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国城市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张亚梅(云南财贸学院成教学院,云南昆明650101)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对策摘要:我国广大农村生产力水平仍然较低,普遍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条件也不具备,转变农村养老保险模式应从个人,集体,国家三方面入手建立农村各类人员都参加的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图分类号:咫40.67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9—3753(200204—0113—02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四个部分组成.这四个部分既相互独立,相互分工,又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构成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而社会保障的最主要内容是社会保险,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农村人口为主体的国家,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险显得尤为重要.一,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和问题20世纪70年代中叶开始起步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到21世纪进入了高速化阶段.2000年,我国60岁及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1.3亿,占总人口的10%以上,我国将整体进入老龄社会.到21世纪中叶,老年人口的数量将达到4亿左右,占总人口的比重将达到25%左右.老龄化速度非常迅速.1999年末,云南省6岁及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419.09万人,占总人口的10.00%;0—14岁人口1153.50万人,占总人口的27.51%;年龄中位数27.80岁.按国际通用的年龄划分标准,云南省的人口类型仍属成年型晚期向老年型的过渡阶段.据预测,2008年,云南省的老年人口将达477万人,比重达10.47%,少儿比重23.05%,年龄中位数30.36岁.此时,云南人口全面进入老年型.2050年,云南省老年人口将达1268万人,占总人口的27.13%.云南省的老龄化进程迅猛且老年人群规模较大,并且,未来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将超过城市,农村养老问题亟待解决.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已实施.农村养老一直遵循以家庭保障为主体,辅之以集体供养,群众帮助和国家救济的原则,使农村老年人口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开始实行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形成了家庭分散经营的农业生产基本格局,原依附于集体经济的社会保障已逐步趋于解体.农村人口社会保障的经济来源有集体和家庭两个部分,但都十分薄弱.首先,集体保障部分的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集体经济的主体——乡镇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近年来各地乡镇企业普遍不景气,企业亏损十分普遍,相当部分的企业倒闭,即使少量企业勉强支撑,也仅能维持自身的生存,农村人口社会保障的集体保障部分几乎没有经济来源,特别是在那些没有乡镇企业或乡镇企业很少的地区,集体保障部分更无任何经济来源.农村人口社会保障的家庭保障部分不容乐观.1999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1437.63元,同期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每年可支配收人为6178.68元,农民家庭经济基础十分薄弱,能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微乎其微.在农村养老保险的社会和家庭的物质基础日益匮乏,而老龄化步伐日益加快,农村养老问题益突出之际,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就一直推行的以家庭养老为主体,集体供养,群众帮助和国家救济为辅助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为农村老年人口获得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家庭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农村,家庭养老是保障老年人生活的主要形式,其具体形式为:老年人靠自己的劳动和以往收入的积累来自养,子女供养,配偶供养和其他亲属供养,除家庭供养外,农村基层组织对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无"老人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我国农村家庭养老长期存在有其深厚的社会和经济基础.主要表现在:一,传统文化仍然发挥着重收稿日期:2002—02—20作者简介:张亚梅(1957一),女,山西人,讲师,主要从事会计学教学与研究.一?4?&;1.16..4大影响.中国民众受儒家思想的长期熏陶,"孝"观念较深,以孝道为荣,从伦理道德方面讲,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责任.家庭养老仍是传统美德.二,家庭养老得到法律保障.《宪法》第49条,《婚姻法》第5条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对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家庭养老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确认.三,家庭的特殊职能发挥着重要作用.家庭职能具有对成员的生活照顾和精神慰籍等重要功能.家庭养老不仅能够使老年人得到经济的供养,生活的照顾,而且能够使老年人享受到天伦之乐,免除其孤独寂寞,这是其它组织或机构所不能替代的.四,保障体系的缺失.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未覆盖农村地区,农村老年人口还未享受退休金和各种生活补贴以及免费医疗,社会未能承担起农村老年人养老的任务.五,经济来源匮乏.目前,我国广大农村生产力水平仍然较低,普遍推行养老制度的条件还不具备,农村老年人口在生活上还无法脱离子女的直接供养,尤其是在他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六,农村生产方式所起的作用.我国农村占主导地位的是农业经济,而且基本上是手工劳动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式,决定了农村人口进入老年后的经济负担主要来自家庭.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家庭作为生产单位,老年人在丧失劳动能力前仍然继续劳作以补贴家用,同时可将生产技术和经验传授给后代.由于深厚的社会和经济因素,农村家庭养老仍是我国,包括我省农村养老的占绝对主导的方式,据估计,目前家庭养老占整个农村养老保障的90%以上.除家庭养老外,农村养老还以集体供养,群众帮助和国家救济作为辅助.主要对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无"老人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采取两种形式,一是集中在敬老院供养,进入敬老院的老人,由所在村社根据规定交给敬老院一定的费用,包括粮,油,蔬菜等,乡镇企业收入,乡村提留和当地财政划拨部分经费给予补贴;另一种是分散供养,由村社组织负责,由邻里照顾.有的实行承包供养,村社组织提供给承包户一定的供养费用,或通过给承包户多分责任田的办法,帮助"五保"老人
Ⅱ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什么问题,如何改善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制度不统一;
2、统筹层次低;
3、覆盖范围小;
4、执行成本高;
5、社会保险基础薄,妨碍因素多。
改进措施:
1、统一制度。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从保障对象、保障内容到征费(税)比例等方面的政策全国要尽快统一起来。
