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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往往具有定额给付型

发布时间:2021-04-03 03:51:39

❶ 谈谈对财产保险的补偿性与人身保险的给付性的理解

以给付保险金的目的为标准,保险合同可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两种。
与补偿性保险合同相对,给付性保险合同不以补偿损失为目的。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都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因为人身保险的标的人的生命或健康是不能以价值来衡量的,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也无法以货币来评价。而且,有些人身保险并无意外事故的发生,也无损失的存在,保险人依合同规定所给付的保险金只是为满足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比如,在生存保险中,在保险期限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健在,无意外事故的发生也谈不上造成损失,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人们年龄越高,体力越差,就更需要得到经济上的保障,而保险人于此时给付保险金,能够达到雪中送炭的效果。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及承担保险费的能力确定一个保险金额,在危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时,由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承担给付义务。这个金额是固定的,不能任意增减,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也被称为定额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基本上是一致的,但也有少数例外,有些人身保险合同亦有补偿性质,如疾病保险、伤害保险等,即以治疗及住院等费用的补偿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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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财产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包括哪些

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常见的就是家庭财产保险财产合同,很多家庭都会购买财产保险合同,也会和保险公司签订一份财产保险合同,那么财产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包括哪些?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所保财产或利益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约定期限届满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协议。其主要条款为: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即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财产保险的标的非常广泛,如房屋、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载明保险标的的名称、范围、价值、坐落地点。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导致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事故或凤险范围。保险事故应具备下列条件:
该事故有发生的可能,根本没有发生可能的不能成为保险事故;
该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偶然的和意外的,必然发生或故意使之发生的事故不能成为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的发生须是未来的,事故已经发生或发生的危险已经消除则不能成为保险事故。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的确定以保险财产的价值为依据,不得超过保险财产的价额。如果投保方以保险财产的全部价额投保,则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相同;如果投保方以保险价额中的一部分投保,则保险方赔偿时一般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
保险费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这是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代价和必要条件,必须在合同中订明。保险费是保险方建立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因此,交纳保险费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某一具体合同本身。保险费的多少是根据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来决定的。
保险期限
财产保险合同应明确规定保险的期限,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才由保险方承但责任。计算保险期限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按年、月计算;另一种是以某项事件的始末为保险期限,如货物运输险以一个行程为保险的有效期。
赔偿办法
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应载明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和支付赔偿金的办法和程序,以作为将来进行赔偿的根据。
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经济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有以下责任:
投保方的责任
a、不得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不得谎报财产的实际价值,对于决定保险事故发生的主要情况要向保险方讲清,投保方如隐瞒被保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b、按约定期限交付保险费。如投保方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方可以分别情况要求其交付保险费及利息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保险方如终止合同,对终止合同前投保方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仍有权要求投保方如数交足。
c、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和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向投保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投保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责任。
d、保险标的发生变化,如所有权转移、变更座落地点、改变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按规定补交保险费。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保方自负。
e、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由此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f、保险事故发生,投保方向保险方要求赔偿时,有义务提供保险财产或利益实际损失的清单、避免扩大损失费用的清单、有关单据和证明文件。在损失是第三者过错造成的情况下,投保方可向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但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保险方的责任
a、对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引起的责任,保险方应按保险合同规定履行赔偿责任。赔偿金应在与投保方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的10天内偿付,保险方如不及时偿付,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b、对投保方为了避免或者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施救、保护、整理以及诉讼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为了确定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对受损标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由保险方负责偿还,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c、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投保人可以以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方为条件,向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保险方应按保险合同规定先予赔偿,再向第三者追偿。
保险人的给付义务
给付保险赔偿金,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和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的基本义务。给付保险赔偿金,又称之为保险给付,为保险人履行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方面。保险人的给付义务,又被称之为保险责任。
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已经成立有效的财产保险合同;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确定或者可以确定;③保险危险的种类和范围已为确定;④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责任因为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而发生。凡是由于特定的不可预料或者不可抗力的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或者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人均应当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
保险责任为合同约定的责任,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限制保险责任的范围。但是,限制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超越合理的界限而使原有保险的性质发生变更、或者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原则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或者给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以金钱给付为限;但是,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例如,财产保险的标的物因保险事故发生部分损害,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特别约定,保险人不承担恢复原状的义务;即使保险合同约定有保险人恢复保险标的原状的条款,保险人仍可以依约选择给付保险赔偿金或者恢复保险标的的原状。
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而约定的保险赔偿金部分,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若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的价值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价值的比例,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在财产保险复保险的情形下,若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各保险金额的总和之比例,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限,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若有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而取得部分或者全部赔偿,保险人在给付保险赔偿金时,可以相应扣除被保险人已经取得的赔偿;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而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或者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保险代位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因保险事故而应当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给付义务。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履行给付或者迟延履行给付保险赔偿金义务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承担违约责任。
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应当给付保险金的,应当及时核定保险给付的数额。保险人核定保险给付责任的主要事项有:保险单证的效力、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损失程度、保险责任范围、给付保险金的额度、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有关保险责任承担的事项。经保险人核定的保险给付的数额,被保险人同意接受的,保险人应当和被保险人签订保险给付协议,并在达成保险给付协议后10日内履行保险给付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给付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保险给付义务。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再者,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财产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1.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投保人依照保险合同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额和方法,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例如,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后立即支付,否则,保险人拒绝签发保险单证。法律对保险费的交纳有规定的,投保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交纳保险费。一般而言,投保人如何交纳保险费,由保险合同加以约定。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规定一次付清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立即一次付清全部保险费;保险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立即付清第一期保险费,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按期交纳应当分期交付的保险费。
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因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交纳增加的保险费。例如,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此外,保险标的的危险降低或者其价值明显减少的,投保人可以减交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防损责任的,保险人增收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增加交纳保险费。投保人不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可以催告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和利息;除非法律规定保险人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或者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另有规定,投保人不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例如,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不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可以分别情况要求其交纳保险费和利息,或者终止保险合同。
2.防范灾害和采取施救措施的义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或者其代表或代理人,应当以谨慎合理的注意,防止保险标的发生意外事故。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发现保险标的有危险情况,不采取措施消除,由此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自己负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和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投保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投保方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责赔偿责任。”
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保险标的的损失扩大,保险人对损失扩大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当投保人需要改变保险财产的坐落地点或用途,而这种改变有可能增加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时,投保人有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及时检查,并提出安全建议。如果需要增加保险范围,则投保人有义务根据有关规定增付保险费。

