而会被法律宣布无效,从而与当事人的意志相违;除了法律评价决定合同的命运外,当事人双方也可能对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安排。就保险合同而言,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有以下几种类型。 (1)保险合同成立后立即生效 这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合同效力发生的正常形态。一个保险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也未附其他条件和期限,保险合同的效力立即发生,保险公司对于此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有赔付的义务。有人认为,保险合同为实践合同,应以保费交付为其生效要件。笔者不同意此观点。保费正是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对保险人承担的债务。保费的交付是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的履约行为,而非合同的生效要件。这一点在财产保险中尤其明显,一个有效成立的财产保险合同,法律规定保险人可以对投保人应缴而未缴的保费强制执行,这本身就是以承认合同的效力为前提的。因为,若按实践合同论的理解,保费尚未交付,合同不产 生效力。而未生效的合同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可见,认为保险合同是实践合同是欠妥当的。 (2)当事人就保险合同附延缓期限或停止条件的,保险合同暂缓生效 我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意谓双方当事人可约定某一日为合同生效的始日,在该日到来之前,合同不生效。 双方当事人也可对合同的生效附一定的停止条件,在所附条件成就前,合同虽已成立,但还没有生效。纵观各国保险实务,附停止条件的情况主要有:(1)以汇票、支票等票据支付保费的,约定以票据获承兑为保险责任开始的条件。(2)美国有一种无须体检的人寿保险或高额保险,虽然合同自投保时已成立,但双方约定保险人的责任只开始于保单交付时,被保险人健康状况良好。换言之,于保单交付时被保险人健康状况不佳的,保险合同并不生效。 (3)保险合同无效 合同的生效是法律对合同评价的积极后果,但保险合同也可由下列原因而被合同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即法律对其作出消极的评价后果。 ①保险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各国保险法为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防止有关当事人利用保险的形式而行赌博之实,都规定了“保险利益原则”。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我国台湾《保险法》第17 条对此也有相同的规定。所以投保人对标的无相关利益的,保险合同纵使成立,也由于其直接违反法律的上述规定而无效。 但我国《保险法》并未明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利害关系应于何时存在,才不致使保险合同因违反保险利益原则而无效。其实由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性质不同,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的投保人应于何时对保险标的物有利害关系,法律应有不同的规定。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物是人的寿命或身体,法律为防止投保人可能会因为与被保险人没有利害关系,故意引发“道德危险”,为谋求保险金,恶意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所以法律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而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具有储蓄的性质,法律并不要求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或保险事故发生时依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例如,夫以妻为被保险人自己为受益人而投保一份寿险,之后夫妻离婚,离婚后妻遇车祸死亡,虽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于夫妻关系已解除,夫对妻已无保险利益可言,但此份寿险合同并非无效,夫可请求保险金的给付;就财产保险而言,情形则不一样,法律并不要求在投保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一定要有保险利益,但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必须证明对保险标的有利害关系。这主要是因为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即被保险人只能通过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相应的补偿,但不可从中获利。故能否有权请求保 险金;关键在于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不能证明利益关系存在,而投保人在投保产险时对保险标的是否有利害关系并不重要。此种现象在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中最为常见,由于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在漫长的运输途中,货物的所有权可能已几经转换,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能够要求获得赔偿的人只能是最终对受损财产拥有所有权的人,其他的贸易方,包括最初的投保人,由于所有权的转移,都无权请求给付保险金。 除强制性规定保险利益原则外,为特别保护未成年人或痴呆、精神病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法律严格禁止投保人(未成年人的父母除外)以上述人等为被保险人,投保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险。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保险合同的内容如果违反此类强制性规定,合同当然无效。但我国《保险法》第55 条的规定局限于无民事能力人,对于以限制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而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缺乏禁止性规定,似嫌美中不足。 ②保险合同目的非法 国外税法规定对遗产要征收遗产税,而对保险金收入则免征税金,有些人为了逃避遗产税便以购买高额寿险的办法,将其继承人指定为寿险合同的受益人,从而达到规避法律的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类合同由于其目的非法而绝对无效。 ③保险合同内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有损他人如保险合同不得承保街头贩卖毒品、偷盗抢劫等非法行为。 (4)保险合同效力待定 《合同法》中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效力的发生与否取决于合同行为是否被迫认这样一类合同。在保险实务中,效力待定的保险合同主要指未成年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此类合同只有经过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方可生效。因为投保能力是一种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无签订合同的能力,但也不宜将此类保险合同宣布无效,从而扩大绝对无效的合同范围,因为这样一来,就会不利于交易的安全。特别是未成年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并不必然对未成年人无益,所以应该赋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以追认权。但对这种追认权法律应定有除斥期间,即在法定期间届满后,不得再行追认,或者在保险人发觉投保 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后,即发通知给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其在短期内(如一个月)追认,否则认为“不同意”,原定合同无效。如双方当事人都未注意及此,则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只能认定合同无效。