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农民工本人需要缴纳失业保险吗
老李原本在家务农,后来看本村村民均上城镇打工,收入比务农高,于是老李也想去城市务工。刚巧该市的某工厂招工,于是便抱着试一试的想法报了名。结果竟然被录取,工厂通知老李上班。老李一家都很高兴,毕竟可以为家里减轻很大一部分负担。一个月后,老李去领工资的时候发现他的工资被扣除了失业保险一项。老李把这事跟儿子说后,儿子也很纳闷,据儿子所知,农民工是不用缴纳失业保险的。那究竟农民工本人需要缴纳失业保险吗?
老李本人并不需要缴纳失业保险。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因此,老李作为农民工,与单位签订了农民工合同,并不需要自己缴纳失业保险费。工厂从工资中扣除老李的失业保险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该工厂已经收取的失业保险费应该退还给老李本人。
《失业保险条例》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家虽规定了失业保险费由职工和单位按比例共同缴纳。但为了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农民工的权益,规定了农民工不用缴纳失业保险费,体现了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
⑵ 关于社会保险里的问题,有个失业保险和失业保险(农民工)的
国家颁布失业保险条例,设置了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失业保险,和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是不一样的。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第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⑶ 农民工失业保险计算方法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⑷ 什么是失业保险农民工有权参加失业保险吗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均规定,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另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因此,凡是与上述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均应依法为他们参加失业保险。
⑸ 为什么公司社保里面有失业保险(农民工)
1、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2、失业保险,是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因失业导致经济收入受到影响时,按规定在法定时间内补贴其因失业而损失的部分经济收入,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项目。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3、失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
其特点:一是强制性。即: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个人征缴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人必须履行缴费义务,否则构成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哪些单位、哪些人员要缴费,如何缴费都是由国家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没有选择的自由。
⑹ 如何保障农民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农民工失业后缺乏经济救济和社会保障, 面临巨大的生存和心理压力, 容易产生种种社会问题, 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因此, 构建农民工失业保障机制, 既保障了农民工的基本生活, 又缓解了社会矛盾, 对于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要符合农民工自身特点。失业保险制度要根据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特点、收入状况、流动程度及定居城镇的意愿等标准对农民工进行分层分类的保障。以农民工与城市的联系程度不同作为标准可将农民工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固定在一个城市就业, 己经城市化的农民工, 他们固定在一个城市有稳定职业, 应当和城市职工一样正式纳入城市失业保险体系, 享受同等待遇。第二类是不固定在一个城市就业,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 保证其个人账户的全国可转移性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急需设计一种确保社会保险关系能够在城市之间自由转移的管理模式。当前, 可以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信息技术, 建成一个覆盖全国的完整、高效、务实的农民工社会保险网络系统, 为农民工发放与身份证号一致的 “社会保险卡“ 。第三类是季节性的农民工, 即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只在农闲季节出来打工的农民工, 如果其选择回农村, 可以采取一次性领取失业补助的形式。如果农民工不愿意一次性领取, 可选择在下次回城就业时, 在原已缴纳的保险基金上继续缴纳, 并按照前后缴纳总额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 )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的确定。对这三类农民工应根据其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失业保险制度农民工。对这三类农民工应根据其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失业保险制度, 笔者认为以农民工所在单位全体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较为合理
(三)强化政府责任, 农民工社会保险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效应,是公共性较强的准公共产品该产品只有在公共财政的支持和推动下才能得以实现。作为地方政府, 要建立固定的财政拨款机制, 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地方政府对农民工失业保障的财政责任及投入比重, 并建立相应的增长机制, 确保对农民工失业保险的财政投入到位。
⑺ 农民工怎么领取失业保险
农民工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不是失业了,就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只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办理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的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