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业雇佣农民工,要为其缴纳什么哪些社会保险缴纳比例怎么确定有没有区域性上的不同
企业雇佣农民工的保险:基本养老险、工伤险、基本医疗险、失业险、生育险。
区域性有差别,工作性质不同也有差别。
『贰』 单位必须要为农民工上养老保险吗
1、规定是不允许这么做的。
2、那是对个人的福利,如果个人不缴费,单位会省去挺多钱,单位自然……
3、个人建议:如果没什么大问题,就缴费吧!因为单位会给你交更多,交的钱“由你支配”!
4、个人实在不愿意交自己那部分,那就和单位说下,让他以现金形式把单位应当交的结算给你。
『叁』 建筑施工单位雇佣短期(3个月)农民工需要买社保吗
可以的 这个事打了擦遍球
『肆』 企业录用农民工应该缴纳哪些保险
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与现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凡是雇佣农村户籍进城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企业、商场、超市、饭店、宾馆、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照16%的费率,为农民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照4%的费率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8%的规模,为农民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中:4%为个人缴纳,4%为单位缴费划入。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以及回乡继续务农的,根据本人意愿,其养老保险关系可采取退保一次性结清、继续保留或转移的办法处理。退保时一次性结清的,结清个人帐户储存额;跨统筹地区转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回乡继续务农转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除转移个人帐户外,另按农民工个人历年缴费工资的4%转移,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农民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可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与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可以为其直接办理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农民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就业中断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根据本人意愿,一次性返还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就业中断后再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接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办理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返还本人。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农民工,都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地在具体操作中,对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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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企业一定要给民工买社保吗
我们刚为一家拟上市公司出具法律备忘录,其中就农民工是否应缴纳社会保险出具的意见如下:针对农民工对现行社会保险政策的疑虑,担心缴纳保险金后没有现实收益并占据收入的部分较大,导致拒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若农民工、原单位继续为其承担缴纳社会保险员工本人不愿意企业为其缴交社会保险,理应在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支付的报酬中包含社保费用,由农民工、原单位继续为其承担缴纳社会保险员工自行缴纳,但一定要向上述员工说明要求员工自行选择社会保险是自行缴纳或公司在所在地缴纳。若农民工、原单位继续为其承担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不愿意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必须签署个人声明,以便最大限度免除法律风险。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独立承担因此被追偿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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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雇佣农民工可以不上五险吗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劳动关系是必须上五险的,如果是劳务关系是可以不上的。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劳动领域普遍存在的两种社会关系,两者之间既有相通之处,也有各自特点。正确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对于解决用工纠纷,指导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律法意义和社会意义。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以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一)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并且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有严格的限制,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为16周岁以下或女性超过55周岁,男性超过60周岁的劳动者,也不构成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例如:某建筑公司承建一办公大楼,与车主李某有口头协议,由李某为其运送沙石。李某雇佣司机黄某为该公司运送沙石。在公路运输过程中,黄某驾车违章行驶,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致使小轿车内人员伤亡惨重。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从主体来看,本案中李某和黄某均系自然人,属个人雇佣,黄某和李某之间是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二)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系用人单位的成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下从事工作。例如,赵某经某企业负责人孙某介绍,被招聘为锅炉工工作至今,但当时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某天工作时,由于锅炉出现故障造成赵某大拇指缺失。赵某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自己一直在锅炉岗位上工作至今,有企业负责人孙某出具的证明,这足以证明与企业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要求给付工伤赔偿。企业认为,赵某不是其单位的工作人员,与单位无任何劳动关系。负责人孙某所出具的证明,只能证明被告当时受伤的情况,而不能证实被告是单位的工作人员。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被被告方招用为临时工,在被告方从事锅炉工作,被告方给付原告一定的报酬,判决原、被告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同时支持了赵某要求被告支付工伤赔偿待遇的诉讼请求。本案是关于用人单位雇佣临时工的一个案例,法院最终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是合理的。因为原告虽然不是被告单位的正式员工,但在被告处定期领取报酬,与被告形成了人身隶属关系,也当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不需要遵从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奖惩管理、晋升管理、工资晋级管理等,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三)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所维护的“劳动利益”是一种社会利益。因此,在劳动法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较多权利,承担较少义务,而用人单位承担较多义务,享有较少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在保障最低标准之上与劳动者协商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包括《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其对雇佣关系的规定比较宽泛笼统,主要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对雇佣关系主体几乎没有最低保障的限制。