(5)合同相对无效 《合同法》将以下三种合同作为相对无效的合同对待: ①对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签订的合同; ②当事人对合同有重大误解的; ③显失公平的合同。 不利方若在一定的时间内(除斥期间)行使撤销权,致使上述合同被撤销的,合同即无效;反之,合同(继续)有效。在保险实务中,相对无效的保险合同主要有保险代理人故意欺骗投保人,夸大保单利益,诱使投保人投保的;保险人在保单条款或特约条款中扩大保险责任的免责范围,造成保险合同显失公平的;或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胁迫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等情况下,投保人均可申请撤销该合同,合同经法院撤销后便自始无效。但不利方若没有申请撤 销合同,或只是提出变更合同的请求,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6)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且解除行为具有溯及力的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全部履行以前,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解除或约定解除合同的行为。合同解除的效力若能溯及合同成立之始的,称为有溯及力的解除,反之,则为无溯及力的解除。就保险合同而言,解除行为若具有溯及力的,将发生恢复原状的效果,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自始消灭。我们也可以把解除行为具有溯及力的,视为合同无效的一种情形。 ①投保人退保的 由于保险条款大都由保险人事先拟订,故为了保护投保人的正当利益,各国保险法都将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中处于弱势的一方,所以在法律的规定和解释上均偏惠于投保人,即如果双方对保险条款理解发生歧义,法律上解释将有利于投保人。立法上还赋予投保人直接解除权,即合同解除不必以保险人同意或违法为前提。我国《保险法》第15 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关于投保人的解除权,除我国《海商法》第227 条和第228 条有例外规定,一般不允许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保险合同,特别是对货物运输和船舶航次保险,法律规定被保险人一律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②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并约定解除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有恢复原状的效果保险合同既可经双方当事人合意成立,也可经合意解除,并可约定解除行为有溯及力。 ③因一方不履行有关义务,另一方行使解除权的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要求投保人在订立合同之际,负如实告知有关信息的义务。如果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且这种隐瞒或虚假陈述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承保与否的,则保险人在知悉后可解除此份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17 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国《保险法》的上述关于保险人在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可行使解除权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有以下不足之处: ①欠缺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解除权实质上是一种形成权,对形成权应有除斥期间的规定。否则,保险人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保险合同,势必一方面使保险合同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另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一旦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对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概不负责,甚至可不退还保费,这样一来对投保人尤显不公。我国台湾《保险法》第64 条规定:“前项解除契约权自保险人知有解除原因后经过一个月不行使而消灭”,似值得大陆立法借鉴。 ②对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只影响到保险费率提高的,宜规定保险人只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应收保费与已收保费的差额,只是在投保人拒绝保险人要求其补交保费的请求后,法律才可赋予保险人解除权。但对合同解除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按实交保费与应交保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而不应任由保险人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因为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之时只涉及到保险费率的高低,即只关系到应交保费的数量,而保险事故和保险标的并非属于不可保的风险。 ③我国《保险法》对投保寿险时,投保人谎报年龄的规定也缺乏灵活性。《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而我国台湾《保险法》第122 条则根据年龄不合限制的不同情况作出了区别性的规定:“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而其真实年龄已超出保险人所定被保险人的年龄限度者,其契约无效;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未达到法定年龄之最低限度者,其保险契约自被保险人达到规定年龄之日起生效”,台湾的规定较之于大陆的相关条款,更能周到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④我国《保险法》对于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和因过失而未告知保险人有关信息这两种不同的情形,未作实质区分,而是赋予保险人一样的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这种规定不够科学,因为保险业务的专业性较强,投保人具备的保险专业知识也较少,对于何者为重要信息并应予告知并不了解;如果规定只要投保人未告知有关信息,与投保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陈述一样,保险人均可行使解除权,似乎不尽合理。特别在某些情况下,某些重要信息只要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稍事询问或检查即可获得,而他们由于过失而未询问或检查的,如果法律依然不加区分地赋予保险人解除权,似乎更不合理。所以相比较而言,我国大陆的《海商 法》的规定则较为科学,该法第223 条规定:“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有关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从而对保险人在投保人非基于故意而未告知有关情况的,解除权的行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与投保人恶意违反诚实告知义务的情况区别开来。 ⑤投保人若在合同成立后,不履行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人也可以行使解除权,而致使合同无效。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履行交付保费的义务,交费方式有分期支付保险费和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两种方式。保险实务中尤以分期支付保险费为主要方式。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和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的义务、积极施救义务、提供索赔单证、领取保险金等义务。 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事故的原因和损失情况进行调查,给付保险赔偿金和保险金的义务以及支付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必要的费用,诉讼费或者仲裁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
