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指导意见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重在民生化
加快消除“金融二元制度”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我国实体经济迅猛发展。经济的民间化、民营化、民生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金融体制,虽然实现了横向层面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改革,但整个金融业无论是管理体制还是市场化程度都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并带来一系列社会民生问题。在关注民生、重视民生、发展民生的呼声下,金融民生化成为当前金融改革必须面对的要求。金融民生化包括了市场化、民营化、基层化的内涵,旨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由大一统和国有主导的金融体制向民营、民生和草根金融为主的金融体制转变,实现金融体质改革的最大红利。
本文意在分析滞后的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市场化发展引发的系列矛盾中最为凸显的县域金融和民间、民营金融困局,力图探索通过由横向到纵向层面的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地方金融组织体系建设;通过改革大一统的金融市场格局,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化程度;通过大力发展民营金融力量,提高整体金融服务水平和能力。探讨如何以顺应经济发展大势与民生关注要求的金融民生化改革,加快消除金融二元制度,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一、金融体制改革深化的导向选择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金融业发展史及其改革演进历程有其历史必然性。同样,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深化金融改革在体制方面由横向到纵向,在市场方面由大一统到放权让利,在实施内容方面由国有到民办的导向亦是必然性的选择。
(一)由横向到纵向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构建起来的金融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取得了很多成效,各种专业性、管理性金融机构先后从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分离出来,并普遍采用分支式的组织形式形成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主线,在横向层面形成了多层次、多类别的金融管理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为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由于改革主线是在分业监管体制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上做文章,没有在纵向层面上打破金融垄断,形成中央金融部门长期高度集中各方面的金融权利和金融资源的局面。中央对金融业的高度集权和地方金融高度压抑,致使在金融体制的纵向层面存在着国家金融政策统一制定与地方金融政策制定权和经济差异化发展需求不匹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统一制定与地方金融立法缺失不匹配;国家金融业垂直监管与地方金融监管权缺失的不匹配;国家金融资源统一供给与地方金融资源缺失和差异化需求不匹配;国家信用资金指导性配额与地方项目市场化资金需求的不匹配的状况。
相对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而言,金融体制改革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金融体制的不健全加剧了城乡金融二元制度的存在,影响县域经济的发展和城乡统筹,进一步加剧城乡经济二元化,影响国家经济结构发展不平衡。纵向结构中省市县一级金融监管力量的缺失,致使民间金融“自由”发展,乱象丛生,民间金融风险积累引发民生问题、社会问题。
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新时期、新的历史背景下,改革开放往前推进必须重视顶层设计。金融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更是面临改革攻坚“深水区”的跨越:即充分认识原有的金融横向改革和横向结构的不足,加快金融体制纵向方面的改革,纵深加快地方金融的组织体系建设,构建纵横交错的金融监管结构,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分层次的,对金融的监管权和调控权,走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所走的三重金融监管体系道路。
(二)由大一统到放权让利
建国以来,我国以大一统的金融体系取代了原来存在的以民间资本为主体发起设立的各种基层金融机构。改革开放后,通过对大一统的金融体系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前提条件下的渐进式的改革,四大国有银行在全国设立了分支式的机构,形成了以银行、保险、证券为主体,其他金融机构为补充的现代金融体系。在大一统的金融体制演进过程中,国有金融机构经历了商业化经营和股份制改造两次的市场化改革。改革的结果是国有金融机构凭借其分支组织结构的便利,高度集中了金融资源,加剧了基层金融服务的缺失,加剧了金融资源分布不均。
经过30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我国大部分商品市场、劳务市场基本上实现了市场化,对外贸易实现了自由化。作为稀缺资源配置的金融市场改革,却一直处于从属地位,是其他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工程”,并没有以释放金融独立要素的功能为目标进行改革,其市场化程度远远滞后于其它市场发展,大大制约了相关市场的市场化改革和竞争力的提升。
