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相关条款
中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使用的都是中国保险条款(CIC)。在国际保险市场上比较通用的保险条款是伦敦保险协会条款(ICC)。这一条款在1981年1月1日生效的新条款中作了比较重大的改革,将原来的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传统险别,分别改为(A)、(B)、(C)3种险别。“(A)险”负责一切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B)险”负责条款列举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水损、抛弃、冲击落海以及装卸事故造成的损失,“(C)险”比“(B)险”少了地震、火山爆发、电击、水损和装卸事故造成的损失。这种划分责任的方法,责任比较明确。随同条款的改革,对200多年来被国际保险市场广泛采用的英国船货保险单也作了根本性的修改,取代的是货物和船舶单独使用的简明保险单,便于各方理解,有利于业务的开展。
2. 美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1、交货不到险。该险负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将货物交到收货人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不是指货物受损(货损可根据条款赔偿),而是常常货物完好,没有按时交到收货人产生了损失。如专门用于特定节日的用品,如果在节日前不能运到,价格损失很大。而运输延迟和市价跌落的损失是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承保这种险别时,要另加较高保费并贴上特殊条款。没有加贴特殊条款说保险可以负责,就是负责。只要讲清楚一切险的除外责任,这处附加税险自然就不负责了。
2、进口关税险。这个险别的设置,是因为有些国家规定,不论进口货物有无损失,都要照章交纳进口关税。如果货物发生全损或者丢失,根据一切险条款,进口商的货物损失可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但所纳关税属于间接损失,是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得不到补偿。收货人为为取得这种在一切险责任以外的保障,向保险公司单另投保进口关税险。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也要审核和限定保险金额,以防止道德风险。
3、拒收险。发生拒收的原因很多,由于一切险的责任造成的,一切险负责赔偿。拒收险是指承保一切险不负责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例如,出口国和进口国的卫生标准的区别或出口国的检验手段,使用的试验材料与进口国不同,出口国认为货物符合卫生标准,而进口国当局认为货物不合格,不准进口;贸易成交时,进口商已取得进口国的许可证,而当货物到达时,进口国当局发布临时命令禁止进口等。货物往往被没收或销毁,有的转到其他地方出售或运回原地,这些原因属于政府行为,是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因此必须额外加保。
4、黄曲霉毒素险。黄曲霉毒素险是肉眼不能看到的无色无味的致癌物,是在黄曲霉中产生的。黄曲霉毒是肉眼能看到的黄色霉毒。有的著作上将黄曲霉毒素险险称为“黄曲霉险”显然是错误的,遗憾的是这种提法不仅在一本著作中看到。有些货物,主要是粮食、食油和食品类,往往在出口前本身就含有一定的含量有一定的含量。许多国家的卫生标准有最大允许量的规定。在没有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的情况下,属于保险责任开始前就已存在货物本质缺陷或特性,也是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当然,遭受一切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黄曲霉毒素损失,应由一切险负责。
5、出口到香港澳门存仓火灾责任险。这是对出口到香港澳门的特殊优惠条款,没有和一切险责任范围交叉的问题。根据保险条款,货物运到最后目的地的仓库时责任终止。港澳存仓火险是对某些客户(不是指客户)转口物资的优惠。不能说保险公司不负责存仓火险,就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不公”,这种说法可能是对保险的误会,不再解释。
6、战争险和罢工险。在一切险条款中为了节省文字,没有象英国那样,在除外责任中逐条列出,因为中国将一切险和上述两个条款同印在一个保单上。有人说看一切险条款还要看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认为这也是对被保险人的不公,忽略了由于我国条款这样的组合,使被保险人少看了许多外国条款中的冗长文字。
7、舱面险。海洋运输货物,在正常情况下应装在船舱内。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船方才能签发清洁提单。根据海运习惯,如果货物装有甲板上,船方对货物不负任何责任,同时在遇到共同海损时,也不能得到补偿。因此,船方应取得货方同意才能将货物装载甲板上,如货主同意装甲板,等于放弃了货物的安全,属于被保险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是除外责任。在办理投保时,未赂保险人声明,属于申报不实,依法保险人不负责任。可见,甲板货是否负责,不属于一切险责任范围中不包括舱面险的范畴,因为在条款中没有舱面险是否包括在责任范围的规定。
如果事先向保险人投保时声明货物装甲板并要投保一切险,保险公司也接受了(一般不会接受,这里仅是为了说明问题)还是要负责的。有些货物航运习惯上只能装于甲板上,因此在保险上才有了舱面险的设置,并增加了风浪将货物击落入海的责任。
实践中,曾遇到承运人未得到货方同意而私自将货物装在甲板上的情况。这属于承运人违约,承运人要负完全责任,并不得享受海牙维斯比规则(其他航运规则同)的最高责任限制,即要赔付全部货物损失,作为货物保险人,在排除被保险人的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下,可以对损失进行赔偿后向承运人追偿。
十、关于修改的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1981年条款没有原则的缺陷,和国际大多数国家条款相比也没有大的区别,修改并不是急需的。今后的修改,应在总结1981年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吸取专家学者的论述,在文字的严谨,语言逻辑方面再逐字逐句的研究改进。例如,在叙述平安险时,说明不负责水渍险和一切险,叙述水渍险时讲明不负责一切险,可能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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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按照国际惯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般以什么条款
先说明,没有全世界认可的国际贸易法。只有各国自己的国际贸易法律,是各国制定的针对自己本国的国际贸易制定的。不过,由于这样,大多数国家都会认可现有的国际贸易组织制定的国际通则,解释。这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法律是有强制约束力的,惯例是没有的。所以有时候在签订贸易合同的时候还得加上一条,如出现争端,应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
4.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包括哪些内容
核心内容: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对外贸易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以其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种类相应分为四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邮包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内容包括条款、涉及损失以及程序。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条款
