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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嘛

发布时间:2021-09-25 07:42:30

Ⅰ 车辆保险合同是什么合同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不是单务合同。就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的合同。有其特殊性:1.是射幸合同,射幸即碰运气的意思,也就是说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2.是附合合同(格式合同)指保险公司拟好标准合同条款,以供投保人考虑接受还是拒绝的合同。3.是不定值合同,就是保险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不约定保险价值的合同。合同中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

Ⅱ 保险合同的性质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4、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5、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Ⅲ 保险合同有哪几种形式

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外,还有其特殊性。具体的特点是:(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一旦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负有自己的义务,并且必须依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与此同时,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对另一方而言就是权利。例如:投保人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与此相对应的是,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2)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立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订立合同的方式多种多样。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书面形式主要表现为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及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是国际惯例,它可以使各方当事人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易于保存。(3)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保险费。(4)保险合同是诚实信用合同鉴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对于诚实信用程度的要求远大于其他民事合同。可以说,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完全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因此,保险合同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5)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险合同是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Ⅳ 怎么理解保险合同的双务性

投保人负有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Ⅳ 什么叫做“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典型的有买卖,租赁,合伙,借贷,运输以及财产保险等;单务合同为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则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典型的有赠与,归还原物的借用和无偿保管合同等,在实践中,单务合同是合同中的例外,双务合同为普遍表现.
有偿合同指当事人因取得权利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为给付;无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大多数是双务合同,但有例外,如有息借贷属有偿合同但却属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原则上是单务合同,但单务合同又未必是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中相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一般不具有特殊意义,而无偿合同中相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对确认合同是否有效意义重大;无偿合同因其内容和性质,不享有有偿合同中当事人的同等权利,其法律责任也较有偿合同轻,另外,两类合同在设立时主体要求也有差异.
http://..com/question/1679444.html
http://ke..com/view/488842.htm

Ⅵ 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有哪些不同的法律特点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区分,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均享有权利,同时承担义务的合同。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反之,只有合同一方享有权利,而他方仅负有义务的合同叫单务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后,投保方与保险方均须履行约定义务。投保方的义务是支付保险费,防灾防损,危险增加的通知等,保险方的义务是提供经济保障,发生约定事故时履行赔偿责任,协助被保险人防灾防损等。
但是保险合同这种双务合同性质与一般合同的双务性质不同。①在一般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可因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给付债务而拒绝自己债务的履行,也称“同时履行”原则。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不能因为保险人没有履行给付责任而拒绝交纳保险费。因为保险人只承担经济保障的义务,是否发生给付责任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又在人寿保险中,保险人一方虽履行提供经济保障义务,但不能以诉讼请求对方交付保险费,如对方拒绝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只能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②在一般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可根据自由意志放弃其享有的权利,但在保险合同中,保险有些权利则不允许放弃。至于被保险人则可放弃其权利,如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放弃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2、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受益情况,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因享有合同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代价的称为有偿合同。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必偿付代价的,称为无偿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经济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
在一般的有偿合同中,是以“等价有偿”为原则,即给付与反给付一致。但保险合同的有偿性,只要求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间存在对应关系即可,并不要求双方所负的给付义务平衡一致。因此,投保人不能因为自己支付过保险费,就要求保险人给予相等的给付,长期人寿保险除外。同时保险人根据数理基础,准确计算,使所收取保险费与其他提供的经济保障的程度相适应,也不能高收费低保障。
3、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不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根据我国目前有关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五年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五条规定“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方并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方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Ⅶ 保险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类型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 ,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双务有偿性质以及诺成合同的特征外 ,还具有不要式合同、附合合同以及射幸合同的法律特征。 定义
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 ,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 ,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的 ,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 ,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

有效订立
即意味着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 ,否则除法定例外以外 ,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因而 ,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事实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商定了保险合同的条款 ,即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二是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即保险合同生效。但是在中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 ,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 ,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 ,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 ,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 ,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鉴于此 ,本文将对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作简要的探讨。[1]