2、以税收确保基础保障,全国统收统支。
社会保障资金在全国的统收统支是制度统一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基础养老等保障的统收统支,制度统一就难以实现。因为各地区的经济水平、财力状况、人口结构等方面存在着差异,若各地基础保障实行自收自支,必然要求各地制定相应的政策,才能保证当地保障的需要。要实现基础养老等保障的统收统支,应该建立一个强制性的、主要靠税收维持的再分配系统。
3、扩大覆盖面。
社会保障制度要做到以国家税收形式征缴的社会保障资金能惠及到全体公民,让全体公民现在或将来都能“享受”到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
4、切断单位与个人的社会保障联系,约束和激励公民建立个人社会保障账户。
Ⅲ 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窄且难以扩大。
目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绝大多数仍为原来的国有、集体企业,从人员构成看,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只占总数的8%。
大量现的个体、民营经济不参保或参保不缴费的现象突出。一些已参保单位采取尽可能少报工资总额的手段偷、漏社会保险费。部分企业停产、改制、破产等无力缴费,造成大量参保人员的流失。
(二)社保基金难以维持。
自上世纪 90 年代后期以来,全国企业养老保险金收入,即使在“空账运行”下都无法满足支出需要,且年度赤字规模呈逐步扩大之势。在失业保险方面,随着下岗与失业并轨,失业保险体系在财务方面呈现难以持续的情况,部分省份的失业保险金出现收不抵支现象。
当前我国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正处于增速换档期、转型阵痛期和改革攻坚期三期叠加的关键历史阶段,就业压力巨大,现行失业保险体系难以保持长期的收支平衡。
虽然目前“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收支平衡,但由于受益范围有限、部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个人负担过重等因素影响,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存在隐患。
(三)社保基金管理漏洞多。
在医疗保险方面,部分参保人、非参保人、医疗服务机构采取非法手段侵蚀医疗基金,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权限不足等因素,难以进行有效管理。
在失业保险方面,缺乏有效的方式甄别参保人员尤其是登记失业人员的实际就业状态,存在部分已经重新就业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现象。在养老保险方面,不合规的提前退休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家属继续领取养老金等问题难以根治。
(四)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待健全。
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 80%以上,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占比较少。
目前,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投入的 80%在城市,世界卫生组织将中国卫生资源配置的公平性排在191个成员国的188 位。另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最小,待遇标准很低,有的地方陷入停顿状态,有的地方已形同虚设。
(五)社会保障法制滞后。
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群众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大多是根据劳动法、民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进行仲裁或判决,法律有效性相对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群众依法保障自身权益。
(3)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现实问题研究扩展阅读:
(一)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经济社会制度,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并依靠法制来保证实施。只有体制、机制、法制“三制”健全完善,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
为了加大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力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确保社会保障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在我国早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关部门应当在积极进行改革实践的同时,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
目前,由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加快研究制定《社会保险法》。
(二)加快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
社会统筹必须具有较大的范围,不能过窄。“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广覆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互济,互济功能的发挥取决于社会统筹的层次,而社会统筹的层次又取决于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社会保险遵循“大数法则”,即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覆盖面越大),互济功能就越大,抗御风险 的能力就越强,人数的广覆盖是做大做强社会保险的坚实基础。所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
社会保险应该是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的,所有在统筹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和单位都要无一例外地参加社会保险。为了调动了民营企业参保的积极性,笔者认为对于非公有企业,可以采取“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的养老保险参保办法。
在降低缴费标准的同时,调低基础养老金的待遇标准。同时,社会保障必须实行多层次,不能“单打一”。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 保障的标准不可能高,只能保基本。
但是为了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为了满足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人群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为了调动家庭及社会各界的力量,必须通过大力发展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积极开展社会救助、鼓励进行个人储蓄性积累保障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如果不发展补充保险等多种保障形式、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保障也难以巩固和发展。
(三)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
社会保险的制度运行有赖于资金的支撑,社会保险远期基金支付压力很大,若要缓冲压力,填补缺口,必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真正实现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的模式转换,同时要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增收节支。
一是各级财政预算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必须提高比例,探索从国有资产收益、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等预算外收入中提取社会保障资金,以实现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二是将日益增大的社会保障基金基金投入资本市场,把保值增值的压力转变为良好的投资回报。