中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使用的都是中国保险条款(CIC)。在国际保险市场上比较通用的保险条款是伦敦保险协会条款(ICC)。这一条款在1981年1月1日生效的新条款中作了比较重大的改革,将原来的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传统险别,分别改为(A)、(B)、(C)3种险别。“(A)险”负责一切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B)险”负责条款列举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水损、抛弃、冲击落海以及装卸事故造成的损失,“(C)险”比“(B)险”少了地震、火山爆发、电击、水损和装卸事故造成的损失。这种划分责任的方法,责任比较明确。随同条款的改革,对200多年来被国际保险市场广泛采用的英国船货保险单也作了根本性的修改,取代的是货物和船舶单独使用的简明保险单,便于各方理解,有利于业务的开展。
二、国际货物运输涉及损失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Average),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A、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日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推定全损需经保险人核查后认定。
B、部分损失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三、国际货物运输的程序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由哪一方负责办理投保国际贸易运输保险,应根据买卖双方商订的价格条件来确定。例如按F.O.B.条件和C.F.R.条件成交,保险即应由买方办理国际运输保险;如按C.I.F.条件成,呆险就应由卖方办理国际运输保险。办理国际贸易运输保险的一般程序是:
a、确定投保国际运输保险的金额
投保金额是诸保险费的依据,又是货物发生损失后计算赔偿的依据。按照国际惯例,投保金额应按发票上的C。I。F。的预期利润计算。但是,各国市场情况不尽相同,对进出口贸易的管理办法也各有异。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有按两种办法:一种是逐笔投保;另一种是按签订预约保险总合同办理。
b、填写国际运输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的书面申请,其主要内容括被保险人的姓名、被保险货物的品名、标记、数量及包装、保险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开航日期及起讫地点、投保险别、投保日期及签章等。
c、支付保险费,取得保险单
保险费按投保险别的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率是根据不同的险别、不同的商品、不同的运输方式、不同的目的地,并参照国际上的费率水平而制订的。它分为“一般货物费率”和“指明货物加费费率”两种。前者是一般商品的费率,后者系指特别列明的货物(如某些易碎、易损商品)在一般费率的基础上另行加收的费率。
交付保险费后,投保人即可取得保险单(insurancepolicy)。保险单实际上已构成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契约,是保险人寻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在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或灭失时,投保人可凭保险人要求赔偿。
d、提出索赔手续
当被保险的货物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按〖INCOTERNS1990〗E组、F组、C组包含的8种价格条件成交的合同,一般应由买方办理索赔。按〖INCOTERNS1990〗D组包含的5种价格条件成交的合同,则视情况由买方或卖方办理索赔。
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如发现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应立即向承运人或有关方面索取货损或货差证明,并联系保险公司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提出检验报告,确定损失程度;同时向承运人或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属于保险责任的,可填写索赔清单,连同提单副本、装箱单、保险单正本、磅码单、修理配置费凭证、第三者责任方的签证或商务记录以及向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的来往函件等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应当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并办理,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不予办理。
5. 国际货运保险的条款选择原则是什么意思
保险人所承保的标的,是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但被保险人(投保人)投保的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这个利益,叫做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国际货运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个保险利益,在国际货运中,体现在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上。
一、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人所承保的标的,是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但被保险人(投保人)投保的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这个利益,叫做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国际货运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个保险利益,在国际货运中,体现在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上。以fob、fca、cfr和cpt方式达成的交易,货物在越过船舷后风险由买方承担。一旦货物发生损失,买方的利益受到损失,所以买方具有保险利益。
所以由买方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只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才生效。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买方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不属于保险人对买方所投保险的承保范围。以cif和cip方式达成的交易,投保是卖方的合同义务,卖方拥有货物所有权,当然具有保险利益。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启运地启运后即生效。
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几乎是每一单出口业务都要做的事,但要办得既稳妥又经济却不简单。由于实际操作中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如何灵活运用保险,回避出口货物运输中的风险,是技巧性很强的专业工作。
二、险别选择五要素
在投保时,你总是希望在保险范围和保险费之间寻找平衡点。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对自己所面临的风险做出评估,甄别哪种风险最大、最可能发生,并结合不同险种的保险费率来加以权衡。 多投险种当然安全感会强很多,但保费的支出肯定也要增加。出口商投保时,通常要对以下几个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货物的种类、性质和特点;货物的包装情况;货物的运输情况(包括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发生在港口和装卸过程中的损耗情况等;目的地的政治局势。综合考虑所出货物的各种情况非常重要,这样既可节省保费,又能较全面地提高风险保障程度。现在出口业务普遍利润微薄,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却有增加的趋势,因此在投保时更应仔细权衡。
