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现场监管指引 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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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针对银行的。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城商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提高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有关监管工作制度,特就城商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城商行各级监管部门是指银行监管二部(以下简称银行二部)、银监局以及并表局、报告局。并表局是指城商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报告局是指城商行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
第三条城商行非现场监管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法人监管为主导。重点突出并表局在城商行属地法人机构监管中的主导性。
(二)以分类监管为主线。在监管评级的基础上,实现“一行一策,分类监管”,增强城商行非现场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以主监管员为核心。充分发挥主监管员在信息汇集、风险监测、政策制定、监管行动、组织协调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四)以风险监管为重点。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城商行真实风险状况,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城商行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风险防控水平。
(五)以提高监管有效性为目标。各级监管部门应根据机构的风险程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努力提高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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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 非现场监管指标分析
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状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非现场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规定,确定信息收集内容,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范围建立具体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和对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分析指标。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依法收集到的有关信息保密。
第八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评估、非现场监管措施、信息归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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