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险条款的定义是什么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内订明的条文。其内容主要是关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有关的保险事项。
人身保险条款是人身保险合同中订明的条文和款项,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反映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和要求。人身保险条款齐全,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利于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
人身保险常用条款的内容主要有:保险对象、保险责任、不可抗辩期、年龄误告等。
② 保险条款对暴风的定义
在此次理赔中,车损、三者、附加险、自燃险都不具备理赔条件。因为车没受到损失(包括自燃),三者也没受到损失。货物责任险注意: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
本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建议你可以联系理赔员尝试一下,只有这个险符合理赔范围,但冰雪天属于自然灾害,保险公司按保险法是可以不赔的。但还是不要放弃,报案试试。
相关规定,请参考:
货运险是货主购买的,物流责任险是物流或运输公司购买的。两者的被保险人是不同的。条款如下具体可联系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合法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本合同所称物流货物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进行物流的物品。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物流货物的毁损、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运输过程中碰撞、挤压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散落、渗漏、包装破裂或容器破坏;
(四)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五)装卸货物或转载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五条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或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物流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变化;
(二)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或装卸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载物流货物,或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存储物流货物的条件;
(三)物流货物包装不当,或物流货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物流货物标记错制、漏制、不清;
(四)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物流货物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
(五)物流货物遭受盗抢或不明原因地失踪以及物流车辆被盗抢;
(六)驾驶人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或无有效驾驶证,或持未审验的驾驶证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
本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三)承运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五)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六)核爆炸;
(七)放射性污染和其他环境污染;
(八)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
(九)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
第八条下列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五)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
第九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驾驶员或押运人员自有、租用财产的损失及私自、免费捎带的货物损失;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三)储存在露天的物流货物的损失或费用;
(四)盘点时发现的损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
(五)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但集装箱货物不在此限;
(六)任何精神损害赔偿和间接损失;
(七)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八)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第十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第十一条本合同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载于保险单明细表中。
本合同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并于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人以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计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
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申报的实际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高于预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部分;实际保险费低于预付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其差额部分,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负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投保时,投保人应对投保单中的事项以及保险人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应接受并积极协助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进行查勘防损工作。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责任事故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责任事故扩大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责任扩大的部分。
第十七条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单所载事项或相关物流合同发生变更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物流货物的物流情况,被保险人应按照与保险人的约定填写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及时向保险人申报。保险人根据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计算实际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或违反该申报义务,对于未申报的物流货物发生的事故,导致保险事故或保险损失扩大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索赔金额;当被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及时送交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保险人无法界定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有权对无法核实部分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赔偿责任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的赔偿责任部分拒绝赔偿。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索赔人做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否则,保险人有权扣减赔偿金额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与索赔相关的各种证明和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无法确定,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被保险人未如实说明情况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
