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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莞八条助力东莞保险业

发布时间:2021-10-03 09:26:31

Ⅰ 新莞人在东莞参保了157个月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可领取多少钱

每月能领多少钱?
能够领多久,领到多少钱?这个和你的参保时间有关。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照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举个例子,陕西西安的小王,工作两年后,单位以他不适合该工作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小王可以去当地就业局申领失业保险,领取六个月失业金,当地失业金标准是每月1260元,那么小王一共能够领取1260X6=7560元。
失业保险金领取计算
失业保险金计算
【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数】=所在地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的月份数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而失业保险金的计算又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下面来分别说明。
1、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Ⅱ 东莞出台房地产调控新政“莞八条”

东莞8月2日发文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控住宅用地价格,实行以“限房价、控地价、提品质”为主导的新型土地出让方式,强化房地联动机制;将“法拍房”纳入限购范围,暂停向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住房,对弄虚作假骗取社保证明的购房人禁止5年内在东莞市购买商品住房;严格审核购房人首付资金来源,从严查处消费及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行为;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加快建立二手住房成交指导价发布机制,引导商业银行合理发放二手住房贷款,对热点楼盘实行公证摇号选房、积分排序选房、延长限售年限等。
全文如下:
去年以来,我市及时出台“莞九条”“莞六条”等调控政策,收紧限购、限售、限贷等措施,加强房地产金融监管,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管控,持续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较好地遏制了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我市被列入房地产市场监测重点城市名单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强调东莞坚持制造业立市,全力打造民生幸福美好城市,必须保持头脑清醒,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牢把握“房住不炒”定位,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切实扛起城市主体责任,更加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指导,坚决确保实现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调控目标。在深入评估前期调控政策成效与不足的基础上,继续充实和丰富“一城一策”调控工具箱,不断探索房地产长效机制的“东莞路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今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再次表明了东莞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不动摇、不放松的态度。
本次调控新政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国务院副总理在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讲话精神,按照住建部以及省政府相关部署要求,针对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和土地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土地竞拍、住房限购、金融监管、税收调节、二手房价、销售管理、治理乱象、住房保障等八个方面提出一揽子措施,加大调控“组合拳”力度。主要措施包括:
(一)稳控住宅用地价格。实行以“限房价、控地价、提品质”为主导的新型土地出让方式,强化房地联动机制。严格购地主体资格审查,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参加住宅用地竞买。建立有效的企业购地资金审查制度,对购地资金来源进行穿透式核查,确保竞买企业购地资金依法合规。
(二)强化住房限购措施。将“法拍房”纳入限购范围,暂停向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住房,对弄虚作假骗取社保证明的购房人禁止5年内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同时对新入户购房的认定条件作出适当调整,使相关政策的衔接更合理。
(三)加强金融规范管理。严格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加强房地产金融监测分析。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审核购房人首付资金来源,从严查处消费及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行为。
(四)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借鉴部分房地产市场监测重点城市做法,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加大交易转让成本,抑制“短炒”投机行为。
(五)发布二手房指导价。在前期发布成交活跃二手楼盘网签交易价格的基础上,加快建立二手住房成交指导价发布机制,引导商业银行合理发放二手住房贷款,防控个人住房信贷风险,并加大对虚高挂牌价乱象的整治力度。
(六)加强认购销售管理。首次将商品住房认购环节纳入监管,建立购房意向登记系统,对热点楼盘实行公证摇号选房、积分排序选房、延长限售年限等,促进公平公正销售,遏制收“茶水费”等乱象,支持刚需自住购房需求。
(七)持续规范市场秩序。加大房地产市场惩违治乱力度,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管好中介等市场机构,加快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强化部门联动加大执法力度,发挥行业组织协同治理作用。
(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认真落实国家、省相关部署要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小户型、低租金,注重实现职住平衡,着力做好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保障。
“莞八条”立足于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调控目标,进一步查缺补漏,压缩投机炒房空间,综合运用土地、金融、税收、市场监管、信息公开等手段,引导好市场各方预期,同时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特别是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缓解住房困难。下来东莞将继续完善一城一策、因城施策、城市主体责任的调控长效机制,加快建立多层次全覆盖可持续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发展。

