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险代理人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对吗
一、保险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一旦生效,即在相对人与保险人之间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即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这一行为的相对人就可以向保险人主张该行为的效力,并要求保险人受该行为的约束,承担该行为产生的义务和责任。这是因为保险人为使其能够借助他人即保险代理人的力量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保险代理人虽然可以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自由地为一定的行为,但是他必须受到维护保险人利益这一原则的制约。因保险代理人的行为产生的利益归属于保险人,伴随利益而来的责任也应当由保险人承担。而保险代理人不享有因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而产生的权利和利益,也不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二、通常情况下,保险人只对保险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对保险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但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在保险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情况下仍需承担责任的重要条件是投保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人有代理权。这里所说的“有理由相信”,是指投保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保险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而且投保人尽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即投保人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同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超越代理权这种情形外,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也有效,由此产生的保险责任由保险人承担。当然,保险代理人应当对自己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保险代理人超越职权的行为,造成保险人多承担了责任,或者给保险人造成了其他损害,保险人可以就该损害要求保险代理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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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保险代理人属于保险合同的什么人
不是它的什么人!保险代理人其实就像你买衣服一样,虽然你是在他那里买的,但衣服的质量问题是属于公司的责任,不是个人!
『叁』 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基于保险人的授权,因此保险代理应属于
.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基于保险人的授权,因此保险代理应属于()
『肆』 什么是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内容有哪些
一、什么是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经纪指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办理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办理保险代理业务时,因疏忽或过失,未能履行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在保险期限内,由被代理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代理业务:指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二、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的内容有哪些
1、保险对象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主要负责
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中国境内,被保险人办理保险经纪业务时,因过失造成委托人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3、事先经保险公司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4、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等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被保险人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被保险人超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业务范围;被保险人超越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未取得有效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经纪业务;被保险人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保险经纪公司执业;对委托人的诽谤或泄漏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向委托人做不实宣传,误导委托人投保;被保险人被吊销《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后,或被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办理业务;被保险人与委托人未订立书面委托合同;挪用、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赔款等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被保险人对委托人造成的物质损失;罚款及惩罚性赔款等。
5、保费计算
根据投保人的选择,年度累计责任限额从100万元至1000万元不等。最低保险费从9000元至24750元不等,基本费率在0.9%至2.475%之间。
年度保险费=保险期间预计业务收入×基本费率
『伍』 保险代理人责任保险属于雇主责任险中的一种
不属于雇主责任险吧。
『陆』 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公司是否属于从属关系
后因张某考核不达标,保险公司与之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经仲裁后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保险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保险代理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法律也尚缺少硬性的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从属关系,主要包括人格上的从属关系和经济上的从属关系。人格上的从属关系,是对劳动者自行决定自由权的一种压抑,包括用人单位决定劳动者劳务义务的给付地点、时间、劳动过程等,劳动者对于自己的作息时间不能自行支配,劳动者须服从工作规则,而用人单位享有惩戒权等。经济上的从属关系,是指劳动者依赖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数据进行劳动,劳动者不能用指挥性、计划性或创作性方法对于自己所从事工作加以影响。张某需要服从保险公司的管理,包括考勤管理、培训管理、奖惩管理、考核晋升管理等。由此,张某与保险公司存在人格上和经济上的从属关系,即存在劳动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签订的是《个人代理保险合同》,中国保监会《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明确了个人保险代理人属于保险代理人的一种,其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张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理由如下: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一种民事委托法律关系,保险代理人在委托人(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向第三人(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签署保险合同,并且合同中的保险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这种法律关系明显区别于用人单位、劳动者间产生的劳动关系:虽然保险公司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实施考勤管理、培训管理、奖惩管理、考核晋升管理等,但个人保险代理人对自己工作的自由权、决定权明显大于普通劳动者。而且,根据《保险法》第136条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负有培训和管理的责任,以确保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所以不能因为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考勤、培训、奖惩管理、考核晋升管理等就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从属性。
综上,本案中,张某与保险公司虽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表面特征,但张某并不是保险公司的成员,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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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保险代理行业属于什么板块
目前保险市场中的中介人主要有三种,分别是保险代理人、保险中介人和保险公估人。其中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任,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这里的个人则是指目前保险公司的营销人员,单位则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专业代理机构,如**保险代理公司,另一类是兼业代理机构,如**银行、**售票点等等。自1992年友邦入驻上海后其代理人制度风靡全国,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基本上均采用的是代理人制度,但现阶段(个人)代理人因为与其服务的公司之间的关系极不明晰,所以其法律地位也极为模糊,只能笼统的说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均视为保险人的行为,保险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保险经纪人则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作为投保人的代表,如果因其自身行为给保险人或投保人造成的损失,需要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保险公估人既不属于保险人一方,也不属于被保险人一方,它是受保险合同当事人单方和双方以及其他委托方的委托,问其收取合理的费用,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检验、估价与赔款的理算,洽商并出具公估报告的单位。保险公估人的鉴定在行业中本应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目前谈其法律地位则显得较为尴尬,因为在诉讼活动中绝大部分的公估结论都遭到了否定。总体而言,当前国内保险业发展中的经纪人和公估人这两大板块均面临较大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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