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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的原则

发布时间:2021-10-07 11:09:46

㈠ PICC海上保险原则是什么

车险算价原则是看上年出现次数的。
由于你的车子下月到期,今年如果仅此一例出险的话就先报划痕。
如果之前有多次出险,就先办理保险吧,这次报案可以推迟到明年算一次。
LZ满意答案请采纳,有疑问请追问。谢谢支持!!

㈡ 保险合同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解释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2)意图解释原则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3)有益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原则鉴于保险条款是由保险公司单方拟订的格式条款,为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条款解释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有利于非起草方的解释原则。关于这一规定的适用应当注意:并非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条款的任何争议都必须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当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条款的内容理解不一致时,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首先按照通常理解,结合条文词句的含义、逻辑关系以及保险交易惯例等进行合理解释,有专业解释的,应按照专业术语的理解来解释。只有当保险条款的含义含混不清或产生多种理解时,才应当援引上述规定,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行磋商,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5)补充解释原则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㈢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文义解释原则。按照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文义解释要求被解释的字句本身具有单一且明确的含义。
2.意图解释原则。如果合同条款不精当、语义混乱,不同当事人对同一条款所表达的实际意思理解有分歧,可通过其他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解释合同条款内容。
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这一原则不得滥用。如果条款意图清楚,语言文字没有产生歧义,即使发生争议,也应当依据有效的保险合同约定作出合理、公平的解释。
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无论以什么方式更改条款,后加的批注和条款应当优于原有的条款,且注意写明批改日期。
5.补充解释原则。合同条款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借助商业习惯、公平原则等对合同内容进行合理的补充解释。

㈣ 保险合同的原则有哪些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一方面应遵循合同的自愿、平等、公平等一般原则,另一方面,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还应遵循一些特殊的原则。
方法/步骤
6/6分步阅读
1、保险利益原则
该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必须是合法的、确定的、经济利益。通俗来说,就是投保人不能拿不属于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财物来投保,以防止道德风险或是将保险变成赌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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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保险公司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否则,保险公司可以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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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近因原则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由于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会有多个,因此近因原则对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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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这是因为保险的作用在于补偿损失,而不能让一些人因投保而获利,否则就会带来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骗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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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位求偿原则
保险代位求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付赔款。如果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则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以后,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而被保险人应把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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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只适用于财产保险。。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这是补偿原则在重复保险中的运用,以防止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

㈤ 保险合同的三大原则是什么

保险其实详细来说是有六大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确定的经济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也就是说投保人不能拿不属于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财务来投保,比如说,你的私家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撞到了需要修车,修车的费用是你的经济损失,那么你作为车主,对这辆车具有保险利益。

另外你不能给一个陌生人买保险,因为你不认识这个人,也不了解他的情况,最重要是他对你没有经济利益,也就不能形成保险利益,保单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保险利益原则主要是为了避免赌博行为和防止道德风险以及保险欺诈。

二、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保险公司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之前的文章小宝有提到要如实填写健康告知,告知就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之一。

如果没有如实填写投保信息,或者是对保险人有所欺瞒,保险公司可以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

三、主力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因为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有多个,所以近因原则对认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有很重要的意义。

如果近因是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下面两个案例便于大家理解近因原则:

案例一

买了意外险的被保险人走在路边被车撞倒,身体没有受伤却突然身故了,检查后确定是心脏病致死。此案由于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属于除外风险,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买了意外险的被保险人在家心脏病发,寻找药的过程中触电死亡。此案中,由于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触电,属于保险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

四、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通过补偿让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原状,不能因为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

也就是说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但是被保险人没有遭受到损失,也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如果遭受到损失,得到的赔偿也不会超过保险标的实际损失。

举个例子

一家工厂投保财产险,保额是50万元,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将其烧毁,损失的固定资产市价为30万元,那么保险人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给被保险人30万元。

损失补偿原则也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和骗保行为,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五、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是指保险人依法对被保险人所遭受到的损失赔偿后,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方要求赔偿损失。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的转让。

举个例子

假如你开车在路上被甲某的车子撞到了,发生事故后是甲某负全责,但是甲某不赔偿损失给你,这时你可以向保险人申请代位求偿,保险人按照合同赔偿给你之后,向甲某追偿的权利就转让给保险人了。

如果发生事故后,甲某赔偿一笔,保险公司也赔偿一笔,那么受害人会获得两份赔偿,这样相当于受害人通过事故额外获得一笔收益,这样可能人人都想发生事故,会引发道德风险。

因此,代位求偿原则同损失补偿原则一样,都是防止有人利用保险事故获得额外的收益。

代位求偿原则适用于财产险和费用型的医疗险,但不适用于意外险和寿险,原因是:人的身体和生命是无价的,不存在额外获益的说法!

六、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举个例子

假设你向很多家保险公司同时投保,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一个保险标的的损失你同事向不同的保险人索赔,那么就会获得额外的收益,这样违背了损失补偿原则。

因此,这个原则也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保险六大原则的设立目的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防止有人骗保诈保;

2、防止因为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

3、防止道德风险,引起社会不稳定。

我们可能没有100万的资产,但可以配置100万的保额,保险金是我们对家人展现爱与关怀最好的方式,保险金不一定能为我们锦上添花却可以雪中送炭。

因此保险也是我们人生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今天先分享这些,后面会给大家再分享更多关于保险的知识。

㈥ 海上保险合同委付制度

海上保险委托成立的条件:
(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2)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3)委付须就整体的保险标的提出要求;
(4)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
(5)委付不得附有附加条件。
海上保险合同的委付制度是海上保险的一项传统制度,也是海上保险所独有的具体理赔方式。
在我国,推定全损被认为是委付的必要前提。
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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