但要坚持如下的原则:始终把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实现社会保障积累基金和国家经济建设的良性循环;严格监管,确保完好。
三是建议在全国推行厦门等地已实行多年的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的办法,以强化征缴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四是降低待遇,减少替代率。五是参照日本等国家的先行先试,适当推迟退休年龄,减轻养老资金支出压力。
Ⅳ 论述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执行中出现那些问题,并提出深化改革思路
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已经构筑了一个以养老、失业、医疗三大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为骨架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雏形。然而,从目前的实施情况看,效果难尽人意。有资料表明,与社会保障制度相关的三个方面——政府,企业和个人,居然都没能从现行制度中获益。老百姓对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心存疑虑,公众最担心的家庭和个人问题依次是:生病住院,下岗或失业,家庭经济困难。
1、各保险项目中,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投入相对不足。个人和企业缴费相对较高,挫伤了城镇和农村居民参保的积极性,挫伤了个体、私营业主为其雇工缴纳失业和工伤保险金额的积极性,使得多种保险项目扩面工作难度大。
2、由于制度设计上的漏洞,社会保障在运行过程中是高成本低效率的。体现在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上,是误领、冒领养老金和失业救济金的现象时有发生,体现在医疗保险上就是“一人参保,全家享受”的现象比比皆是,极大地损害了社会保障的运行效率。同样,由于制度化水平低及地方财力困难,社会救济体系还极为脆弱。 3、城乡差别大。近年来的社会保障现状显示,在城镇已经形成了城镇居民的以养老、医疗、失业为主干、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共同发展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以最低工资保障线、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志的社会救济制度的基本框架,所有这些都大大提升了城镇居民对市场经济的适应程度。而审视农村,社会保障基本还处于沿用陈法,零星突破的状态。
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思路是建立“城乡有别、梯次发展、渐进统一”的社会保障模式。按照这一总体思路,鉴于当前社会保障的现状,本文的观点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采取积极措施,以完善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
1、确保资金投入,缓解社会保障基金的需求压力。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撑,没有资金,社会保障就无法健康有效地运行,社会保障就会成为一纸空文。针对当前社会保障各项基金负债前行的现实状况,笔者认为:首先,由中央财政直接投入和转移支付的,应防止挪用,做到专款专用。国家还应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特别是加大对农村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助,这不仅牵涉到社会保障问题,同时还是社会公正问题。其次,还要积极推动政府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争取通过立法,来保证政府的投入。此外,还应坚持和健全专项预算、专户管理和规范的资金发放渠道和公开透明便于监督的发放环节,以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真正不折不扣地用在群众身上。最后,还有赖于《社会保险法》的尽快出台,从而有效地加大基金的征缴力度,从源头上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
2、建立多层次保险模式,实现养老、医疗保险的稳步扩面。在城镇,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积极性不高的现状,可通过在降低缴费标准的同时,调低基础养老金的待遇标准,实行“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的养老保险参保办法,从而调动以上各类人员的参保积极性,实现养老保险稳步扩面。此外,除了继续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外,针对其它持城镇户口、符合法定年龄的城镇人员尚未被完全纳入医保范围的情况,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多种缴费方式、多种保障项目、政府适当补贴的各层次医疗保险模式,以适应不同群体的需求。在农村,基于当前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产力状况,由国家通过立法进行制度安排,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农村居民包括非务农人员进行养老保险补贴,个人合理缴费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模式,不但能稳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而且是切乎实际和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建立“保大病、保住院”为主要特征、保险费用由个人、中央政府、当地政府三方共同承担的农村医疗保险模式,是扩大农村医疗保险覆盖面的有效途迳。
3、创建制度化、规范化的社会救济制度。社会救济解决的是困难群众,特别是某些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问题。针对当前社会救济薄弱的社会现实,本人认为创建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社会救济制度势在必行。首先,。除了应切实实施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救灾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外,还应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积极探索建立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来满足人们生活的不同方面和需求的不同层次。其次,建立的各单项社会救济制度必须做到互通、互联、互补,从而构成一个有机的制度体系。最后,还应注意使这些社会救济制度同国家的劳动、就业保险制度衔接好、配套好,从而编织成一张覆盖广、高效能的社会救助网络。
4、导入市场机制,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社会福利由国家和集体包办;必然导致资金不足,福利机构少和服务水平低等问题,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福利服务日益增长的需要,而导入市场机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兴办多形式、多层次的福利机构则能实现社会福利事业向着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运行机制市场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的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的,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化和社会福利方向发展。首先,应加快推进国有福利事业单位改革,在国有福利事业单位进行人事、用工、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推行市场运作方式,实行法人实体化管理。其次,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加大对非公制社会福利机构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促进民办福利机构的发展。最后建立和完善民办福利机构的评估监督机制,培养和发展社会福利领域的行业协会。