Ⅲ 为什么在金融危机中东莞保险产业仍能高速发展

前瞻产业研究院指出:今年上半年,全市实现保费收入六十一点八亿元,同比增长达到百分之二十四点五,占全省保费收入总量的百分之十二点九。尽管受累于金融危机,不少行业都受到冲击,但保险业依然坚挺,去年全年实现保费收入九十点三亿元,同比增长超三成,在全省地级市中继续排名第二。

东莞市保险业协会负责人表示,由于东莞民间资本雄厚,而且富起来的东莞人更注重财产安全和保障,更注重理性理财,市民购买保险的欲望很强,使东莞的保险业发展迅速
其次东莞市保险行业对于金融危机采取了一下一系列措施:
一、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二、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三、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四、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或转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五、困难企业的范围、条件与认定
六、缓缴与补贴的申请受理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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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新莞人入户东莞需哪些资料

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优化人口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户,指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宏观规划,对申请人申请入户的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当申请人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经公示社会无异议的,可在申请镇街获得入户资格。符合以下三类条件之一,经审核属实并经公示社会无异议的,可直接在申请镇街获得入户资格,并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一类:个人素质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50岁以下;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职业资格,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5岁以下,且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的;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岁以下,且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的。
第二类:表彰奖励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
(二)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且规定可以入户的;
(三)在军队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的;
(四)在军队荣立三等功,并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的。
第三类:投资纳税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在我市投资累计达300万以上(以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依据),并无违法经营行为;
(二)申请前连续3个纳税年度在本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15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且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可直接获得入户资格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并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积分制入户。
第四条 积分制入户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市镇两级政府成立积分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积分制入户具体工作。各部门、各镇街按照职责权限做好积分制入户的统筹规划、资料受理、资料审核评分、社会公示、入户办理、监督检查以及规划入户人员享受各类公共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我市根据产业发展、人才引进政策以及公共服务总量建立积分指标体系。
第六条 积分制入户采取个人自愿申请的方式。申请人在申请积分入户过程中,指标项目分值有调整的应及时申报。
第七条 按本办法规定入户的人员,其户口迁入自有产权居所单独立户;不能单独立户的,可迁入申报积分时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其父母符合投靠子女基本条件的,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
第八条 已婚育龄妇女申请人在入户本市前,除已安排再生育且已怀孕的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九条 申请人入户本市后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条 申请人获得积分制入户资格,但不愿意将户口迁入本市,或未按规定办理入户手续的,不纳入享受户籍人口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符合《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规定的,可直接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入户,或依照本办法申请入户。本市现行的优秀新莞人入户、见义勇为好市民入户、体育人才入户、新莞人作家及艺术家入户、“两新”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两新”组织优秀党组织书记入户政策不变,统一纳入积分制入户管理。
在市内就业的本市农业户籍人员申请迁入城镇户口的,参照本办法优先办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各级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举报弄虚作假骗取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该申请人自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积分制入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月 日起施行,试行两年。市人民政府2010年9月26日发布的《东莞市积分入户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Ⅳ 在金融危机中东莞保险业为什么仍高速发展

楼上的说的不错,未雨绸缪吗。有保险才能安心

Ⅵ 凌晨重磅!东莞出台房地产调控新政“莞八条”

每经编辑 周宇翔

今日(8月2日)凌晨,东莞市住建局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正式出台房地产调控新政“莞八条”。其中提到,将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借鉴部分房地产市场监测重点城市做法,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将发布二手房指导价,在前期发布成交活跃二手楼盘网签交易价格的基础上,加快建立二手住房成交指导价发布机制,引导商业银行合理发放二手住房贷款,防控个人住房信贷风险,并加大对虚高挂牌价乱象的整治力度。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东建〔2021〕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做好“一城一策”调控工作,及时有效解决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调控目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控住宅用地出让价格