(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关系主体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而雇佣关系主体之间产生劳动纠纷,则适用民事争议处理程序,当事人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诉讼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
(五)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后,相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权造成劳动者身体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则适用工伤保险进行赔付。
(六)受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许多方面受到国家的干预,体现国家的意志,须以国家法定的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条款为内容。比如,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所给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要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再如,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如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而在雇佣关系中,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如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内容等是通过双方的自由协商来确立的,贯彻的是私法中的“契约自由”精神,用人单位也非必须为劳动者办理工伤、养老等劳动保护,除非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国家公权利对雇佣关系的干预相对较少。
(七)关系的稳定性不同。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地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而在雇佣关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项或几项工作为目的,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劳动者没有成为用人单位一员的主观意图,用人单位也没有接纳劳动者成为单位内部职工的意图,劳动过程中劳动者虽然也要接受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但并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的地位处在同一个平台上,劳动过程主要依靠劳动者独立完成,劳动内容也并非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例如某电器厂为打扫生产场所的清洁卫生,临时请几个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打扫清洁卫生,约定报酬每日80元。劳动过程中一劳动者在不慎从高处摔下受伤,双方为赔偿问题而产生纠纷。这种情况下双方所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因为在这一法律关系中,虽然劳动者与该电器厂均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但他们这种关系不具备长期、持续、稳定的特点,是以完成某一任务为目的,事完即结束的临时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柒』 用人单位应该给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社会保险法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捌』 单位必须要为农民工上养老保险吗
按照目前北京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规定,农民工依靠土地养老,他们上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能办理如城镇户口般正常退休及按月领取养老金。只能一次性清算,只是满一年以上会有一定补偿。但这是没有真正的养老保险意义的,而且养老保险的负担重,在实践中单位和农民工本人都有所抵制。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农民工社保政策,对农民工工伤、医疗保险制定了单独政策(最开始是外地农民工,后来本市农民工也执行此政策),这些文件立足于“保大病”,首先解决农民工最需要的社保险种,是分层次推进的思路(这一点很多学者研究过,对农民工来说最急迫最需要的就是工伤、医疗;而且在中国传统二元分化社保体系中,农民依靠土地养老,养老金这块是制度缺失的)。由于最终目标肯定是全民皆保,这种过渡期的灵活政策就有些尴尬,实际中就有些模糊。这个事情,我在政策出台之初就联系咨询过劳动局相关人员。他们的答复是:只上两险,如果劳动局稽核,是不会追究的;但是农民工有要求的,单位还是应该上……可以看出,他们回答的模糊与不确定的。官方文件的说法是“可以先行办理工伤、医疗保险”,事实上,是开了口子,默许可以暂时先上工伤、医疗两险的。但是官方又不能直接说“可以不上其他险种”。总之,如果你的咨询得到“明确答复”那就出问题了,因为文件本身就故意模糊了,呵呵。需要说明的是:1、北京目前目前只上两险是可行的,而且事实上有非常多的单位正这样做着。2、社保有很多模糊政策,例如农村户口的,到底是选择“农民工”还是“农村劳动力”身份参加医疗保险一样,事实上并未有明确界定,单位是可以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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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企业必须为农民工缴纳什么保险.必须要交的有哪些。可以不交的有哪些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如下:
以单位买全社保为准,计算如下所示(%是指工资):
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
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20%;
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
公积金:个人3.5%,单位3.5%。
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一定情况下,工伤保险看行业购买、住房公积金可能不会买。事实上很多城市只缴所谓社会综合保险,每月大概200多元。
(9)公司雇佣农民工需要上保险吗扩展阅读: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三种,一是适用于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二是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制度,三是适用于农村居民的合作医疗制度。
劳保医疗制度是根据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而建立起来的。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国营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
劳保医疗费用在1953年以前全部由企业负担;1953年改为根据行业性质分别按工资总额的5%~7%提取。1969年,财政部发布规定要求中央国营企业的奖励基金、福利费和医药卫生费实行合并提取办法,统一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11%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直接计入成本。
劳保医疗待遇的主要内容包括:
⑴职工医疗或非因工负报告团,所需诊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遍药费,均由企业负担,贵重药费、住院的膳食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如本人经济状况确有困难,可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酌予补助。
⑵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6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企业发给病假工资,数额为本人工资的60%~100%。