大一统的金融市场格局下,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将民间民营金融排挤与正规金融市场之外,造成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指导政策的金融市场结构不完整。严重的利率管制,丧失了利率作为资金价格对资本市场的调节能力。金融市场无细分,金融业态不丰富,金融融资工具单一,不足以满足经济快速发展中,不同经济实体的不同金融需求,致使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长期难以解决。金融对实体经济的资源配置活力严重不足,形成了大经济小金融的发展现状。
现在,犹如走到经济爬坡过坎的“十字路口”,要突破金融市场发展相对于实体经济发展的滞后性带来的矛盾,就要打破粗线条的大一统金融市场格局,放权让利,培育多层次、多元化、多样性的金融市场细分,提高金融市场化程度;坚定不移的走利率市场化道路,发挥利率作为金融价格的市场调节功能;尊重并引导市场“原创”的创新型金融产品,将金融对促进经济发展的适配能力充分发挥出来。
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清理规范。2013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调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健全法治、改善公共服务、预警提示风险、完善抵质押登记、宣传普及金融知识等方面,抓紧研究制定支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措施;切实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咨询)公司、股权投资企业等机构的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加大对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惩处力度;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秩序。
(三)由国办到民办
我国金融市场国有式的制度安排基本上排斥了各种内生性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严格限制民营资本为主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一系列制度机制障碍,使得蓬勃发展并对GDP贡献占主导地位的非公经济被限制在正规金融领域外,民间资本只有走向地下、进入灰色区域,形成我国独特的民间金融现象。
2012年,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出台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实施细则,但相关政策的实质性内容并没有突破姓公姓私、姓国姓民的体制性障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玻璃门与弹簧门现象并没有从实质上得以解决。结果,现有民营金融机构只是局限在小贷、村镇银行、担保公司、典当以及私募股权等几类,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租赁等主要金融领域基本上是国有金融机构一统天下,民营资本只能参与入股,而不能由其主发起设立金融机构。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明确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这是国家第一次明确提出试点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小微型民营金融机构。2013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强调进一步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种类,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推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
加快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就要消除体制机制障碍,合理规范引导民间资本成立形式多样的民营金融机构,弥补正规金融所留下的金融服务空白,满足不同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才能充分发挥金融资源对实体经济的配置和引导作用,实现城乡、区域一体化的统筹发展。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就要逐步打破国有与民营的分别界限,消除所有制认识误区在金融领域的负面影响,打破国有金融机构高度集中垄断的现状,大力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推动地方金融特别是基层金融、县域金融市场化改革,消除金融压抑。金融资源高度集中、县域金融高度压抑、民间金融高度脆弱的发展格局,迫切需要国家放宽金融市场准入限制,重新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二、金融民生化的重大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特别是近5-10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外生供给型金融制度的安排越来越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金融内生需求。更多贴近民生、解决民生金融需求的基层金融、草根金融以自发的形式在金融市场上孕育而生、存在和发展。一端是以国有背景为主、规模化经营、对金融资源具有先天垄断性优势、国家宏观货币政策、金融政策的传导者、执行者的所谓的“正规金融”;一端是民间自发、民营为主、经营模式灵活分散、以市场化和逐利性为其显著特征、因市场需求而生存发展的所谓的“非正规金融”,形成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上的“两端”阵营。
(一)金融民生化改革,加快消除金融二元制度,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实现新突破