Ⅳ 分析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思路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前提之一就是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在社会的利益分化、阶层分化的现实条件下的社会各阶层、各利益群体合法的基本的生活权利。瑞典国情与我国大不相同,我们不可能建立一个瑞典式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瑞典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1、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同时也出现了明显贫富差距,以及地区与城乡发展失衡的局面,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对这种日益突出的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进行应有的调节。瑞典利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并制定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实现了消灭贫富差距的目标。
2、近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扩大,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支柱力量,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就业人口分布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健全就业、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制度,强调统筹兼顾、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并要求“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我们应该借鉴瑞典的做法,把私营企业主对职员的社会保险和医疗及养老保障问题划归到企业社会责任范畴,承担起社会保障缴款的责任。这样可以很大程度地减轻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负担。
3、瑞典的工会组织在社会保障制度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的工会组织也是代表广大劳动者利益的,应该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别是在改善劳动环境,加强生产安全和健康方面,向政府和企业主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这样能够有效地降低生产环境中出现的安全隐患,从而减少和避免对劳动者造成工伤和健康威胁的情况发生。
4、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与完善管理体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初见成效,养老保险保障,医疗保险保障,非农劳动者的工伤保障,面向乡村数千万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形成,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等各项福利事业也有一定的发展。但距离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还相差甚远。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有一套相互协调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执行。我们可以参考瑞典的做法,中央政府对各社会保障项目的建设提出目标要求,由中央和地方社会保障部门对保障基金和分配进行有序的管理、监督和执行。
5、我国正在着力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资金筹集、救助标准测算、评估依据、实施程序等是落实这一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资金筹集可以借鉴瑞典做法,以企业主的缴款为主,以劳动者的缴款和国家的支持为辅,再通过实行基金化管理产生的回报,组成保障资金的来源;采取与个人工资收入挂钩的方法对救助标准进行测算和评估。
Ⅵ 我国社会保障管理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改善
我国社会保障管理存在的问题:
1、社会保障体制不够完善,产生体制性障碍。 由于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尚处在建设过程,特别是受城乡二元结构分割的影响,还很不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也呈二元分割状态,社会保障各项目间在保障模式、管理体制及保障水平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这些差异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诸多体制性障碍, 导致其结构严重失衡,功能严重扭曲,成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大桎梏,而且这些差异和障碍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
2、社会保障体系不全,存在制度性缺陷。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时间短,是一个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许多制度还在探索过程中,还很不完善,不仅总体的制度 架构还不完善,而且许多项目的制度建设还很不足,尤其是各个项目之间的制度性协调性还不够。
3、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不顺,致使机制不灵活。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现状是管理分散、政出多门,未能完全形成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
4、责任职责不清,造成投入力度不够。 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力度不够问题,社会保障改革中所遇到的资金不足问题,国有企业破产、改制后的社会保障遗留问题难以解决的问题,中央、地方、企业在社会保障投入利益上存在搏弈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是责任不清、职责模糊特别是基金投入的财政主体责任不明是其最主要因素。
我国社会保障管理存在的问题改善的方法:
1、优化社会保障模式,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优化社会保障模式,关键是要增强政府财政责任,提高社会保障能力。要建立健全科学的社会保障投入分担机制和转轨成本偿还机制,在充分考虑市县财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障投入上的责任。在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费的基础上,中央和省财政应对社会保障资金投入承担更多责任和义务。
2、完善社会保障法律政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要加强社会保障制度顶层设计,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进程,完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同时,应抓紧研究制定与《社会保险法》相适应的涉及社会保障各个项目上的相应法规制 度建设,妥善解决当前社会保障制度“碎片化”问题,实现制度的衔接统一。
3、优化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专业化水平低,管理层级过多,部门分割比较明显,基层管理水平和效率较低。
1)、应该建立和发展专业性的管理机构。
2)、要按照效能政府建设的要求,理顺关系,整合机构归并职能,明确和强化相关部门职责,推动建立自下而上、统一高效、规范有序的社会保障综合性管理体系,如可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合并运行,建立城乡统筹的医疗运行机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要调整职能,优化工作流程,减少社会保障在登记、征收、核实等重点环节的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
