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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要求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21-10-04 17:43:28

『壹』 保险合同在犹豫期间解除合同了,但是保险公司要求退回解除的合同,我该怎么办

核桃在油漆间是可以进行嗯,退保的,而且只花十元工本费

『贰』 保险公司能单方面终止合同吗

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情况,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其他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
《保险法》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叁』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情况

楼主您好,我现对你提的问题逐条帮你解答!
两年后,投保人主动补充如实告知某些疾病,或是保险公司查出投保人某些疾病
————2年后,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解除合同?
如被保险人在2009年10月1日后投保满两年的,在满两年后再次进行补充健康告知,则保险公司则会在你进行补充告知之日起,从新开始累积两年不可抗辩原则,因为你做了补充告知,就表示保险公司需要从新对保险标的进行核保,属合同的从新审核呈保,类似于从新投保的样子,所以在告知后,如因同种疾病在告知后的两年内出险,则保险公司可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并不违反新保险法规定的两年不可抗辩原则。
————2年后,如果不可解除合同,那可以在不解除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必须就某个疾病签订免责协议(免责其相关并发症赔偿责任)或提高保费?
合同一经建立,则不可再修改保险责任内容,除非发现投保人有重大不如实告知,并足以影响核保结果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对保单进行从新核保。这种情况多有可能是保险公司进行了客户的承包后出险前调查,并获得了直接证据。
————2年后,如果证实故意,保险公司仍可解除合同(不退保费)
两年后,只要证实保险事实存在,出险人是本人,则必须赔付。
以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肆』 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保费虽然是你交的,但是保险公司只认保单上的投保人。投保人终止合同后,保险公司会按当时保单的现金价值(通俗讲就是你这份保单当时值多少钱,你说1年前买的,那现金价值大概就是所交保费总额的90%左右)退费,这部分钱保险公司会给你母亲,也就是投保人。
回答者:保险公司资深顾问zslovel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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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保险公司怎样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1,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如下法条,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陆』 保险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应该怎么办

你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得无故解除的。
向保监会投诉。
如果造成你的利益损失,可以起诉。一般保险合同是有保险价值的,具体还是要看你的保险合同内容。

『柒』 保险公司单方要取消合同我可以要求退保费吗

保险人解除合同应退还剩余保费。保费也称保险费,是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保费交纳形式:可在保险公司营业厅现场交纳;委托银行代交;通过保险公司指定的网络支付平台网上交纳。按保险合同生效日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缴费周期计算出的应缴保险费的日期,或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缴纳保险费的日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审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解除合同,应退还剩余的保险费。在保险法修订草案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研究,建议增加相应规定。
草案据此进行了修改,并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相关法规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本法另有规定”是指第50条的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27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51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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