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外资保险公司跑了怎么办求解答
寿险公司的破产倒闭问题是很多人关心的,不论是国内的公司还是合资或者独资的公司都会有这样的问题。
首先,保险法规定寿险公司如果破产,必须有另外的保险公司接管,但是接管的公司最高可承保原保险公司客户80%的保险金额,而且可以根据自己公司的状况要求客户调整保费。所以,我们在选择保险公司的时候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要考虑,应该选择盈利能力和偿付能力好的公司;目前国内的公司纷纷寻求上市,其中一个考虑因素就是应对目前将要面临的第一个偿付高峰。
对于外资保险公司撤出的问题,我的建议如下:
任何一家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时,都在中国银行存有相当于2亿人民币的准备金,这笔钱是不能动的,只能用于一旦大的风险来临时的支付,因此一旦选择撤出,保户的利益还是有保障的。
而且,对于拥有几十年经营经验的跨国企业集团来说,品牌比任何东西都有价值,不会因为一个市场而损失它的商誉,因此这个问题不用过多考虑。
纯内资或者纯外资的保险公司的产品
友邦(纯外资)
平安(外资不也参股了吗?汇丰)
好像中国人寿(纯内资保险公司吧?
B. 是不是外资保险公司不能以单独个体进入中国市场
寿险公司的破产倒闭问题是很多人关心的,不论是国内的公司还是合资或者独资的公司都会有这样的问题。
首先,保险法规定寿险公司如果破产,必须有另外的保险公司接管,但是接管的公司最高可承保原保险公司客户80%的保险金额,而且可以根据自己公司的状况要求客户调整保费。所以,我们在选择保险公司的时候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要考虑,应该选择盈利能力和偿付能力好的公司;目前国内的公司纷纷寻求上市,其中一个考虑因素就是应对目前将要面临的第一个偿付高峰。
对于外资保险公司撤出的问题,我的建议如下:
任何一家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时,都在中国银行存有相当于2亿人民币的准备金,这笔钱是不能动的,只能用于一旦大的风险来临时的支付,因此一旦选择撤出,保户的利益还是有保障的。
而且,对于拥有几十年经营经验的跨国企业集团来说,品牌比任何东西都有价值,不会因为一个市场而损失它的商誉,因此这个问题不用过多考虑。
纯内资或者纯外资的保险公司的产品
友邦(纯外资)
平安(外资不也参股了吗?汇丰)
好像中国人寿(纯内资保险公司吧?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C. 目前国内有哪几家合资的保险公司有哪些家外资的保险公司
在新华人寿、华泰产险等内资保险股份公司拉开全国机构战略布局的同时,伴随着外资保险入场地域的渐次开放,一场中外资保险公司之间的“拉锯战”正在从上海、广州延伸到深圳、北京乃至于全国。《保险法》适时地以一个全新的面孔出现,它将为中外资保险公司同台竞技提供可以共同遵循的游戏规则。
保险围城
入世第一年,保险业面临的变局是前所未有的。上海、广东、北京,中国三个最有吸引力的地区,形成了一幅外资保险征战中国的“金三角”地图。保险和其他金融产业一样,向来都是一个需要聚集效应的、扎堆的行业,它需要银行、证券以及其他产业和大环境的支持。
外资保险争夺“金三角”区域带给中国保险业的冲击虽然是局部的,但却或多或少地折射出了外资保险在中国入世后的光泽。
在中国保险业入世承诺中,北京、天津等10座城市被列入第二批开放对象,这意味着它们要等到2003年年底才可以对外资敞开门扉。但是人们很快就发现,在踏入世贸组织不久,中国就提前兑现了保险方面的一些承诺。6月,北京和天津分别迎来了美国友邦和光大永明寿险公司。
有意思的是,在保险业超额兑现入世承诺后,外资保险却一改往日“削尖脑袋往里钻”的狂热。先是2月美国林肯金融集团关闭了其在华的3家保险代表处,6月,在中国驻扎了5年之久的瑞士人寿相继关闭了京穗代表处,而德国格宁保险也于9月向中国保监会退回了那张令人羡慕的非寿险公司分公司牌照。有数据显示,从2001年至今,已经有22家外资保险公司的30家代表处撤出中国。
这使得人们有了种种猜测。莫非在入世第一年,外资保险就对中国保险市场失去了兴趣和耐心吗?外资保险并不认同这种说法。一位外资保险资深人士曾经表示,代表处的撤离和弃牌的原因,要么是代表处的“敲门砖”功能寿终正寝,要么是母公司发生收购、合并事件,要么是受到美国“9·11”事件影响而调整全球策略。这和人们的猜测几乎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外资攻略
在由广东、上海和北京组成的“金三角”地带,外资保险已经真刀真枪地干起来了。对外资保险加快在中国的布局步伐,业内人士似乎更关注他们的操作手法。
应对是从对对手的了解开始的。