城乡经济结构二元是社会历史进程到工业化、城镇化阶段必然出现的,而由此带来诸多二元制度现象,最为明显的是“金融二元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与金融二元制度共同存在,互为因果,又相互影响。要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问题,就必须走城乡统筹的道路。城乡统筹发展需要“三农”金融服务体系提供支撑和服务保障,才能优化资源配置,改善长期以来城乡金融割据、农村基层金融发展规模与结构严重失衡、农村金融服务严重不足所造成城乡二元金融差异,促进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向一元经济结构转变,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但是在我国分业垂直的金融体制下,县域金融却脱离了县域经济的发展。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推进,商业化经营逐渐成为国有银行的主要追求目标。在利润最大化驱动下,国有银行分支式组织结构为将县域资金向大中城市和发达地区集中提供了便利,导致贴近基层、贴近三农,投放于县域的信用资金普遍缺乏,加剧了县域金融资源稀缺。“一行三会”作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通过分业垂直的分支式组织结构对金融业进行监管,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和市场化改革,使得大多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主要集中于省市一级。人民银行成为大多数县级唯一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但由于职能受限,不可能对县域金融实施有效管理。无论是商业性或者管理性金融机构都是垂直型分支式的组织结构,不受地方政府管辖,只对上级行负责,造成了县域正规金融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在利润最大化和监管风险最小化双重驱动下,导致县域金融脱离县域经发展,县级政府发展地方经济很难获得特色化、差异化的金融支持,严重剥夺了县域金融对实体经济配置的活力。
据统计,1980年信用社农民储蓄存款余额为117亿元,到2000年这个数字翻了近106倍,达到12355亿元,而同期贷款余额仅从50亿元增加到3588亿元,无论是增长速度还是数量上都远远落后于存款余额.农村资金通过金融渠道大量流出,流出量逐年增多。农民没有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与足够的满足实际需求的贷款,而只有转向民间借贷。
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以下)机构的基本策略后,国有银行从农村收缩网点,全国近3.2万个邮政营业网点获得了巨大的吸储空间,年吸储额度从1998年的557亿元剧增到2002年的1465亿元,其中65%来自县(及以下)地区,乡镇及所辖地区农村占34%。但邮政网点的主营业务是吸收储蓄,只有少数邮政网点可以发放少量贷款,所以大部分邮政储蓄资金通过转存央行或投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而直接流出农村。正规金融向农村索取金融剩余多,而金融供给不足。1979年至2003年这25年来,农村净流出资金年平均达到498亿元之多。
国家社会经济进程发展到工业化、城镇化阶段,都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城乡经济二元结构和城乡金融二元化现象。各国政府都通过政府引导、国家补贴等政策措施和手段解决农村金融的稀薄问题,保障农业经济发展所必须的农村金融服务。但在我国金融体制的不健全却加剧了这一现象。从2001年到2005年,我国农业总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得比重都在15%左右,而同期金融机构对农业的贷款却仅维持在5%左右,农业部门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和国家金融部门对其的支持极不相称,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农”工作一直备受中央重视,近几年来,在多个部门、多项政策的共同支持下,信贷对“三农”的投入,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力度持续加大。截至2012年底,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农村(县及县以下)贷款余额为14.5万亿元,同比增长19.7%,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21.6%,较2007年末增长188.6%,5年间平均年增速为24.4%;农户贷款余额为3.6万亿元,同比增长15.9%,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为5.4%,较2007年末增长170.1%,5年间平均年增速为22.3%;农林牧渔业贷款余额为2.7万亿元,同比增长11.6%,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为4.1%,较2007年末增长81.1%,5年间平均年增速为13.4%;全口径涉农贷款余额为17.6万亿元,同比增长20.7%,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为26.2%,较2007年末增长188.2%,5年间平均年增速为24.3%。
在推动农村金融创新方面,人民银行于2011年7月分别印发《关于建立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专项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开展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的通知》,建立了按季度监测制度,动态、全面掌握各地推进创新工作进展,加强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全面提高信贷政策对“三农”的导向力。银监会2012年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服务进村入社区工程的指导意见》、《关于实施阳光信贷工程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实施富民惠农金融创新工程的指导意见》,引导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启动“三大工程”,针对农村地区金融需求差异大、抵押担保物缺乏等特点,研发新产品,探索新服务。