< 4>、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变更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变更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等。 (1)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 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 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客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为投保人所有,其变更一定是投保人的变更所致。 (3)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事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两类情况,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二是因一定法定情况的发生,保险合同一方须予提出变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绝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保费的变更及其他内容的变更,主要是保费的变更。法定须予变更的情况有: ①保费的增加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第三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五十一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 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五十二条)。 ②保费的减少 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是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请求主要是因变更保险金额而变更保费。 ③保险金额的增加 如保险价值因市场价格上涨,投保人可提出按照或者不按照保险价值的增加比例增加保险金额,当然亦需增加保费;投保人亦可在保险价值并无增加的情况下在保险价值限度内提出增加保险金额的请求。 ④保险金额的减少 如因有保险价值减少的情况或者虽无减少情况,投保人亦可提出减少保险金额的请求,只是一些保单规定保险人并不受理保险金额减少的请求,此种保单多为人寿保险保单。
<5>、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依法提前终止合同关系,包括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可行使法定解除的原因包括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应尽的责任、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满2 年。
<6>、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关系不复存在,主要原因有保险期届满,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给付,合同解除,行使终止权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死亡。
<7>、保险合同的解释 合同解释是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歧义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作出的确定性判断。《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保险合同应遵循合同解释的原则有: (1)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是按保险条款文字的通常含义解释,即保险合同中用词应按通用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保险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应按该行业通用的文字含义
解释,同一合同出现的同一词其含义应该一致。当合同的某些内容产生争议而条款文字表达又很明确时,首先应按照条款文义进行解释,切不能主观臆测、牵强附会。如××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承保危险之一“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而有的被保险人把平时用熨斗烫衣被造成焦糊变质损失也列为火灾事故要求赔偿。显然,按文义解释原则,就可以作出明确的判断。 (2)意图解释 意图解释即以当时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图来解释合同。意图解释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如果文字准确,意义毫不含糊,就应照字面意义解释。在实际工作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意图解释,以防止意图解释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于多数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保险人在拟订保险条款时,对其自身利益应当是进行了充分的考虑,而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接受保险条款,一般不能对条款进行修改。所以,对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非起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以示公平。只有当保险合同条款模棱两可、语义含混不清或一词多义,而当事人的意图又无法判明时,才能采用该解释原则。所以,《保险法》第三十条 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4)尊重保险惯例 保险业务有其特殊性,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业务。在长期的业务经营活动中,保险业产生了许多专业用语和行业习惯用语,这些用语的含义常常有别于一般的生活用语,并为世界各国保险经营者所接受和承认,成为国际保险市场上的能行用语。为此,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对某些条款所用词句,不仅要考虑该词句的一般含义,而且要考虑其在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含义。例如,在保险合同中,“暴雨”一词不是泛指“下得很大的雨”,而是指达到一定量标准的雨,即雨量每小时在16 毫米以上,或24 小时降水量大于50 毫米的,方可构成保险业所称的“暴雨”。
<8>、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 (1)和解 和解是指合同主体双方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充分交换意见,相互切磋与理解,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方式。 (2)调解 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律师的主持下,合同主体双方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充分交换意见,对所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的方式。 (3)仲裁仲裁是争议双方依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调解,并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它是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民间团体,不受级别和地域的限制。 (4)诉讼 保险诉讼主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解决争端、进行裁决的办法,它是解决争议的最激烈方式。

