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银行的理财产品为什么都是5万起步
一、5万执行的是最低标准
在中国,银行的理财业务相比于国外起步晚、发展慢,理财产品品种也是寥寥无几。2011年时,银监会发布了第5号文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其内容是对理财产品销售的一些约束条款。
《办法》中要求:所有商业银行是对自身的客户、理财产品进行分级,从低到高至少要有五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 一步细分。《办法》规定的分级标准之下,限定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不得少于5万元。具体办法如下: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为了加强理财产品风险评级薄弱环节的管理,办法中还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媒体如电视、电台等公共渠道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宣传。同时银行也不得夸大某理财产品、更不得随意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具体办法如下:
第十三条(五)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第十六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
以此来看,为了按《办法》执行,又不丢掉客户,5万是最低的标准,这不是银行决定的,而是监管曾决定的,《办法中》把客户进行了相应的风险承担分级。为了保证所有投资者的利益和权利便给出了最低标准: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二、5万遵循了风险匹配原则
同时,关于对客户理财产品的风险分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也提出,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应该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即投资客户只能购买与自己风险评级相符合低于评级的理财产品,即购买的理财产品要在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之内。
根据第三十八条内容:
1.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方面
银行应当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来进行评级,应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的分级。另外,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应至少依据:财务状况、客户年龄、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等内容。
2.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方面
银行应以客户风险评级结果来体现理财产品,也应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在理财产品销售、推广中应明确提示产品适合相应分级的客户,并应当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
另外,在确定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基础上,银行还将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按照办法中的明确规定:风险最低为评级一级和二级理财产品,其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由此可见,这也意味着,所有银行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将至少为5万元
『贰』 光大银行季季盈理财产品的起点购买金额是多少
光大银行季季盈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产品1、产品2、产品3、产品4,每款产品的首次购买起点金额是不同的:
产品1首次投资本产品的起点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投资本产品的起点为1千元;
产品2首次投资本产品的起点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追加投资本产品的起点为1千元;
产品3首次投资本产品的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追加投资本产品的起点为1千元;
产品4首次投资本产品的起点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追加投资本产品的起点为1千元。
四款产品对应着不同的预期收益率,由于收益率经常调整,说明书仅显示产品发行当时的收益率,在存续期间其他的收益调整均以公告为准。
『叁』 为什么银行理财产品一般将起点购买金额设置在5万甚至更高,设置低点岂不是更利于销售
设置门槛后,就可以筛选高端客户了
『肆』 光大银行双周盈理财产品的起点购买金额是多少
光大银行双周盈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产品1、产品2、产品3、产品4,每款产品的首次购买起点金额是不同的:
产品1首次投资本产品的起点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投资本产品的起点为1千元;
产品2首次投资本产品的起点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追加投资本产品的起点为1千元;
产品3首次投资本产品的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追加投资本产品的起点为1千元;
产品4首次投资本产品的起点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追加投资本产品的起点为1千元。
四款产品对应着不同的预期收益率,由于收益率经常调整,说明书仅显示产品发行当时的收益率,在存续期间其他的收益调整均以公告为准。
『伍』 银行公募理财销售起点将降至1万元吗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正式发布实施,总规模达百万亿元的资管市场迎来重大变革。
7月20日晚间,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拟作为资管新规的配套细则发布实施。那么,《办法》的发布将为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带来哪些变化呢?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引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目前商业银行在售的银行理财产品最低都是5万元起售。而《办法》规定,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权益类理财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人大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认为,降低银行理财产品门槛有助于银行理财产品更加普惠化,覆盖更多的普通投资者,使更多的普通民众更方便地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现行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制度规定公募理财产品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
而此次发布的《办法》放开了相关限制,允许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投资各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同时,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
同时,《办法》还为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市留了“口子”,指出“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根据《办法》,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此外,银行理财产品不能投资哪些领域也有了负面清单。《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陆』 银行理财产品中的起始金额和递增金额指的是什么
起始金额: 是你要购买的产品的最小金额, 例如: 金融产品的起始金额为5万元, 也就是说, 至少要购买5万元的产品。
增量金额: 也以以上例子为例, 如果购买了5万元的理财产品, 增量金额为1万元, 如果还想继续购买, 那么在购买5万元的基础上, 最低需要买一万元。
(6)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起点金额扩展阅读:
一、缴纳及使用:
投资客户进场开仓时,交易所便会设定所需交付的初始保证金。无论所持的是多仓或是空仓,客户一经开仓,便需及时缴纳全数的初始保证金。
对于所交纳的初始保证金的金额,世界各地的不同交易所有不同的规定,通常按交易金额的一定百分比计收,一般在5%-10%之间,也有不少国家或地区在5%以下,是明显低于期货合约本身的价值的。
该笔保证金一旦交纳,即存入清算所的保证金帐户。清算所也会监察每日所有存款的变化情况,确保所有投资者的保证金至少符合要求的水平。
二、补充保证金:
假如客户开仓以后,由于股票指数的不利变化而导致投资者的初始保证金结算余额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某个特定水平,投资者便必须再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使得其保证金余额达到规定的水平,这种追加的保证金称为维持保证金,也叫补充保证金。
如果客户拒绝增加额外存款,交易所的会员(经纪公司)便会自动给客户斩仓,以防止客户蚀得过多而无钱交付。
『柒』 中银理财里起点金额是什么意思
起点金额是指最低交易金额。中行在售理财产品较多,且不同产品起购金额会有差异,请您在购买理财产品前仔细阅读理财产品说明书。如需进一步了解,请您详询中行当地网点。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