三、何时选用一切险
一切险是最常用的一个险种。买家开立的信用证也多是要求出口方投保一切险。投保一切险最方便,因为它的责任范围包括了平安险、水渍险和11种一般附加险,投保人不用费心思去考虑选择什么附加险。但是,往往最方便的服务需要付出的代价也最大。
是否选择一切险作为主险要视实际情况而定。例如,毛、棉、麻、丝、绸、服装类和化学纤维类商品,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如粘污、钩损、偷窃、短少、雨淋等,有必要投保一切险。
6. 国际贸易合同中应注意哪些保险条款
贸易合同中的货运保险条款
了解货物运输的投保、英国海运保险的险别和条款;掌握中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路上货物运输、空运货物保险、邮政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除外责任和责任期限;重点掌握海洋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货物运输保险实务:投保金额和保险费计算;货物运输保险索赔和理赔:索赔的提出、理赔审定、理赔计算、代位追偿和委付。
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路途长、环节多,运输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风险而造成货物损失。进出口商人通过投保货物运输险,将不定的损失变为固定的费用、投保后,万一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约定范围内的损失,可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补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风险和损失是多种多样的。为了明确责任,保险公司在其保险险别条款中,对不同险别所承保的风险和损失都作了规定。
海上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保险利益
风险
损失
费用
外来风险的损失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险别
基本险
附加险
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条款内容
我国进出口货物保险的做法
出口保险、进口保险、保险索赔
http://www.kfxy.btvu.org/zhuanye/mysw/%E8%B4%B8%E6%98%93%E5%AE%9E%E5%8A%A1%E7%AC%AC%E5%85%AB%E8%AE%B2%E4%BF%9D%E9%99%A9%E6%9D%A1%E6%AC%BE.ppt#256,1,第八讲 国际贸易保险条款
http://www.newbooks.com.cn/book/47255.html
http://cn.made-in-china.com/info-centre/notebook/e1.html
7.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般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不同。概括起来,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等。
一、国际商事中的主要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海牙,1964年)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维也纳,1980年)
(3)《联合国国际货物实卖时效期限公约》(纽约,1974年)
2、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24年)
(2)《有关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68年)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1978年)
(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
(5)《修改华沙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1955年)
(6)《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1951年)
(7)《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简称国际货约,1961年)
(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
3、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1)《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日内瓦,1930年)
(2)《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日内瓦,1930年)
(3)《统一支票法公约》(日内瓦,1931年)
(4)《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日内瓦,1933年)
(5)《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1988年)
4、关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马拉喀什,1994)
5、关于贸易争端解决的公约
(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1958年)
(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马拉喀什,1994年)
6、关于国际投资的公约
(1)《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汉城公约,1985年)
7、关于知识产权的公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1967年)
(2)《商标注册马德里公约》(马德里,1995年)
(3)《伯尔尼公约》(伯尔尼,1971年)
(4)《世界版权公约》(日内瓦,1971年)
二、我国的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贸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关于适用于国际货款收付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适用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等。
(五)关于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
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
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运输与保险方面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仲裁方面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地,在许多国家,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
四、国际条约、国内法及国际惯例的适用
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该国批准,自动产生效力。当事人可直接援引。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即使该国批准,也不对其居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该国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实施该条约的法律后,才对其居民具有约束力。国际惯例具有民间的非官方性质,因此不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国际惯例多与当事人约定有关,而不与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相关。在当事人的约定与其采用的国际惯例矛盾时,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决。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