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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资金投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02 21:56:14

1. 国内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有哪些

国法庄严国法尊严
央行,是有基准利率规定公布和公示的。
在,人民银行,作为央行和发钞行,退出商业市场之后,我国的各种银行的运营,都要在所有公众遵纪守法的知道的前提里,第一自保。

2. 理财的投资方法

理财的成功要素之一,其实就是看你有没有使上巧劲儿。一大部分人,在年轻时付出很多时间与努力,最后才得以在退休后,有足够的财力以保证往后的稳定生活,然而,另一些人未必需要付出这么大的心思和努力,也同样可以得到退休后安稳生活的回报,这是为什么呢?其实,它并不关乎你幸运与否,而是看你对于金钱的预先规划及实践能力。
因此,我们所说的巧劲儿,就是在为自己的理财大计订下目标之前,先真正地了解了自身的财政状况。这样,才能够增加理财成功的几率。
所谓了解,就是要清楚列明个人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及浮动资产,然后再计算支出等,并请专门的理财专家依据你的生活状况进行分析,最后才能订立出一个你可达到的目标。所以,目标不是随随便便写就,订得太远太高,只能增加个人负担和压力。应该按个人的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而制定一个踏实的财政预算。
自身财务诊断方式——损益表的制定:
A、资产负债表:应把你的所有资产都计算在内,比如现金、定期存款、活期存款、支票存款、其他投资产品,以及一些固定的资产,如汽车、物业等。
B、列出所有负债:包括长期及短期负债,比如供楼款项、汽车贷款、分期付款,甚至是信用卡签账等。
C、计算净值:这是最后一个步骤,即将所有资产减去负债额,得出净值。
这个时候,一个清楚的资产负债表便可以给你诊断出一个较明确的财务健康状况,支出便可得出余额。
有了损益表,就能对自己的财政状况及能力一目了然。 一般来说,目标的订立通常会根据计划者的年龄而大致分短期、中期及长期3个类别。
理财目标应该是因人而异的,因为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需要、不同的生活环境。因此,根据每个人的年龄以及不同的人生阶段,从而制定个人化的财政目标才是正确的方法。 风险,同每个人的年龄都有着密切的关系。最理想的风险评估法是随着年纪的增长,
把可承受的风险递减。因为风险和回报大致上是成正比的,故年轻人所能承受的风险较高,在计划投资时亦可选择波动较大的投资产品,当然,我在这里所说的,不是投机而是投资。相对地,年纪越大的话,就应该选取一些相应比较保守的投资项目。
除此之外,风险亦与婚姻及家庭状况密不可分。一个未婚的女性,她可以全权去分配自己的钱财,完全没有后顾之忧,因此,不少独身女性都会选择较高回报的财富增值方案。
但是,当一个女性已婚的话,她所考虑的,就会牵涉到丈夫以及子女等方方面面的问题。这样,她们就应该先寻求稳定,风险系数也需要略微调低。
理财风险等级划分由低到高依次是储蓄、货币型基金、国债、人民币理财产品、基金、股票。 应对通胀巧理财跑赢CPI
眼下,房市调控风声正紧,黄金价格居高不下,股市震荡波动,CPI不断创出新高,那些手里握着现金,到处寻找投资渠道的普通百姓最为苦恼的就是,如何投资理财,跑赢CPI,守住财富?而理财专业人士的建议是,注意资产的组合,选择更为灵活的方式,长、短期投资相结合,同时基金定投及黄金仍是较好选择,能有效对抗通胀。
利息跑不赢CPI
国家统计局公布,11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再创年内新高。与此同时,居民一年期存款的利息只有2.5%,CPI将利息远远抛在后面,负利率已达2.6%,1万元的存款,一年后实际“缩水”260元。
警惕理财风险
1. 产品等级不一也有亏本风险;
2. 理财产品力拼高收益,实际风险仍存;
3. 预期收益不是实际收益;
10月初,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进一步要求商业银行对于理财产品的销售必须明示风险。2008年底,银行发行的4827只理财产品中有500只浮亏,占10.35%。
4. 要详细阅读投资合同;
建议市民在购买短期理财产品时,不但要详细询问产品情况,而且要仔细阅读投资合同,其中对于产品收益会有明确表述。 潜规则之一:免费荐股有陷阱
【潜规则表现】
市民赵女士反映,她在电视上看到一个免费推荐股票的热线电话,于是打了过去,接线员为她热情推荐了几只股票,还建议她交纳会员服务费,可以享受更全面的理财服务,她汇款3680元后,获得了一只据说可以“保证赚钱”的股票,她买了5000股,没想到一周时间赔了1万多元。
【专家提醒】
许多网站、电视上都有类似的荐股热线电话,背后都有理财咨询公司在操纵,雇佣一批证券分析师,名义上是免费推荐股票,实际上是诱骗股民入伙,成为会员,按期交纳服务费。普通消费者不应轻信专家,不迷信涨停股,不要轻易向陌生人泄露自己的电话、身份号码、银行账户、证券密码等信息,不要轻信网站上的各种信息,相信自己才是最重要的。
潜规则之二:预期收益莫轻信
【潜规则表现】
市民章先生反映:他2007年底在银行买了一款投资股市的基金理财产品,花了10万元。没想到现在只有6万多元了。当时银行推销人员说得可好了,该基金历史业绩排名靠前,年收益曾高达一倍以上,预期将来年收益30%,比银行存款强多了。结果购买一年后就赔了近一半。最令人气愤的是,银行销售完理财产品,就不再和他联系了,连个短信和电话都没有,而且基金公司每年还照收管理费。
【专家提醒】
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都会选择历史业绩作为亮点来宣传,预期收益率只是用于宣传的一个数字,它并不等于实际收益率。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要有正确的判断,投资前一定要全面了解投资对象,一定要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
潜规则三:销户必须到开户行办存折就得开张卡
【潜规则表现】
投诉人陈先生:我在长春上学时办了一张银行卡,想销户,可银行却表示销户必须到开户行。此外,银行要求“一卡一折”,办存折必须开银行卡,这合理吗?

