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雇主责任险,不附加24小时,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保险公司理赔吗
交通事故机动车全责,医疗费应该由车险赔偿。如果死亡或残疾,雇主责任险需要扩展上下班条件,可以赔偿,不用扩展24小时。
⑵ 特别附加险的扩展条款
出口货物到香港 ( 包括九龙 ) 或是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这是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所开办的一种特别附加险。它对于被保险货物自内地出口运抵香港 ( 包括九龙 ) 或澳门,卸离运输工具,直接存放于保险单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期间发生火灾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附加险是一种保障过户银行权益的险种。因为,货物通过银行办理押汇,在货主未向银行归还贷款前,货物的权益属于银行,所以,在该保险单上必须注明过户给放款银行。相应地,货物在此期间到达目的港的,收货人无法提货,必须存入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从而,保险单附加该险条款的,保险人承担火险责任。该附加险的保险期限,自被保险货物运入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之时起,至过户银行解除货物权益之时,或者运输责任终止时起满 30 天时止。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延期的,在加缴所需保险费后可以继续延长。
⑶ 太平洋雇主责任险附加条款:24小时个人意外事故条款,员工在家中发生意外有赔付吗
24小时发生意外理赔款包含有那些范围
⑷ 雇主责任险扩展24小时意外必要吗有懂的吗回答一下
雇主责任险扩展24小时意外必要吗?有懂了这个问题,大侠雇主责任险括者二雇主责任险扩展24小时意外必要吗?有懂了这个问题,大侠雇主责任险扩展,24小时意外,这个我真还不太明白这个意思
⑸ 明明团体意外险保24小时偏偏公司和保险公司特别约定只管上班时间法院支持哪种
普通人说的团体意外险,其实主要的是养老险公司的团体意外险和财产险公司的雇主责任险。这两个有明显区别。团体意外险是保障24小时的,但是雇主责任险需要额外附加才有24小时。法院当然也是需要结合保险条款。
⑹ 雇主责任险没有承保到24小时,如果没有投保时特约有扩展到24小时的意外事,那公司就不算意外吗
具体要看保险条款约定和保单特别约定。一般是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⑺ 雇主责任险扩展24小时和没扩展的区别
雇主责任险:只负责上班期间和上下班的路途上发生的意外事故;
扩展了24小时的话,就是一整天都有意外保险哦。希望帮到你。
⑻ 雇主责任险扩展24小时
这个扩展至24小时责任是指除去员工工伤的情形外,将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意外医药费用,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凡复杂些的产品,就算是老师讲得太明白,但学生仍分好坏,品质仍分优劣,甚至包括条款本身,在“扩展至24小时” 的概念里,存在以下两大误区,大家一定要做好斟别:
一大误区:是“扩展至24小时”保障内容的理解。
一种解说是将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或自伤残发生之日起在180个日内发生死亡)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意外医药费用保险人都承担承担赔偿责任。
一种解说是,除了工作作息时间以外“发生能被认定为工伤的”的情形,保险人承担保障责任。
第一种解说是对雇主责任险产品的延升,除了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可保外,员工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意外伤害行为,都是可保的;第二种解说侧重雇主责任本身,即雇主无需承担的伤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这两种解释是正解还是误解,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看清保险条款,在投保前和业务员再三确认,毕竟不同的理解区别还是很大的。
二大误区:是扩展至24小时后,伤残鉴定标准的理解。
扩展至24小时的产品,一般保险公司会在特约或条款中注明,工伤适用的鉴定标准,扩展至24小时意外伤害适用的鉴定标准。但在实操过程中,很多客户希望鉴定标准能统一,比如有客户就强烈建议全部用《劳动能力和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因为这样评得级别可能会高一些。接下来,和大家八一八这样的优劣。
雇主责任险主险保障工伤责任,这个工伤责任包括上班意外,还包括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雇主责任和《工伤保险条例》紧密相连,用《劳动能力和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对企业最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