B. 保险合同的要素是什么意思

保险合同构成要素包括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主体,是指在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①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即保险业务的经营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同时约定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国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②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必须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③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④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即为指定领受保险金的人,故又称保险金受领人。受益人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二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指定或约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为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合同的客体就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与保险标的联系在—起的,但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即在约定条件下因保险事故发生酿成保险标的的损害或损失,保险人予以补偿或给付。这种保险保障并非再创造一个相同的标的,而是恢复投保方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价值水平。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保险条款,是指规定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文字条文,是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分为基本条款、附加条款、保证条款。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C. 保险合同如何变更,保险合同变更以后还有效吗

一、保险合同如何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在变更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上批注,以资证明和确认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人没有签发保险单而是签发其他保险凭证的,变更保险合同时,应当在该保险凭证上批注。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直接手写或者打字于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也可以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加贴批单。

D. 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及其内涵

保险合同构成要素包括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主体,是指在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①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即保险业务的经营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同时约定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国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②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必须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③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④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即为指定领受保险金的人,故又称保险金受领人。受益人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二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指定或约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为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合同的客体就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与保险标的联系在—起的,但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即在约定条件下因保险事故发生酿成保险标的的损害或损失,保险人予以补偿或给付。这种保险保障并非再创造一个相同的标的,而是恢复投保方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价值水平。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保险条款,是指规定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文字条文,是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分为基本条款、附加条款、保证条款。

E.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不允许变更的合同主体是

被保险人。

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5)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扩展阅读:

分类

1、按保险责任分类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寿意外伤害保险

2、按保险期间分类

长期人身保险(保险期间1年以上)

短期人身保险(保险期间1年或1年以下)

3、按承保方式分类

团体人身保险

个人人身保险

传统人身保险

传统人身保险的产品种类繁多,但按照保障范围可以划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而人寿保险又可分为定期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疾病保险等,健康保险则又可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等。

其中,年金保险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上采用每年定期支付的形式而得名,实际操作中年金保险还有每季度给付、每月给付等多种形式。养老年金保险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老年生活所需的资金,教育年金保险则可以为子女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同时,消费者可能会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定期寿险的选择上难以抉择,其实两者还是有较大不同的。首先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身故,不承保因疾病而导致的身故,而这两种原因导致的身故都属于定期寿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其次,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并依照不同的残疾程度给付保险金。定期寿险有的不包含残疾给付责任,有的虽然包含残疾责任,但仅包括《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给付比例表》中的最严重的一级残疾。

最后,意外伤害保险一般保险期间较短,多为一年及一年期以下,而定期寿险则一般保险期间较长,可以为五年、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

4、新型人身险

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近几年在国内投资市场上又出现了将保障和投资融于一体的新型投资型险种,主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三种类型。

分红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与普通型产品相比,分红型产品增加了分红功能。但需要注意的是,其分红是不固定,也是不保证的,分红水平与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有着直接关系。

通常来说,在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年份,客户可能分到较多的红利,但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客户能分到的红利就可能比较少甚至没有。

万能型保险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底投资账户的人寿保险,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兼具投资和保障功能。保费的一部分用于提供身故等风险保障,扣除风险保险费以及相关费用后,剩余保费在投资账户中进行储蓄增值。二是交费灵活、收费透明。

通常来说,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后,可不定期不定额地交纳保费。同时,与普通型又称传统型人身保险产品及分红保险不同,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明示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三是灵活性高,保额可调整。账户资金可在一定条件下灵活支取。投保人可以按合同约定提高或降低保险金额。四是通常设定最低保证利率,定期结算投资收益。此类产品为投资账户提供最低收益保证,并且可以与保险公司分享最低保证收益以上的投资回报。

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寿保险,其具备万能险第一、第二项的特点,但两者之间也有不同。投连险灵活性高,账户资金可自由转换。

由于投资连结保险通常具有多个投资账户,不同投资账户具有不同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向,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偏好将用于投资的保费分配到不同投资账户,按合同约定调整不同账户间的资金分配比例,并可以随时支取投资账户的资金。

另外,投连险通常不设定最低保证利率。投资收益可以在账户价格波动中反映出来,目前我国保险公司通常不少于一周公布一次账户价格,因此,若具体投资账户运作不佳或随股市波动,投入该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负数。

F.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具体是指什么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投保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