❸ 财产保险合同有哪些常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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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方,必须是国家批准设立的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其它组织或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而投保人既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个体财产保险合同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方,必须是国家批准设立的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其它组织或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而投保人既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它组织。
(2)财产保险合同是要式、诺成性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双方必须通过签订书面合同,其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必须进行充分协商,达到一致意见,履行必要的签订手续,合同才能成立。
(3)财产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其投保人必须按规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金之后,保险人才在其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投保人通过缴纳保险金,来获取保险人对财产风险责任的赔偿承诺。如果在保险期内未发生保险范围的财产损失,保险人则无赔偿义务,其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到期自然失效。
(4)财产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是碰运气的意思。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未来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则无法预测。因此,可以说,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是否给付,基本不确定的偶然事故。如果危险在保险期内一定会发生或一定不发生,而且,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一事实的话,则所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无效。这些赌博有相似之处,保险与赌博虽然都有的性质,但两者本质不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能因为参加投保而额外获利。而赌博正好相反。因此,保险的目的在于相互辅助,根据危险分担的法则实施,从而起到补偿与慰藉的作用。
(5)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由于保险合同的标的一般都在被保险人掌握和控制之下,因此,就特别需要合同当事人,尤其是投保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将保险标的真实情况告之保险人。保险人依据这一情况才能决定是否接受承保和确定承保条件。如投保人未告,或告之不实,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付赔偿责任。所以,财产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合同,比一般合同要求要严格得多。

