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不难发现,各地在推行IDI的过程中因地制宜规范了保险责任,如海南强台风多、降雨多、高温高湿的气候条件让房屋容易出现“裂漏渗”等质量通病,因此海南省不仅附加了保险责任,还延长了保险赔偿责任期限,主体结构承保期限不少于15年,防水工程不少于10年,装饰装修工程及机电工程不少于15年。
②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有何特点
具体地说,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失或者因保险事故不发生而免受损失的利害关系。
③ 责任保险的特点有哪些,责任保险和一般财产保险的区别
特点:责任保险仅承保被保险人的过失侵权民事责任,对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负责任,除特别约定外,通常不包括合同违约责任。
区别:
一、性质不同
1、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负赔偿民事责任,并被提出赔偿要求时,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形式。
2、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二、分类不同
1、责任保险:
(1)一种是作为其他保险的组成部分或附加部分承保,不作为主要险别单独承保,如汽车保险中的第三人责任险、船舶保险中'的碰撞责任险等。
(2)另一种是作为主要险别单独承保。其形式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赔偿保险即职业责任保险等。
2、财产保险:
(1)财产险
保险人承保因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险种主要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指只以所交费用的利息作保险费,保险期满退还全部本金的险种)、涉外财产保险、其他保险公司认为适合开设的财产险种。
(2)货物运输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货物运输过程中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险种主要有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航空运输保险、涉外 ( 海、陆、空)货物运输保险、邮包保险、各种附加险和特约保险。
(3)运输工具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运输工具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运输工具本身的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种主要有汽车、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其他运输工具保险。
(4)农业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在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
三、起源不同
1、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发展较晚,19世纪后半叶始随近代社会为保障灾害事故受害人利益而确立。
2、财产保险起源于意大利的海上保险,早在中世纪的海事法规中就已含有规章性条款。16世纪以后,在其他西欧国家迅速发展起来,当时买卖保险契约行为已相当普遍。
④ 保险利益(可保利益)的特点是什么
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投保的前提条件。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避免将保险变成赌博行为,预防道德风险,确定保险赔偿范围。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存在;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则存在于合同成立时,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则不追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⑤ 责任保险有哪些基本特征
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的特征。
⑥ 什么是责任保险,责任保险都有哪些特征
一、什么是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适用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但又具有自己的独特内容和经营特点,从而是一类可以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
首先,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赔偿性保险。
其次,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
再次,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
根据业务内容的不同,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其中每一类业务又由若干具体的险种构成。
二、责任保险有哪些特征
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较,其共同点是均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经营原则一致,经营方式相近(除部分法定险种外),均是对被保险人经济利益损失进行补偿。
(一)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
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不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一定的阶段,而且是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为直接的基础。
(二)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
尽管责任保险中承保人的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但这种赔款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补偿,从而是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
(三)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
责任保险承保的却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
保险人在承保责任保险时,通常对每一种责任保险业务要规定若干等级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被保险人选定的赔偿限额便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经济赔偿责任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四)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
在独立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它与特定的物没有保险意义上的直接联系,而是完全独立操作的保险业务。
在附加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责任保险单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参加了一般的财产保险,即一般财产保险是主险,责任保险则是没有独立地位的附加险。
在组合承保方式下,责任保险的内容既不必签订单独的责任保险合同,也无需签发附加或特约条款,只需要参加该财产保险便使相应的责任风险得到了保险保障。
(五)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的特征
1.责任保险的赔案,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条件,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而一般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赔案只是保险双方的事情;
2.责任保险赔案的处理也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从而需要更全面地运用法律制度;
3.责任保险中因是保险人代替致害人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各种责任事故处理的态度往往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从而使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力;
