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是一名出纳,公司没有保险柜,上司也要求我把现金带回家,一天被抢了,我有责任赔偿吗
这个关系到法律的问题
而你作为一名公司职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来说
你公司对你有责任
你在上班下班的路上都属于公司的责任范围
如果你又受伤 公司还应该对你进行补偿
而且 公司没有保险柜 叫出纳将钱带回家
这本来就不符合规定
所以 单就掉钱这点来说 你没有赔偿的责任
㈡ 单位会计偷开保险柜的定罪
开保险柜没有定罪的!因为会计有这个权限!如果东西少了!报案,让法院来判定!
如果公司规定开保险柜需要2个人同时到才可以开,会计管密码,采纳管钥匙!会计拿出纳的钥匙偷开!可按公司规定处罚或开除!
㈢ 公司保险柜被盗出纳需要承担责任吗
公司保险柜被盗,出纳员如果违反了财务或现金管理制度,存在过错情形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九条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㈣ 财务留现金过夜导致公司现金被盗,公安局破不了案,认定是财务监守自盗该咋办
如果自己确实没有监守自盗,有必要请一位律师帮助处理此事。更没有必要整夜噩梦,大可以坦荡做人,不作亏心事,不怕鬼叫门。千万不要屈从压力,更不能屈打成招。便宜那些只顾“完成任务”的人民公仆。
证明钱被人偷盗是公安局的事,证明谁偷盗也是公安局的事。你破不了案,就说是人家自己偷的,是何道理?
但是,如果确实是自己贼喊抓贼,可要早早觉醒,不要自作聪明。
仅供参考。
㈤ 公司保险柜现金过夜被盗 有三万元左右 出纳付多少责任
没责任,老板要是罚你告他。
不是你偷的,为什么要赔,货款收来来不及存银存,存保险柜也是正确的,难道要存抽屉或出纳带回家?
楼上的你们说规定保险柜不能存2000元是哪的制度?根本就没这个制度。
我们公司也出现过保险柜被盗5000元,老板自己出。
㈥ 财务保险柜被盗是谁的责任
那要看柜是怎么被盗的。
如果是破坏性的、或直接将保险柜盗走了,那跟你就没有关系,这应该是保卫部门的责任。
如果保险柜没有被破坏,也就是说是正常开启的,那也要经过公安部门的认定。如果排除了你的嫌疑,那跟你也没有关系。
不过有一点,如果你违反了现金管理规定,在保险柜中存放了超过限额的现金,那你就有一定的责任,公司可以要求你赔偿。
所以,这个事情要具体分析,不能说丢了东西就是你的责任。
㈦ 财务室被盗,出纳要承担什么责任
现金管理制度规定了每天的现金余额限度,也要求必须将现金存入银行和保险柜。放抽屉里的3000多元被偷走了,作为出纳你要承担赔偿责任,也不要把责任推到会计没有检查什么的,公司领导好的话,可以酌情比例赔偿就不错了。
㈧ 一个公司:财务部门 保险柜,这个是用来干嘛的发工资发工资不都是打卡吗
保险柜是用来存放出纳保管的法定代表人私章、每日财务经理安排要付款的资金,每天早上财务经理会安排今天要付的款项,出纳先看看哪些是要用现金支付的,计算好金额后去银行取回来放进保险柜等别人来的时候好随时支付,不用再去银行取。另外一方面,当天如果有收现金的,也要存放在保险柜,等下午统一去拿去银行存,这个是防止坐支现金。发工资方面,就要看公司的财务经理是如何安排的了,最好事办理银行卡,这样就不用在发工资的时候到处换零钱了。
㈨ 急!公司财务室被盗,财务人员有责任吗
没有责任。被盗是在下班时间,财务人员没有义务在下班时间为公司看家。门窗有损坏说明是破坏性盗窃,这也没有财务人员的责任(比如忘锁门,或丢钥匙),所以,财务人员在法律上没有责任。
不过根据国情来说,财务室一般不放现金,如果公司追究,也只能从这个角度上说话。
放心吧,理儿在你这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