3. 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办法

普通老百姓的投资意识越来越强。近一段时间股市低迷不振、楼市深陷调控,老百姓投资、理财、抗通胀的需求越来越旺盛。而最近几年银行的理财产品到期总是能获得事先承诺的收益,让很多普通百姓误认为银行理财产品很安全、收益很稳定。银行的理财产品也逐渐成为炙手可热的投资品种。
销售理财产品须明示风险
然而银行的理财产品并不像人们想象中的万无一失。银监会于2011年8月28日正式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进一步要求了商业银行对于理财产品的销售必须明示风险。
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这次出台的《办法》主要做了以下新的规定:在风险的揭示方面,《办法》要求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应遵循风险匹配原则,要制作理财产品的专业风险揭示书,特别强调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揭示其中的很多内容。比如理财产品的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等信息。而且还要求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此外,还有专门的客户权益须知单页等内容的规定,目的就是要投资者明确知道自己投资的产品的具体情况,特别是风险有多大;另外,还提出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相关规定,被业内认为是这个《办法》的最大亮点。

4.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建立专门的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理财公司规则体系,有助于督促理财公司完善流动性管理机制,提高管理能力,更好推动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

《办法》的总体结构

一是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与治理结构,指定专门部门和岗位、配备充足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

二是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对该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

三是理财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并与投资管理部门保持相对独立。四是理财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第三方合作管理,确保及时充分获取相关信息,满足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

《办法》对理财产品投资交易管理主要规定

《办法》强调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的全流程。一是理财公司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综合评估投资资产流动性、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慎确定开放式、封闭式等产品运作方式,合理设计认购和赎回安排。二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做好低流动性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管理,提高资产流动性与产品运作方式的匹配程度。三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监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审慎评估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的估值计价和变现能力,充分考虑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的可能影响,并提前做出应对安排。

《办法》对理财公司运用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措施主要要求

《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加强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合理运用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措施,以更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合理运用管理措施还有助于保持投资策略的相对稳定,为投资者获取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收益。《办法》同时强化了事先约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理财公司应当在合同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理财产品未来可能运用的流动性管理措施,并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实际运用措施情况,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促进其形成合理预期、作出理性决策。

5. 平安保险公司理财产品的管理办法

理财产品看你买哪家的了平安银行,平安养老,陆金所都有 你可以去网上了解,随便点开一个理财产品会有一些须知和重要保障条款

6.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第十三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五)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六)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
第十四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
(二)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
(三)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
第十五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
第十六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
第十七条 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第十八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二)提示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
(四)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
(五)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六)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七)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
(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客户填写;
(九)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客户权益须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
(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评级具体含义以及适合购
买的理财产品等相关内容;
(三)商业银行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
(四)客户向商业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五)商业银行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户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二十一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商业银行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理财产品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拟投资该资产的比例须达到该理财产品规模的50%(含)以上;对挂钩性结构化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挂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益挂钩标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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