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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怎么使用

发布时间:2021-09-23 03:41:35

Ⅰ 工伤保险基金怎么领取

工伤保险基金是在符合工伤保险的领取条件,才可以领取工伤保险金,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1)工伤保险基金怎么使用扩展阅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Ⅱ 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有哪些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该由工伤保险所支付的费用。

Ⅲ 工伤保险基金

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强制性。即工伤保险费是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征收的一种社会保险费。具有缴费义务的单位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否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共济性。即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不管该单位是否发生工伤,发生多大程度和范围的工伤,都应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基金支付相应的 工伤保险待遇 。缴费单位不能因为没有发生工伤,没花费 而要求返还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应因单位发生的工伤多、支付的基金数额大而要求该单位追加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只能在确定用人单位下一轮费率时适当考虑其支付情况。 三是固定性。即国家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事先规定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和费率的基本原则。在征收时,不因缴费义务人的具体情况而随意调整。固定性还体现在的使用上,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用。

Ⅳ 怎么申请工伤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法》第41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63条的追偿。”《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对此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根据该办法,(1)申请先行支付的主体必须是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职工有行为能力的,由其本人申请;本人无力申请或者不愿自己申请的,可以依法委托其近亲属或其他合格人员申请。职工工亡或去世,由其近亲属提出。(2)必须已经认定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必须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3)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4)用人单位不支付或无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包括: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6条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的。(6)个人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提交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汕头招聘网
根据上述,在李某不同意放弃部分请求的前提下,单位是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还是部分工伤保险待遇,需取得相关(如,单位支付的书面意见)。对于单位支付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李某可以依据上述向负责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后,再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向用人单位追偿。汕头招聘网

Ⅳ 如何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如何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程序和项目如下:
首先,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另一种为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其次,申请先行支付的程序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十八条之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工伤的性质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二是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含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属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还应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再次,先行支付根据不同情形所支付的项目并不相同。一是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仅限于医疗费用,而不包括工伤保险待遇。二是因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则包括《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举的九项费用,即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因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后,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偿还或者向用人单位追偿。

Ⅵ 工伤保险是如何缴费的

根据国家规定,工伤保险费率是参保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率。工伤保险的费率与其他险种的费率存在一些不同的特点:

一是保险费全部由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承担任何费用;二是保险费率是根据不同行业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频率分别确定和调整;

二是工伤事故具有“突发性”而难以预测,因此,提取的基金留有必要的储备。因此,工伤保险是根据参保单位生产作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风险频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缴费。

所谓差别费率,就是社会保险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不同行业或单位所面临的工作环境而可能发生事故和职业病的危险程度,测定具体的缴费比例,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单位按所属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1。5%逐月缴交。

而浮动费率,则是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社会保险部门可根据单位一定时期内的工伤事故率、收支率(即实际发生工伤保险费用占所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以及其他评估标准,适度调整其费率,从而促进单位注重安全生产,减少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

(6)工伤保险基金怎么使用扩展阅读

由于行业不同,工伤保险的缴费肯定不一样,带着该问题,我们首先了解针对工伤风险程度,对行业的划分为三类,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类别划分详情如下:

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例如: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等等。

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0%)例如:房地产业,环境管理业,娱乐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等。

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例如: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等。

Ⅶ 有没有详细工伤保险系统使用说明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九、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十一、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四款修改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款修改为:“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十三、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十四、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款修改为:“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六、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十七、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删去第(四)项。
十八、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十九、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二十、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删去第一款。
二十四、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Ⅷ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哪些支出

为了保障将资金主要用于工伤职工的救治、救济,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只能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
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支出。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 医疗康复待遇包括诊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 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劳动能力鉴定费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支付给参加劳动能 力鉴定的医疗卫生专家的费用。如果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费也
包括支付给相关医疗机构的诊断费用。

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的宣传、教育与 培训;安全生产奖励;对高危行业参保企业作业环境的检测和对 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主要是农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补助;对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程度的评估等。依照条例的规定,下
一步将由国务院
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规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 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条例列举了工伤保险基金具体支出项目,随着工伤保险事业 的发展,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新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条例目前的规定不可能穷尽所有应由基金支出的项目。因此,该
条还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 他费用。

为了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管,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 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Ⅸ 什么是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由什么组成该基金用于何处

工伤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由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基金是国家为实施工伤保险制度,通过法定程序,建立起来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这是实施工伤保险的基础,工伤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保险待遇支出,用于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个人待遇方面的支出。支出项目包括:工伤医疗费,生活护理补助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辅助器具配置费,康复性治疗费,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等费用支出。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方式:
一是: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或委托银行、邮局、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
二是: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的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结算程序,明确结算期限,简化结算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
第一,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根据我国目前列支待遇项目和发展趋势看,基金的用途应包括:工伤医疗费、长期伤残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遗属抚恤金、事故预防监察费用、管理费和储备金等。因此基金必须保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第二,预防与补偿相结合,实行差别和浮动费率。即根据各行业发生事故及职业病的风险类别、频率制定费率,并且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三,以企业的工资总额作为征收工伤保险基金的基数。基金从税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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