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用“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创新添活力”概括了2013年农村工作目标,连续十年中央一号文聚焦“三农”经济。“三农”经济既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又是牵系广大农村千家万户的民生经济,是国之根本。“三农”经济发展需要“三农”金融提供支撑和服务保障,但深受高度集中高度垄断的金融体制的影响,“三农”金融服务体系始终是我国金融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难以满足“三农”经济多样化发展的金融服务需求,制约了农业现代化的提升,“三农”问题成为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障碍。如何以“改革创新”的方式构建适应“三农”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实现“惠民生”的目标,成为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二)金融民生化改革,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现新跨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迅速发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民营经济所作的贡献,在GDP、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全社会税收、进出口总额、城镇就业人员中的比重都超过1/2以上,不少占到2/3左右。我国的民营企业以劳动密集型、低技术的行业为主,仅制造业、批发零售餐饮业就集中了民营企业的75%。绝大多数民营企业无论是在其初创期,还是发展期,主要是依靠自我积累、自我筹资发展起来的。但是,由于这些企业管理水平低、生产规模小、创利能力弱,要进一步发展,都受到资金严重不足的制约。民营企业有着巨大的资金需求,然而,从银行所得到的贷款不足银行贷款总量的2%;通过发行股票融资的民营企业在我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中约只占9%左右,这里还不包括那些以较高昂的代价购买别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而曲线上市的;在债券市场上占有的份额则几乎为零。民营企业的融资难,突出表现为中小企业难、中西部地区难、小城镇难,而这又恰恰是我们经济发展需要加大支持力度的重要环节。
近几年来,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民营企业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的政策,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中小民营企业目前融资难问题。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中小民营企业融资仍受到诸多限制,其融资难的问题并未得到解决,主要表现为:1.直接融资方面:资本市场为中小民营企业提供的融资渠道有限,门槛过高。中国资本市场结构尚存一定的缺陷,证券市场门槛高,创业投资体制不健全,加上民营企业规模小,承担不起股票发行的费用,也不易取得公开发行上市的资格。中小企业板固然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条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途径,但并不会成为上千万家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至于发行债券,目前发行的重点建设债券和地方企业债券,利率固定,期限较长,主要用于进行资本密集型大规模项目的投资,带有政府主导垄断的推动型色彩,一般民营企业难以进入。中小企业难以通过资本市场公开筹集资金。二板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对多数高科技型中小民营企业来说只是雷声大、雨点小。可为广大中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地方股权交易市场和风险资本市场这类小型资本市场的从全国范围来看堪称缺失,使中小民营企业失去了直接融资的主要渠道。绝大多数民营企业的中长期投资,主要靠民间借贷市场、私募股本、企业互保加债转股等非正规、小范围的集资或股权融资取得,此类融资规模小、成本高、风险大,使投资缺乏稳定性与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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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推动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这么做的原因是什么
内外自然环境的刻骨铭心转变既产生了一系列机遇与挑战,也产生一系列挑战。我们要精确识辨、科学研究应变力、积极求进。以中国大循环系统为行为主体,决不是关起门来封闭式运作,只是要根据充分发挥外需的发展潜力,使中国销售市场和国外市场能够更好地中国联通,完成更为强悍、可持续性的发展趋势。针对下一步怎样更强促进商业银行、保险行业完成高质量发展,周亮明确提出下列四方面:一是勤奋提升服务中国实体经济的质效,想方设法减少公司的资金成本,探寻应急贷款和紧急股权融资的体制,促进金融系统2020年向各种公司有效让价1.5万亿人民币。
促进商业银行、保险行业更高质量扩大开放。2018年至今,银监会执行了34项金融机构保险行业的扩大进口对策,现阶段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早已基础进行。近几年来,银监会共准许股份制银行和外资企业车险公司赴华开设各种组织近一百家。银监会将再次秉持着社会化,法治化、现代化的标准,贯彻落实内外一致、公开化的现行政策自然环境,进一步落实落细已颁布的对策,引入大量系统化、有特点的外资企业金融企业赴华开展业务的。
❸ 什么是银行高质量发展
一是要树立高质量的认知观念。经济工作要高内涵发展,金融工作更要高内涵发展。传统的金融发展模式随着时代进程的变迁必须要从根本上实现变革,那种等客上门的服务态度、“刻舟求剑”的业务思路、以资金链和担保链流程化实现的低端客户培养模式已不适应现在的发展需求。