(二)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提供单证不及时,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对单证及其记载事项的真实性的,保险人有权对不能核实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
(一)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对物流货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被保险人在每次事故中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之外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30%。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物流货物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在累计赔偿限额之外计算赔偿,但累计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30%。
第二十五条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通知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要求,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先行赔偿。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代位行使请求赔偿权的,保险人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告知其知晓的有关情况并根据保险人的请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积极协助保险人追偿。
第二十八条本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费用和责任时,如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赔偿限额与所有有关合同的相关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九条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的与该次保险事故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
当一次保险事故涉及多名第三者时,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已经确认了其中部分第三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与这些第三者相关的任何新增加的赔偿金。
合同解除与终止
第三十条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
第三十一条保险期间内,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并且累计赔偿金额尚未达到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情况下,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保险人也可以解除本合同。保险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投保人,本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投保人最后所留通讯地址后的第十五日二十四时起终止。
第三十二条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年保险费5%的手续费,保险人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后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如果解除时,本合同项下仍有尚未赔偿结案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在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本合同解除;
(二)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三)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偿金额已达到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四)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中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中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司法管辖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中有关专业术语的定义如下:
保险人:是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每次事故:是指一名或多名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本合同将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在本合同中简称为每次事故。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年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365)×(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累计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赔偿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施救费用和)法律费用。
实际保险期间:是指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附加盗窃、抢劫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物流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货物遭盗窃、抢劫造成物流货物损失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抢劫行为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③ 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包括哪些
自然灾害一般指暴雨洪水火灾雪灾泥石流等等
意外事故是指突发的外来的非本意的事件,有可能是第三者造成的(追尾),有可能是自己造成的(追别人尾)
④ 保险的定义
保险的定义分为狭义和广义之分:
广义保险
无论何种形式的保险,就其自然属性而言,都可以将其概括为: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发生而受到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保险经济保障的一种行为。
狭义保险
通常,我们所说的保险是狭义的保险,即商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指出: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4)保险条款规定的自然的定义扩展阅读:
保险是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合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
⑤ 养殖业保险条款中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分别指什么