3)、在专业化和综合性的基础上,减少管理层级。
4、强化基金监督管理,提高管理运用效率。 要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效益提高。
Ⅶ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与现状
摘要: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和推进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也关系到农村的社会稳定。在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条件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为时过早,要正确认识农村的实际情况,在增强农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关键词:城镇社会保障 区别 农业生产能力
引 言
“三农”问题是困扰我国农村现代化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尽管各级政府和学术界对如何解决“三农”问题提出了多种观点,但是农村城镇化、农民非农化和农业产业化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实现的,它更多的是一种趋势和发展方向。可以说,农村的发展水平决定着中国经济的总体发展水平,农村问题不得到较好的解决,中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就不可能实现大的跨越。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纲领,全国人民正在为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而奋斗。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仍然有相当比例和数量的农民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他们的生活和生产状况令人担忧,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滞后更是使这种状况雪上加霜。农村的贫困和失业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它不仅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和国民经济的全面健康发展,更牵涉到社会的稳定和农民对政府及执政党的信任。因此,推进农村社会保障的建设和发展,切实保障和增进农民的利益,已是迫在眉睫。
我们商学院组成的五人调查小组前往湖北、湖南农村十多个地区 ,从农村土地制度、农村税费改革、农田水利建设、农民组织建设及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入户访谈和实地考察,所到之处,无不为农民的纯朴本质和农村发展的落后而震撼。在看到农村改革开放取得的成果和发生巨大变化的同时,我们也目睹了农民生产生活质量低、缺乏保障的现实。本文将以湖北、湖南为例,就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前景展望作一些探讨。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农民的生产生活基本没有保障
我们把农村社会保障界定为生活保障和农业生产保障两个方面。在接受我们调查的农户中,当问到“你觉得生产生活有保障吗”时,有90%的农户回答“没有”(列举10户农户的具体回答情况,见表一),但具体情况有各不相同,有的认为生活有保障,生产无保障,有的则恰好相反,还有的认为二者均无保障。
就生活方面来看,目前农民的人均年收入在1000元左右,也有的地区明显偏低,如湖南湘潭姜畲镇棋盘村只有500多元。这样的收入水平,与城镇职工相比已相去甚远,即使作历史的纵向对比,考虑到物价指数上升等因素,也确实较低,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尚有困难。当问及“遇到自然灾害和疾病事故时,有无保障”时,52.4%的农户回答“政府部门没有相应的救助”或“救助不足以解决问题”,更有的地方“即使有少量补助也被干部给瓜分了”。47.6%的农户认为政府的救助和自己的努力足以度过难关,生活基本上有保障。在农村医疗和养老问题上,农民的意见较为强烈。目前,农民的生老病死都有自己负责,政府很少进行照顾和扶助。在大部分地区,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中发挥过重要作用的合作医疗已基本不存在,农民生病由自己或亲属帮助到医院就医,病情恶劣且经济状况较差的一般只有“在家等死”。敬老院则面临一个较为尴尬的现实,一方面,各地都设有敬老院,而且还住有一些老人,另一方面,“敬老院没有”,且设有不太合理的年龄限制,如湖南湘潭姜畲镇棋盘村规定只有65岁以上的老人才能进入。据调查,农村敬老院的资金来源主要靠上级政府拨款和村里企业和个人捐助,但现在我国大部分乡镇的财政亏空,根本无力顾及敬老院的发展,至于村办企业和个人,在经济发达地区情况可能好一点,在广大偏远农村,则甚为寒酸。因此,当前我国农村养老的主要形式还是子女供养。“五保户”的情况则更糟,每年只给数量较少的粮食和衣物补助,即使在经济情况稍好的湖北省枝江市,在税费改革前,给“五保户”的待遇是每人800元/年,生病则不管。-对于特困户的救济问题,多数农村地区暂时还没有建立规范和固定的制度,大多是紧急的时候“村委会研究”后,补助特困户“一些粮食和几百块钱”。据我们调查,湖北省枝江市2002年所统计的枝江市常年特困户占全市农业总人口的7‰,重灾新困户占农业总人口的比例则达10.9‰,另外“五保户”的集中供养率只有60% 。具体情况见表二、表三。而在湖南省醴陵市黄沙乡乌尖村,特困户到年底可以按5人100元的标准领到补助,一般困难户则没有。此外,农村“低保”则还停留在规划阶段,在我们所调查的十几个地区中,除了湖北省团风县开始试点外,还无一真正实行。
就农业生产方面来看,广大农户的利益保障程度显得更弱一些。农民的农业生产基本上都是自负盈亏,听天由命。“遇上天灾人祸完全没有保障”。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缺乏组织,力度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20多年来,在推进农业生产率提高和释放农村生产能量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弱点和弊端,对现代农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具体体现为:(1)农业经营单位大大缩小了,阻碍了农业现代化技术的运用;(2)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受到削弱;(1)农业投资减少 。按照接受调查的农民的普遍说法,自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集体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以来,到现在基本没有兴建或改建过,很多水利设施及其它集体基础设施久未修缮,或崩溃,或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在湖北省枝江市滕河村,水利设施建设包括沟渠清淤、抗旱等都由村里出资,农民由于怕别人受益,要幺单独进行,要幺谁都不管。据当地村民反映,一条五六百米长的水渠,由于村民都不愿修缮,早已丧失了基本的灌溉功能。而在湖北省松滋市,农田灌溉完全自流化,沟渠几乎全部被拆掉,当地农民戏称为“小沟通大沟,大沟通河流”,基础设施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相当多的水利设施被改建为宅基地,有的淤堵或毁坏,根本不能满足灌溉的需要。
(二)政府及村委会对农户生产的指导和扶助不够到位。大多数接受调查的农民承认现在农业生产是“听天由命”,风险基本都由家庭承担,政府较少为农业生产所遭受的损失买单。在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当地农民用一句顺口溜描述了农民遭受灾害时的情况,“今年损失明年补,田内损失田外补,春季损失秋季补,农业损失其它补”。
(三)农村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发展滞后。这一方面是由于农民思想观念落后,另一方面也与当前农村整体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关。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且信用观念较弱,商业保险的推行存在一定的难度。到目前为止,农村几乎还没有形成为农业生产投保的意识,很多农民都认为这只是一种幻想。