优化土地竞拍规则。实行以“限房价、控地价、提品质”为主导的新型土地出让方式,结合竞保障性住房,研究更多灵活组合的方式, 强化房价地价联动机制。

严格购地主体资格审查。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参加住宅用地(含商住用地)竞买,企业联合体参加竞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0%。

强化购地资金来源审查。建立有效的企业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竞买企业需说明购地资金来源并承诺为自有资金,相关职能部门可对购地资金来源进行穿透式核查,确保竞买企业购地资金依法合规。

二、强化住房限购措施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自然人通过司法拍卖途径购买本市商品住房的,须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

暂停向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住房。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且能提供2021年8月1日24:00前支付的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有效凭证的,可继续完成交易。

新入户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以下情形孰早原则作为认定条件:1.在本市落户满半年且在购房之日前2年内逐月连续缴纳社保满半年;2.在购房之日前2年内逐月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

购房人弄虚作假骗取社保证明购买商品住房的,一经查实,撤销其合同备案,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规定更正撤销。自撤销合同备案或更正撤销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禁止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

三、加强房地产金融管理

严格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开展房地产贷款相关业务。健全房地产金融统计指标体系,加强房地产金融监测分析。加强对各种渠道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违规提供首付贷等购房融资产品或服务。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优先支持居民家庭首套刚需自购房需求。严格审核购房人首付资金来源,从严查处消费及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行为。

四、加强房地产税收监管和调节力度

加强房地产联动监管和税收监管。对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交易转让(以网签时间为准)的住房,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具体为: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未完成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但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购房协议,并且能提供2021年8月1日24:00前支付的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有效凭证,以及买卖双方共同签订的承诺书的,增值税征免年限按原政策执行,但应当在2021年9月30日前(含9月30日)办理合同网签及完税手续。

五、建立二手房成交指导价制度

在二手楼盘网签交易价格常态化发布基础上,加快建立二手住房成交指导价发布机制,进一步加大二手住房交易信息公开力度,引导市场理性交易,引导商业银行合理发放二手住房贷款,防控个人住房信贷风险。要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下架虚高价格房源,不得受理及通过线上和线下渠道对外发布明显高于本市二手住房成交指导价的挂牌价格。

六、加强商品住房销售监管

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监管及交易过程管理。建立购房意向登记系统,将商品住房认购环节纳入监管范围。对意向购房人数超出上市房源套数一定比例的楼盘实行公证摇号选房、积分排序选房等制度,优先保障无房居民家庭购房需求。对意向购房人数超出上市房源套数比例较高的热点楼盘,住宅限售期限由取得不动产权证后3年延长到5年。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七、持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无证销售、捂盘惜售、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收“茶水费”、虚假广告、捆绑销售、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挪用交易监管资金、发布虚假房源及价格信息、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落实经纪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强化经纪人员实名制管理。推动房地产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以及相关个人的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个人纳入黑名单管理。

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整合资源力量,加强协同配合,提高综合整治能力。加大房地产相关行业组织的协调力度,实施行业联动管理,发挥行业组织协同治理作用。

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加快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创新,建立覆盖住房收入“双困”家庭、新市民、青年人及各类人才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公共服务行业及重点发展产业的住房保障力度。

灵活运用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等方式,有效扩大公租房保障能力。支持住房资源短缺的镇街(园区)按需筹建公租房项目,推动实现职住平衡。加大公租房货币化改革力度,逐步将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纳入货币补贴范围,探索加大对承租市属住房租赁企业房源保障对象的补贴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建设,落实做好国家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城市、省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城市工作。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小户型、低租金,注重实现职住平衡,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缓解住房困难。

完善共有产权住房相关制度,合理制定共有产权住房发展计划,因地制宜探索符合东莞实际的共有产权住房的发展路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政策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莞市金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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