时代所呼唤的高内涵金融增长理念,就应该是“以客户为中心、以资源为导向、以监管要求为标准”的新型理念。金融发展要学会从供给、需求、投入产出、收入分配、宏观经济循环等多个维度,树立有效的认知观念。
二是要打造高质量的动能体系。经济工作要坚决摆脱依赖低成本竞争、高资源消耗的粗放型发展模式,以强化创新增添经济发展动力。也就是说,要在修复传统动能的同时,不断为发展增添新兴动能。
商业银行传统的存、贷、汇这些基础业务,在新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就应该加入新的发展元素。新金融的动能体系,倡导的是复合元素的配套发展,我们所说的综合金融、科技金融、跨境金融、绿色金融等等,正是体现复合新金融发展的靓丽名片。
三是要构建高质量的结构基础。经济工作要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瞄准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领域,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增强创新力、需求捕捉力、品牌影响力、核心竞争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力,形成优质高效多样化的供给体系。
❹ 有什么好的建议,加快保险与银行的合作
一、银行保险
银行保险是指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而进入保险领域。银行保险业务起源于欧洲,发端于19世纪,成熟于20世纪80年代,鼎盛于20世纪90年代,在比利时、意大利、德国、英国、荷兰、瑞士等国家,其实现的保费收入占寿险市场业务总量的20%-35%,而在法国、西班牙、瑞典等银行保险更为发达,这一比例曾达到60%。
银行保险的发展模式有四种:第一种,分销协议模式,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短期代理合作协议,代售产品,代收保费,代理资金结算,提供优惠融资支持。第二种,战略联盟关系,银行重点选择一到两家保险公司合作,共同研发产品,共建信息平台,建立长期的利益共享机制。第三种,合资模式,进行资本融合,共同出资建立子公司,通过子公司进入保险领域。第四种是金融控股集团,银行收购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收购银行,通过共同的控股金融集团而紧密打造成一体化组织。
银行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1995年,新华、泰康、华安等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迅速树立品牌形象,纷纷与银行签订代理协议,开展银行保险业务。2000年以前,银行保险所占份额不足2%,2001年,银保业务占寿险总收入比重将近3.5%,2002年,全国银行代理寿险保费收入为388.4亿元,占人身寿险的17.1%,2003年又实现保费收入765亿元,同比增长63%,占人身保险业务收入26%,2004年全国银行代理寿险保费收入795亿元,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25%,2005年实现银行保费收入803.25亿元,2007年增速达到了42.79%,2008年一季度银行保费收入增速进一步上升到128.71%,带动寿险行业增长。
二、银保合作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银行保险发展迅速,但与欧洲银行保险相比,仍然处于较为低端的第一种发展模式,即协议代理模式,各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短期代理协议,代销保险产品,代收保费。协议代理模式下的银保合作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积累也极大的影响了银行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一)政策性因素影响
2000年1月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自此我国的金融体系进入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发展模式,银行、保险和证券有着各自独立的监管机构和独立的监管法律体系。经营商业银行则不能同时经营保险,经营保险也就不能涉足经营银行业务。这就制约了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向着更高模式的发展,而从发达国家的经验和长远发展战略考虑,金融的混业经营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二)银保系统性因素影响
1、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下,银行对于银保合作的热情不高。
(1)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并不完善,银行之间的竞争并没有发展到白热化的程度,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仍然是利润的主要来源,而银保手续费只是中间收入中的一项,并没有成为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银行保险作为外来的介入业务始终没能够融入银行发展的长期发展战略,而银行也不能够分享保险公司银保业务利润。
(2)银行占据品牌资源优势、渠道资源优势、相关业务资源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而保险公司众多,为了抢占市场、扩大业务规模,在银保领域展开了激烈竞争,因而在银保合作中银行处于被动地位,而保险公司处于主动地位。
2、银保合作短期化,且随意性强。短期性的协议关系,不能形成长远的、利益共享的战略伙伴关系,银行只想以自己的网点资源尽可能多的获取资源租金即手续费,而保险公司也不愿在与银行的合作中进行长远的投入,而是把力量主要集中在网点的争夺上。
3、保险公司在银保竞争中仍然以手续费为主要手段,业务发展方式粗放。银行保险佣金比例低于个人营销,本应该有成本优势,但在当前状况下,银保业务的成本优势并没有体现出来。(1)我国取消了“1+1”模式,即一家银行只能同一家保险公司合作,“多对多”模式下,银行对保险公司有较大的选择空间,银行地位的强势迫使保险公司展开了单纯的代理费率的竞争。(2)银行对员工分配激励措施不到位,使银行员工在代理银保业务紧盯代理费率。由于银行对与代理费仍然采用入财务大帐而后再对员工进行奖励的措施,针对个人代理的分配激励措施并不到位,所以银行员工更愿销售代理费率比较高的公司的产品。所以,在银保合作过程中,就极易形成哪家保险公司的代理费率高就代理哪家公司的产品的局面,保险公司在费率上展开了激烈的竞争。据悉,5年期产品的手续费过去为2%左右,而现在攀升到了3.5%左右,再考虑公关费用,附加奖励费用,业务员的工资,业务单证费用,内勤工资等成本,保险公司实际上已经陷入了“无利润”状态。