因此,从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两个方面来看,我国农民基本上没有保障。农村社会保障仍然停留在最基本的土地保障功能阶段,即土地是农民生产生活的最基本也是最后的保障。这些情况表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还有较大空间,也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二、发展农村社会保障的困难——从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社会保障的区别谈起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滞后,一方面受到历史和现实很多客观因素的制约,另一方面也与我国农村所处的特殊环境密切相关。我国国民经济在宏观上仍然是农村和城镇、工业和农业的二元结构,城镇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我们通常所提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是指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农村来说,要建立一个类似的社会保障体系,条件还不成熟。理解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社会保障的区别来认识:
首先,二者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去甚远。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必须要以完善合理的产业结构和相对发达的经济状况为前提。城镇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主力军的角色,国家大部分投资和项目都放在城镇,许多关乎国计民生和实力强大的企事业单位都位于城镇,另外城镇各产业之间的比例结构较为合理,为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大空间,这就为社会保障的形成准备了良好的环境。相比而言,在农村,农业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特别是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低下,将广大农民都束缚在农业生产上,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社会保障的发展。
其次,从社会保障经费来源来看,在城镇,由于有大量企事业单位存在,它们承担着交纳社会保障费用的义务,而且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无论是绝对水平还是增长速度都高于农民,有能力交纳社会保障费用,据资料,我国城镇居民现阶段按工资的27%交纳,另外,国家财政对社保基金的拨款也主要在城镇,而且形成了完善的收费和管理制度,所以城镇有条件建立规范固定的社会保障基金。农村更多关注的是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和农民生活的稳定,还很少上升到社会保障这样一个高度。
再次,从实行社会保障的后果来看,城镇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使城镇居民有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即“安全线”,但这并不影响城镇居民对更高收入的追求,大多数人都宁可获得更多的收入而不是领取“低保”。但在农村,情况则不一样,由于农村生活水平本来就低,况且农业生产劳动繁重,有相当大一部分农民在能保障基本生活的条件下,将会放弃农业生产 ,而无所事事,甚至成为游手好闲之流。这不仅会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的进步,也容易滋生农村的不稳定因素。
最后,从城镇居民和农民的素质来看,城镇居民一般受教育程度较高,且各方面观念和意识较为先进和开放,而农民的小农意识根深蒂固,太关注眼前利益,看不到长远的利益,因此,即使现阶段推行农村社会保障,也很少有农民会接受和参与,更多的持一种怀疑和观望的态度。
农村和城镇的自然差别,决定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可能在现阶段建立起来。因而,我们认为,在当前提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为时尚早。它需要以农村经济的发达和农业经济结构的升级转型为基础。
三、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提高农业生产能力是关键
可以说,农村社会保障主要靠农民自己,即农民之间的互助,因为国家在对农民的救助方面暂时无力顾及。因此,要加强和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必须不遗余力地促进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加快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我们认为,农村社会保障的落脚点在现阶段就是保障和提高农业生产能力。要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具体而言,就是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从战略的高度给予农村和农业更大的关注,并落实到实践中。我们党和政府一直认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石,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但一个令人担忧的事实是,国家在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在逐年下滑,据调查,剔除农村地区重点建设项目(如三峡工程)外,我国真正用于农村农田水利建设的投资占GDP的比重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70%将到了现在的10%左右,正如调查中提到的一样,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越来越少,严重的地区几近崩溃。所以,要实实在在的将农村作为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的增长点,加大农业生产投资的力度,加快改善当前农业生产的条件,特别水利设施建设和土地改良工作。
(二)深刻认识农业生产的脆弱性,增强农业的抗灾能力。农业是一个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的部门,且季节性强,风险大,受土地和气候条件制约较强。遇到自然灾害,农业生产将会遭受巨大的损失,给农民生产生活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带来严重后果,如1998年席卷全国的洪涝灾害,其给农业和农村发展造成的影响至今仍很深远。我们需要从各地农村不同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科学的农业生产计划和管理程序,并配合以完善的社会服务如天气预报、病虫害防治等。
(三)减轻农民负担,因时因地而异,实行差异化的税费制度。以前我国实行按人头收取农业税的税费制度,农村税费改革以来,税收的标准变为按土地面积交税。虽然这一税费改革较为显着地减轻了绝大多数农民的负担,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加重少部分农民的负担。所以,应该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照顾到农村中的各个阶层,实行差异化的税费制度,可以参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给农民税费设一个底限,即“起征点”,收入水平低于这个“起征点”的农户,可以免除税费。
(四)大力推进农村基础和职业教育,提高农民素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农业生产现代化。农民是农业生产最根本的决定力量,农民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农业生产的效率。重视农村基础教育,开展农村职业培训,是提高农民素质的重要途径。另外,要积极引进和普及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实现农业生产向集约化、高效益转变。
以上从增强农业生产能力的角度,分四个方面提出了强化农村生产保障功能的策略。初此之外,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还有许多工作有待于开展和完善,包括: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救济和农户互助制度、科学确定保障对象、合理筹措保障资金、推进农村社会保险、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机构以及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等。