养殖业保险是指以饲养的畜、禽和水生动物等为保险标的,对在养殖过程中发生约定的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传染病(疫病)。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列明的三类疫病:一类疫病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疫病;二类疫病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疫病;三类疫病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疫病。自然灾害。这是指由于自然条件异常变化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死亡的灾害总称,如暴雨、洪水、干旱及泥石流等。
⑥ 保险条例中的犹豫期十五个自然曰,自然曰是什么意思
保险犹豫期10日是自然天。
“犹豫期”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0天(银行保险渠道为15天)内,如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可将合同退还保险人并申请撤消。在此期间,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申请,撤消合同并退还己收全部保费。该10天(银行保险渠道为15天)即通常所说的“犹豫期”。
犹豫期内退保,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如果因为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接收保单,最好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其次,收到保险单后,一定要亲自填写保单回执,并注明日期。
保监会规定,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投保人缴纳的所有保费,并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如果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已经在保险公司进行了免费的体检,则要扣除相应的体检费;对于投资连结类产品,若在犹豫期内,因独立账户资产价值发生变化,则保险公司只能扣减投保人资产价值减少的部分以及变现资产的费用,而不得扣减销售保单所发生的佣金和管理费。
⑦ 疾病保险条款的定义
按照保险责任
健康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等。
构成健康保险所指的疾病必须有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的。
第二,必须是非先天性的原因所造成的。
第三,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所造成的。
按给付方式划分
健康保险按给付方式划分,一般可分为三种:
1、给付型,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患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按照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的数目是确定的,一旦确诊,保险公司按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各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等就属于给付型。
2、报销型,保险公司依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各项医疗费用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报销。如住院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就属于报销型。
3、津贴型,保险公司依照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及手术项目赔付保险金。保险金一般按天计算,保险金的总数依住院天数及手术项目的不同而不同。如住院医疗补贴保险、住院安心保险等就属于津贴型。
特点编辑
(一)保险期限
除重大疾病等保险以外,绝大多数健康保险尤其是医疗费用保险常为一年期的短期合同。
(二)精算技术
健康保险产品的定价主要考虑疾病率、伤残率和疾病(伤残)持续时间。健康保险费率的计算以保险金额损失率为基础,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般按当年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存。此外,等待期、免责期、免赔额、共付比例和给付方式、给付限额也会影响最终的费率。
(三)健康保险的给付
关于“健康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费用型健康保险适用该原则,是补偿性的给付;而定额给付型健康险则不适用,保险金的给付与实际损失无关。
(四)经营风险的特殊性
健康保险经营的是伤病发生的风险,其影响因素远较人寿保险复杂,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都更严重。此外,健康保险的风险还来源于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在很大程度上由他们决定,作为支付方的保险公司很难加以控制。
(五)成本分摊
由于健康保险有风险大、不易控制和难以预测的特性,因此,在健康保险中,保险人对所承担的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往往带有很多限制或制约性条款。
(六)合同条款的特殊性
健康保险无需指定受益人,且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常为同一个人。
健康保险合同中,除适用一般寿险的不可抗辩条款、宽限期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等外,还采用一些特有的条款,如既存状况条款、转换条款、协调给付条款、体检条款、免赔额条款、等待期条款等。
(七)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
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战争或军事行动,故意自杀或企图自杀造成的疾病、死亡和残废,堕胎导致的疾病、残废、流产、死亡等。
种类编辑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它是健康保险的主要内容之一。
医疗费用是病人为了治病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它不仅包括医生的医疗费和手术费用,还包括住院、护理、医院设备等的费用。
医疗保险就是医疗费用保险的简称。
1.医疗保险的主要类型
(1)普通医疗保险
(2)住院保险
(3)手术保险
(4)综合医疗保险
2.医疗保险的常用条款
(1)免赔额条款
免赔额的计算一般有三种:一是单一赔款免赔额,针对每次赔款的数额;二是全年免赔额,按全年赔款总计,超过一定数额后才赔付;三是集体免赔额,针对团体投保而言。
(2)比例给付条款
或称共保比例条款。在大多数健康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支出均有比例给付的规定,即对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采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办法。
比例给付,既可以按某一固定比例给付,也可按累进比例给付。
(3)给付限额条款
一般对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均有限额规定,以控制总支出水平。
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通常这种保单的保险金额比较大,给付方式一般是在确诊为特种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
1.疾病保险的基本特点
(1)个人可以任意选择投保疾病保险,作为一种独立的险种,它不必附加于其他某个险种之上。
(2)疾病保险条款一般都规定了一个等待期或观察期,观察期结束后保险单才正式生效。
(3)为被保险人提供切实的疾病保障,且程度较高。
(4)保险期限较长。
(5)保险费可以分期交付,也可以一次交清。
2.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的疾病一般有心肌梗塞、冠状动脉绕道手术、癌症、脑中风、尿毒症、严重烧伤、暴发性肝炎、瘫痪和重要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
(1)按保险期间划分
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②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按给付形态划分
按给付形态划分,重大疾病保险有提前给付型、附加给付型、独立主险型、按比例给付型、回购式选择型五种。
收入保障保险
收入保障保险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具体是指当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以致失去收入或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健康保险。
1.收入保障保险的含义