4、银保产品单一,功能不完善且同质化严重。银保产品主要是趸交、三年期和五年期期交,不利于保险公司风险防控和长期发展,而且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向客户提供的多是具有简单保障功能的简易保险,保障功能并不完善,多偏向于分红型和投资型。而且各个保险公司的产品存在同质化现象,可替代性强,客户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产品之间的转换成本很低。此外银保产品的同质化还表现在保险公司产品和银行产品也具有可替代性,银保产品的储蓄性对银行中长期储蓄构成了侵蚀,是对银行资金流和客户流的掠夺。
5、银行柜员的保险理念和产品销售技能不完善。由于财产险,人寿险业务性质不同,个人业务和团体业务分类不同,传统业务和投资理财型业务不同,保险产品本身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银行柜员适应了银行的标准化销售模式,对保险理念和保险产品观念没有受过专业化的培训,因而存在业务技能的欠缺,不利于银保业务的展开。
6、银保代理人员的不当行为侵蚀银行信誉。在我国,人们对银行的可接受程度高于保险,银行一直比保险拥有更高的信誉度。但是由于银保代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再加上保险公司片面追求业务规模,导致误导客户甚至骗保现象的大量出现,常将某些保险产品描述为与同期储蓄存款收益差不多或略高,向客户承诺最低分红水平,套入“本金”、“存保险”、“存钱送保险”等概念,或混淆保险与存款的区别,严重影响了银行信誉,使银行在银保合作中有所顾忌。
(三)技术性因素影响
保险公司和银行的网络信息系统相互独立,不利于客户信息共享和为客户提供便捷服务。银行不愿与保险公司分享高端客户,而保险公司也不愿与银行分享技术性优势,所以两者不愿共同打造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无法使客户获得一站式的便捷服务。虽然“银保通”系统已经广泛应用,但却是银行独立开发的针对各个保险公司的业务操作系统,没有与保险公司信息系统连接,不具有共同性特征。
三、对策研究
(一)对政府而言,良好的宏观政策至关重要。
1、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
(1)逐步取消对混业经营的限制。混业经营是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当前金融业的发展状况也逐步呈现出混业经营的趋势。银行准许经营保险,保险公司也积极进军银行领域,财险公司可以经营寿险,寿险公司也积极向财险拓展。平安保险公司先后收购福建亚洲银行、深圳市商业银行,并更名为平安银行,从而成立平安金融集团;中国人保人寿险公司挂牌成立,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财产险公司挂牌成立,保险巨头纷纷打破分业经营限制是金融业放松管制的征兆。而混业经营可以有效应对外来综合性金融企业的竞争和日趋激烈的同业竞争,并能够提高资源整合能力和产品开发能力,进一步提高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
(2)加强对保险公司竞争监管,积极引导保险公司由粗放式竞争向集约式竞争发展。对各家保险公司的代理费率进行严格监管,防止不计成本的提高代理费率的恶性竞争的出现。引导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提升竞争的手段和方式。
2、完善银行准入机制,推动银行业的充分竞争。目前我国银行市场是以工农中建为主导的寡头垄断市场,四大银行的国有控股身份使得各个银行刻意回避业务方面的竞争,而其他非国有控股银行在同业竞争中能力有限,所以银行业的竞争是不完全竞争,这不利于提升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对抗金融风暴的能力。而正是竞争的不充分导致了在世界金融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中国银行业依旧把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作为利润的主要来源,而不急于在其他领域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从而使银保合作不能够上升到银行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上。
(二)银保双方应从长远发展战略出发,构筑利益共享机制。
银保双方的合作是具有互利共赢性质的,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可以扩大业务规模、降低成本、拓展业务渠道、迅速抢占市场。对于银行来说,面对日益激烈的同业竞争和外来竞争,及资金提供者和客户谈判力量的增加,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利润率将不断下降,银保合作无疑将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并且可以通过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而留住优质的客户资源,综合实力的提升也能够增强自身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
1、利用双方优势,联手共同开发优势产品。保险公司具有产品开发技术优势,而银行则具有客户资源优势,一方面双方应充分开发与利用客户资源, 对市场进行细分, 确定相应的目标市场, 针对不同需求层次的准客户和潜在客户设计相应的保险产品, 使产品能集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为一体, 最大限度的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另一方面探索银行保险联手开发产品, 以增加对银行客户的吸引力, 调动银行代理的积极性, 达到银行金融服务功能与保险保障功能的有机结合, 更好地提升保险产品的销售效率。如开发捆绑式混合型产品, 与信贷存储、信用卡等银行金融工具相关的保险等, 丰富可供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