Ⅷ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研究综述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08-16 10:39:00 ] 作者:未知 编辑:studa20摘 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推行十多年来,在实践上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在理论上也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对这些文献研究的焦点问题,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存在的问题、实践中的区域差异、今后发展的对策和建议等进行整理和总结,并分析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今后的发展能起到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占总人口约7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为了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我国政府从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10多年的历史。这段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
第二阶段:1992年—1998年,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
第三阶段:1998年以后进入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官方对这项工作的态度也发生了动摇。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
从以上几个发展阶段来看,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并不成功的。在理论上,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和批评。9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直是人口经济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这些文献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在目前这一政策面临转折时,对这些研究进行综合分析,能使我们全面地总结这项工作的经验教训,为今后农村老年人口的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参考。本文在大量查阅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来的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发现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现有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宏观必要性基本上没有异议。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对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都有积极意义。另外,它还有助于减轻农民“养儿防老”的思想,从而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认为,中国西部农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碍在于社会保障体系残缺不全,农民养老难以落实。
更多的研究从微观经济个体的养老需求与供给出发进行分析,认为由于农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壮年农民流向城市,老年农民社会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来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储蓄和农民自身的养老能力都难以担负起老年农民的生活保障。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呢?一些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约束性进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国资金有限,而城市又处于经济改革的中心,在资金的竞争性使用中具有优势;而且福利国家的困境对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国家不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入太多,因此现阶段我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区保障作为替代。杨翠迎、张晖等人分析了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从世界经验来看,马利敏认为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及大比例的农村人口决定了现在不宜把农业家庭人口纳入帐户养老保险体系。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已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这些问题中,有的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执行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前者主要包括: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样,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也正因为这一点导致了不可能强制要求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如果要使这项工作开展下去,常常需要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这又违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自愿性原则。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时就使其执行陷入了两难境地。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实际上,我国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态度也时常发生动摇,导致了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结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缺乏投资人才,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来,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现已出现参保的人越多,国家赔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养老保险帐户的利率只好下调,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盖尔·约翰逊指出,由于中国1993—1997年的投资收益率为负,对于从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数量保金的个人来说,他们积累的基金实际价值低于他们支付出的保费(D.盖尔·约翰逊 1999)。