提供被保险人在残废、疾病或意外受伤后不能继续工作时所发生的收入损失补偿的保险即是收入保障保险。
收入保障保险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补偿因伤害而致残废的收入损失,另一种是补偿因疾病造成的残废而致的收入损失。
(1)给付方式
收入保障保险的给付一般是按月或按周进行补偿,每月或每周可提供金额相一致的收入补偿。
残疾收入保险金应与被保险人伤残前的收入水平有一定的联系。在确定最高限额时,保险公司需要考虑投保人的下述收入:①税前的正常劳动收入;②非劳动收入;③残疾期间的其它收入来源;④适用的所得税率。
收入保障保险除了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给付保险金外,还可以提供其它利益,包括残余或部分伤残保险金给付、未来增加保额给付、生活费用调整给付、残疾免缴保费条款,以及移植手术保险给付、非失能性伤害给付、意外死亡给付。这些补充利益作为特殊条款通过缴纳附加保费的方式获得。
(2)给付期限
给付期限为收入保障保单支付保险金最长的时间,可以是短期或长期的,因此有短期失能及长期失能两种形态。短期补偿是为了补偿在身体恢复前不能工作的收入损失,而长期补偿则规定较长的给付期限,这种一般是补偿全部残废而不能恢复工作的被保险人的收入。
(3)免责期间
又称等待期间或推迟期。是指在残疾失能开始后无保险金可领取的一段时间,即残废后的前一段时间,类似于医疗费用保险中的免责期或自负额,在这期间不给付任何补偿。
2.残疾的定义
残疾指由于伤病等原因在人体上遗留的固定症状,并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通常导致残疾的原因有先天性的残障、后天疾病遗留、意外伤害遗留。收入保障保险对先天性的残疾不给付保险金,并规定只有满足保单载明的全残定义时,才可以给付保险金。
(1)完全残废
完全残废一般指永久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不能参加工作(原来的工作或任何新工作)以获得工资收入。
全部残废给付金额一般比残废前的收入少一些,经常是原收入的75%~80%。
(2)部分残废
部分残废是与全部残废的定义相对而言,是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如果我们把全部残废认为是全部的收入损失,部分残废则意味着被保险人还能进行一些有收入的其他职业,保险人给付的将是全部残废给付的一部分。
部分残废给付=全部残废给付×(残废前的收入-残废后收入)/残废前的收入
(3)其他给付类型
收入补偿保险是对被保险人的收入损失进行有效的补偿,通常因条件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类型。
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是为因年老、疾病或伤残而需要长期照顾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费用补偿的健康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范围分为医护人员看护、中级看护、照顾式看护和家中看护四个等级,但早期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不包括家中看护。
典型长期看护保单要求被保险人不能完成下述五项活动之两项即可:①吃;②沐浴;③穿衣;④如厕;⑤移动。除此之外,患有老年痴呆等认知能力障碍的人通常需要长期护理,但他们却能执行某些日常活动,为解决这一矛盾,所有长期护理保险已将老年痴呆和阿基米得病及其它精神疾患包括在内。
长期护理保险保险金的给付期限有一年、数年和终身等几种不同的选择,同时也规定有20天、30天、60天、90天、100天或者说80天等多种免责期。免责期愈长,保费愈低。
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通常为平准式,也有每年或每一期间固定上调保费者,其年缴保费因投保年龄、等待期间、保险金额和其它条件的不同而有很大区别。一般都有豁免保费保障,即保险人开始履行保险金给付责任的60、90或180天起免缴保费。
此外,所有长期护理保险保单都是保证续保的。
最后,长期护理保险还有不没收价值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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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保险条款中规定因未如实告知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中的“重大影响”如何定义
举个例子:
例1:
甲某:2008年3月查出患癌症,在确诊后第二天在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险种10万保额,一年后身故。一年已过重大疾病观察期,按常规,投保客户过了观察期身故,保险公司应该赔付10万给甲某的家人,后在调查中发现甲某在投保前就已查出患有癌症,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其他类似情况,比如没有如实告知真实职业,如建筑施工人员、航海人员,告知为普通工作,造成事故发生,皆可归类为未如实告知造成重大影响。
我来补充下,我国最新的《保险法》已经修改了,可以隐瞒,但是两年内身故的退回所缴保费,超过两年的按照合同规定的相关身故条款赔偿,如上例,两年内退回保费,两年后赔偿10万给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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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保险条款角色的定义
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等多个不同的种类,作为保障功能突出的保险类别,人寿保险近年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那么,其中的定期寿险与其他寿险相比,具有哪些优势呢?定期寿险又适合哪些人购买呢?
定期寿险具有哪些优势?
定期寿险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全残,是否包含全残以条款为准)则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若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健在,则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回保险费。
从定期寿险的定义中可知,定期寿险是有一定的期限的,一般为10年、20年、30年等,另外,在保险期限内,不管是意外身故还是疾病身故,保险公司都会支付保险金。不过,近年来,也已经出现了返还型的定期寿险。
保障期间短、保费低廉是定期寿险的特点,可满足一定时期内的特定需求。定期寿险也分两种类型:一是纯消费型,一是储蓄返还型。
纯消费型具有“低保费、高保障”的优势,同时,缴付的保险金可免缴所得税和遗产税。与储蓄返还型寿险相比,纯消费型定期寿险在获得同样保障额度的情况下,只需要支付较少的保费,且每年只交一次。
另外,与终身寿险相比,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可灵活选择,满足投保人特定时期的保障需求,保费相对便宜,同时也能够获得较高质量的保障。
但需要注意的是,定期寿险属于保障型寿险,并不具备投资功能。
定期寿险适合哪些人群?
定期寿险能够让人用较低的保费获得较高的保障,能够抵御被保险人过早死亡而给家庭带来的负担和风险,大多数人都可以购买一份定期寿险来进行人身风险管理,尤其是在家庭收入中承担“顶梁柱”角色的人比较适合购买定期寿险。
因为家庭的“顶梁柱”在努力工作的同时,往往还需要赡养老人、养育子女。如果“顶梁柱”发生意外身故,整个家庭就可能面临没有收入来源,甚至负债累累的情形。这时,定期寿险就能发挥作用,甚至有可能让家人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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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保险条款释义 保监会
保监会规定的重疾不违反合同法。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监会规定的重疾,不影响合同签订的平等、自愿、公平性。
扩展阅读:
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
1适用范围
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2使用原则
2.1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2.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4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规定的范围。
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3.1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3.1.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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