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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制度源于哪个国家

发布时间:2021-09-27 13:28:39

A. 论述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产品责任保险是什么?我们在看电视广告或是购买一些商品时,经常会看到会听到“本产品由某某保险公司承保”的字样或是宣传语。其实这些“承保”的保险也就是产品责任保险了。那么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是什么?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质量保险又有什么区别?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产品责任险承保厂家生产的产品因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厂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质量保险有什么区别?首先,风险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且不以被保险人是否与受害人之间订有合同为条件。它以各国的民事民法制度为法律依据。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并以合同法供给方和产品的消费方签订合同为必要条件。它以经济合同法规制度为法律依据。其次,处理原则不同。产品责任事故的处理原则,在许多国家用严格责任的原则。即只要不是受害人处于故意或自伤所致,便能够从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修理者等处获得经济赔偿,并收到法律的保护。而产品质量保险的违约责任只能采取过错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存在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可见,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是有很大区别的,其对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险的影响也具有很大的直接意义。上面就是产品责任保险相关概念的介绍了。相信您看过之后对产品责任保险一定有所了解了。

B. 如何理解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的关系

这样的问题,真不知道该怎么回答好,不像是个专业问题。
具体不太明白你问的指向。

这样回答吧,责任保险和法律制度的关系包含了一个重要的线就是保险和法律的关系。
保险是金融的一个系列,需要运作,而运作就需要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具有社会公众效应。
为了更好的规制这种运作的规范,避免产生反面的社会影响,就需要制度去规范它,国家层面的就是法律法规,企业层面有内部的制度流程和国家强制执行的合规制度。

简单来说,先产生保险,几乎同时出现制度(当时可能还不是法律制度、而是交易习惯),后来产生法律制度去规范保险业的运作。

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险是无缰绳的马,法律制度是保险的规范的后盾。

C. 责任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责任保险模式 从发达国家的责任保险模式看,主要有强制性保险和非强制保险。对于有些险种应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以及环境责任保险等。强制责任保险的出现主要是为了适应严格责任制度的出现以及某些严重的社会责任的发展的需要。强制责任保险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又叫普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基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强制责任保险是国家法定保险,带有社会保险的性质,虽然在功能上类似于社会保险,但是却又不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指国家基于社会安全政策,以法律规定强制实施之保险。”“社会保险是通过税收或者缴费建立社会保险公共基金和个人帐户,用以帮助公民克服社会风险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强制责任保险正是“利用了社会保险的本质功能。”“它是国家为了达到贯彻保险政策、推行社会公众的法律保障目的,而借用了社会保险的强制属性,要求保险公司直接经营与自愿保险相对的商业保险业务。因此,它是除了社会保险以外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适度推行强制责任保险的政策措施,是加速责任保险市场化的重要途径
(二)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责任保险的主要特征具体体现为: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责任保险的标的为一定范围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责任保险不能及于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财产,责任保险合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保险金额以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为限,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为1000万,其他责任险赔偿限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责任风险大小及实际需要协商确定累计赔偿限额、每次赔偿限额;被保险人因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保。根据中国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负赔偿责任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保险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对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因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所引起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如损害估价费、鉴定费等)
3、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其所负责任仅限于民事责任上有关经济赔偿责任,不承担加害人的其他法律责任,如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三)除外责任
不同的责任保险合同所规定的除外责任不尽相同,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绝对责任免除,即保险人不能承保的风险,如故意行为,依据法律的解释,故意行为是指明知会发生某种不利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等引起的任何损害事故,这类风险责任难以测定,一般造成的损失较大,因此,不为责任保险所承保。二是不能在本保险中承保,但可以在其他保险中承保的风险,如雇员的人身伤亡可以在雇主责任保险中承保,而其他责任险是除外责任。三是增收保险费才能承保的风险,如公众责任保险锅炉爆炸系除外责任,但交纳一定的保费后可以作为附加险承保。归纳各类责任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一般都包括下列事项: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2、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3、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非职业行为。
4、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5、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6、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7、被保险人所有、控制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的家属、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雇主责任保险除外)。
8、被保险人的契约责任(特别约定的)。
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D. 保险起源于哪个哪个国家,是怎么样的一个形式

狭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广义——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专门用途的保险基金,并对投保人负有法律或者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或者给付责任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1384年,在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这张保单承保一批货物从法国南部阿尔兹安全运抵意大利的比萨。在这张保单中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明确的保险责任,如“海难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损、搁浅、火灾或沉没造成的损失或伤害事故”。在其他责任方面,也列明了“海盗、抛弃、捕捉、报复、突袭”等所带来的船舶及货物的损失。15世纪以后,新航线的开辟使大部分西欧商品不再经过地中海,而是取道大西洋。16世纪时,英国商人从外国商人手里夺回了海外贸易权,积极发展贸易及保险业务。到16世纪下半叶,经英国女王特许在伦敦皇家交易所内建立了保险商会,专门办理保险单的登记事宜。1720年经女王批准,英国的“皇家交易”和“伦敦”两家保险公司正式成为经营海上保险的专业公司。
不过最早的保障制度,可以说是春秋时期齐国的“耕三余一”制度。我国最早的保险制度可以说是“镖局”制度

E. 责任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是什么

相互影响,推动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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