G. 保险诚信教育知识竞赛

这是考试题

01.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 )作为基本行为准则”。

A、公民道德 B、诚实守信 C、法律法规 D、文明礼貌

02. 春秋时期著名政治家、先秦法家创始人( )曾将“诚”与“信”连用。

A、管仲 B、李斯 C、商殃 D、孔子

03. 诚信范畴是由“诚”和“信”两个( )组成的。诚,指诚实、真诚、诚意和不弄虚作假;信,指守信、信任和信用,诚恳待人,以信用取信于人。

A、理念 B、概念 C、观点 D、论点

04.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诚实守信作为社会主义( )建设的重点内容,说明了诚信在公民个人的道德品性养成和整个社会公民道德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A、社会信用 B、公民道德 C、精神文明 D、法制

05. 在中国保监会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中国保险学会和中国 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业界专家和学者共同编著了( )。

A、《保险诚信读本》 B、《保险知识读本》 C、《保险职业道德教育读本》 D、《保险法律法规汇编》

06. 《保险诚信读本》第四章题目是( )。

A、 保险产品与服务B、保险公司管理与诚信

C、承保诚信D、合同诚信

07. “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出自( )。

A、《论语》B、《春秋》C、《大学》D、《左传》

08.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出自《保险法》( )。

A、 第二条B、第三条 C、第四条 D、第五条

09. 所谓共赢,是指有条件地转让利益,使多方得利。( )是降低内耗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径。

A、 互惠互利B、合作C、共赢D、管理

10. 诚信环境的形成取决于每个人对诚信所持的态度和所做的( )。

A、 努力B、行动C、表现D、事情

11. 塑造诚信的和谐社会,是人民群众的呼声,也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 )。

A、需要 B、途径 C、客观要求 D、基础

12. 保险诚信主要体现为三个层次:第一个是技术层次,第二个是制度层次,第三个是( )层次,这三个层次共同构成了保险诚信体系。

A、 行为 B、价值心理 C、服务 D、关爱

13. 保险诚信的“特殊性”——( )原则。

A、 最大诚信 B、客户至上

C、信守承诺 D、互助互利

14. 最大诚信原则产生于( )的海上保险交易中。

A、 17世纪 B、18世纪

C、19世纪 D、20世纪

15. 保险公司履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 )、弃权与禁止反言。

A、 如实告知B、履约C、赔付D、合同

16. 保险业作为一个有相当影响力的产业,参与社会诚信管理工作主要依赖以下三条途径:(1)首先是业内的诚信管理。(2)其次是凭借( )的实行来推动社会的诚信道德建设。(3)再次是采集、整理和提供信用信息。

A、 保险条款B、诚信原则

C、保险合同D、管理制度

17. 当保险业的诚信缺失升级为诚信危机时,将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危、( )、保险从业人员的个人前途和广大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

A、 行业的兴衰B、企业的品牌

C、经营的稳定D、保费的收入

18. 健全高效的制度是诚信的( )和保障。

A、 前提B、基础C、条件D、根本

19.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03年11月6日在( )举行的“世界经济发展与企业信用论坛”上的主题演讲“加强诚信建设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中,阐明了保险业诚信建设的特殊意义、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

A、 上海B、广州C、珠海D、北京

20. 保险业诚信建设的障碍:(1)体制障碍;(2)( )障碍;(3)社会信用体系障碍。

A、 法律法规制度B、客户服务

C、偿付能力D、管理能力

21. 保险诚信文化建设应以保险( )诚信建设为基础,以保险机构主体信用建设为重点,以被保险人信用建设为依托。

A、 合同B、产品C、从业人员D、经营

22. 晋商的发展首要的是以诚信为本,这是其经营的( )理念。诚信铸就了晋商百年的基业。

A、 基本B、核心C、重要D、成功

23. 保险公司的经营之所以必须建立在诚信基础之上,其原因首先是由于保险行业的( )。

A、 服务性B、特殊性C、有偿性D、先进性

24. 保险公司的( )文化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一是精神文化,二是制度文化,三是行为文化,四是物质文化。

A、 总体B、独特C、企业D、团队

25. 2005年7月12日, 我国保险行业第一次制订的全国性行业内部的服务承诺在北京问世。全国45家保险公司齐聚京城,共同签署了《( )保险服务承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服务承诺》。