2、加快技术开发,建立和优化银保合作的信息化平台。目前各家银行普遍使用的银保通系统虽然能满足柜面实时出单的要求,出于安全和信息机密等多方面考虑,但对于保险产品的实务操作和信息共享仍然不充分,功能仍就有限,银保双方应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让客户能够通过信息平台享受便捷、一站式银行和保险的双重服务。
3、让银行分享保险公司利润,在银行内部培养利益相关者。可以考虑为银行内部管理银保方面的员工配属来自保险公司的薪酬,这必将吸引银行内部优秀人才进入银保领域,并从内部利益上重视银行保险。在机构设置上就能反映出银行对银行保险的态度并不像保险公司那样重视,在保险公司设有专门的中介银保业务部门,而银行则仅仅设有相关机构,并不是独立部门,因而积极引导银行设置专门银保部门,并为其管理人员配属相应比例的薪酬,无疑为银行从内部相关利益方面重视银行保险提供了坚实的依据。
(三)保险公司,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寻求解决之道仍然十分必要。
1、在产品同质化比较严重的状况下,着力提升服务质量,打造品牌优势。产品同质就需要提升服务,依靠优质的服务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通过市场品牌的建设让自己成为客户购买银行保险的第一联想,只有这样才能在竞争激烈的银保市场中胜出。
2、在保险观念和产品上加强对银行柜员的培训,并由保险公司代表银行出台相关的分配奖励措施。可以将保险行业严格专业的培训机制应用到对银行柜员的培训当中,保险公司拥有完善的新人育成培训机制和业务技能提升培训机制,而这些机制同样完全适应于银行柜员的培训,通过这些机制的操作,银行柜员在保险观念和产品销售理念及技能上会有极大的提升。银行出台分配激励措施热情不高,往往不愿出台专门的企划给予柜员以实物奖励,而保险公司的企划激励机制相当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保险公司出台相关企划措施以银行名义进行奖励。
3、提升专管员和理财经理队伍素质,着力打造专业、敬业、诚信的银行保险销售队伍。严把银保代理人员准入标准,加强诚信度考核,完善专管员和理财经理诚信激励机制,杜绝误导客户和骗保行为,从而防止对银行信誉的进一步侵蚀。
❺ 保险业务发展指导意见
供参考
11月下旬,国家连发两个涉及鼓励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文件,一个是《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另一个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消费结构升级指导意见》)。根据《消费结构升级指导意见》中“政策措施分工表”,由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三部门联合负责落实以下措施,鼓励金融机构拓宽对生活性服务业企业贷款的抵质押品种类和范围。鼓励商业银行在商业自愿、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专业化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股权质押、保理等多种方式的金融服务。探索建立保险产品保护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
值得一提的是,在《消费结构升级指导意见》分别将健康服务、养老服务列为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主要任务。
其中健康服务围绕提升全民健康素质和水平,逐步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业态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体系。鼓励发展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文化、健康旅游、体育健身等多样化健康服务。积极提升医疗服务品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取消对社会办医的不合理限制,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推动发展专业、规范的护理服务。全面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推广科学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及产品,提升中医药健康服务能力,创新中医药健康服务技术手段,丰富中医药健康服务产品种类。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加强合作,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支持医疗服务评价、健康管理服务评价、健康市场调查等第三方健康服务调查评价机构发展,培育健康服务产业集群。积极发展健康保险,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
养老服务则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完善服务设施,加强服务规范,提升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水平。鼓励养老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推动基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服务、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领域养老服务的发展。积极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紧急呼叫、健康咨询、物品代购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加强职业教育和从业人员培训。大力发展老年教育,支持各类老年大学等教育机构发展,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促进养教结合。鼓励专业养老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探索创新,积极开发切合农村实际需求的养老服务方式。
希望能够帮到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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