❹ 财产保险合同有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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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分类:
1.根据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标的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故而以有形的物质财产为合同标的的是有形财产保险合同,如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等;以无形的财产为合同标的的是无形财产保险合同,如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由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危险不同,又可以具体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2.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保险价值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其保险价值的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仅载明保险金额,并依此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至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则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财产保险多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一般而言,财产损失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因此,不定值保险合同通常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判定损失额的依据。
3.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性质不同可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并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进行核定后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都是补偿性保险合同,尤其是不定值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定的保险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负有支付全部保险金义务的合同。该类保险合同多为人身保险所采用。
4.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
特定风险保险合同:是指承保一种或某几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该合同通常是以列举的方式进行,如地震险或战争险。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危险造成的损害负承保责任的合同。该合同订立的特点是以列举“责任免除”的形式约定保险合同适用的险情。
5.根据保险合同保障标的的不同可分为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
特定式合同:是指保险人只对事先商定的具体保险标的进行承保的保险合同。
总括式合同:是指只规定保险人可以承保某种类别的保险标的,而对该类别保险标的不再分类的保险合同。
流动式合同:是指一种适合财产变化比较频繁的保险合同。
预约合同:又称开口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预先约定保险责任范围的长期性协议。险人自动承保。
6.根据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就保险标的约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分出人与分入人就保险责任的分担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❺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通常包括哪些类型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就是对财产损失进行保险,包括除农作物﹑牲畜以外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根据投保标的的不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1、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企业作为投保人以其自己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以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他人的财产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担被保险财产的毁损、灭失风险责任的合同。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可以是有形之动产或者不动产。

具体表现为如下财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装修设备;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机器及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管理用具及低质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种库存商品;账外或摊销的财产等。下列财产不在企业财产的保险范围内:土地、矿藏、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和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产品;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其价值的财产;违章建筑、非法占用以及正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在企业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被保险财产的风险责任为自然灾害事故,一般包括: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等,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者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而造成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除外责任范围包括:战争风险、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核风险;道德风险;间接损失;保险标的自身瑕疵、未经采取防护措施的暴风、雨、雪损失;以及当事人之间特约的其他事件。

2、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受损失时,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包括家庭财产个人保险合同、家庭财产团体保险合同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

(1)家庭财产个人保险合同是指城乡居民以其自有的家庭财产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在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的保险。

(2)家庭财产团体保险是指城乡居民(被保险人)的所在单位(投保人)以被保险人自有的、共有的或者用管的家庭财产为标的,以集体为单位向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在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负责损害担偿的保险。

(3)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指以城乡居民(被保险人)的所在单位(投保人)以被保险人自有的、共有的或者照管的家庭财产为标的,以集体为单位向保险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储备基金,在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并在保险期届满时向被保险人追还保险储备基金的保险。

3、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运输工具保险合同,是指运输工具的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以运输工具作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根据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保险责任的合同,包括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以及铁路机车保险、卫星保险、自行车保险等。

4、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货物运输保险是指货物的托运人向承运人交运货物时,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合同约定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的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加强对运输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运用于所有的货物运输,包括水路货物运输、公路货物运输、铁路货物运输、航空货物运输以及海洋货物运输等方面的保险。

5、农业保险合同:

农业保险合同是指农业生产者以其种植的农作物或者养殖的畜禽等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同保险人约定,在被保险农作物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歉收或者毁损时,或者被保险畜禽等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发生死亡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农业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农作物收获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两大类。

❻ 财产保险合同的性质属于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中国财产保险合同不以投保方支付保险费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双方当事人只要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即生效。投保人应按双方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应对合同生效后的保险合同标的负责,包括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之前的那一段时间。

❼ 财产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 ) 这句话是对,是错啊

错 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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