A、 机动车辆B、团体人身C、海上D、工程

26. 保险信息披露的主体亦即保险信息的提供者,包括保险公司、保险监管机构以及保险信用评级机构,其中,( )是最主要的保险信息披露者,负有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资者、保险监管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披露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方面的义务。

A、 保险报社B、保监会C、保险公司D、网络

27. 保险公司( )的内容一般包括如下几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风险及风险管理、重大事项、产品情况和销售渠道等。

A、 信息披露B、信用资信

C、信息发布D、经营报告

28. 保险业是以高度信用为基础的金融行业,保险合同常常被称为( )合同。

A、 生死 B、最大诚信C、承保D、商业

29. 失信的机会成本,不仅表现在保险机构或者从业人员对客户不诚信所产生的( ),同样表现在从业人员对保险机构失信产生的经济损失。

A、 风险溢价B、信用危机

C、拒绝投保D、社会危机

30. 保险经营的产品是一种( )性质的服务,它是通过保险合同条款来规定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

A、 合约B、保护C、有偿D、保障

31. 抓住营销和( )两个重点环节,把诚信贯穿于业务流程。

A、 理赔B、管理C、客服D、核保

32. 保险产品是一种典型的无形商品,是以保险公司的( )向客户所做出的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付责任的承诺。

A、 资产B、信用C、品牌D、诚信

33. 在保险产品的设计过程中,保险公司必须始终将客户的需求放在心上,根据客户的需求去开发产品,这也是保险公司( )经营的一个体现。

A、 规范B、专业C、诚信D、善于

34. 精算师在保险产品定价时需要遵循如下一些原则:(一)公平性原则(二)( )性原则(三)充足性原则。

A、 公开B、诚实C、保障D、合理

35. 保险精算师需要对影响费率的一些重要因素做出假设,这些假设是否能够真实合理地反映实际经验,决定着一个产品的( )是否公平合理。

A、 价格B、定价C、价值D、设计

36. ( )能力越高,说明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风险保障、支付赔付金的能力就越强。

A、 管控B、经营C、偿付D、理赔

37. 保险条款是确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关系的文件,是保险产品内在功能和服务项目的具体体现,是保险人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对于( )做出的承诺。

A、 投保人B、被保险人C、当事人D、客户

38. 2004年5月19日,保监会发布并于6月15日正式实施《( )管理规定》,这是国内行业监管机构第一次把合同内容的通俗化要求写入法规。

A、 保险公司B、经纪公司

C、公估公司D、代理公司

39. 保险公司的如实告知主要指保险合同订立前保险公司对投保人风险的提示及( )等合同条款内容的说明。

A、 赔付条款B、保费缴付

C、责任免除D、利益回报

40. 坚持诚信营销,就是要毫不夸张地向顾客宣传和解释保险目的、承保范围、保险责任、适用费率、( )以及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A、 理赔原则B、投保原则

C、赔偿原则D、客户服务

41. 保险公司应当至少( )一次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公告投资账户单位价值,以方便客户了解投资情况。

A、 每年B、每月C、每季度D、每天

42.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保单期满前的( )不足以支付当前的保险成本及费用,保险公司应当提前通知投保人,特别应当说明在这种情况下保障将提前结束,并提出维系保单继续有效的条件。

A、 所缴保费B、现金价值

C、账户金额D、应付保费

43. 从实务操作看,我们可以从保险公司内外两个方面来贯彻承保诚信:一方面是承保过程中的对外诚信,另一方面是承保( )诚信。

A、 内控B、管理C、审核D、履约

44. 保险的基本原理建立在( )基础上,根据样本特征与风险分布的平均趋势,来确定保险产品的开发与设计。

A、 黄金定律B、大数法则

C、大数定律D、二八定律

45. 在保险营销展业中贯彻诚信原则,一个重要的前提是业务人员有过硬的( )。

A、 专业素质B、专业能力

C、专业修养D、销售技巧

46. 在制单中贯彻诚信原则,要求规定单证齐全、保险合同三要素保险主体、( )和保险合同内容清晰明确、有关数字和计算公式准确、条文清晰、签章齐全。

A、 客体B、投保人C、客户D、被保险人

47. 在保险售后服务中,保持与客户的及时沟通,获取客户动态风险特征和行为信息,是贯彻承保诚信的( )要求。

A、 重要B、内在C、基本D、外在

48.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类型,适用于《( )》的一般规定。

A、 民法B、宪法C、债权法D、合同法

49. 根据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变更对于当事双方的重要性,投保人在( )转让前必须事先向保险人告知,并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在保险合同上背书或采用其他方式,否则,随着标的物的转让,将造成保险合同的失效。