4.责任保险赔款最后并非归被保险人所有,而是实质上付给了受害方。
⑦ 责任保险与人身保险、财产损失保险的差异
责任保险与人身保险、财产损失保险的差异如下:
(一)责任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业务范围,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只有在保险事故造成有形财产的损失时,才产生保险赔偿责任;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可以来源于没有有形财产损失,比如律师责任。物质损失保险承担的仅仅是物质损失,责任保险经常包括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物质损失保险的损失事件造成的是被保险人自己的财产损失;责任保险的损失事件造成的是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方的财产损失,包括人身伤亡。
(二)与人身保险的区别
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与人身保险相比虽然都包括把人身伤亡作为保险事故,但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
1、二者的保险标的不同。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人身意外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
2、人身意外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只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人也具有保险利益。
3、在责任险中,只有当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或合同)负有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第三方的人身伤亡事件才可能构成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而在人身意外险中,只要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伤残,保险人就要负赔偿责任,即必须是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才能构成保险事故。
4、责任保险人赔款后依法享有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人可以向其他责任方追偿,但被保险人本身作为责任方时,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因为责任保险的目的就是替负有责任的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意外险适用于定额给付原则按合同约定标准给付,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自己仍然保留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即使责任方是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但事先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以外的投保人的投保行为本身并不能免除其自身的法律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与其他保险的区别
(三)责任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区别
保证保险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责任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承担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保证保险的保险人承担的是被保险人应当承担合同义务。
2、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不一定存在特别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与权利人之间必须存在特别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责任保险中权利受到被保险人侵害的受害人与保险人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除有法律规定外不能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证保险的权利人可以依照保险合同志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被保证人、权利人之间相互存在法律关系。
4、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基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责任或法律有规定时的无过错责任,对于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基于被保证人不履行义务的事实,一般来说是否过失或者故意,不影响保证保险责任的成立。
5、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不能向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家庭成员就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赔偿责任追偿;保证保险的保险人可以向被保证人追偿。
(四)责任保险与信用保险的区别
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要求担保被保证人(义务人)信用的保险,所保障的是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这与责任保险就有根本的不同。
⑧ 责任保险的种类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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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的标的范围很广,但与建筑工程险一样,也可分为物质财产本身和第三者责任两类。其中,物质财产本身包括安装项目,土木建筑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第三者责任则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在工地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的承保项目,主要是指安装的机器设备及其安装费,凡属安装工程合同内要安装的机器,设备,装置,物料,基础工程(如地基,座基等)以及为安装工程所需的各种临时设施(如临时供水,供电,通讯设备等)均包括在内.此外,为完成安装工程而使用的机器,设备等,以及为工程服务的土木建筑工程,工地上的其他财物,保险事故后的场地清理费等,均可作为附加项目予以承保.安装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与建筑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相似,既可以作为基本保险责任,亦可作为附加或扩展保险责任.
同建筑工程险一样,所有对安装工程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成为被保险人,均可投保安装工程险.安装工程险中可作为被保险人的与建筑工程保险的相同,也分为6类.
安装工程保险的特点.
1.以安装项目为主要承保对句.安装工程保险,以安装项目为主体的工程项目为承保对象.虽然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需要进行一定范围及一定程度的土木建筑,但安装工程保险承保的安装项目始终在投保工程建设中占主体地位,其价值不仅大大超过与之配套的建筑工程,而且建筑工程的本身亦仅仅是为安装工程服务的.
2.安装工程在试车,考核和保证阶段风险最大.在建筑工程保险中,保险风险责任一般贯穿于施工过程中的每一环节;而在安装工程保险中,机器设备只要未正式运转,许多风险就不易发生.虽然风险事故的发生与整个安装过程有关,但只有到安装完毕后的试车,考核和保证阶段,各种问题及施工中的缺陷才会充分暴露出来.
3.承保风险主要是人为风险.各种机器设备本身是技术产物,承包人对其进行安装和试车更是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在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机器设备本身的质量如何,安装者的技术状况,责任心,安装中的电,水,气供应以及施工设备,施工方式方法等均是导致风险发生的主要因素.因此,安装工程虽然也承保着多项自然风险,但与人的因素有关的风险却是该险种中的主要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