攻略一:开启合资寿险扩张大幕。日前,中宏保险董事长业荣达率领他的中宏保险团队在广州举行完盛大的分公司开业仪式后,旋即北上,正式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在北京设立分公司的申请。其实展开行动的不止是中宏一家。7、8月份开始,信诚人寿管理总监张简志汉就开始在京、穗之间往来,现在干脆长住北京,因为该公司申请的北京分公司也进入了关键阶段,他们正在开启合资寿险的扩张大幕。安联集团、纽约人寿、友邦……越来越多外资保险公司的入场,“鲶鱼效应”下,越来越丰富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正在中国保险市场萌生、发展。有关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已有29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设立了40家营业机构,在公司数量上已超过中资保险公司;在上海和广州,以保费收入计,外资保险的市场份额已悄然升至17%和8%,且继续呈上升趋势。
攻略二:多条腿迈进多个领域。ING(荷兰国际集团)面对中国加入WTO之后的潜在巨大市场,也在谋机而动。一边是ING与北京首创集团合资组建的人寿保险公司“首创安泰”已获得中国保监会的许可,计划12月落户大连。一边是ING原先在中国设立的另一家寿险公司太平洋安泰亦密锣紧鼓地在广州筹建分公司。11月29日,ING暂时占30%股份的中外合资招商基金公司正式获准成立,这不仅意味着已手握两张寿险牌照的ING开始正式登陆国内的基金行业,而且离其下一个目标———中国的养老金业务又跨进了一大步。据了解,ING的下一步在大陆的业务拓展将会涉及企业年金、资产管理、信用卡业务及参股零售银行。ING会一步一步地向纵深推进。或许,这将成为外资在中国发展的又一种谋略。
攻略三:在新法规寻觅潜在商机,“以后赴国外留学的国民可以用23美元来为自己投上一份保险金额为10000美元的保险了。”这是从中保康联人寿保险公司新近推出的“留学生保险计划”上获得的消息。这也是自今年11月1日实施《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以来第一款外汇保单。
“我们2000年刚刚进入国内保险市场时就开始留意留学生保险市场。而当时这一市场是禁入的,恰巧政策的出台给我们进军这个市场松了绑。”中保康联企划部经理韦明告诉记者。政策解禁给有准备的外资保险提供了多大的空间,一时之间也许很难看得清楚。但是毫无疑问,政策还在一步步放宽,在外资的背后,中资保险能抓得住的是什么?
时间的枷锁
入世第一年,中国保险市场并没有受到剧烈的冲击、抑或是发生激烈的震荡。这是因为戴着“画地为牢”这一入世“紧箍咒”的外资保险尚未卸掉“时间的枷锁”,这是因为合资、参股还是外资寿险不得已而为之的征战策略。
或许,外资保险在慢慢渗入这个“金三角”、并逐渐形成稳定的阵营之后,就会“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展开各自全方位的中国攻略。或许,那时候,这个“金三角?已成为外资保险争夺中国市场的三个起点,并将由东向西辐射到其他区域,这个“金三角”的征战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昭示着外资保险入世后的竞争格局。
因此,对外资保险来说,一场大战才刚刚拉开序幕。
中华工商时报200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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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外资企业中国代表处关闭银行余额处理
这个要去银行结算,按照汇率可以结算为当地货币,或者可以直接提款转账到别的账户,要提供证明
E. 有谁知道过去几年内有多少家外资人寿保险公司从中国撤资
在新华人寿、华泰产险等内资保险股份公司拉开全国机构战略布局的同时,伴随着外资保险入场地域的渐次开放,一场中外资保险公司之间的“拉锯战”正在从上海、广州延伸到深圳、北京乃至于全国。《保险法》适时地以一个全新的面孔出现,它将为中外资保险公司同台竞技提供可以共同遵循的游戏规则。
保险围城
入世第一年,保险业面临的变局是前所未有的。上海、广东、北京,中国三个最有吸引力的地区,形成了一幅外资保险征战中国的“金三角”地图。保险和其他金融产业一样,向来都是一个需要聚集效应的、扎堆的行业,它需要银行、证券以及其他产业和大环境的支持。
外资保险争夺“金三角”区域带给中国保险业的冲击虽然是局部的,但却或多或少地折射出了外资保险在中国入世后的光泽。
在中国保险业入世承诺中,北京、天津等10座城市被列入第二批开放对象,这意味着它们要等到2003年年底才可以对外资敞开门扉。但是人们很快就发现,在踏入世贸组织不久,中国就提前兑现了保险方面的一些承诺。6月,北京和天津分别迎来了美国友邦和光大永明寿险公司。
有意思的是,在保险业超额兑现入世承诺后,外资保险却一改往日“削尖脑袋往里钻”的狂热。先是2月美国林肯金融集团关闭了其在华的3家保险代表处,6月,在中国驻扎了5年之久的瑞士人寿相继关闭了京穗代表处,而德国格宁保险也于9月向中国保监会退回了那张令人羡慕的非寿险公司分公司牌照。有数据显示,从2001年至今,已经有22家外资保险公司的30家代表处撤出中国。