A、 保险条款B、保单

C、保险合同D、保险标的

50. 保险合同终止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 )。其效果是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复存在。

A、 法律事实B、规定

C、客观事实D、突发事件

51. 保险合同出现纠纷时,保险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循( )的原则,尽可能地采取和解或者调解的方式解决。

A、 诚实守信B、如实告知

C、最大诚信D、合同规定

52. 在民法中,诚信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原则,常常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权法的( )原则或“帝王规则”。

A、 必须遵守B、根本

C、不可抗力D、最高指导

53. 保险人的最大诚信原则除体现在告知和说明外,更主要的体现在对( )的履行上,即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理赔上。

A、 承诺B、条款C、理赔D、合同

54. 保险业信息共享是一种( )的自愿行为,一般不会涉及保险公司经营中的商业秘密。

A、 互惠互利B、保险机构

C、多赢D、团结合作

55. 职业道德评价是指人们根据符合一定社会、阶段、群体或集团礼仪的职业道德标准,对职业劳动者的具有道德意义的职业行为所做的善或恶的( )判断。

A、 标准B、取向C、法律D、价值

56. 团队诚信文化是团队在长期实践中形成并被( )普遍认同的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观念和工作作风的总和。

A、 大家B、营销员C、成员D、群体

57. 诚信是保险经纪人防范职业责任风险的( )。

A、 制度B、条件C、约定D、保证

58. “诚信”是中国保险业的立业之本,同样也是中国保险公估的( )。

A、 生命线B、立业之本C、基石D、命脉

59. 保险公司文化形象是指社会大众、( )对保险公司企业文化的理解与评价。

A、 媒体B、政府C、投保人D、被保险人

60. 保险公司品牌经营战略的目标是建立和培育能为投保人和公司( )的长期诚信合作关系。

A、 创造价值B、抵御风险C、共同合作D、互惠互利

61. 信息披露对保险公司而言并不单纯是一种( ),也是保险公司诚实信用的一种直接体现。

A、 责任B、规定

C、义务D、制度

62. 保险信用评级是由评级机构通过专业人才、使用专门技术和( ),对保险公司的信用状况及偿付能力进行评级,使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一个较为全面、客观的了解和认识。

A、 科学分析B、专业调查C、信息渠道D、综合研究

63. 早期在英语和法语中“舆论”一词指尚未被充分论证的( )。

A、 群体言论B、社会评价

C、道德判断D、主观判断

64. 2005年( )月《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投保人的利益得到更具体和充分的保护。

A、11 B、1 C、12 D、2

65. 保险业诚信建设同样需要制度保障,其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由保险法律制度体系、保险市场监督体系和保险信用评价体系三部分组成的( )体系。

A、 保险信用B、科学管理

C、保险监管D、保险诚信

66. 现行《保险法》中只规定了保险利益原则和财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没有明确规定最大诚信原则、( )以及短期健康险和意外医疗险的补偿原则,未能充分体现出保险业的行业特点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A、 理赔原则B、养老保险

C、核保原则D、近因原则

67. 中国保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保险社团组织要做好诚信建设的( )工作。

A、 基础性B、推动C、组织D、宣传

68. 根据保险( )的环节,保险行业标准的内容包括保险行业信用标准、保险行业精算标准、保险行业保单条款标准、保险行业核保理赔标准、保险行业服务行为标准、保险行业投资操作标准和保险行业信息披露标准等。

A、 风险管理B、操作

C、业务流程D、经营管理

69. ( )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其作用是通过经济手段和道德谴责手段并用,惩罚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失信者,将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从市场主流中剔除出去。

A、 资信管理B、行业监管

C、信用危机D、失信惩戒

70.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我国民商法的( )。

A、 基本原则B、重要组成C、法理D、基础

71.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补偿机制,对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具有( )的重要作用。

A、 无法替代B、划时代

C、不可替代D、积极推进

72.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提高( )行政效能。

A、 政府B、公司C、国家D、监管

73. 总体目标是:建设一个( )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现代保险业。

A、 市场机制B、市场环境

C、市场主体D、市场体系

74. 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 )的农业保险。

A、 多方面B、多样化C、多保障D、多渠道

75. 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 )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提高员工保障水平。