合同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三类。

合同当事人
1、保险人保险人也称承保人 ,是指经营保险业务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收取保费 ,组织保险基金 ,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 ,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1)保险人仅指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其资格的取得只能是符合法律的严格规定;(2)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3)保险人有履行承担保险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投保人投保人也称“要保人”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要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合同关系人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俗称“保户” ,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1)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在人身保险中 ,被保险人是其生命或健康因危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直接损失的人;在财产保险中 ,被保险人必须是财产的所有人或其它权利人;(2)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3)被保险人的资格一般不受限制 ,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自己 ,也可以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在人身保险中 ,只有父母才可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受益人具有以下特征:(1)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2)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3)受益人的资格一般没有资格限制 ,受益人无需受民事行为能力或保险利益的限制;但是若投保者为与其由劳动关系的人投保人身保险时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合同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人的代理人 ,指依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在规定范围内 ,以保险人名义独立经营保险业务的人。保险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 ,表现在:

(1)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在法律上视为一人;

(2)保险代理人所知道的事情 ,都假定为保险人所知的;

(3)保险代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但须经国家主管机关核准具有代理人资格。

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 ,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收取劳务报酬的人。

3、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 ,专门从事保险标的之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合同客体
(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在一般合同中成为标的 ,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 ,而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即保险利益。

(二)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个人的寿命和身体 ,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 ,即哪些可以承保 ,哪些不予承保 ,哪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特约承保等。

合同成立
含义
按照合同法的理论 ,所谓合同的成立 ,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 ,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 ,也具有实际意义。首先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存在 ,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 ,它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其次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也是为了认定合同的效力 ,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 ,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 ,即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成立的要件
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 ,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 ,因而 ,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 ,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 ,所以 ,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中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中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成立。”依照这一规定 ,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 ,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 ,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 ,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 ,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

合同内容
保险条款: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投保人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风险、保险费率、保险期限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应尽义务与享受的权利。

a、投保人的姓名与住所:明确投保人姓名与住所 ,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前提。这里需说明几点:被保险人不是一人时 ,需在保险合同中一一列明 ,经保险人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中除载明投保人外 ,若另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还需要加以说明;在货物运输保险中 ,有特别约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有指示式和不记名两种。在指示式合同中 ,除记载投保人的姓名外 ,还有“其他指定人”字样 ,则可由投保人背书而转让第三人 ,在无记名式保险合同中 ,无须记明投保人的姓名 ,而随保险标的物的转移而同时转让第三人。

b、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 ,是保险作用的对象 ,也是可保利益的物质形式。

c、保险风险:是保险人对投保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或保险金给付的风险因素 ,也必须在合同中一一列明。

d、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标的用货币计量的实际价值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标的的承保金额或订入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 ,它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补偿或给付责任的最大限额。

e、保险费和保险费率:

f、 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给付:

g、保险期限:

h、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保险合同不能完全履行 ,或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i、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
1.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 ,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 ,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 ,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 ,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 ,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我国采取的是“零时起保制”。即合同成立后的次日零时 ,或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 ,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 ,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 ,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 ,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所缔结的保险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的约束力。无效保险合同的特点是:1、违法性 ,即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2、自始无效性 ,即因其违法而自行为开始起便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3、无效性无需考虑当事人是否主张 ,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审查 ,确认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 ,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 ,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 ,则合同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 ,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 ,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这里 ,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 ,诱使对主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 ,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 ,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 ,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

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 ,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 ,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的特征
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 ,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 ,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 ,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 ,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诚信合同
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 ,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形式
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的形式签定。合同订明的附件 ,以及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 ,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但保险单仅为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 ,并非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通常 ,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暂保单、保险凭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和附件共同组成。其中以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最为重要。

一、投保单投保单又称要保书 ,是投保人向保险人递交的书面要约 ,投保单经保险人承诺 ,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按统一的格式印制而成 ,投保人在投保书上所应填具的事项一般包括:①投保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及地址;②投保的保险标的名称和存在地点 ,③投保险别:④保险价值或确定方法及保险金额;⑤保险期限;⑥投保日期和签名等。在保险实践中 ,有些险种 ,保险人为简化手续 ,方便投保 ,投保人可不填具投保单 ,只以口头形式提出要约 ,提供有关单据或凭证 ,保险人可当即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

Ⅷ 保险合同包括哪些内容,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外,还有其特殊性。具体的特点是: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一旦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负有自己的义务,并且必须依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与此同时,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对另一方而言就是权利。例如:投保人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与此相对应的是,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2)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立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订立合同的方式多种多样。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书面形式主要表现为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及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是国际惯例,它可以使各方当事人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易于保存。
(3)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4)保险合同是诚实信用合同
鉴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对于诚实信用程度的要求远大于其他民事合同。可以说,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完全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因此,保险合同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
(5)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险合同是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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