4)保障水平过低。《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个档次缴费。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 9.9元(王国军2000),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1998年以前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集、保管、运营和发放全是由民政部门一家负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一地的民政部门又直接受制于当地的政府。因此当政府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有什么建设项目缺少资金时,有时就会要求动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对这样的要求,民政部门往往难以拒绝。因此各地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给今后的发放工作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2)机构管理费用入不敷出。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来支取。但是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难以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有的市(县)提取的管理费连给职工发工资也不够,加上会议费、宣传费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都已明确规定不从保险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仍然要靠这一渠道来解决工作经费。
3)干部群众在享受集体补贴方面差距过大。《基本方案》规定:“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但在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执行过程中,同一个行政村的干部和群众却不平等享受集体补助。参加投保的绝大多数村和乡镇是补干部,不补群众;少数村都补的,也是干部补得多,群众补得少。群众一般一年仅补助3-5元,而干部补助少则几百元,多则数千元,上万元(彭希哲等1996)。这样大的差距加剧了原本就存在的农村社会不公平,强化了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抵触情绪。
4)多种形式的保险并存,形成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吴云高1998)。在苏南地区,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开展得较早,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种养老保险形式:有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乡镇合作经济组织办理的,有社会保障局办理的,等等。它们各自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导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资金更加分散,缺乏规模效应。在其他地区,由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也产生竞争,虽然竞争本身可以给投保农民带来实惠,但由于政府的不正当干预,商业保险往往受到排挤,打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尽管存在着以上这些问题,有的研究者认为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失为一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解决农村老年经济保障的重要方式。应当在现有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全盘否定其积极作用。但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这一制度持否定态度。有人认为,“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不平衡”(田凯 2000);有人认为,“当前试点中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是一个能够担负起农村跨世纪社会养老责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来取而代之”(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认为,这项举措“存在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错误”(王国军2000)。
三、农村社会化养老的区域研究
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养老仍主要依赖于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范围还十分有限。在众多的相关研究中,有相当部分的文献研究不同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文献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域差异。王海江对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发现农民所在省份对其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显著的解释性(王海江,1998)。薛兴利等的调查也表明集体经济越发达、农民人均纯收入越高、村领导越强的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情况越好(薛兴利等1998)。从全国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是东部沿海地区显著地好于中西部地区,上海、江苏、山东等地区已达到较高的覆盖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区,推行这一政策十分困难。
但几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较好的地区,其对老年农民的保障并非完全依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反,他们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发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会化养老。
1.苏南模式。苏南农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种多形式并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征是“以家庭保障为基础,社区保障为核心,商业性保险为补充” (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农村也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这种社区保障是社区范围内统筹的制度,社区成员一般都享有类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业的那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的直接影响。它在资金上主要依赖于社区公共资金的投入,而社区公共资金又主要来源于乡镇企业的盈利。苏南是我国乡镇企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因此集体有能力对社区成员的养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这里也有较高的覆盖面,但在资金筹集上,苏南模式有其独特之处:一是集体补助所占比例较高;二是基金筹集标准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个等级,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适应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区的实际操作中,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3档:240元、180元和120元。企业缴费则按企业不同性质区分不同的缴费标准。农村“三资”企业,按上月农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5.5%缴费;农村私营企业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25.5%缴费;农村个体工商户,户主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 10%,为本人和农民帮工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