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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扩展责任对以前的

发布时间:2021-10-06 13:42:51

『壹』 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怎么理解

(一)界定免除责任条款的范围,对免除责任条款做广义理解
前文对新旧《保险法》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比较,新法第17条强调“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对旧法语句顺序调整之后,语义的内涵发生了实质变化。新法不仅要求提示、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内容,而且扩大到所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即全部免除、部分免除均应包涵。
保险法之所以进行该条规定,是因为相对于格式条款的提供方而言,投保人往往处于弱势和被动接受地位,投保人无法设定、更改合同条款,只有选择是否缔约的权利。因此,投保人的知情权关系到其是否自愿、真实订立保险合同,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正是投保人知情权的重要内容,是投保人衡量、判断的重要标准。基于保险合同冗长复杂、语言晦涩的特点,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尽到完全、适当的提示、说明义务。即对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无论是“全部免责”、“部分免责”或是“限制责任”条款,均应进行提示并明确说明。
(二)明确“足以引起注意”的认定标准,增强适用的可操作性
保险法要求提示应达到足以引起注意的程度,但对于具体的提示方式及判断标准均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实践中投保人不认可保险公司的提示方式,认为保险公司有违诚信从而引起纠纷。
鉴于保险法不仅要求保险人作出提示,还应当主动进行明确说明,因此,将保险合同中所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摘取并汇总于一份提示文件,并围绕其进行说明,具有可行性。同时,对于足以引起注意的认定,可以设定具体要求:
1、使用区别于其他条款的文字、符号、字体标识免除责任条款。
2、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提示方法,如对于老年人,字号应更大才具有提示效果,对于文盲半文盲,则采取口头宣讲提示的方法更为有效。
(三)规范保险人“明确说明”的内容及方式,完善投保人声明确认的证据效力
对于“明确说明”的法定要求,实务中一直存在操作上的困难,现有保险监管规范文件也未作相应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号批复对《保险法》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问题的答复:“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实践中,可以将明确说明与提示义务结合起来作出统一要求:
1、要求保险公司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摘取并汇总于一份文件。
2、要求保险人主动就上述条款的概念、内容、法律后果进行说明。
3、要求保险人根据说明的方式保留相应证据,如采取口头形式进行解释说明,则应通过录音录像或说明笔录方式固定证据,如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则应提供相应的说明文件。同时,对于说明文件的内容应要求语言通俗简洁,具有高度阅读性和易解性,便于投保人了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4、将投保单中的投保人声明确认栏转移至该份提示说明文件,并设计专门的声明用语:对本页所载免除或者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已向本人提示并明确说明,本人已知晓该条款含义,保险人可以根据本页条款拒赔,本人特签字确认。对于该声明内容,应当要求投保人亲笔抄录并在每页签字,如在此情形下投保人仍草率抄写签字,无疑是“躺在权利上睡觉”,很难对其进行保护。
5、对于保险人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不仅要求投保人的抄录签字,还应当提供相应的录音录像、说明笔录、书面解释文件等具体证明材料。二者兼备方具有证据效力。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贰』 车险新规从9月19实施,之前续保的车险是按老办法还是按新规执行

车险新规从9月19实施,之前续保的车险也是按照新规定执行的。对改革前投保了交强险的车主来说,应对风险依然有保障。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老交强险保单均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车险综合改革后,交强险保障水平将大幅提升,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

(2)保险扩展责任对以前的扩展阅读:

车险综合改革后,车损险主险条款在现有保险责任基础上,增加了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等保险责任。简单来说,就是车损险的保障范围扩大了,扩展了上述保险责任,这些保险责任原来属于附加险,改革后全部纳入主险内。

此次改革还删除了实践中容易引发理赔争议的免责条款,如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至此我国车险产品基本覆盖了地震、台风、洪水等主要巨灾风险。

『叁』 投保之前的重大疾病,两年以后复发了,保险公司给赔吗

投保之前的重大疾病,两年以后复发了,如果在投保前已经告知了保险公司或保险合同已满两年,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3)保险扩展责任对以前的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肆』 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两年后如有重大疾病涉及理赔查以往病历吗

保险法并没有规定投保两年后如有重大疾病涉及理赔查以往病历,而规定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即之前有重大疾病未告知,但是在合同成立两年后发现之前病史,仍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来进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4)保险扩展责任对以前的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伍』 保险人依照《保险法》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只要文件齐全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另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就是说30天内保险公司要作出核定,且给您通知。只要需要赔,即使赔偿额度暂不能确定,也需在60天内先给一部分。超出时间的,保险公司除按规定赔付外,还应赔偿您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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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只负责代收代缴本年度的,对于以前年度有欠缴车船税的,应由税务机关追收

滞纳金应该是万分之五,你的500元里是不是含车船税的税款呀~~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自2007年7月1日起,如在购买交强险时未缴纳车船税的,将被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今年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五条的规定,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上述负责人表示,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被保险车辆前次投保的保险单,以便保险机构查验被保险车辆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
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要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分年度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此外,对于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又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机动车辆,纳税人应根据有关规定,自觉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对于临时上道路行驶、境外临时入境、以及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机动车辆,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纳税人与保险机构就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等问题发生争议的,纳税人可以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反映,地方税务机关将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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