这使得人们有了种种猜测。莫非在入世第一年,外资保险就对中国保险市场失去了兴趣和耐心吗?外资保险并不认同这种说法。一位外资保险资深人士曾经表示,代表处的撤离和弃牌的原因,要么是代表处的“敲门砖”功能寿终正寝,要么是母公司发生收购、合并事件,要么是受到美国“9·11”事件影响而调整全球策略。这和人们的猜测几乎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外资攻略
在由广东、上海和北京组成的“金三角”地带,外资保险已经真刀真枪地干起来了。对外资保险加快在中国的布局步伐,业内人士似乎更关注他们的操作手法。
应对是从对对手的了解开始的。
攻略一:开启合资寿险扩张大幕。日前,中宏保险董事长业荣达率领他的中宏保险团队在广州举行完盛大的分公司开业仪式后,旋即北上,正式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在北京设立分公司的申请。其实展开行动的不止是中宏一家。7、8月份开始,信诚人寿管理总监张简志汉就开始在京、穗之间往来,现在干脆长住北京,因为该公司申请的北京分公司也进入了关键阶段,他们正在开启合资寿险的扩张大幕。安联集团、纽约人寿、友邦……越来越多外资保险公司的入场,“鲶鱼效应”下,越来越丰富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正在中国保险市场萌生、发展。有关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已有29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设立了40家营业机构,在公司数量上已超过中资保险公司;在上海和广州,以保费收入计,外资保险的市场份额已悄然升至17%和8%,且继续呈上升趋势。
攻略二:多条腿迈进多个领域。ING(荷兰国际集团)面对中国加入W TO之后的潜在巨大市场,也在谋机而动。一边是ING与北京首创集团合资组建的人寿保险公司“首创安泰”已获得中国保监会的许可,计划12月落户大连。一边是ING原先在中国设立的另一家寿险公司太平洋安泰亦密锣紧鼓地在广州筹建分公司。11月29日,ING暂时占30%股份的中外合资招商基金公司正式获准成立,这不仅意味着已手握两张寿险牌照的ING开始正式登陆国内的基金行业,而且离其下一个目标———中国的养老金业务又跨进了一大步。据了解,ING的下一步在大陆的业务拓展将会涉及企业年金、资产管理、信用卡业务及参股零售银行。ING会一步一步地向纵深推进。或许,这将成为外资在中国发展的又一种谋略。
攻略三:在新法规寻觅潜在商机,“以后赴国外留学的国民可以用23美元来为自己投上一份保险金额为10000美元的保险了。”这是从中保康联人寿保险公司新近推出的“留学生保险计划”上获得的消息。这也是自今年11月1日实施《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以来第一款外汇保单。
“我们2000年刚刚进入国内保险市场时就开始留意留学生保险市场。而当时这一市场是禁入的,恰巧政策的出台给我们进军这个市场松了绑。”中保康联企划部经理韦明告诉记者。政策解禁给有准备的外资保险提供了多大的空间,一时之间也许很难看得清楚。但是毫无疑问,政策还在一步步放宽,在外资的背后,中资保险能抓得住的是什么?
时间的枷锁
入世第一年,中国保险市场并没有受到剧烈的冲击、抑或是发生激烈的震荡。这是因为戴着“画地为牢”这一入世“紧箍咒”的外资保险尚未卸掉“时间的枷锁”,这是因为合资、参股还是外资寿险不得已而为之的征战策略。
或许,外资保险在慢慢渗入这个“金三角”、并逐渐形成稳定的阵营之后,就会“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展开各自全方位的中国攻略。或许,那时候,这个“金三角
F. 为什么反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
没有反对,友邦、信诚、很多保险公司是外资的,甚至平安原来不是被
汇丰银行
控股30%多!
G. 新《保险法》第80条规定,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首先,代表机构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所以是没有办法经营且盈利的。
必须设立并注册公司,经保监委,工商部门等申请之后才可以在保监委规定的范围内经营投资才可以。
其次,《保险法》第八十条规定为: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H. 目前为止,在华的外资保险机构代表处有多少个其中在上海的又多少个谁有详细的联络资料
出5分只有给你一个,泰康:64662036
据我所知是9个,还要找名片,比较累
I. 关闭外资代表处,职工最多能拿到多少经济补偿金
补偿7个月工资,按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得工资(包括所有津贴、补贴)做补偿标准
单位关闭属于合法解雇,按法律规定就是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再多的补偿自己和单位协商,只要单位补偿标准不低于上面就是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