A、 社会B、养老C、商业D、专业

76.为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应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 )体系。

A、 救助B、管理C、救援D、救灾

77. 健全以保险企业为主体、以( )为向导、引进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保险创新机制。

A、 社会需求B、客户需求

C、市场需求D、创新管理

78. 加快保险( )体系建设,培养保险诚信文化。

A、 诚信B、信用C、营销员D、风险

79. 坚持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不断完善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现代( )制度。

A、 保险管理B、风险管控

C、保险监管D、保险经营

80. 不断完善保险营销员( )和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

A、 职业生涯B、从业C、职业化D、专业化

81. 保险职业道德是保险行业的工作者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道德是其首要特征。

A、 角色性B、专业性C、人格性D、关爱性

82. 中国最早将“道德”作为一个概念提出的思想家是战国末期的( ),他在《劝学》中提到“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

A、 荀子B、韩非子C、墨子D、孟子

83. 保险职业道德的基本理念体现了保险职业活动中最基本的( ),具有普遍的指导性和约束性,因而是整个道德体系的核心。

A、 诚实守信B、道德标准

C、伦理关系D、人际关系

84. 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培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的岗前职业道德培训;二是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包括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在内的保险从业人员进行持续的( )。

A、 再教育B、继续教育C、后续教育D、培训

85. 保险职业道德的基本理念有三条,即“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 )”的基本理念,以及“以和为贵” 基本的理念。

A、 以诚取信B、信誉为本

C、恪守诚信D、先人后己

86. 保险职业道德的规范是保险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 )标准的总和,它包括十一条要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专业胜任、客户至上、公平竞争、勤勉尽责、保守秘密、团结互助、文明礼貌、爱岗敬业和开拓创新。

A、 职业B、工作C、规定D、行为

87. 保险从业人员的( )化、专业化,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A、 正规B、职业C、标准D、规范

88. 职业责任是指人们在一定职业活动中所承担的特定的职责,它包括人们应该做的工作以及应该承担的( )。

A、 责任B、风险C、问题D、义务

89. 创新是指人们为了发展的需要,运用已知的信息,不断突破常规,发现或产生某种新颖、独特的社会价值或( )价值的新事物、新思想的活动。

A、 个人 B、科学C、重要D、经济

90. 展业业务对职业道德的总体要求如下:(1)指定满足客户要求的展业计划(2)投保方案保证客户及公司利益(3)让客户获得最大经济( )

A、利益B、收益C、效用D、价值

91. 对保险营销员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是:(1)树立诚实守信的服务形象(2)树立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3)全面履行应尽( )(4)积极参加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

A、 如实告知原则B、销售职责

C、服务职责D、工作职责

92. 现代礼仪规范应遵循以下原则:(1)真诚(2)自律(3)( )(4)自尊(5)平等(6)宽容(7)适度(8)优雅

A、 爱心B、礼貌C、敬人D、关怀

93. 保险职业道德实施是指通过执行、遵守、激励等途径,把保险职业道德规范具体适用于保险从业领域,使保险职业道德规范作用于( )的活动。

A、 保险经营B、保险业务

C、保险营销D、保险关系

94. ( )年12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

A、2003 B、2004 C、2005 D、2006

95.中国人保使命是:( )

A、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B、人民保险,造福于民C、 创造卓越、回报社会 D、诚信铸就品牌

96.中国人保经营理念是:( )

A、高效、快速、沟通、创新B、人民保险,造福于民C、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 D、诚信立业、稳健经营

97.“十一五”时期中国人保加快推进第三步战略,全面建设( )

A、国际保险集团B、国际金融集团C、国际保险(金融)集团 D、国际金融(保险)集团

98.中国人寿已连续( )年入选《财富》“全球500强”企业,并成为“2006中国十大世界影响力品牌”。

A、3 B、4 C、5 D、6

99.中国人寿于( )年在香港、纽约两地同步上市,并创下当年全球最大IPO纪录。

A、1999 B、2003 C、2006 D、2004

100.按2006年9月20日收盘时的总市值计算,中国人寿已成为全球( )上市寿险公司。

A、最大 B、 第二大 C、 第三大 D、第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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